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

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

《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经2014年6月19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2014年6月19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公布。该《规定》共7条,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于2014年6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2014年6月19日
规定
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
(2014年6月1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客运市场秩序,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行为,保障乘客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利用未取得营业性客运证件的汽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禁止利用摩托车、三轮车、电力助动车等车辆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第三条 除客运出租汽车外,禁止对其他汽车喷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安装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
第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扣押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的车辆并予以处罚;对从事非法客运活动再次被查获且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定程序没收用于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的车辆。对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的驾驶人,由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至六个月;对有依法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检查,收集有关证据后,将案件材料移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假冒客运出租汽车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车辆和专用营运标识、设施,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扣押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的车辆后,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无法查明违法行为人或者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违法行为人仍无法查明或者仍未接受处理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扣押车辆依法作出拍卖等处理;所得款项按照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本规定的必要性
非法客运是城市管理中的顽疾,历届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非法客运整治工作,并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1995年6月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6年1月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2000年9月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均对非法从事出租汽车营运、长途客运、公交客运等行为设置了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以及暂扣非法客运车辆的强制措施。2006年6月,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对摩托车、三轮车等其他车辆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根据上述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本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等部门协同配合,采取多种方式对非法客运进行了综合治理:一是坚持疏堵结合,进一步方便市民出行。近年来,本市每年公交线路新辟和调整200条以上,累计开通“社区巴士”线路139条,道路、桥梁符合条件的行政村全部实现了“村村通公交”。二是坚持重点监管,将城区中心地带和交通枢纽等划入重点监管区域,通过视频监控、划设禁停标志、专人固守等措施驱赶非法客运车辆。三是坚持联勤、联动和属地管理,建立交通、公安、城管、质监、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通过综治考核等措施,强化区县属地责任。四是加强宣传引导,以无“黑车”社区创建为平台,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引导市民拒绝乘坐“黑车”。
2009年起,本市在规范查处非法客运行政执法行为的同时,取证难、执法难的问题也日渐突出。近几年查获的非法客运车辆数量呈明显下降趋势,非法客运现象不断蔓延,主要表现在:一是运营方式由隐蔽性经营向公开化经营转变,一些车辆长期在公交枢纽、医院门口等固定地点违法经营;二是分布区域由城乡结合部向中心城区蔓延,市中心和郊区中心城镇的非法客运车辆增多;三是运营人员由个体向团伙扩展,出现抱团经营趋势,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四是非法客运人员构成发生变化,正规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开始转向非法客运经营。
按照现行的客运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非法客运行为的处罚手段限于最高额度五万元的行政罚款以及没收非法所得,而对违法当事人的驾驶资格和违法车辆本身缺乏进一步的处罚手段。为了提升整治非法客运的实效,从地方性法规层面进一步提高处罚力度,显得必要而且迫切。
二、《规定(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市交通委在借鉴深圳、珠海、昆明等地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规定(草案)》的初稿。此后,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了有关部门的专题会议和专家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与此同时,市政府分管领导还就《规定(草案)》有关内容,与市人大领导和有关专门委员会作了多次汇报和沟通。针对各方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对《规定(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14年4月14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目前的《规定(草案)》。
三、《规定(草案)》主要问题的说明
《规定(草案)》共七条,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对两次以上被查获从事非法客运活动设定没收车辆的处罚(《规定(草案)》第四条)
根据2002年12月发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无照经营行为,相关经营活动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财物。但《办法》又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2005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关于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是否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相关法律、法规对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办法》的处罚规定。本市三部客运地方性法规对非法客运行为已设定了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就无法适用《办法》设定的没收处罚。
鉴于对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的车辆实施没收,有利于从源头上杜绝此类车辆再次回流客运市场,北京、贵州、成都、昆明等省市已参照《办法》规定,相继立法规定了对非法客运车辆的没收处罚。因此,《规定(草案)》拟增设没收车辆的规定,即非法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被查获两次以上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除了按照现有法规进行罚款等处罚外,还应当没收用于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的车辆。
(二)关于对非法客运驾驶人设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规定(草案)》第四条)
目前,深圳、珠海、昆明等城市在地方立法中,规定交警部门可以暂扣直至吊销非法客运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通过对违法行为人驾驶资格的限制,可以加大其违法成本,效果也较为明显。因此,《规定(草案)》拟借鉴上述城市的立法经验,对非法客运驾驶人设置暂扣驾驶证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
而对于吊销驾驶证的做法,经公安部门了解,上述三个城市实际执行的案例几乎没有。同时,公安部门分析,对外地驾驶员在本市的非法客运行为处以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受到有关交通违法处罚全国联网系统的技术限制,实践操作难度较大。因此,《规定(草案)》没有设定对非法客运行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但《规定(草案)》同时补充规定,在从事非法客运活动时,如果发生应当吊销驾驶证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公安交通部门可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实施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三)关于对假冒客运出租汽车予以直接没收的处罚(《规定(草案)》第五条)
假冒客运出租汽车,即俗称的“克隆”车,由于其伪装性强、违法行为隐蔽,不仅乘客较难防范,而且查处难度较高。鉴于“克隆”车对于正常客运市场秩序的危害性更大,且违法意图表现非常明显,《规定(草案)》拟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查处力度,明确规定只要汽车喷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安装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无论其是否正在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没收车辆和专用营运标识、设施,并处以罚款。
(四)关于对暂扣车辆的处理(《规定(草案)》第六条)
根据本市三部客运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暂扣非法客运车辆。在实践执法过程中,虽然一些非法客运车辆被暂扣,但由于违法行为人或者直接弃车逃跑,或者逾期不来接受执法部门的处理,导致一些被暂扣车辆长期积压在执法部门,无法及时得到处理。目前,全市此类滞留在执法部门的车辆已近千辆,财政需要负担大量的停车费用。为此,《规定(草案)》拟进一步完善暂扣车辆的处理环节,规定车辆暂扣以后,对于无法查明当事人或者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情形,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六十天的公告;公告期满仍无人接受处理的,可以拍卖车辆,拍卖收入上缴国库。
《规定(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全国各地天气预报查询

