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品牌企业促进会

云南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云南品牌企业促进会是在省商务厅的领导下,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依法设立的,由一批有多年国内外市场营销工作经验的企业管理者,和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发起组成的一个跨行业、跨地区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促进会以云南省商务厅“YC”认定为先导,以树立企业品牌意识为核心,促进云南省中小企业发展。培育、认定、促进、保护现有的企业品牌;创立、扶持云南省名、特、优自主品牌;努力培植一个或数个具有一定世界知名度的品牌。提升会员企业文化素质和经营理念,通过广泛开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经济、技术的交流协作,促进技术、资金、市场、人才等资源的整合,以达成将名优品牌和企业推向国内及国际市场的目标。政府战略意图的执行者云南品牌企业促进会受云南省商务厅委托,具体承办“YC”认定工作,旨在把一批有特色的、优质的和具有核心竞争力、信誉良好的企业及产品逐步从没有品牌促进到成为品牌,从小品牌促进成为云南品牌、中国品牌。争取几年内在“YC”标识下打造几个国内及世界品牌,把更多的“云品”行销到国内及国际市场。

主要职责
1、政府战略意图的执行者云南品牌企业促进会受云南省商务厅委托,具体承办“YC”认定工作,旨在把一批有特色的、优质的和具有核心竞争力、信誉良好的企业及产品逐步从没有品牌促进到成为品牌,从小品牌促进成为云南品牌、中国品牌。争取几年内在“YC”标识下打造几个国内及世界品牌,把更多的“云品”行销到国内及国际市场。
2、企业品牌价值的提升者 云南品牌企业促进会的使命就是帮助云南省中、小企业开拓海内外市场,树品牌、推品牌、立品牌,最终目标是提升云南中、小企业品牌及产品的价值及扩大可持续发展空间。
3、品牌意识提高的推动者 以“YC”认定为核心,在集中资金力量开拓市场、营销产品,统一商标,形象及宣传,规范质量标准及生产工艺的基础上,为企业品牌的核心化,外延化打造平台。“YC”认定是对企业在自身产品质量,商业诚信,品牌意识,管理者及管理团队素养,环保安全意识、社会责任、社会贡献及社会效益的重新认识及提高的过程,同时也是对中、小企业建立品牌意识的推动过程。
4、市场开拓的引导者通过促进会的会员体系,在国内、国际的商务平台、信息平台、媒体多方位为通过“YC”认定的企业服务,开拓市场,使企业获得由品牌提升所带来的高生产率、高附加值及无形资产的增加,以及长久的市场占有率。
建设宗旨
以树立企业品牌意识为核心,促进云南省中小企业发展。培育、促进、认定、保护、现有的企业品牌;创立、扶持云南省名、特、优自主品牌;努力培植一个或数个具有一定世界知名度的品牌。提升会员企业文化素质和经营理念,推进云南省名品名店的发展和建设。通过广泛开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经济、技术的交流协作,促进技术、资金、市场、人才等资源的整合,以达到将名优品牌和企业推向省外及国际市场的目标。遵守国家宪法,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法规。
组织机构
办公室
人事处
法规处
规财处
外贸处
外事处
外资处
东盟处
市场处
运行处
商贸处
秩序处
服贸处
外经处
替代办
对外投资处
信息处
产业处(机电办)
口岸规划处
空水港处
陆路口岸处
党委
监察室
老干办
业务范围
1、树立品牌战略意识,开拓市场,举办或组织参加各类展览会、投资论坛、经贸洽谈会、高新技术推介会,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经济组织之间的联系与交流,为促进企业的国际化发展搭建良好平台。
2、为会员提供培训,并组织国内外商务考察,以学习国内外先进企业的生产管理经验,提高自身品牌发展意识,促进企业向高层次发展。
3、引进国际上先进的生产工艺及包装技术,为改变中小企业会员生产技术落后的状况创造条件。
4、根据会员的企业性质、业务范围及商品特性,提供加工、技改、银行、保险、商检、质检、植检、动检及卫检、出口退税等系列服务,以及对政府支持企业发展的优惠扶持等政策性规定提供咨询。
5、组织会员开展活动,以增强会员间的交流与互助。
6、开展云南省商务厅“YC”品牌标志认定。让通过“YC”品牌标志系列质量标准、信誉标准认定的商品和服务,冠以“YC”标志,并享有“YC”标志带来的权益。
7、办好会刊及网站,及时为会员提供产业政策、收集与发布市场信息。进行会内外的统计、调查,为企业和政府经济决策提供咨询和策划。
云南品牌企业促进会会员组成云南品牌企业促进会会员由两部份组成,第一部分为服务贸易性会员,如:银行、认证、物流、保险、咨询、广告、贸易、会展、培训、律师、会计师、策划师、电子商务等等企业,这些企业是服务贸易型企业,具有互补性和兼容性。第二部分是生产企业会员,如专做茶叶的会员,专做农产品的会员等等。首批会员主要是服务贸易型会员,云南省商务厅副厅长李极明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上当选为第一届理事会会长。今后随着促进会服务业务的扩展,还将吸收大批的生产企业会员。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云南品牌企业促进会。英文:Yunnan Brand Promotion Council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依法设立的,由云南省中小型品牌企业自愿结成的,为中小型企业提供非营利的专业性品牌及其关联服务的全省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以树立企业品牌意识为核心,促进云南省中小企业发展。培育、促进、认定、保护、现有的企业品牌;创立、扶持云南省名、特、优自主品牌;努力培植一个或数个具有一定世界知名度的品牌。