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英文简称PBC),简称央行及人行,于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合并成立,总行位于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主要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现任行长为潘功胜。
发展历史
机构前身
人民银行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第二次中国革命战争时期。1931年11月7日,在
江西瑞金召开的“全国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上,通过决议成立“中共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并发行货币。从土地革命到抗日战争时期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前夕,人民政权被分割成彼此不能连接的区域。各根据地建立了相对独立、分散管理的根据地银行,并各自发行在本根据地内流通的货币。
随着解放区之间经济交往、物资交流日益频繁,但各区之间货币不能流通,给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人们希望组织上尽快采取措施成立统一的银行,发行统一的货币。
1947年3月至4月,在晋冀鲁豫解放区的邯郸召开华北各解放区财政经济会议,提出财政、经济、金融、贸易进一步统一的建议;4月16日,决定成立华北财经办事处,统一领导华北各解放区的财经工作,并任命董必武为华北财办主任。
1947年11月23日,陕甘宁、晋绥联防军司令部根据西北局的拟议和西北财经办事处“关于统一两边区财经工作方案”,经陕甘宁边区政府与晋绥行政公署同意后,正式发布有关“统一两边区货币,合并两边区银行贸易机构”的布告:宣布陕甘宁边区银行与晋绥边区西北农民银行合并,统称西北农民银行;陕甘宁边区贸易总公司与晋绥边区贸易总公司合并,统称西北贸易总公司;西北农民银行与西北贸易总公司仍实行合二为一,对外挂两个牌子,统一管理政策及计划,统一发行货币,统一调剂物资,内部设立金融管理科,专司管理外汇、统计、物价市场调查、生产贷款、办理汇兑、代理金库等业务。货币发行调拨权归西北农民银行总行。
石家庄胜利解放后,晋察冀和晋冀鲁豫解放区连接成一片,形成广阔的华北解放区。1948年4月,冀南银行与晋察冀边区银行两总行迁至石家庄市联合办公,冀南币和晋察冀边区银行币以固定比价在华北解放区流通。7月22日,两行合并,改称华北银行。
解放战争爆发后,山东解放区的北海银行、华中解放区的华中银行配合军事部署,集中金融力量支援淮海战役、渡江战役和华东地区解放战争。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推进,它们又着手恢复和发展农村经济,接管城市金融,健全和扩展分支机构,扩大北海币、华中币的流通使用范围。1948年11月15日,为配合淮海战役,北海银行发行3000亿元用作解放军的后勤保障。
正式成立
1948年11月18日,华北人民政府第三次政务会议作出决议:应即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统一货币,并任命南汉宸为中国人民银行总经理。
1948年12月1日,华北人民政府颁布金字第四号布告决定:自即日起,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
河北省石家庄市宣布成立,以华北银行总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正式发行第一套人民币(十元、二十元、五十元三种钞券,人民币上中国人民银行六字由董必武书写),在华北、华东、西北三区的统一流通,所有公私款项收付及一切交易,均以人民币为
本位货币。中国人民银行的成立是新中国金融业发展的起点。同年12月16日,北海银行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
1948年12月18日,华北人民政府向所属各级政府发布《明年1月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钞票为财政税收本位币》的训令。规定:本区一切财政税收会计帐簿表报支拨以款计算者均以人民币计算;在本年已预支1949年度款项者及财政借或投资,统按比值折人民币转新账。
1949年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由石家庄迁入北平。根据“边接管、边建行”的方针,接管官僚资本银行,迅速建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各能分支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工作。4月1日,华北人民政府总金库发出通知,在平津地区设分金库、支金库两级,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及所属机构经办。分行设分金库,所属营业部、办事处设支金库。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奉市军管会的命令筹备开办的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核准经纪人39家,上市股票11只。
1949年9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把中国人民银行纳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直属单位系列,接受财政经济委员会指导,与财政部保持密切联系,赋予其国家银行职能,承担发行国家货币、经理国家金库、管理国家金融、稳定金融市场、支持经济恢复和国家重建的任务。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关于金融政策的规定为:鼓励储蓄,便利侨汇,引导游资投入生产;金融事业应受国家严格管理;货币发行权属于国家;禁止外币在国内流通;外汇、外币和金银的买卖,应由国家银行经理;依法营业的私人金融事业,应受国家的监督和指导;凡进行金融投机、破坏国家金融事业者,应受严厉制裁。
在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国人民银行在
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着手建立统一的国家银行体系:一是建立独立统一的货币体系,使人民币成为境内流通的本位币,与各经济部门协同治理通货膨胀;二是迅速普建分支机构,形成国家银行体系,接管官僚资本银行,整顿私营金融业;三是实行金融管理,疏导游资,打击金银外币黑市,取消在华外商银行的特权,禁止外国货币流通,统一管理外汇;四是开展存款、放款、
汇兑和外汇业务,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为迎接国家经济建设做准备。
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简称“中财委”)发出《关于建立发行库的决定》。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第三次会议,任命南汉宸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正式成立,受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接领导。它的成立标志着新中国国家保险事业的诞生,开辟了中国保险业的历史新纪元。到1949年年末,中国人民银行各区行下设省、市分行、地区中心支行、县支行和街道办事处营业所、储蓄所。从此统一、覆盖面广的国家银行机构网初步形成。
1950年3月3日,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指定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现金调度的总机构。国家银行增设分支机构代理国库。外汇牌价与外汇调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这次统一全国财政经济工作初步形成了中国高度集中的财政经济管理体制;同日通过并发布《中央金库条例》。4月7日,政务院通过《关于实行国家机构现金管理的决定》,政务院总理、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南汉宸联署发出对国家机关实行现金管理的命令。8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金融业联席会议,决定拟定全国统一的银钱业管理办法。
1950年10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南汉宸致电国际复兴开民银行总裁布莱克,声明中国在国际复兴开展银行中的财产及权益是属于中国人民的。只有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才有处理中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中已缴股款及一切其他财产和权益的权利。任何非法处理,均属无效。中国人民银行对因非法处理而蒙受的损失,保留清算和追偿的权利。
1951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收支计划编制方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报告制度》开始施行。1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中国人民银行放款总则》,规定了放款的对象、用途、种类、方法和期限。4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贸易部发出《关于取消商业信用的联合指示》,规定贸易部所属各单位所有一切内外调拨款项,必须通过人民银行办理,不得与任何单位发生赊欠借贷关系。
1952年2月4日,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金银买卖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委托代理机构经理;严禁金银走私、贩卖、私相买卖、计价、行使、借贷抵押、私自熔炼等行为。
国家银行
在统一的计划体制中,自上而下的人民银行体制,成为国家吸收、
动员、集中和分配信贷资金的基本手段。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金融管理和货币发行的机构,既是管理金融的国家机关又是全面经营银行业务的国家银行;1953年,开始建立了集中统一的综合信贷计划管理体制,即全国的信贷资金,不论是资金来源还是资金运用,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掌握。中国人民银行担负着组织和调节货币流通的职能,统一经营各项信贷业务,在国家计划实施中具有综合反映和货币监督功能。
1953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1953年3月10日起试行八种结算方式的通知》,由分行布置所属银行内部试行;5月,中国人民银行、贸易部和海关总署发出联合指示、并定于6月1日起对携带人民币进出海关执行补充规定。6月,中国人民银行向毛泽东主席、中共中央报送《关于外汇管理工作的专题报告》,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提出外汇管理及外汇业务经营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并指定中国银行具体办理。
1954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今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名称,应按《共同纲领》的规定,称为“信用合作社”;7月,颁发《中国人民银行监察工作条例》;9月,决定对地方币按原定比例作最后一次清理收兑,于1954年12月底停止收兑。
1955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发行新的人民币和收回现行的人民币的命令》,决定:责成中国人民银行自1955年3月1日起发行印有汉、藏、蒙古、维吾尔4种新人民币(简称新币),以收回现行的人民币(简称旧币)。新旧币的比率,定为新币1元等于旧币1万元。凡伪造、变造人民币,借兑换新旧币之际从中渔利者,依法严惩。
1956年4月,国务院于作出《关于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家出纳业务制度的决议》,自1956年7月1日起实行,原来的中央金库条例同时废止。7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对储蓄工作的指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的储蓄原则。10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福州、厦门、汕头等地同时开办外汇存款业务。
1957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发行金属分币的命令》,规定:自1957年12月1日起,发行一分、二分、五分3种硬分币,与同面额纸币等值混合流通。
1957年,中国农业银行被撤销,并入中国人民银行。
1962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改变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家组织中地位的通知》。该文件指出,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金融的行政机关,是国家办理信用业务的经济组织,授权它在全国实行现金管理、信贷管理和信贷监督的职能。为了使中国人民银行更好地发挥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积极作用,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由当时的国务院直属机构改为同国务院所属部委居于同样的地位。
1963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决议,批准建立中国农业银行,直接受国务院领导。1965年11月精简机构时,再次将中国农业银行撤销,并入中国人民银行。
1968年3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冻结各单位存款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各单位1967年底的存款,一律先由银行暂时按存款总额予冻结。1969年7月,财政部军管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军代表经请示国务院批准,决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7月底合署办公。
