2013年4月14日5时40分许,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158号迅驰星空网络会所发生火灾,建筑物过火面积510㎡,造成14人死亡,4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051.78万元。
事故经过
湖北襄阳火灾
2013年4月14日5时40分许,襄阳市前进路158号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 (以下简称“迅驰网吧”)包房区东南侧包房一的吊顶内因电气线路短路引起电线的绝缘层等可燃物发生缓慢燃烧,烟气通过吊顶内的孔洞向迅驰网吧西侧各房间蔓延。上网人员高琼分别于5时50分许、6时07分许在北侧的卫生间、收银台闻到了塑料燃烧的味道,卫生间内的味道较重,但未看到烟、火,离开迅驰网吧时也没有发现异常。因包房内无人,火情一直没有被发现。6时41分许,火先从包房的东南角突破,引燃其下方的沙发、布帘等物品。6时42分至44分有39人陆续从北侧大门离开迅驰网吧,期间无人报警,也无人呼喊。6时46分许,二层最后逃生的一名上网人员从窗口跳出,此时大厅屋顶彩钢板内的聚苯乙稀泡沫板被引燃,东、西两侧的窗口及北侧的通风口冒出大量浓烟。6时47分,正在一层餐厅上班的服务员庹凤芝看到二层迅驰网吧浓烟滚滚,东侧的彩钢板顶棚在燃烧,即拔打119电话报警。火灾迅速蔓延并形成大面积立体燃烧。火灾导致在酒店住宿或娱乐的人员共14人死亡(其中,3人跳楼当场死亡,7人窒息死亡,4人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47人受伤,一景城市花园酒店、迅驰网吧设施严重受损。
处置情况
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先后调集特勤一中队、樊东中队、樊西中队、襄城中队、特勤二中队、襄州中队共6个消防中队、1个战勤保障大队,16台消防车、126名官兵到场灭火救人。6时57分,第一台消防车到场后发现,二楼迅驰网吧全部处于猛烈燃烧状态,火势已从西侧4个窗口向外翻卷,三楼以上多间客房浓烟向外翻滚,4间客房、走廊及四楼、五楼部分走廊出现明火,整栋建筑内部已充满浓烟,各楼层房间窗口均有被困人员呼救。根据火场情况,现场指挥员采取“救人与灭火同步展开、内攻与外攻结合”的技战术措施,利用拉梯与挂钩梯联用方式在北面和东面开辟3个救生通道从外部窗口救人,通过西侧、东侧和东南角3部楼梯深入内部疏散、搜寻被困人员,利用云梯车在南侧直接靠近窗口救人,前后开辟7个救生通道,从火场中营救被困人员40人,疏散被困人员28人。同时,在东、南、西、北四个方向铺设6条水带干线,设置9支水枪、1门水炮,深入建筑内部强攻近战,全力控制火势,阻止火势蔓延。8时48分,明火基本扑灭。9时30分,现场清理完毕。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立即启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省委书记李鸿忠迅速作出重要指示,要求襄阳市委、市政府尽全力抢救伤员,最大限度减少死亡,周密细致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要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找事故原因,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并举一反三,整改安全隐患。省委副书记、省长王国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消防局派员到现场指导督办。襄阳市委、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抢救伤员、应急救援工作。
襄阳市政府迅速成立由市区领导牵头的善后工作指挥部,组织对伤者进行全力抢救,对死者家属采取“一对一”包保的工作方式做好善后处置工作。2013年4月22日,14名死者的善后处置工作结束,47名伤者病情稳定好转,社会秩序总体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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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火原因
经过调查组的现场勘查、调查走访、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排除人为放火、遗留火种等原因引起火灾,认定火灾原因为:二层网迅驰吧包房区东南侧包房一,即包房区南墙往北0至3.5米、东面玻璃隔墙往西0至3米范围的吊顶内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责任认定
1. 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景城市花园酒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景城市花园酒店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固定消防设施作用未发挥;火灾发生后组织疏散不力。
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景城市花园酒店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刘涛,股东、监事李向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2. 迅驰网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迅驰网吧消防安全制度、用火用电操作规程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缺失;违法搭建网吧大厅、违规使用装修材料,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对员工培训和日常管理不到位。
迅驰网吧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迅驰网吧法定代表人徐苏、合伙人陈云、时任店长彭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当班网管程潜、收银员李杨在事故发生时既未组织疏散,又未报警,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3. 中铁七局四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
中铁七局四公司未按照租赁合同的要求及时有效阻止一景酒店的转租和违法搭建行为,资产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力。中铁七局四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该公司时任总会计师、工会主席熊传荣,劳务中心主任李国平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4. 襄阳市文化管理部门违规审批,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不力。
(1)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在办理迅驰网吧变更登记时(“阿炳网吧”变更为“迅驰星空网络会所”),未发现并制止违规交易行为;违规为迅驰网吧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超时经营未及时纠正;对迅驰网吧日常监管不到位。 (2)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内部管理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管理混乱,迅驰网吧法定代表人、名称、营业场所变更档案资料缺失。(3)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对迅驰网吧超时、超规模经营监管不到位。
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范宏跃、副支队长陈翔,借调到该支队工作的襄阳市体育运动中心工作人员甘泉、凌云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时任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局长、党组书记陈乐一,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副局长李维艾,副局长向远南,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周国云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5. 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审批把关不严,日常监管不力。
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对一景城市花园酒店、迅驰网吧开业前的消防验收把关不严,违规许可;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监管不到位,对消防安全隐患失察失管;档案管理混乱,迅驰网吧消防验收档案缺失。
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时任大队教导员严宏文,时任副大队长钟江群,时任市消防支队司令部轮训队长、大队消防监督员陈道兴,时任大队正连职参谋王波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时任大队长刘冬年,现任大队长潘舜,大队副营职参谋、消防监督员陈涛,大队副连职参谋、消防监督员陈俊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6. 襄阳市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对违建查处不力。
襄阳市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对迅驰网吧违法搭建行为未依法依规组织查处,执法监管不到位。
襄阳市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该局机动中队中队长雷学谱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副局长郭秀健、法规科工作人员杭亮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襄阳市“4·14”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襄阳市“4·14”重大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省政府同意:给予28名责任人相应的处理和处罚;责成襄阳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省监察厅、省安监局;责成襄阳市政府对樊城区政府、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责成省消防总队对襄阳市消防支队在系统内通报批评;由省安监局对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景城市花园酒店、迅驰网吧和中铁七局四公司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事故调查组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四个方面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提高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的监管,切实履行部门职责;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强化消防安全基础;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部门的建设和管理,严格依法实施消防监管,推进全省消防安全健康发展。