上海市

  • 市辖区
  • 云南省

  • 临沧市
  • 云南省

  • 丽江市
  • 云南省

  • 保山市
  • 云南省

  • 大理白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昆明市
  • 云南省

  • 昭通市
  • 云南省

  • 普洱市
  • 云南省

  • 曲靖市
  • 云南省

  • 楚雄彝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玉溪市
  • 云南省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迪庆藏族自治州
  • 内蒙古自治区

  • 乌兰察布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乌海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兴安盟
  • 内蒙古自治区

  • 包头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呼伦贝尔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呼和浩特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巴彦淖尔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赤峰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通辽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鄂尔多斯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锡林郭勒盟
  • 内蒙古自治区

  • 阿拉善盟
  • 北京市

  • 市辖区
  • 吉林省

  • 吉林市
  • 吉林省

  • 四平市
  • 吉林省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 吉林省

  • 松原市
  • 吉林省

  • 白城市
  • 吉林省

  • 白山市
  • 吉林省

  • 辽源市
  • 吉林省

  • 通化市
  • 吉林省

  • 长春市
  • 四川省

  • 乐山市
  • 四川省

  • 内江市
  • 四川省

  • 凉山彝族自治州
  • 四川省

  • 南充市
  • 四川省

  • 宜宾市
  • 四川省

  • 巴中市
  • 四川省

  • 广元市
  • 四川省

  • 广安市
  • 四川省

  • 德阳市
  • 四川省

  • 成都市
  • 四川省

  • 攀枝花市
  • 四川省

  • 泸州市
  • 四川省

  • 甘孜藏族自治州
  • 四川省

  • 眉山市
  • 四川省

  • 绵阳市
  • 四川省

  • 自贡市
  • 四川省

  • 资阳市
  • 四川省

  • 达州市
  • 四川省

  • 遂宁市
  • 四川省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 四川省

  • 雅安市
  • 天津市

  • 市辖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中卫市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吴忠市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石嘴山市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银川市
  • 安徽省