1974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对1961年以前农业贷款豁免工作截至1973年年底结束。1977年11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以确保货币发行权的集中统一,保障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信贷管理、工资基金管理、金银外汇管理、金库条例、会计制度等一整套基本制度的贯彻执行。同年12月31日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作为国务院部委一级单位与财政部分设,自1978年1月1日开始分开办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内设机构恢复到14个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的银行机构也在1978年内全部完成了与财政部门的分设工作,到1978年末,全面恢复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体制。
承担中央银行职责
1979年1月,为了加强对农村经济的扶植,恢复了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恢复开了设立国家专业银行的先例,首次打破了大一统的传统金融体制格局。同年3月,适应对外开放和国际金融业务发展的新形势,改革了中国银行的体制,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专业银行;同时设立了
国家外汇管理局。
1979年4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1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开始复业。随后重新建立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地还相继组建了信托投资公司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出现了金融机构多元化和金融业务多样化的局面。
鉴于经济发展和金融机构的增加,需要由中国人民银行来专门承担中国
中央银行职责,加强金融业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1982年7月,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的报告,进一步强调“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统一管理全国金融的国家机关”,以此为起点开始了组建专门的中央银行体制的准备工作。
1983年1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正式改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归属中国人民银行领导。
1983年9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作出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并具体规定了人民银行的10项职责。从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集中力量研究和实施全国金融的宏观决策,加强信贷总量的控制和金融机构的资金调节,以保持货币稳定;同时新设中国工商银行,人民银行过去承担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由中国工商银行专业经营;人民银行分支行的业务实行垂直领导;设立中国人民银行理事会,作为协调决策机构;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和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贷款制度,初步确定了中央银行制度的基本框架。
在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其组织机构也相应做了调整,1985年后,为协调专业银行间的竞争,中国人民银行大量设立县支行。到1986年,全国2017个县共设立县支行1863个,在省会城市不但设省分行,还设市分行,同时在地区所在地的县城不仅设二级分行,还设县支行。
1988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1988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强调全国发行金融债券的总额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综合信贷计划统一确定,发行金融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发放特种贷款。
1989年1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对外借用各种形式的国际商业贷款,不得向境外机构和银行借款。5月,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建设中国金融卫星专用网。8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领导干部管理体制通知精神制定的《实施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实行垂直领导,分级管理。
1990年1月8日,国务院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升格为副部级国家局,由中国人民银行归口管理。同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上海证券交易所;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业,首批30种证券上市交易。1991年7月3日,经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
1992年3月,为了加强港澳与内地的经济合作,经中国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港澳中银集团下属3家机构在北京设立了办事处。他们是以组织银团融资为主的中国建设财务(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的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中国建设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黄金、外币买卖业务的宝生银行。6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国务院证券管理办公会议的通知》。国务院证券管理办公会议的办事机构设在人民银行,负责日常工作,证券管理由人民银行牵头。12月,国务院作出《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把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把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
金融体制改革
1993年,按照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强化金融调控、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职责,划转政策性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决定》提出,把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人民银行成为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不再直接承担大量政策性信贷任务和其他财政性融资职能。
1994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上海设立“中国外汇交易中心”,4月4日开始营运;8月,印发《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0月,正式建立货币供应量公告制度。
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标志着中央银行体制走向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是中央银行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1995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日本东京银行设立北京分行,这是中国首次批准外资银行在北京设立分行。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接管中银信托投资公司,这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进行的首例金融机构接管。
199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开办以国债为主要工具的公开市场业务。11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加入国际清算银行。
1997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对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总行开办再贴现业务。8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正式成立,国务院任命了第一届委员会的组成成员。
1998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限额的控制,在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实行“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调控”的新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运用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利率、公开市场操作等货币政策工具,及时调控货币供应量,保持币值稳定。由此,中国正式实现了限额控制到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转变,加快深化了金融宏观调控方式的改革。
1998年10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部署,改革管理体制,撤销省级分行,在9个中心城市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同时,成立人民银行系统党委,对党的关系实行垂直领导,干部垂直管理。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部署,改革管理体制,撤销省级分行,设立跨省区分行,同时,成立人民银行系统党委,对党的关系实行垂直领导,干部垂直管理。1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率先成立。此后至1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九家跨省份分行全部挂牌成立。与此同时,按照先建后撤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撤销了31家省级分行,对中国人民银行九家跨省份分行和中心支行的职能分工进行了调整。这九家跨省份分行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对外履职,中国人民银行新的管理体制框架基本确立。
1999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4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为稳妥推进中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该年起取消外资银行营业性分支机构的地域限制;美国纽约银行上海分行、美国大通银行北京分行、美国花旗银行深圳分行3家美国银行和日本东京三菱银行深圳分行1家日本银行获准开展有关业务。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计划分次发行第五套人民币。1999年10月1日起在全国陆续发行第五套人民币100元券。
2002年3月26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的银行卡联合组织——中国银联正式成立。10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组建的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式成立,实现了中国黄金生产、消费、流通体制的市场化,是中国黄金市场开放的重要标志。
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监会成立,人民银行划转部分金融管理职能,中国“一行三会一局”的金融管理体制基本确立。
2003年,按照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和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金融监管职责调整后,人民银行新的职能正式表述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同时,明确界定:“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宏观调控部门。”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调整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和提供金融服务三个方面;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责;由过去主要是直接监管的职能转换为维护金融稳定职能;增加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两项职能。
