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乐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乐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建设,综合指导全县城镇管理,负责城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编制、修订、审查、报批和实施;负责管理城乡测绘、城乡勘测测量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并指导全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各类专业规划。
(三)负责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监察工作;负责全县城镇供水、气、燃气用具经营管理、市政工程管理(办理挖掘证、占道证、广告许可证、排水许可证、城市路灯)和广告业务及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指导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镇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城镇环境综合治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区道路管理工作;负责城镇垃圾污水处理工作;负责城镇防洪设施建设工作。
(四)负责指导全县城乡房地产产权产籍、房政和房地产行业和物业管理工作,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负责并指导全县城乡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全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五)主管全县风景名胜区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城镇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全县县级以上风景名胜区重要建设项目定点和设计方案审查。
(六)指导和管理全县村镇建设;负责全县城镇建设规划的编制、修订、审查、报批和实施;承担全县小城镇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基本建设(含重点建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项目)的实施、协调;承担县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主管全县建筑业;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和室内外装饰装修市场准入、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文明施工、施工安全,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草拟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定并监督指导。
(九)主管全县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和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开工审批和招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和管理。
(十)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四川省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十一)负责制定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实施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负责指导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工作。
(十二)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协调全县建设系统的招商引资工作,以及劳务输出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全县城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十四)负责全县村镇建设工匠资质从业的培训管理;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和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报批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建设行业协会、学会的工作。
(十五)负责局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劳动工资、财务、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党群和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行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六)负责建设系统企业改革的组织实施和维护稳定工作。
(十七)督促建设系统企业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工作。
(十八)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制定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房政管理、市政公用事业、广告业、城镇监察与管理、勘测设计咨询业、装饰装修业、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改革方案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建设,综合指导全县城镇管理,负责城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编制、修订、审查、报批和实施;负责管理城乡测绘、城乡勘测测量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并指导全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各类专业规划。
(三)负责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监察工作;负责全县城镇供水、气、燃气用具经营管理、市政工程管理(办理挖掘证、占道证、广告许可证、排水许可证、城市路灯)和广告业务及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指导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镇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城镇环境综合治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区道路管理工作;负责城镇垃圾污水处理工作;负责城镇防洪设施建设工作。
(四)负责指导全县城乡房地产产权产籍、房政和房地产行业和物业管理工作,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负责并指导全县城乡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全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五)主管全县风景名胜区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城镇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全县县级以上风景名胜区重要建设项目定点和设计方案审查。
(六)指导和管理全县村镇建设;负责全县城镇建设规划的编制、修订、审查、报批和实施;承担全县小城镇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基本建设(含重点建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项目)的实施、协调;承担县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主管全县建筑业;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和室内外装饰装修市场准入、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文明施工、施工安全,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草拟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定并监督指导。
(九)主管全县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和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开工审批和招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和管理。
(十)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四川省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十一)负责制定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实施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负责指导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工作。
(十二)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协调全县建设系统的招商引资工作,以及劳务输出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全县城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十四)负责全县村镇建设工匠资质从业的培训管理;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和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报批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建设行业协会、学会的工作。
(十五)负责局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劳动工资、财务、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党群和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行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六)负责建设系统企业改革的组织实施和维护稳定工作。
(十七)督促建设系统企业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工作。