  • 亳州市
  • 安徽省

  • 六安市
  • 安徽省

  • 合肥市
  • 安徽省

  • 安庆市
  • 安徽省

  • 宣城市
  • 安徽省

  • 宿州市
  • 安徽省

  • 池州市
  • 安徽省

  • 淮北市
  • 安徽省

  • 淮南市
  • 安徽省

  • 滁州市
  • 安徽省

  • 芜湖市
  • 安徽省

  • 蚌埠市
  • 安徽省

  • 铜陵市
  • 安徽省

  • 阜阳市
  • 安徽省

  • 马鞍山市
  • 安徽省

  • 黄山市
  • 山东省

  • 东营市
  • 山东省

  • 临沂市
  • 山东省

  • 威海市
  • 山东省

  • 德州市
  • 山东省

  • 日照市
  • 山东省

  • 枣庄市
  • 山东省

  • 泰安市
  • 山东省

  • 济南市
  • 山东省

  • 济宁市
  • 山东省

  • 淄博市
  • 山东省

  • 滨州市
  • 山东省

  • 潍坊市
  • 山东省

  • 烟台市
  • 山东省

  • 聊城市
  • 山东省

  • 菏泽市
  • 山东省

  • 青岛市
  • 山西省

  • 临汾市
  • 山西省

  • 吕梁市
  • 山西省

  • 大同市
  • 山西省

  • 太原市
  • 山西省

  • 忻州市
  • 山西省

  • 晋中市
  • 山西省

  • 晋城市
  • 山西省

  • 朔州市
  • 山西省

  • 运城市
  • 山西省

  • 长治市
  • 山西省

  • 阳泉市
  • 广东省

  • 东莞市
  • 广东省

  • 中山市
  • 广东省

  • 云浮市
  • 广东省

  • 佛山市
  • 广东省

  • 广州市
  • 广东省

  • 惠州市
  • 广东省

  • 揭阳市
  • 广东省

  • 梅州市
  • 广东省

  • 汕头市
  • 广东省

  • 汕尾市
  • 广东省

  • 江门市
  • 广东省

  • 河源市
  • 广东省

  • 深圳市
  • 广东省

  • 清远市
  • 广东省

  • 湛江市
  • 广东省

  • 潮州市
  • 广东省

  • 珠海市
  • 广东省

  • 肇庆市
  • 广东省

  • 茂名市
  • 广东省

  • 阳江市
  • 广东省

  • 韶关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北海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南宁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崇左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来宾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柳州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桂林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梧州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河池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玉林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百色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贵港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贺州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钦州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防城港市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乌鲁木齐市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克拉玛依市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吐鲁番市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和田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哈密市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喀什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塔城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昌吉回族自治州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阿克苏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阿勒泰地区
  • 江苏省