2005年7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公告》,中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同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上海总部;上海总部主要以原有的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为基础进行组建,作为人民银行总行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总行的领导和授权下开展工作,主要承担部分中央银行业务的具体操作职责,同时履行一定的管理职能。
2007年1月4日,同业拆放利率(Shibor)正式运行。中国人民银行成立Shibor工作小组,依据《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实施准则》确定和调整报价银行团成员、监督和管理Shibor运行、规范报价行与指定发布人行为。此举标志着中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培育工作全面启动。5月21日,人民银行决定,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由0.3%扩大至0.5%。
2008年5月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2008年8月,新的“三定”方案又提出健全宏观调控协调机制,新增了货币政策二司,并进一步强化了人民银行的反洗钱和征信管理职能。
2009年4月8日,国务院第56次常务会议决定在上海市,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东莞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7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联合公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办法》,详细披露了试点地区企业、商业银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行为的相关规定。7月3日,人民银行公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境内代理行为境外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以及如何确保跨境贸易真实性作出明确说明。
2010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9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三方支付正式纳入监管体系。
2011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在随后的三年中,中国人民银行共发放5批次共269家第三方支付的业务许可。8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五部委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制度被认为是人民币对外支付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
2011年年初,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建立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制度,并于4月14日首次对外公布中国社会融资规模指标。社会融资规模指标将除贷款外的其他融资,即金融机构表外融资业务如银行承兑汇票、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以及直接融资都纳入统计范畴。
2012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也陆续分别成立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投资者保护局和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这意味着从金融监管的角度来看,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组织架构已基本确立。
201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启用公开市场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Short-term Liquidity Operations,SLO),作为公开市场常规操作的必要补充,在银行体系流动性出现临时性波动时相机使用;同月,创设常备借贷便利(Standing Lending Facility,SLF),对金融机构开展操作,提供流动性支持。
2013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通告,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取消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转而由金融机构自主决定贷款利率。商业银行的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LPR)开始正式运行,这一利率生成和报价方法标志着贷款利率市场化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同年8月15日,国务院批复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参加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承担金融监管协调日常工作。
现代中央银行
2014年9月18日,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板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启动。2016年4月19日,上海黄金交易所举办“上海金”定价发布仪式,发布全球首个以人民币计价的黄金基准价格。
2015年10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国理事身份致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拉加德,正式通报中国采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公布特殊标准(SDDS)的决定。这标志着中国已完成采纳SDDS的全部程序,按照SDDS标准公布相关统计数据。10月7日,人民银行副行长易纲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一副总裁利普顿在利马共同出席了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年会期间举行的中国采纳SDDS的仪式。同年10月,金融机构存款利率上限全面放开,利率市场化改革迈出关键性一步。
2017年5月26日,人民银行宣布在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报价模型中引入“逆周期因子”。人民币汇率的市场化形成机制正在逐步完善。同月,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科技委员会宣布成立,旨在加强金融科技工作的研究规划和统筹协调。
2018年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适当扩大中期借贷便利(MLF)担保品范围,将不低于AA级的小微、绿色和三农金融债,AA+、AA级公司信用类债券、优质的小微企业贷款和绿色贷款纳入MLF担保品范围。9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金融管理局签署合作备忘录,以便利央行票据在香港发行,丰富香港高信用等级人民币金融产品。
2019年5月以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依法接管包商银行,推动锦州银行、恒丰银行改革重组,切实防范中小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8月17日,人民银行正式发布公告,宣布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8月20日,新LPR首次发布,至12月20日第五次发布新的LPR,1年期LPR为4.15%,较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低了20个基点,5年期以上LPR为4.80%,较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低了10个基点。
2022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正式施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同时废止。《办法》进一步明确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登记机构及职责,细化登记内容,优化登记和查询操作流程,将更好地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开展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与查询活动,进一步提高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2022年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香港成功发行了两期人民币央行票据,其中3个月期央行票据100亿元,1年期央行票据150亿元。
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基础上组建,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筹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大区分行及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属营业管理部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分行,在深圳、大连、宁波、青岛、厦门设立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保留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牌子,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合署办公。不再保留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相关职能上收至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对边境或外贸结售汇业务量大的地区,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派出机构方式履行相关管理服务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使用行政编制,工作人员纳入国家公务员统一规范管理,执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待遇标准。8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31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大连、宁波、青岛、厦门5个计划单列市分行和317个地(市)分行挂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加挂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牌子,各省、自治区分行加挂分行营业管理部牌子。至此,运行20余年的人民银行大区分行成为历史,省分行制度再度回归。
2024年4月,经中央批准,人民银行已经成立了信贷市场司。9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审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
2024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式养老事业服务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下阶段,要持续加大养老金融资源投入,加快构建养老金融长效机制,有效助力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实施。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7号,中国人民银行自统计2025年1月份数据起,启用新修订的狭义货币(M1)统计口径。此次修订,将个人活期存款、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纳入M1,不影响M0、M2的统计口径。
2025年1月起,中国人民银行暂停开展公开市场国债买入操作,后续视国债市场供求状况择机恢复。2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与印度尼西亚银行续签双边本币互换协议,互换规模为4000亿元人民币/878万亿印度尼西亚卢比,协议有效期五年,经双方同意可以展期。
机构治理
组织机构
2023年9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职责机构编制,调整后,中国人民银行内设机构20个,机关行政编制71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7名。
主要负责综合监督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2家单位。