提升会员企业文化素质和经营理念,推进云南省名品名店的发展和建设。通过广泛开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经济、技术的交流协作,促进技术、资金、市场、人才等资源的整合,以达到将名优品牌和企业推向省外及国际市场的目标。遵守国家宪法,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法规。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商务厅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中国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昆明国际会展中心商务中心2—11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树立品牌战略意识,拓展服务市场,举办或组织参加各类展览会、投资论坛、经贸洽谈会、高新技术推介会,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经济组织之间的联系与交流,为促进企业的国际化发展搭建良好平台。
2、为会员提供培训,并组织国内外商务考察,以学习国内外先进企业的生产管理经验,提高自身品牌发展意识,促进企业向高层次发展。
3、引进国际上先进的生产工艺及包装技术,为改变中小企业会员生产技术落后的状况创造条件。
4、根据会员的企业性质、业务范围及商品特性,提供加工、技改、银行、保险、商检、质检、植检、动检及卫检、出口退税等系列服务,以及对政府支持企业发展的优惠扶持等政策性规定提供咨询。
5、组织会员开展活动,以增强会员间的交流与互助。
6、开展云南省商务厅“YC”品牌标志认定。让通过“YC”品牌标志系列质量标准、信誉标准认定的商品和服务,冠以‘YC’标志,并享有‘YC’标志带来的权益。
7、办好会刊及网站,及时为会员提供产业政策、收集与发布市场信息。进行会内外的统计、调查,为企业和政府经济决策提供咨询和策划。
8、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授权与委托事项。
9、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在云南省辖区内,经过合法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和服务性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本会章程,向本会提出申请,经秘书处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由本会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接受本会的章程;
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4、在云南省内企业商品品牌、服务品牌建设及商品进出口方面有一定的影响;
5、 一定的经济实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有会员或各级商务部门的推荐;
3、 常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4、 交纳会费;
5、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关心本会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积极向本会刊物投稿;
(四)推荐本会会员;
(五)每年按规定的标准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二十名以上会员联名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重大议案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应及时讨论并作出答复;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本会常务理事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退会后,须向本会交回会员证。无特殊原因,经本会书面提醒不缴次年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损害本会利益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2/3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2/3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级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年度会费标准:一般会员单位1000元,理事单位5000元,常务理事单位7000元,副会长单位10000元,会长单位18000元。个人会员200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会的日常办公开支;
(二)组织有关活动的费用;
(三)编辑出版刊物、资料费用;
(四)购置本会固定资产;
(五)发放经本会聘任(请)的工作人员的工资;
(六)与本会工作有关的其他费用开支。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审查和审计机关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属全体会员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7年2月6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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