(十八)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的协调、文电处理和外事工作;负责局务各种会议的组织协调、新闻发布、政务信息和目标考核管理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管理文书档案,负责并指导全县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负责管理局机关固定资产、处理来信来访;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要、保密信访工作;负责公文处理和承办局行政会议等日常事务工作。
(二)政工股
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建设系统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考察、任免、职工调动、劳动劳资工作;负责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报批;管理建设教育工作,编制建设人才培训计划和行业教育发展规划;负责行业职工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负责局党委宣传、组织、统战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日常工作和承办党委会议;协调办理工会、妇女、计划生育、共青团、民兵等有关事务工作。
(三)计划财务审计股
组织编制建设系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按规定办理有关项目立项审查或审批;组织协调建筑业、房地产业和城市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编制工作;编制城建经费年度使用计划并监督使用;负责全县建筑系统各行业及局属各单位的财务管理、财会监督及审计工作;综合管理有关行业统计工作;负责本局固定资产管理;综合协调建设系统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以及建设系统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报批工作。
(四)政策法规股
负责组织建设系统的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和报批工作;指导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诉讼工作;审核建设行政处罚决定;负责建设系统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和咨询工作;组织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培训考试并协助县法制局颁证、验证工作。
(五)城乡规划股
研究制定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测绘工作、城镇规划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规划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负责对全县规划设计市场、规划设计单位的管理,指导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报批、组织实施城镇规划的监督、检查;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办理“一书两证”;承办城镇各类开发规划的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批全县历史文化名城(镇);负责全县测绘行业管理,指导并组织全县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实施;指导本县行政区域界限的测绘工作;负责全县测绘单位的测绘资格审查报批。
(六)建筑业管理股(挂渠县人民政府重点建设办公室、渠县人民政府散装水泥办公室及渠县建筑业劳务办公室牌子)。
负责全县建筑行业管理;拟定建筑业发展计划;指导局属建筑企业体制改革工作;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建设监理、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建筑业技术进步、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查、施工企业、建筑制品企业、装饰装修企业、电梯安装、塔机拆装、建设监理单位和招投标代理、工程代理、检测机构的资质认证和申报工作;负责建造师项目经理培训和资格认证;负责建筑业务人员培训考核和发证以及证书的使用管理;负责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管理;指导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对县外建筑企业进入县内经营建筑业进行审查、注册登记管理;参与组织协调建筑业参与国内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建设管理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基本建设体制改革方案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负责县内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的认定,参与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负责编制重点建设工程的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重点建设和大中型工程的年度实施情况;参与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备案、招标投标监督、工程概算调整;参与县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对全县散装水泥发展工作进行全面管理;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综合管理全县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工作;拟定行业发展及体制改革规划,执行产业及技术政策、技术标准以及规章制度;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全县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资质认证工作和参与以设计单位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的资质认证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审查工作。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和推广应用;对外来勘察设计单位进入县内承担勘察设计进行审查、注册登记管理;拟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的地方规范并组织实施;参与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指导全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拟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引进计划;管理行业科技成果和技术市场;指导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指导新型建筑材料、产品和研制开发“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以及建设科技信息管理;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管理。
(七)城市建设股(挂渠县人民政府节约用水办公室的牌子)。
指导城镇市政基础公用设施建设,拟定全县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包括园林环卫事业)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执行国家颁布的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章,指导城市道路、桥梁、供水、供气、供电、排水、广场、热力、电信、邮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残疾人、孤儿院、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雕塑、城市广告、公共场站路灯和挖掘、占用等工程建设项目的报批。审查《排水设施许可证》、《挖掘占道许可证》的核发。指导城市综合开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用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参与对市政工程企业资质、市政工程监理和市政工程设计资质审查报批工作;参与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参与县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指导物业管理执法监察资质认证,资质年检申报工作;负责城镇房屋拆迁执法监督工作。主管全县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化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县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重要建设项目定点、设计方案审查及报批工作;负责县级以上风景名胜区重要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以及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的审查报批工作;参与全县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指导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县级以上园林式单位的创建和管理;负责指导燃气具安装、《燃气销售许可证》、《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核发;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
指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并指导全县城乡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以及全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八)村镇建设股(挂渠县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全县村镇建设;负责和管理全县建制镇、集镇和村庄的规划、建设工作;审核“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制镇(含集镇)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组织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重点建制镇(含省市级试点镇)规划、编制、评审和报批;负责农村村民建房通用设计图推广;指导村镇统一开发建设、村容镇貌、环卫与绿化工作;指导乡镇的房屋及公用基础设施与施工;指导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工作;负责全县、村镇建筑个体工匠的业务培训和从业管理,负责全县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九)行政审批股
(十)总工办
单位地址
乐山市市中区滨河路98号
邮政编码:6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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