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防雷设施检测所

东莞市气象局的下属的正科级事业单位

东莞市防雷设施检测所(现更名为:东莞市气象公共安全技术支持中心)依东莞市编制委员会文件成立于1989年12月19日,是东莞市气象局的下属的正科级事业单位,也是具有独立法人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并拥有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甲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业务范围: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新改扩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防雷产品(SPD)监管、雷电灾害调查、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质量监管和其他气象公共安全技术支撑工作,为防雷减灾行政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防雷安全质量监管等提供技术支撑。

服务工作
东莞市防雷设施检测所拥有200多台防雷检测仪器设备及先进的大型地网(含分流向量)测试仪器,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高工3名,工程师7名,其余人员均取得防雷检测能力证书。中心先后获得广东省防雷检测技能竞赛团体第一名和第二名,并有3人获得现场检测技能第一名,3人获得综合知识全省前六名,2人获得“广东省技术能手”称号,综合技术能力位居全省前列。中心现为东莞防雷安全协会会长单位、东莞市安全生产协会副会长单位、广东省防灾减灾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广东省认证认可协会会员单位。中心现主要负责东莞区域的建筑物防雷设计图纸的技术评价、新建以及使用中的防雷装置检测、相关项目(大型项目、危险爆炸场所、人员密集场所、重点工程)的雷电风险评估,负责东莞区域的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及汇总上报工作,接受各类防雷技术咨询,并积极开展现代防雷技术的研究,为我市的防雷减灾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服务流程:业务受理→→业务联系→→现场检测→→综合分析→→报告签发
▲新建建(构)筑物防雷检测(含跟踪检测、竣工检测)
检测流程及注意事项:
1、【检测登记】办理防雷装置检测业务登记,签订委托协议,领取《广东省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手册》。
2、【跟踪检测】提前一天通知防雷所安排跟踪检测,并填写检测手册。
3、【竣工检测】填写《防雷装置竣工检测申请表》,通知防雷所安排竣工检测。
4、【领取报告】竣工检测合格,方可领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办理竣工备案。
▲定期检测
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要求,对于已通过竣工检测的项目每隔一定时间(易燃易爆场所每半年,一般场所一年)进行再次检测,以确保防雷措施安全有效。
定检流程:
1、客户电话约检;
2、与客户签订定期检测协议、交费;
3、现场检测(7个工作日内安排)具体时间与客户另行约定;
4、检测不符合要求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检测;符合规范要求的,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5、发放,窗口办结。
▲设计技术评价
▲雷灾调查与鉴定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防雷法规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防雷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和指导。
未设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县(市),其防雷减灾工作由上一级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电力高压线路、发电厂、变电站的防雷减灾工作,由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并接受当地防雷减灾机构监督。
第五条 建(构)筑物防雷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设计和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或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
第六条 新建防雷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防雷设施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 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易燃易爆等高雷击概率的场所的防雷设计实行审核制度,未经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按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防雷减灾机构的监督。设计方案需变更的,应按原设计、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 各级防雷减灾机构应依法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十条 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检测时间为每年一次。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应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防雷设施的使用单位要做好防雷设施的维护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维修或报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处理。
第+二条 各级防雷减灾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检测工作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防雷技术规范,保证技术数据的真实、科学。
第十三条 各级防雷减灾机构负责本地区的雷电灾害调查和雷击事故鉴定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雷电灾害调查制度,并把当年雷电灾害情况报当地防雷减灾机构汇总后,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由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其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处以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七条规定,防雷设施设计未经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审核合格,擅自开工的;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防雷设施未经当地防雷减灾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违反第十条规定,拒绝当地防雷减灾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等严重雷击事故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东府[1999]109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城区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颁发<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9]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局负责,其属下的“东莞市防雷设施检测所”和“市防雷中心”,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防雷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指导以及组织有关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气象部门要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建立完善的审核、检测等管理制度,确保全市各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并做好雷电灾害情况汇总上报和加强宣传等工作。市报社、电视台、广播电台和各镇区也要大力宣传《规定》,使全社会共同关心、重视防雷减灾工作。
二、对重点建筑物、场所实行防雷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工程验收制度。
(一)根据《规定》的要求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下列建筑物、场所必须安装防雷设施:
1、炸药、火药、雷管仓、烟花炮竹厂的成品或半成品仓、收发室等;
2、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及化工原料储罐及其充配和装卸车间及设备,具体是指油库、气库、加油站、气站及化工厂;
3、电影院、剧院、礼堂、博物馆、酒店、宾馆、大型饭店、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4、电子电气设备较多的建筑物,如银行、证券所、邮政电信局、所等;
5、高度≥15m的建筑物或单层建筑物面积≥1500m2的建筑物。
(二)以上建筑物、场所的报建,申报单位须将防雷设计图纸送市防雷设施检测所审核,审核合格,凭该所发给的《广东省防雷设施设计审核证书》申报报建,申领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应按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防雷设施的施工,并接受市防雷设施检测所的监督;工程竣工由市防雷设施检测所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测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建规划部门要把防雷设计审核列入报建项目;把防雷设施验收合格记录作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文件。
(三)防雷检测、验收等有关收费,按照市物价局审定的标准执行。
三、建立雷电灾害调查上报制度。凡发生雷击事故,并造成损失的单位,要及时通知市防雷设施检测所进场调查鉴定,以便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东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
位置
东莞市城市中心区稻花路第一国际·百安中心B座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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