下设处室:办公室、第一纪检监察室、第二纪检监察室、第三纪检监察室、第四纪检监察室、第五纪检监察室
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金融委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金融委办公室统筹协调。中国人民银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办公厅(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办公室日常工作。
条法司:拟订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核规章。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承担合法性审查和中央银行法律事务。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研究局(参事室):围绕货币政策决策,对经济增长及运行进行分析与预测;研究金融法律、法规、制度,跟踪了解其执行情况;跟踪研究中国产业政策和工业、农业、财税、外贸等部门经济动态以及货币信贷、利率、汇率、金融市场等重大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
货币政策司:拟订货币政策,参与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工作。推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拟订并组织实施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调控方案,调控利率和流动性水平。创新货币政策工具。牵头宏观审慎评估,拟订并实施外汇市场调控方案。拟订并实施货币政策委员会工作制度。
宏观审慎管理局:牵头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和基本制度,以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和处置机制。牵头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并表监管。牵头外汇市场宏观审慎管理,研究、评估人民币汇率政策。拟订并实施跨境人民币业务制度,推动人民币跨境及国际使用,实施跨境资金逆周期调节。协调在岸、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推动中央银行间货币合作,牵头提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政策建议。
金融市场司:拟订金融市场改革、开放和发展规划。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场外衍生产品。拟订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及其衍生产品市场基本规则。承担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的具体工作。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评估金融科技创新业务。拟订并组织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小微、“三农”、科技创新等结构性金融政策协调具体工作。
金融稳定局:监测和评估系统性金融风险,牵头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政策建议、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牵头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以及资产管理业务等交叉性金融业务的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和评估。推动实施国家金融安全审查工作。承担运用中央银行资金的金融机构重组方案的论证审查工作,参与有关机构市场退出或重组等工作。按规定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风险处置中形成的资产,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组织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根据授权管理存款保险基金。
调查统计司:拟订金融业综合统计规划,制定统一的金融统计标准与制度。承担金融统计,采集数据、编制报表。建设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并实现信息共享。按规定公布统计调查结果并提供咨询。承担服务中央银行政策的调查分析及预测。
支付结算司:组织国家支付体系建设并实施监督管理。拟订支付结算业务规则及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管理规章制度,组织落实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实名制。拟订电子支付、数字支付及其他支付工具业务规则。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中国境内及跨境支付、清算、结算系统。组织开展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评估,推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并拟订相关业务规则。监督管理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及其他支付服务组织。开展支付信息运用和监管。组织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
科技司:拟订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承担金融标准化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协调金融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以及金融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编制并推动落实金融科技发展规划,拟订金融科技监管基本规则,指导协调金融科技应用。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科技管理、信息化规划和建设等工作。
货币金银局(保卫局):拟订并组织实施货币发行、现金管理、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度。承担人民币管理工作,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牵头组织反假货币工作,收集监测假币情报信息,研究分析形势及规律特点。拟订并组织实施人民币发展规划和生产计划,承担人民币调拨和发行库管理工作。管理现金投放、回收和销毁。保管国家储备金银;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安全保卫工作。
国库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库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制度,参与拟订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预算资金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支拨业务。统计分析国库资金收支。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国库单一账户收支和现金情况,核对库存余额。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维护国库资金安全与完整。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金融机构发行、兑付国债。
国际司(港澳台办公室):承担金融业开放相关工作,参与相关全球经济金融治理。承担中国人民银行与相关国际金融组织、各金融当局及港澳台的交流合作。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外事管理和驻外机构业务指导。协调相关国际金融合作和规则制定,参与对外投融资合作。开展国际金融调研:
征信管理局:组织拟订征信业和信用评级业发展规划、法律法规制度及行业标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承担征信市场准入及对外开放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征信系统及其接入机构相关征信行为,维护征信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并加强个人征信信息保护:
反洗钱局:组织协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牵头拟订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政策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及非金融高风险行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收集分析监测相关部门提供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并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协助相关部门调查涉嫌洗钱、恐怖融资及相关犯罪案件。承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国际合作工作。
会计财务司:依法拟订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国家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提出制定金融机构会计准则、制度的建议,依法依规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编制会计财务报告。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会计、财务预算、基本建设、固定资产和集中采购相关管理工作。
内审司(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检查、评价系统财务收支、经济活动、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组织开展中国人民银行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导、监督、管理系统内审工作。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系统巡视。
人事司(党委组织部):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养老保险、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指导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党委宣传部(党委群工部):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党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中央银行文化建设。负责指导、协调本系统群众工作。
信贷市场司:牵头拟定并组织实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消费金融、区域金融等金融政策,完善信贷政策评估机制,规范信贷市场运行。落实国务院及相关部际联席会议部署,承担国家重大战略金融服务政策和协调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未设立党委的直属企事业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检查、指导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于2005年8月10日正式成立,作为总行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总行的领导和授权下开展工作,主要承担部分中央银行业务的具体操作职责,同时履行一定的管理职能。上海总部建设总的目标可归纳为“两个平台、一个窗口和一个中心”,即把上海总部建设成为总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平台、金融市场运行监测的平台、对外交往的重要窗口和一部分金融服务与研究和开发业务的中心。
上海总部主要职责为:一是根据总行提出的操作目标,组织实施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承办在沪商业银行及票据专营机构再贴现业务等。二是管理银行间市场,跟踪金融市场发展,研究并引导金融产品的创新;分析市场工具对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的影响;负责对区域金融稳定和涉外金融安全的评估。三是负责有关金融市场数据的采集、汇总和分析;围绕货币政策操作、金融市场发展、金融中心建设等开展专题研究。四是负责有关区域金融交流与合作工作,承办有关国际金融事务。五是承担上海地区的人民银行有关业务。六是根据管理权限,负责上海总部及辖区的人事、党建、内审、纪检监察工作。七是负责在上海的人民银行有关机构的管理及相关机构的协助管理工作。八是承办总行交办的其他事项。
央行上海总部的成立,是完善中央银行决策与操作体系、更好地发挥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职能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同时也是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中国钱币博物馆成立于1992年,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属的国家级钱币专业博物馆,馆址在北京市西城区西交民巷17号院,其中,原北洋保商银行和原中央银行北平分行两座大楼,为国家文物保护建筑,是中国近代金融业发展的实物见证。中国钱币博物馆主要从事古代、近现代货币及银行史相关实物的收藏、陈列和研究,是中国钱币学会、中国钱币与银行博物馆委员会的挂靠单位,同时也是国际钱币学委员会的主要成员、国际钱币与银行博物馆委员会(ICOMON)的理事单位。博物馆拥有丰富的藏品,成功举办了“中国古代铸钱工艺展”、“反假货币展”、“红色政权货币展”等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展览。馆刊《中国钱币》是国内外知名刊物,在业界有广泛的影响力。博物馆主持开展的“中国古代银锭铸造工艺”、“中国古代铸钱工艺研究”等课题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分别荣获全国银行科技发展一、二等奖。
