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搪瓷工业协会

国家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国家一级协会

中国搪瓷工业协会(简称协会)是一九八四年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国家一级协会。是由全国搪瓷行业的生产企业、有关配套企业、科研、设计、教学单位自愿组织的社会团体。协会下设四个专业委员会、一个搪瓷分会和三个中心,四个专业委员会是:搪瓷技术专业委员会、窑炉技术专业委员会、卫生洁具专业委员会、瓷釉专业委员会;一个分会是工业搪瓷分会;三个中心是:质量检测中心、标准制订中心、培训中心;协会秘书处编写“中国搪瓷工业协会简报”(每季发行)。

行业产品
中国搪瓷行业生产的搪瓷制品有:日用搪瓷制品(面盆、口杯、烧锅等);工业配套搪瓷制品(反应罐、搪瓷管道等);卫生洁具搪瓷制品(浴盆、淋浴盆等);厨房用搪瓷制品(洗涤槽、橱柜、灶具等);家用搪瓷制品(电火锅、烧杯、取暖器、电热水器搪瓷内胆等);建筑装饰用搪瓷制品(地铁站、隧道、建筑物外墙装饰平板搪瓷);其他搪瓷制品(艺术搪瓷、挂盘、医用盛器、医疗保健搪瓷制品)。
主要职责
协会协助政府部门对搪瓷行业实施全行业管理,主要任务是:
1.参与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和具体方针的制订。对行业产品结构调整、原材料基地建设、投资及科技发展方向提出建议。
2.协助政府部门制订行业、国家标准,并具体组织实施,参与行业主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认证工作。
3.建立行业数据统计网络和统计报表制度,定期提供本行业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综合统计资料。
4.组织行业技术交流,人才培训,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行业技术水平。
5.开展国际间的经济技术交流,协助企业引进技术、利用外资、对外出口等,组织企业出国学习考察,代表行业参加有关的国际活动。
6.举办国内外搪瓷行业产品、技术、装备、原辅材料、展览会、博览会、订货会。
7.组织制订行规行约,并贯彻实施、维护企业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间、行业间的关系。
8.组织编写行业专业书籍、教材和出版刊物。
9.承办政府部门委托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中国工业搪瓷协会(英文名称:CHINA ENAMEL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CEIA 简称:搪瓷协会)
第二条 协会是由全国搪瓷行业的生产企业,有关配套企业、科研、设计、教学和地区性管理行业的组织等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经济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是跨地区、跨部门不分所有制性质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热忱为企业和行业服务,为政府部门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发展。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协会章程开展各项活动。
第五条 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国家轻工业局,核准登记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协会接受他们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中国搪瓷工业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根据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总任务,结合行业的情况,积极宣传、贯彻执行有关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对搪瓷行业实施全行业管理。具体业务是:
(一)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的前期调研、方案起草及实施的跟踪反馈,提出行业方针政策的建议,参与行业方针政策的制定;
(二)对行业产品结构、企业结构的调整,原材料基地的建设,投资指南和科技发展指南的制定提出建议,中对行业发展的重大基建。技改项目参与或组织评估与咨询;
(三)参与行业重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认证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制、修订行业、国家标准并具体组织实施;
(四)建立行业数据统计网络和统计报表制度(季报、年报),定期提供本行业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综合统计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资料库;开展调查研究,组织扩写有关资料;
(五)组织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人才培训、国际合作,与培育行业专业市场,加强行业贸易活动的协调自律,为企业拓宽国内外市场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六)搜集、分析国内外行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统计资料,开展市场预测,及时反映行业重要情况,提出解决行业共性问题的建议;
(七)推动行业内外多种形式的联合,积极拓宽外向型合作,协调行业内部和企业间的生产经营、技术合作竞争中的问题,促进搪瓷行业技术进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八)发挥行业的群体优势,开展展览、订货服务。不定期举办产品、技术装备等专业展览会、博览会、订货会,开辟新的销售与原材料渠道;
(九)开展国际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交流,协助企业引进技术、利用外资、对外出口等方面互通信息,协调行动,组织出国学习考察,代表行业参加有关的国际活动;
(十)组织行规行约的制订和贯彻实施,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间、行业间的关系;
(十一)扶持企业发展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和原材料;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科技成果。协助做好评选先进和推荐行业排头兵企业及名牌产品;
(十二)对行业发展的重大课题、企业的技术攻关、产销售中的困难以及其它需要协会组织咨询的问题进行咨询服务;
(十三)组织编写行业专业书籍、教材,办好《中国搪瓷》刊物;
(十四)承办国家轻工业局委托或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五)开展有益于会员单位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从事搪瓷工业生产或经营的企业、公司、为行业配套服务的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科研、设计、教育等相关的企业及事业单位,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并依法取得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承认本章程者,均可申请为会员;
(二)凡有志为发展我国搪瓷事业贡献力量的专家、学者、教授、科技人员、知名人士、专业管理人员、老工人及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被聘请为名誉会员;
(三)可聘请在行业中有影响、有威望的人员任协会名誉职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申请入会单位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协会秘书处对申请入会单位按会员条件进行审查,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三)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批,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进行审批;
(四)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长)授权秘书处向被批准入会的单位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二)有权参与协会的管理;
(三)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四)对协会的决议事项有表决权,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和建议权利;
(五)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事先通知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服务行规行约;
(二)努力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按时向协会提供企业经营管理、改革创新等面的资料和经验,提供统计资料,为协会撰写经验报告和学术论文,及时反映行业与协会有关问题;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违反协会章程,不履行义务,经批评无效者,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两年不缴纳会费者,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确定协会的方针和任务以及有关重大问题;
(三)审查协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
(四)选举协会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由会员、名誉会员以及被聘请担任名誉职务人员参加。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对特殊的情况,也可以通讯形式进行换届。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并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幕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吸收新会员和对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生效。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兼职的副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理事应为企业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在其任职期间退休、调任的,由该企业的新法人自然接替其本会的职务。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可连续两届任期。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人代表。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I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度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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