  • 南京市
  • 江苏省

  • 南通市
  • 江苏省

  • 宿迁市
  • 江苏省

  • 常州市
  • 江苏省

  • 徐州市
  • 江苏省

  • 扬州市
  • 江苏省

  • 无锡市
  • 江苏省

  • 泰州市
  • 江苏省

  • 淮安市
  • 江苏省

  • 盐城市
  • 江苏省

  • 苏州市
  • 江苏省

  • 连云港市
  • 江苏省

  • 镇江市
  • 江西省

  • 上饶市
  • 江西省

  • 九江市
  • 江西省

  • 南昌市
  • 江西省

  • 吉安市
  • 江西省

  • 宜春市
  • 江西省

  • 抚州市
  • 江西省

  • 新余市
  • 江西省

  • 景德镇市
  • 江西省

  • 萍乡市
  • 江西省

  • 赣州市
  • 江西省

  • 鹰潭市
  • 河北省

  • 保定市
  • 河北省

  • 唐山市
  • 河北省

  • 廊坊市
  • 河北省

  • 张家口市
  • 河北省

  • 承德市
  • 河北省

  • 沧州市
  • 河北省

  • 石家庄市
  • 河北省

  • 秦皇岛市
  • 河北省

  • 衡水市
  • 河北省

  • 邢台市
  • 河北省

  • 邯郸市
  • 河南省

  • 三门峡市
  • 河南省

  • 信阳市
  • 河南省

  • 南阳市
  • 河南省

  • 周口市
  • 河南省

  • 商丘市
  • 河南省

  • 安阳市
  • 河南省

  • 平顶山市
  • 河南省

  • 开封市
  • 河南省

  • 新乡市
  • 河南省

  • 洛阳市
  • 河南省

  • 漯河市
  • 河南省

  • 濮阳市
  • 河南省

  • 焦作市
  • 河南省

  • 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
  • 河南省

  • 许昌市
  • 河南省

  • 郑州市
  • 河南省

  • 驻马店市
  • 河南省

  • 鹤壁市
  • 浙江省

  • 丽水市
  • 浙江省

  • 台州市
  • 浙江省

  • 嘉兴市
  • 浙江省

  • 宁波市
  • 浙江省

  • 杭州市
  • 浙江省

  • 温州市
  • 浙江省

  • 湖州市
  • 浙江省

  • 绍兴市
  • 浙江省

  • 舟山市
  • 浙江省

  • 衢州市
  • 浙江省

  • 金华市
  • 海南省

  • 三亚市
  • 海南省

  • 三沙市
  • 海南省

  • 儋州市
  • 海南省

  • 海口市
  • 海南省

  • 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
  • 湖北省

  • 十堰市
  • 湖北省

  • 咸宁市
  • 湖北省

  • 孝感市
  • 湖北省

  • 宜昌市
  • 湖北省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 湖北省

  • 武汉市
  • 湖北省

  • 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
  • 湖北省

  • 荆州市
  • 湖北省

  • 荆门市
  • 湖北省

  • 襄阳市
  • 湖北省

  • 鄂州市
  • 湖北省

  • 随州市
  • 湖北省

  • 黄冈市
  • 湖北省

  • 黄石市
  • 湖南省

  • 娄底市
  • 湖南省

  • 岳阳市
  • 湖南省

  • 常德市
  • 湖南省

  • 张家界市
  • 湖南省

  • 怀化市
  • 湖南省

  • 株洲市
  • 湖南省

  • 永州市
  • 湖南省

  • 湘潭市
  • 湖南省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 湖南省

  • 益阳市
  • 湖南省

  • 衡阳市
  • 湖南省

  • 邵阳市
  • 湖南省

  • 郴州市
  • 湖南省

  • 长沙市
  • 甘肃省

  • 临夏回族自治州
  • 甘肃省

  • 兰州市
  • 甘肃省

  • 嘉峪关市
  • 甘肃省

  • 天水市
  • 甘肃省

  • 定西市
  • 甘肃省

  • 平凉市
  • 甘肃省

  • 庆阳市
  • 甘肃省

  • 张掖市
  • 甘肃省

  • 武威市
  • 甘肃省

  • 甘南藏族自治州
  • 甘肃省

  • 白银市
  • 甘肃省

  • 酒泉市
  • 甘肃省

  • 金昌市
  • 甘肃省

  • 陇南市
  • 福建省

  • 三明市
  • 福建省

  • 南平市
  • 福建省

  • 厦门市
  • 福建省

  • 宁德市
  • 福建省

  • 泉州市
  • 福建省

  • 漳州市
  • 福建省

  • 福州市
  • 福建省

  • 莆田市
  • 福建省

  • 龙岩市
  • 西藏自治区

  • 山南市
  • 西藏自治区

  • 拉萨市
  • 西藏自治区

  • 日喀则市
  • 西藏自治区

  • 昌都市
  • 西藏自治区

  • 林芝市
  • 西藏自治区

  • 那曲市
  • 西藏自治区

  • 阿里地区
  • 贵州省

  • 六盘水市
  • 贵州省

  • 安顺市
  • 贵州省

  • 毕节市
  • 贵州省

  • 贵阳市
  • 贵州省

  • 遵义市
  • 贵州省

  • 铜仁市
  • 贵州省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 贵州省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 贵州省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 辽宁省

  • 丹东市
  • 辽宁省

  • 大连市
  • 辽宁省

  • 抚顺市
  • 辽宁省

  • 朝阳市
  • 辽宁省

  • 本溪市
  • 辽宁省

  • 沈阳市
  • 辽宁省

  • 盘锦市
  • 辽宁省

  • 营口市
  • 辽宁省

  • 葫芦岛市
  • 辽宁省

  • 辽阳市
  • 辽宁省

  • 铁岭市
  • 辽宁省

  • 锦州市
  • 辽宁省

  • 阜新市
  • 辽宁省

  • 鞍山市
  • 重庆市

  • 重庆市

  • 市辖区
  • 陕西省

  • 咸阳市
  • 陕西省

  • 商洛市
  • 陕西省

  • 安康市
  • 陕西省

  • 宝鸡市
  • 陕西省

  • 延安市
  • 陕西省

  • 榆林市
  • 陕西省

  • 汉中市
  • 陕西省

  • 渭南市
  • 陕西省

  • 西安市
  • 陕西省

  • 铜川市
  • 青海省

  • 果洛藏族自治州
  • 青海省

  • 海东市
  • 青海省

  • 海北藏族自治州
  • 青海省

  • 海南藏族自治州
  • 青海省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 青海省

  • 玉树藏族自治州
  • 青海省

  • 西宁市
  • 青海省

  • 黄南藏族自治州
  • 黑龙江省

  • 七台河市
  • 黑龙江省

  • 伊春市
  • 黑龙江省

  • 佳木斯市
  • 黑龙江省

  • 双鸭山市
  • 黑龙江省

  • 哈尔滨市
  • 黑龙江省

  • 大兴安岭地区
  • 黑龙江省

  • 大庆市
  • 黑龙江省

  • 牡丹江市
  • 黑龙江省

  • 绥化市
  • 黑龙江省

  • 鸡西市
  • 黑龙江省

  • 鹤岗市
  • 黑龙江省

  • 黑河市
  • 黑龙江省

  • 齐齐哈尔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