现任领导
历任行长
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通常要通过中央银行与国家
权力机关的关系、中央银行与政府及其部门的关系、中央银行与普通银行的关系三个方面加以体现。《
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中国中央银行的性质及法律地位作了明确规定。
财务管理
财务收入
财务收入是指人民银行在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开展各项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收入。人民银行的所有收入全部纳入财务收入核算。财务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业务收入、其他收入。
人民银行的各项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确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资金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申请使用时,由人民银行填报预算外资金申请拨款单。财政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审批后,拨付到人民银行的预算外专项收入账户,通过预算外专项支出列支。
人民银行对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金融机构处以罚款(不合逾期贷款罚息)的收入,必须就地全额缴入中央金库。
财务支出
财务支出是指人民银行在履行中央银行职责、开展业务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人民银行的所有支出全部纳入财务支出核算。财务支出包括利息支出、业务支出、管理费支出、事业费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机构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主要业务
货币发行
货币发行业务主要指人民币的统一印制和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在政府的授权下发行人民币,它代表了国家信用。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人民币是中国的法定货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它的主币单位为元,辅币单位为角、分。人民币作为一种不兑现信用货币也会存在通货膨胀的压力,因此人民币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有计划地适量发行。
人民币的发行程序为:首先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人民币的发行计划,确定年度货币供应量,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审核后,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报批的货币供应量计划;接着,人民币发行基金保管库(简称发行库)调拨发行基金,以防止货币无准备金滥发,从而避免发生通货膨胀和货币贬值;然后,中国人民银行的造币厂开始印钞票;最后,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各商业银行的日常业务把这些新发行的钞票投入到市场上,于是这些新票子就到了老百姓的手中了。
截至2024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币自发行以来,已发行五套人民币。同时,从1984年发行第一套普通纪念币共发行了137枚(张)普通纪念币,总发行量约82亿枚(张)。
第一套人民币于1948年12月1日-1953年12月陆续发行。共12种面额62种版别,其中1元券2种、5元券4种、10元券4种、20元券7种、50元券7种、100元券10种、200元券5种、500元券6种、1000元券6种、5000元券5种、10000券4种、50000元券2种(1949年发行的正面
万寿山图景100元券和正面
列车图景50元券各有两种版别)。
此套人民币最大面额的纸币中的五万元。这套五万元面额的纸币有两种,一枚正面图案为新华门,另一枚为收割机,所以一般称呼这俩为“五万元收割机”“五万元新华门”。第一套人民币票面图案既有反映工业、农业生产的劳动场面,也有反映交通运输的场景,大好河山和名胜古迹等。
第二套人民币于1955年3月1日-1962年4月20日陆续发行。为了改变第一套人民币面额过大等不足,提高印制质量,进一步健全中国货币制度,国务院发布命令,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自1955年3月1日起发行第二套人民币,收回第一套人民币。第二套人民币和第一套人民币折合比率为:第二套人民币1元等于第一套人民币1万元。第二套人民币共10种,1分、2分、5分、1角、2角、5角、1元、2元、3元和5元,1957年12月1日又发行10元1种。同时,为便于流通,国务院发布命令,自1957年12月1日起发行1分、2分、5分三种硬币,与纸分币等值流通。后来,对1元纸币和5元纸币的图案、花纹又分别进行了调整和更换颜色,于1961年3月25日和1962年4月20日分别发行了黑色1元券和棕色5元券,使第二套人民币的版别分别由开始公布的11种增加到16种。1964年4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收回三种人民币票券的通告》,决定从1964年4月15日开始限期收回并停止流通使用苏联代印的1953年版的3元、5元和10元纸币,1964年5月15日停止收兑。
第二套人民币设计的主题思想是社会主义建设,主景图案展现了工业、农业、交通等经济建设场景。
第三套人民币自1962年4月20日发行枣红色1角纸币开始到1980年4月15日发行1角、2角、5角、1元硬币止,经过了18年的逐步调整、更换,共陆续收回第二套人民币(除6种纸、硬分币外)10种,陆续发行第三套人民币13种,其中,10元纸币1种、5元纸币1种、2元纸币1种、1元纸币1种、5角纸币1种、2角纸币1种、1角纸币3种、1元硬币1种、5角硬币1种、2角硬币1种、1角硬币1种。第三套人民币和第二套人民币比价为1:1,即第三套人民币和第二套人民币票面额等值,并在市场上混合流通。第三套人民币在第二套人民币的基础上对版别进行了全调整、更换,取消了第二套人民币中的3元纸币,增加了1角、2角、5角和1元四种硬币。
第三套人民币人民币的票面主题图案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代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农业、轻工业与重工业并举的发展方针;2000年7月1日停止流通,历时38年。
第四套人民币主币有1元、2元、5元、10元、50元和100元6种,辅币有1角、2角和5角3种,主辅币共9种。第四套人民币纸币共9种面额14种版别,采取“一次公布,分次发行”的办法。1987年4月27日首先发行50元券和5角券,1988年5月10日发行了100元、2元、1元和2角纸币,1988年9月22日,发行了10元、5元、1角纸币。为提高人民币防伪能力,1992年8月20日,在全国发行了1990年版50元、100元纸币。根据1992年5月8日第97号国务院令,中国人民银行自1992年6月1日起发行了第四套人民币1元、5角、1角硬币,使第四套人民币结构更加完善。为便利市场流通,1995年3月1日和1997年4月1日,在全国发行了1990年版和1996年版1元纸币,1996年4月10日,在全国发行了1990年版2元纸币。
第四套人民币100元纸币采用了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和朱德的侧面浮雕像;50元纸币采用了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头像;其它券别采用了中国14个民族人物头像。
2015年11月12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发行2015年版第五套
人民币100元纸币;2019年8月30日起,发行2019年版第五套人民币50元、20元、10元、1元纸币和1元、5角、1角硬币。
纪念币是中国人民币系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特定主题、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分为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中国人民银行从1984年发行第一套普通纪念币至今(2024年1月),共发行了137枚(张)普通纪念币,总发行量约82亿枚(张)。纪念币选题材有事件、会议、人物、动物,涉及政治、法律、体育、教育、环保、金融等多方面,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的货币制度。
2024年1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陆续发行2025年贺岁纪念币和纪念钞,其中双色铜合金纪念币1枚,纪念钞1张,金质纪念币1枚,银质纪念币1枚,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货币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国务院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于1997年7月成立。2003年12月27日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二条明确指出:“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当经济出现过热增长或不景气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使用货币政策工具进行调节。可运用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缴存存款准备金;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常备借贷便利等。
存款准备金是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率通常是由中央银行决定的。存款准备金通常分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其中法定存款准备金是按央行确定的比例存放的,超额存款准备金是除法定存款准备金以外在央行以任意比例存放的资金。存款准备金已成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是传统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
存款准备金已成为中国人民银行调节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当经济过热时,通过调高存款准备金率控制商业银行的信贷投放量,从而影响流通中的货币量来调节经济。
利率政策是一国在一定时期内依据客观经济条件和经济政策目标制定的关于利 率方面的各种制度、法令和条例的总称。它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是实行高利率政策还是低利率政策;其二是在利率的管理体制上实行利率管制还是自由利率政策。利率政策是我国货币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货币政策实施的主要手段之一。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实施的需要,适时地运用利率工具对利率水平和利率结构进行调整,进而影响社会资金供求状况,实现货币政策的既定目标。
中国人民银行采用的利率工具主要有:①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②调整金融机构法定存贷款利率;③制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④制定相关政策对各类利率结构和档次进行调整等。
中央银行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动用基础货币向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多种方式融通资金的总称,是中央银行资金运用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借以控制货币供应总量的重要手段。中央银行贷款业务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资产业务,是整个社会货币供应量和信用扩张的基础,中央银行通过再贷款的资金运用方式,影响基础货币,进而影响货币供应量和信用规模,从而调控经济。因此,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为维持金融体系的安全、抑制通货膨胀、执行货币政策、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一般来讲,中央银行贷款增加,往往释放了“银根松动”的信号;反之,中央银行贷款减少,则释放了“银根紧缩”的信号。
公开市场业务是货币政策工具之一,是指中央银行通过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吞吐基础货币、调节货币供应量的活动。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中央银行认为需要收缩银根时,便卖出证券,相应地收回一部分基础货币,减少金融机构可用资金的数量;相反,中央银行认为需要放松银根时,便买入证券,扩大基础货币供应,直接增加金融机构可用资金的数量。公开市场业务与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相比,具有主动性、灵活性和时效性等特点。公开市场业务可以由中央银行充分控制其规模,中央银行有相当大的主动权。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灵活,多买少卖、多卖少买都可以,对货币供应既可以进行“微调”,也可以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具有较大的弹性。
