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合成树脂供销协会成立于2011年年底,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的社团组织,地址设在北京。中国合成树脂供销协会是以中国工程塑料工业协会为主体,与中国化工供销协会合并重组后成立的新协会。这是在“十二五”开局之年,国家为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而新批准设立的石化行业第一个专业协会组织,对促进专业协会的结构调整、扩大协会工作的覆盖面具有重大意义。2020年6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中国合成树脂供销协会正式更名为中国合成树脂协会。
建设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合成树脂行业现代化、信息化建设开展各项活动,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为合成树脂企业及行业服务,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业务范围
(一)听取企业诉求,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有关经济、
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的意见与建议;
(二)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建立电子商务信息网络;
(三)组织科技创新活动和科技攻关,开展仓储建设、国际贸易的协调;
(四)创办刊物,组织技术培训,开展咨询服务;
(五)规范企业行为,开展行业自律,加强诚信建设,维护市场
公平竞争;
(六)反映企业要求,开展反倾销等救济措施的法律事务服务,
维护企业、行业合法权益和产业安全;
(七)组织国(境)内外经济技术和现代物流的交流与合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展销会、展览会;
(八)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其他任务。
主要职责
产业调查研究
对行业经济运行跟踪分析;对企业改革、技术进步、资产重组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合成树脂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法律法规等提供建议,并对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诉求。
标准制订
组织制、修订合成树脂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技术标准并提供有关建议。
信息服务
依法进行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分析行业技术与经济信息;跟踪了解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并通过信息发布会、网站、期刊等多种途径为企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咨询服务与项目论证
充分发挥专业资源和行业权威性优势,为会员单位和各级地方政府提供咨询服务,包括开展市场调查、制订战略规划和开展国际化经营等。参与国家有关项目及产品论证评审;接受政府及相关机构委托,开展合成树脂生产与流通企业资质评估工作。
贸易争端调查与协调
负责组织协调合成树脂行业企业遭受外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的应诉工作,负责合成树脂行业产业损害调查工作,配合政府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行业自律
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次序,鼓励公平竞争。在条件合适的时候开展行业信誉度等级评选活动,并利用协会网站进行发布。
专业培训
组织各种人才、技术、职业技能和产业安全培训。
国际交流
同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团体建立了日常工作联系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推进双方沟通信息与合作,组织互访洽谈和贸易往来,完善推荐、媒介服务。
会展服务
组织、举办大型国内与国际展览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国外市场提供服务。
成立意义
中国合成树脂供销协会将主要由从事聚烯烃、
热固性树脂、功能性树脂、
工程塑料、树脂改性与应用、塑料添加剂等相关的生产、科研、加工、贸易、物流等企事业单位共同组成。它将代表行业的整体利益,本着公共、公平、公开的原则,为所有合成树脂
行业以及上下游配套的生产加工企业、科研院所、商贸集团和国外在华企业提供服务,为促进合成树脂行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做出努力。
协会将以为企业服务为己任,为政府和行业做好双向服务。以产业调查研究、标准制订、信息服务、咨询服务、项目论证、贸易争端调查与协调、行业自律、专业培训、国际交流、会展服务等为主要职能,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搭建平台等方面的作用,使中国合成树脂行业走上一条平稳、健康发展之路。
日前,民政部正式批准组建中国合成树脂供销协会,这是在“十二五”开局之年,国家为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而新批准设立的石化行业第一个专业协会组织。
理事成员
理事长:
赵俊贵中国石化联合会副会长、秘书长
副理事长:
张电子中平能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辛敏琦上海锦湖日丽塑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郝源增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黄志杰浙江俊尔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韩杰哈尔滨鑫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
潘敏琪上海和氏璧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
谭建勇四川得阳化学有限公司董事长
于晓宁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振平蓝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乔金梁中石化北京化工研究院院长
王子敏中国石化联合会信息与市场部副主任
郑垲国家通用工程塑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
名誉副理事长:
杨元一中石化技术委员会主任
周世民中石油炼化板块 副总经理
杨兴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副总裁
申长雨郑州大学校长院士
金日光全国政协常委、民委副主任、化工大学教授
瞿金平华南理工大学院士
秘书长(兼):
郑垲国家通用工程塑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
副秘书长:
赵长安原中海油销售公司纪监委
陈国福原中石化装备公司副总经理
何翔北京市化工研究院
杨挺石化联合会发展中心副主任
蔡挺中国化工规划发展部长
毕建国中石油办公厅总裁办
周衡龙大象投资总经理
戴伟忠中塑在线总裁
陈敏剑《塑料工业》主编
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
杨伟才石化联合会原副会长,咨询委员会副主任
协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
毛炳权中石化北京化工研究院院士
于建清华大学教授
张传贤原兰州石化公司橡胶厂总工
姜振华吉林大学教授
组织机构
中国合成树脂供销协会有健全的组织体系。协会的最高
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是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协会日常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领导。
中国合成树脂供销协会根据行业划分设立不同专业分会。分会是专门从事专业活动的分支机构,其中包括:聚烯烃分会、环氧树脂分会、酚醛树脂分会、不饱和树脂分会、工程塑料分会、特种工程塑料分会、功能性树脂分会、聚酰胺分会、ABS分会、树脂改性与合金分会、树脂加工应用分会、树脂添加剂分会、环境友好材料分会、树脂供应链分会、铂网供销分会等。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中国合成树脂供销协会。英文名称:CHINA SYNTHETIC RESIN SUPPLY AND SALES ASSOCIATION,缩写:CSRSS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合成树脂生产与流通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
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合成树脂行业现代化、信息化建设开展各项活动,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为合成树脂企业及行业服务,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听取企业诉求,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有关经济、
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的意见与建议;
(二)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建立电子商务信息网络;
(三)组织科技创新活动和科技攻关,开展仓储建设、国际贸易的协调;
(四)创办刊物,组织技术培训,开展咨询服务;
(五)规范企业行为,开展行业自律,加强诚信建设,维护市场
公平竞争;
(六)反映企业要求,开展反倾销等救济措施的法律事务服务,
维护企业、行业合法权益和产业安全;
(七)组织国(境)内外经济技术和现代物流的交流与合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展销会、展览会;
(八)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为会员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合成树脂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结合实际向协会提出要求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有关问题的意见与建议;向政府反映情况以及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意见与建议;
(五)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实施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承办和完成交办的工作;
(三)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行业统计资料;
(四)自觉维护行业声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五)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
两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项;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次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
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和设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
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
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
(八)、(九)条等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
人数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
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b)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c)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d)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e)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f)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g)热爱协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协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h)会费;
(i)捐赠;
(j)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k)政府资助;
(l)利息;
(m)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协会会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的相关活动及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章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0年7月31日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