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领导科学研究会是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管的非营利性全国性社会团体,会址设在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发展历史
2023年11月30日,民政部发布2023年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公告,该单位被评为4A级全国性社会团体。
简介
中国领导科学研究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自愿的原则,团结全国各地热心于领导科学研究的理论工作者和实际领导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为提高领导水平和领导能力,实现领导工作科学化、现代化、高效化作出贡献。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领导科学研究会长期开展中国共产党领导力、中国基层领导力等系列研究,每年举办“中国共产党领导力论坛”和“
中国基层领导力论坛”两大活动。
中国领导科学研究会主办刊物《
中国领导科学》创刊于2014年,以“服务领导者、提升领导力”为宗旨,坚持“政治家办刊”方向,“理论家办刊”水准;充分发挥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及中国领导科学研究会的优势,是领导科学和领导力研究的理论阵地、广大理论工作者的学术家园、领导干部增强领导本领和领导能力的良师益友。
此外,中国领导科学研究会还充分利用网络平台资源,开设中国领导网和“中国领导力”微信公众号、“学习强国”平台强国号等新媒体,推动中国特色领导科学和中国化领导力在互联网上的传播。
领导机构
第五届理事会领导班子及相关机构名单
一、会长
张志明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主任、教授
二、常务副会长
王立胜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党委书记、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哲学院院长、教授
欧建平 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原军队建设研究所所长、教授
三、副会长
李清泉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室一级巡视员
魏四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共河北省委党校(河北行政学院)原常务副校(院)长
焦国栋 河南省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主任、分党组书记,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河南行政学院)原常务副校(院)长、教授
郭庆松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党委书记、教授,上海市领导科学学会会长
李春林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院原院长、研究员,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学学会会长
孙占元 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原一级巡视员、教授,山东省领导科学学会会长
裴泽庆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四川行政学院)副校长(副院长)、教授
马郁葱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副校长(副院长)
周忠科 中共国家能源集团党校(党建研究所)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校长(所长),国家能源集团领导力建设和人才评价中心主任
四、监事
刘永艳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进修二部原组织员、一级巡视员、教授
五、秘书处
副秘书长 张弛 张国玉
郑寰 陶元浩 董明发
何艳玲 蔡礼强 宗耀
组织章程
中国领导科学研究会章程
(中国领导科学研究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3年12月17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领导科学研究会。英文译名:China Institute For Leadership Science,缩写为CILS。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领导科学研究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桥梁纽带、新型智库、学术引领、学风引导作用,团结全国热心于领导科学研究和实践的理论工作者和领导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建设中国特色领导科学,发展中国化领导力,为提高领导水平和领导能力,实现领导工作科学化、现代化、高效化作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围绕各级领导工作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探索解决途径,为领导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咨询和建议。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课题,为其提供咨询服务,总结经验和规律,进一步发挥研究会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中的作用;
(二)关注学科建设,加强新时代中国特色领导科学研究和中国化领导力建设,推进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中国学派的领导科学学科发展。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研究活动,组织举办国际国内学术论坛、学术报告会、理论研讨会。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辑出版领导科学教材、理论专著、大型工具书等,开展领导学科普活动和业务培训;
(三)组织和推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科学研究会与党委政府、企业、高校及相关研究机构之间的联系、交流与协作,共同致力于领导理论、领导实践的研究和发展,形成研究合力。向有关部门、报刊和会议推荐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对策建议、研究报告。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和合作事项;
(四)认真办好《中国领导科学》杂志,注重政治性与学术性的统一融合,把党的领导理论和中国特色领导理论创新放在首位,致力于研究探讨治国强国之道和为官从政之道,服务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服务当代中国领导实践,努力推动中国特色领导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构建,促进领导力提升;
(五)认真办好“中国领导网”、“中国领导力”新媒体,及时传播领导科学研究的最新成果,搜集国内外有关领导科学问题研究的信息资料,为领导者和理论工作者提供信息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在本会开展的领导科学和领导力研究及实践业务方面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出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各项工作;
(九)制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1-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七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之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经2023年12月17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