中国人民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起步于1994年的外汇市场操作,已经成为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日常操作的主要工具之一,对于调节银行体系流动性水平、引导货币市场利率走势、促进货币供应量合理增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截至2019年,纳入公开市场业务的一级交易商达49家。从交易品种看,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的债券交易主要包括回购交易、现券交易和发行中央银行票据。
回购交易分为正回购和逆回购两种。正回购为中国人民银行向一级交易商卖出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买回有价证券的交易行为。正回购为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正回购到期则为央行向市场投放流动性的操作。逆回购为中国人民银行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将有价证券卖给一级交易商的交易行为。逆回购为央行向市场上投放流动性的操作,逆回购到期则为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为维护季末流动性平稳,2020年9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以利率招标方式开展了期限为14天、利率为2.35%的900亿元逆回购操作。
现券交易分为现券买断和现券卖断两种。前者为央行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债券,一次性地投放基础货币;后者为央行直接卖出持有债券,一次性地回笼基础货币。中央银行票据即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券,央行通过发行央行票据可以回笼基础货币,央行票据到期则体现为投放基础货币。2013年1月,立足现有货币政策操作框架并借鉴国际经验,中国人民银行创设了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SLO),作为公开市场业务常规操作的必要补充,在银行体系流动性出现临时性波动时相机使用。2019年1月25日,为支持银行发行永续债补充资本,中国人民银行又决定创设央行票据互换(CBS)工具。
常备借贷便利(SLF)是全球大多数中央银行都设立的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于2013年初创设了常备借贷便利。它是中国人民银行正常的流动性供给渠道,主要功能是满足金融机构短期的大额流动性需求。主要的业务对象为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期限为1~3个月,利率水平根据货币政策调控、引导市场利率的需要等综合确定。常备借贷便利以抵押方式发放,合格抵押品包括高信用评级的债券类资产及优质信贷资产等。2015年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在全中国推广分支机构常备借贷便利,向符合条件的中小金融机构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常备借贷便利的对象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四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采取抵押方式发放。
信贷服务
信贷政策是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要求,对金融机构信贷总量和投向实施引导、调控和监督,促使信贷投向不断优化,实现信贷资金优化配置并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制定和实施信贷政策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
金融市场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负责拟订金融市场改革、开放和发展规划。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的衍生品。拟订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及其衍生品市场基本规则。承担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的具体工作。
支付清算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支付体系建设的组织者、推动者、监督者,中国人民银行肩负“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等法定职责,建设运行了第二代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等重要业务系统,为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公共清算平台,加速了社会资金周转,推动了经济金融较快发展。这一支付清算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系统:
征信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系统)、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建设、运行和管理。征信中心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内设23个部门以及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中征(北京)征信有限责任公司、中征(天津)动产融资登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3家所属公司,并在中国31个省(市、自治区)和5个计划单列市设有征信分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辖区内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1997年,人民银行开始筹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企业征信系统的前身)。自2004年至2006年,人民银行组织金融机构建成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截至2015年4月底,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8.6亿多,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近2068万户。征信系统全面收集企业和个人的信息。
银行会计
中央银行的会计工作是其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重要工具和手段,既有核算作用,又有管理职能。根据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的主要工作为:组织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及时地记录和反映各项业务活动情况和财务收支状况;实施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维护财产和资金的安全;开展会计分析披露会计信息;提供金融会计服务,协调银行业的会计事务。
金融统计
中国人民银行是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和协调全国金融统计工作的主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金融系统全国性统计报表,并负责金融系统全国性统计报表的制定、颁发与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金融机构执行统计报表、统计数据管理制度的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承办金融信息和有关经济信息的搜集、汇总、分析工作;制定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协调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负责货币供应和货币政策方面的统计并按规定对外公布;参与金融和货币统计有关的会计科目设置;搜集、整理与人民银行有贷款关系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按照规定提供金融信息咨询。
反洗钱
中国人民银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
中国人民银行下属反洗钱局负责组织协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及非金融高风险行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协助相关部门调查涉嫌洗钱、恐怖融资及相关犯罪案件,承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国际合作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下下属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简称“反洗钱中心”)是中国的行政型国家金融情报机构(FIU),负责接收、分析和移送金融情报。
经理国库
国库是国家金库的简称,是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的专门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缴入国库,政府的支出通过国库拨付。
央行经理国库始于1985年。1985年颁布的《国家金库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组织管理国库工作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从此,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库管理中的基本定位得到了科学的、准确的表达。此后,相继体现在随后颁布的《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1986、1989),《预算法》(1994),《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2003)以及“中编办”历次部门职责调整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中。根据这一基本定位,确立了中国中央银行经理国库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家金库的业务由国库局承担。国库局负责组织拟订国库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制度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预算资金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支拨业务;对国库资金收支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国库单一账户的收支和现金情况,核对库存余额;按规定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维护国库资金的安全与完整;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金融机构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具体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做出了明确要求,如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业务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具体包括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特种贷款管理、人民币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 外汇和黄金管理、清算管理、反洗钱等相关规定的情况;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 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等。
学术研究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负责学术相关工作。主要围绕货币政策决策,对经济增长及运行进行分析与预测;研究金融法律、法规、制度,跟踪了解其执行情况;跟踪研究我国产业政策和工业、农业、财税、外贸等部门经济动态以及货币信贷、利率、汇率、金融市场等重大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
学术活动
“学术活动”重点展示人民银行研究局(所)、中国金融学会、中国金融会计学会、中国国际经济关系学会、《金融研究》杂志举办的高水平学术研讨、论坛、讲座等活动信息。如举办中国金融学会学术年会暨中国金融论坛年会、“可再生能源产业链供应链发展与国际合作”研讨会、“国际经贸规则领域最新发展趋势”研讨会、“气候变化对保险业及整体金融稳定的影响”研讨会、“绿色投资实践与展望”研讨会等相关学术活动。
主管报刊
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一报十一刊,包括《
中国金融年鉴》(中英文版)《
中国人民银行文告》《