官方回应
消防队员从失火的酒店救出受伤人员湖北襄阳市消防部门15日回应,对“4·14”火灾中媒体关于消防的相关报道及网友疑问,立即进行了调查核实。
4月15日6时25分,有媒体报道:襄阳火灾目前已致14人死亡47人受伤,消防车赶到却未带云梯,事发后拨打110、119一直打不通,打通后10多分钟消防车未到。
对此,襄阳市消防部门称,对网友的疑问我们非常重视,立即进行了调查核实,实际情况为:
一是4月14日上午6时38分04秒,襄阳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前进路158号迅驰星空网吧发生火灾,支队迅速调集最近力量赶赴现场。6时47分,辖区特勤一中队到达现场(距火场约4000米)。
二是在火灾扑救过程中,消防车始终保持不间断供水,周边200米范围内4个消火栓压力充足。4月15日上午9时30分,消防人员再次对现场消火栓进行出水测试,压力正常。
三是消防云梯车到达情况,火灾现场实际到场2台云梯车,分别在着火建筑东侧和院内举高救人,临街面因行道树影响,举高车无法工作,所以消防人员采取拉梯挂钩梯联用、绳索攀登等方式开辟通道救人,共救出68名被困人员。
襄阳市樊城区警方已对此次事故中的酒店法人、网吧负责人等3名涉案嫌疑人执行刑事拘留。此外,警方已赴江苏徐州抓捕另一名嫌疑人。
死者名单
张彬,女,21岁,襄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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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瑶,女,20岁,襄阳人
梁蕊,女,20岁,襄阳人
杨晓红,女,44岁,襄阳人
丁洪波,男,45岁,襄阳人
吴婷,女,20岁,红安人
邓艺华,男,35岁,武汉人
张贤英,女,40岁,武汉人
严肃处理
28名责任人追责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刘涛,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2013年4月14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3年6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
2、李向东,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监事。2013年4月14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9日,由樊城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3、徐苏,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法定代表人。2013年4月14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
4、陈云,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合伙人。2013年4月14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
5、彭晨,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店长。2013年4月23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9日由樊城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6、程潜,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网管员。2013年4月23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9日由樊城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7、李杨,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收银员。2013年4月24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9日,由樊城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二、检察机关已立案调查、采取措施人员
8、雷学谱,男,中共党员,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机动中队中队长。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以后再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9、严宏文,男,中共党员,2011年4月转业(副团职,自主择业)。2007年6月至2011年4月任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大队政治教导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以后再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10、王波,男,中共党员,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漳中队政治指导员。2009年6月至2012年6月在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大队工作。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以后再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11、范宏跃,男,中共党员,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以后再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12、凌云,男,中共党员,襄阳市体育运动中心工作人员。2006年7月至2011年3月抽调到原襄樊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工作。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以后再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三、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企、事业单位人员
13、熊传荣,男,中共党员,中铁中产置业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4、李国平,男,中共党员,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中心主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5、甘泉,男,中共党员,襄阳市体育运动中心工作人员。2006年4月至2010年元月抽调到原襄樊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工作。给予降低岗位等级、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6、杭亮,男,中共党员,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法规科工作人员。2007年8月至2011年12月,在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中原城管中队工作。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7、郭秀建,男,中共党员,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行政机关人员
18、陈翔,男,民革成员,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19、周国云,男,中共党员,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0、向远南,男,中共党员,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1、李维艾,男,中共党员,2012年6月至今任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2、陈乐一,男,中共党员,2013年4月至今任襄阳市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2008年5月至2013年4月任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3、钟江群,男,中共党员,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副大队长、大队党委委员、大队部党支部书记,给予撤销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副大队长职务,撤销大队党委委员、大队部党支部书记职务处分。
24、陈道兴,男,中共党员,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后勤处副处长(正营职),转业待分配。2008年9月至2010年6月任襄阳市消防支队司令部轮训队队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5、潘舜,男,中共党员,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大队长(副团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6、刘冬年,男,中共党员,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政治委员(副团职),转业待分配。2006年9月至2010年12月任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大队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7、陈涛,男,中共党员,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副营职参谋、消防监督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8、陈俊,男,中共党员,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大队副连职参谋、消防监督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