金融时报》《中国金融》《金融博览》《金融研究》《金融会计》《中国金融家》《金融电子化》《中国钱币》和《中国货币市场》等。各主管报刊以研究理论、宣传政策、引导舆论、交流信息、传播知识为手段,为中国金融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扩大开放和中国人民银行履行职责营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提供了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该杂志创刊于1987年5月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八大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联合创办,中国人民银行主管,是中国改革开放后第一个以股份制形式创办的新闻媒体。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亲笔题写报名。该刊是以金融为特色的综合类财经报纸,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在金融领域的重要舆论阵地和传播金融政策和信息的主渠道;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公布金融统计资料的唯一媒体,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指定的重要信息披露媒体。每周一至六出版,对开12版,全国设有15个印点,海内外同时印刷公开发行。国内统一刊号CN11-0011,国内邮发代号1-124,国外邮发代号D-1033,中国各地邮局均可破季破月订阅。
该杂志是半月刊,创刊于1950年,是中国人民银行主管、
中国金融出版社主办的全国性金融政策指导类刊物。《中国金融》杂志于1998年被新闻出版署评为“全国百种重点社科期刊”,同年被评为“首届全国优秀经济期刊”,2002年被新闻出版总署列入“中国期刊方阵”(双百期刊),长期以来被北京大学、南京大学等全国重点高校列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2008年、2009年被中国期刊协会等机构评为“广告主、广告商青睐的中国报刊(时政与财经类)”。杂志(半月刊)每月1日、16日出版,国内统一刊号CN11-1267/F,国际标准刊号ISSN0578-1485,国内邮发代号2-496。
该杂志是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中国金融出版社主办的国内外公开发行出版的金融类期刊,于2007年正式变更为半月刊。
该刊是一本具有思想性、文化性、开放性、趣味性的金融文化类刊物,以“关注金融人,博览天下事”为办刊宗旨,刊物内容立足经济金融领域,通过不同栏目透析焦点热点、反映一线实情、博览环球精彩、讲述人物故事、回溯史海钩沉、前瞻风潮时尚、分享职场感悟。杂志每月1日、16日出版,设计精美,全彩色印刷。国内统一刊号CN11-5428/F,国际标准刊号ISSN 1673-4882,国内邮发代号22-488。
该杂志创刊于1979年,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
中国金融学会主办,是我国经济金融学术研究领域的权威刊物。办刊宗旨是服务于中国经济改革,引领经济金融领域研究和政策方向,创刊30余年,《金融研究》记载了中国经济金融改革的基本脉络和理论动态。每月25日出版,国内统一刊号CN11-1268/F,国际标准刊号ISSN1002-7246,邮发代号:2-637。
该杂志为月刊,是中国人民银行主管、
中国金融会计学会主办的全国性中央级金融会计类期刊。于1993年12月创办,是中国人民银行,工、农、中、建、交五大商业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等金融机构联合创办的国家级专业学术期刊。重点栏目主要有本刊专稿、会计研究、金融纵横、支付结算、国库业务、财政税收、保险专页、基层论坛等。《金融会计》(月刊)为彩色封面,国内统一刊号CN11-3329/F。
该杂志创刊于2001年10月,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主办的中英文财经月刊。杂志依循立足中国货币,放眼全球金融的办刊宗旨,以理论与实务并重,兼顾政策研究和学术探讨,迅捷提供银行间外汇市场、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数据和市场活动的原生性信息,着力客观及时反映中国与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和趋势。《中国货币市场》国内统一刊号CN31-1873/F,国际标准刊号ISSN1671-4180,邮发代号:4-712。
出版图书
社会责任
金融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顶层制度设计,通过丰富金融工具、发展金融市场、完善政策配套,推动建立适应科技型企业特点的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务体系。发挥科技创新再贷款激励引导作用,推动银行建立服务科技创新的专营组织架构、专门风控制度、专业产品体系、专项考核机制,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引导银行用好用足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推动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截至2023年末,制造业中长期贷款、高技术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同比增速均高于30%,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贷款增速均明显高于全部贷款增速。
中国人民银行完善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政策安排,将地方法人银行和外资银行纳入碳减排支持工具合格银行范围,引导持续加大对绿色低碳发展和能源保供的支持力度。推动完善绿色债券信息披露标准等。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召开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座谈会、工作推进会,研究强化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工作举措。会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引导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继续实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引导地方法人银行增加普惠小微贷款投放。深入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指导金融机构完善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强化科技手段运用,加快建立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持续提升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意愿、能力和可持续性。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出台《关于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指导意见》,加大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等重点领域金融支持力度,推动建立完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强与农业农村部沟通协作,继续推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接,加大对重大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教育部研究制定《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提高国家助学贷款额度、调整助学贷款利率,开展研究生商业性助学贷款工作,更好满足学生贷款需求,同时继续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免息及本金延期偿还政策,帮助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缓解就业压力。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力度,提高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限额, 优化贷款利率和贴息标准,进一步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金融扶贫
作为精准扶贫的重要方面之一,金融扶贫是帮助贫困人口脱贫增收和降低脆弱性的重要途径。中国人民银行积极践行“金融为民”理念,构建完善金融精准扶贫政策、产品、服务和工作体系,在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的同时,聚焦贫困主体,强化要素投入,精准滴灌,不断增强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内生发展动力。
自2002年定点帮扶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印台区以来,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党建引领、产业帮扶、就业帮扶、消费帮扶和普惠金融等多项举措,全力助推打赢脱贫攻坚战。宜君县、印台区分别于2019年、2020年实现脱贫摘帽,贫困发生率分别从2015年末的16.15%和13.6%,下降至2019年末的0.77%和0.67%。定点扶贫十几年来,人民银行充分发挥金融系统专业优势,先后派出16位干部到铜川参与脱贫攻坚工作,铜川市先后成为全国“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地、普惠金融综合示范区试点地、金融扶贫试点地,为定点扶贫工作打上了深深的金融烙印,形成了独具人民银行特色的定点扶贫工作品牌。
2016年至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已累计发放贫困人口贷款近3万亿元和产业精准扶贫贷款4万亿元,累计支持贫困人口9000多万人次。疫情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分层次有梯度地运用一系列货币政策工具,并创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两项直达实体的货币政策工具,有力缓解了小微企业的资金难题。截至2020年末,普惠小微贷款余额15.1万亿元,同比增长30.3%;2020年全年共支持经营主体3228万户,同比增长19.4%。
保障救灾
2010年4月14日,青海玉树发生7.1级地震,当地遭受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当日,人民银行向西宁中心支行拨款100万元,用于应急专项资金。
2025年1月7日,西藏日喀则市定日县7日发生6.8级地震后,中国人民银行迅速启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开通国库资金汇划“绿色通道”,确保受灾地区国库资金收付不中断,全力保障救灾资金及时拨付到位。截至1月7日18时,国家金库日喀则市中心支库向定日县、拉孜县共拨付救灾补助资金4亿元。
公益捐助
2008年5月,在四川汶川发生强烈地震后,中国人民银行全体干部职工和直属事业单位捐款2000万元。
2010年4月16日,人民银行决定向青海省政府捐款500万元,支援青海人民抗震救灾。截至4月20日中午12时,青海辖内人民银行系统向地震灾区共捐款340320万元,向灾区运送恢复系统所用机具、器材设备,以及食品、日用品、药品等救灾物资共计80余万元。另外,上海总部工会全体员工向受灾玉树州中支捐款10万元,杭州中支工会向受灾的玉树州中支捐款11.85万元,六安中支向受灾的玉树州中支捐款15950元。
2012年8月,在金塔县举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幸福工程捐款仪式”上,中国人民银行的干部职工向金塔县捐赠了幸福工程项目款10万元,对甘肃计划生育贫困母亲献出关爱之心。
截至2020年3月5日,人民银行离退休同志共计新冠疫情湖北灾区捐款355899元。
2024年7月,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赴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塘格木镇寄宿制小学,与人民银行海南州分行联合开展公益志愿活动,将爱心捐款和募集物资送到师生手里。
截至2025年1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日喀则市分行为西藏日喀则市定日县地震灾区购买救灾物资,调配4辆卡车,将金融系统筹集的矿泉水、方便面、牛奶、水果、棉大衣、棉被等救灾物资快速装载送至受灾地区,此次金融系统筹集捐赠物资价值57万余元。
机构文化
行徽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徽是由中央美院教授陈汉民设计的,以中国古代春秋战国时期流行的布币与汉字“人”字形象为造型元素,其基本形与中间的负形均为“人”字形,三个古币的组合也是”人“字近似形。众多的人就有了“人民”的意味。三个”人“字形的布币形成的向心式的三角形,构成了一种扩张的动感和稳定发展的态势。整体地表达了中国人民银行以人为本的基本属性,并突显出中国人民银行所具有的凝聚力、严谨性与权威性。
以“中国人民银行”作为行名和以古钱币构成的“人”字作为行徽的外在形象,充分体现央行是伴随新中国诞生的人民大众的银行,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中央银行的形象概念转化为具体可识的展现,突显央行的职能、定位、性质,以独特的形象传达央行理念,给公众以强烈的视觉印象。
央行精神
中国人民银行的精神是央行文化理念的集中体现,是以共同目标、共同价值取向为基础形成的央行员工的群体信念,可以转化为员工内在的工作动力,是激励广大员工做好各项工作,实现总体目标,树立良好形象的保证。
央行职工始终坚持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都以支持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为己任。秉持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锐意改革,勇于创新,不断创新货币政策工具,完善货币市场机制,改革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创新金融服务方式等等,以更科学的宏观调控和更高效的服务,有力支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逐渐形成了“政治过硬,业务优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和“学习型、研究型、专家型、务实型、开拓型”的队伍建设目标,形成了“严格、规范、谨慎、诚信、创新”的“十字”行风和“热爱央行、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的职业理念。
核心价值观
中国人民银行的核心价值观是在履行中央银行职能过程中为获得成功而形成的基本信念、行为准则和是非标准,是央行员工遵循的一种共同的意识和认同感,也是央行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柱。央行核心价值观,主要体现在责任意识、进取意识、法治意识、专业意识、和谐意识。
管理理念
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理念是核心价值观的塑造,是央行群体的共有价值取向,是央行文化管理核心,也是央行员工日常行为准则,体现在工作上就是勤政、务实、高效、规范。在员工管理方面,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办法》,并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守则》;在依法治行方面,制定了各类部门规章、制度和操作办法,在全系统推行政务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强化内控建设,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和应急管理系统。在廉政建设方面,推动建立科学规范的民主决策机制和纪检监察、内审工作体系,建立一系列完备的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内部管理制度,构建了以“为民、务实、清廉”为核心的央行廉政文化。
社会影响
中央银行在现代经济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非常突出,是现代经济体系稳定健康发展的主要组织者和保证者。中国人民银行成立至今,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体制、职能、地位、作用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革,在履行中央银行职责、发挥金融宏观调控职能、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保障经济稳定运行
中央银行为经济发展创造货币和信用条件,为经济稳定运行提供保障。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扩大,对货币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增长。为此,中央银行作为国家货币发行者,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不断地向经济体系提供相应的货币供给,为经济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另外,货币发行的多少决定着国内市场货币流通总量,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并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与此同时,中央银行还为经济体系的正常运行提供有效的保障,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中央银行为经济运行提供稳定的货币环境,通过稳定货币实现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二是中央银行为国民经济体系的信用活动提供支付保障。
宏观经济调控
从国家对经济的宏观管理看,中央银行是最重要的宏观调控部门之一。中央银行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处于中心环节,作为国家干预调节经济、实现经济总目标的重要工具,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地位尤为重要。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转化为市场总需求,调节货币供给量就可以调节市场供求关系。中央银行可根据本国经济和金融的发展情况,按照国家的金融政策、意图,运用各种金融手段控制货币发行、调节利率和汇率等价格水平,保持合理的社会信用总量和结构,实现社会总供求的平衡。中央银行从客观上控制住了货币信用总量,也就能从全局上约束微观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从而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因此,中央银行在宏观经济调控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稳健的货币政策,强化逆周期和跨周期调节,重点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为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营造了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
加强风险防范
中国人民银行健全金融风险监测评估,稳妥处置重点区域和重点机构风险。有序推进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建设。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要压实地方责任,减少存量债务规模,严控新增债务融资。近期,有关地方采取盘活或出售资产等方式,积极筹措资源化解债务取得较好效果。在此基础上,金融管理部门积极行动,引导金融机构通过展期、借新还旧、置换等市场化方式化解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并依法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建立常态化的融资平台金融债务监测机制,推动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等,健全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长效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完善金融风险防范、预警和处置机制,平稳有序推动重点区域和重点金融风险处置,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推动金融稳定立法,加快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建设,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影响国际经济活动
中央银行是国家对外经济金融关系的重要纽带。货币政策作为国家经济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实施必然会影响到利率、汇率、货币供求平衡问题。因此,中央银行及其制定的货币政策在一国对外金融关系中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中央银行作为货币的供给者和管理者以及国际货币支付体系的参与者与维护者,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起着关键的作用。
在保持汇率基本稳定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坚持市场在汇率形成中起决定性作用,发挥好汇率对宏观经济、国际收支的调节功能,保持汇率弹性,强化预期引导,坚决防范汇率超调风险。
2018年以来,金融管理部门推出了50多条金融业开放措施,吸引外资来华设立了超过110家金融机构。截至2023年9月末,共有1110家境外机构进入中国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持有上国债券3.3万亿元人民币,较五年前增长近200%。人民币作为支付货币、投融资货币、储备货币的功能不断增强,已初步具备了国际使用的网络效应。中国人民银行还参与国际金融治理,牵头二十国集团可持续金融工作,参与国际清算银行人民币流动性安排。
重要事件
货币政策事件
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三次降准:1月4日,决定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5月15日开始,对聚焦当地、服务县域的中小银行,实行较低的优惠存款准备金率,分5月15日、6月17日和7月15日分三次实施到位;9月16日全面降准0.5个百分点(不含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此外,对仅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城市商业银行定向下调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分10月15日和11月15日分两次实施到位。
2024年1月15日,中期借贷便利(mlf)到期7790亿元,中国人民银行开展中期借贷便利操作,操作金额为9950亿元,利率为2.5%,与前次持平。1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与香港金管局合作,将“债券通”项下的人民币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纳入香港金管局人民币流动资金安排合格抵押品。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柜台债券业务品种、交易方式和投资者开户等方面的要求,便利居民和其他机构投资者参与债券投资,拓展居民财产性收入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提升债券市场运行效率。
2024年4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额度5000亿元,利率1.75%,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领域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的支持力度。4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优化外汇业务流程和手续,进一步推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4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等印发《关于延续实施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延续实施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至2024年,扩大试点范围至全国,并将支持范围扩大至公益型、普惠型养老机构运营、居家社区养老体系建设、纳入目录的老年产品制造。
2024年5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的通知》,取消全国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同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6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设立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激励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国有企业收购已建成未出售商品房,用于配租配售。
2024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对于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与日本银行续签规模为2000亿元人民币/34000亿日元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12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推动中英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柜台银行业务落地。
人大代表建议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
2024年3月4日,全国两会召开之际,多位来自人民银行系统的人大代表均就《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订提出建议。建议中重点提及了对于明确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保障人民银行对相关业务依法监管职责、优化违法处罚规定措施、数字人民币法律地位等方面的建议。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于2003年,时隔20年后中央银行的履职环境、政策目标、工具手段在适应经济转型发展过程中已发生较大变化,迫切需要加快再次修订,为建设“强大的货币、强大的中央银行”提供法律层面充分保障。2023年10月,人民银行曾就《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五篇大文章
2023年10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2025年1月,央行设立信贷市场司,重点做好五篇大文章相关工作。信贷市场司的职能是“牵头拟定并组织实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消费金融、区域金融等金融政策,完善信贷政策评估机制,规范信贷市场运行。落实国务院及相关部际联席会议部署,承担国家重大战略金融服务政策和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