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省科技奖励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提高奖励质量,优化奖励结构,完善工作程序,增强科技奖励的导向性、权威性,更好地发挥科技奖励在促进我省自主创新中的激励作用,制定本方案。
全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建立健全全省科技奖励制度的总体要求,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改革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奖机制,构建既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又适应我省省情的科技奖励体系,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营造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全社会支持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推动全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凝聚创新合力。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不断改进完善科技奖励工作,更好调动全省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形成推动科技发展的强劲动力,为提升科技水平、促进创新体系建设、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建设创新型云南服务。
——激励自主创新。以激励自主创新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奖励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科学发现、具有重大原创性的技术发明、具有重大经济社会价值的科技创新成果,奖励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增强科技人员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创新内生动力。
——突出价值导向。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科技人员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加强科研道德和学风建设,健全科技奖励信用制度,鼓励科技人员争做践行社会诚信、严守学术道德的模范和表率。
——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把公开公平公正作为科技奖励工作的核心,增强奖励评审的学术性,明晰政府部门和评审专家的职责分工,评奖过程公开透明,鼓励学术共同体发挥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科技奖励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重点任务
(一)改革完善我省科技奖励制度
1.由推荐制改为提名制
取消由单位或个人自荐、推荐单位筛选推荐的奖励申报制度,改为实行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资格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有关部门提名的申报制度,不再受理自荐。
提名者承担推荐、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建立提名专家、提名机构和部门的资格管理、信用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2.建立定标定额的评审制度
定标。自然科学奖围绕原创性、公认度和科学价值,技术发明奖围绕首创性、先进性和技术价值,科技进步奖围绕创新性、经济社会价值和应用效益,分类制定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指标体系。提名者严格依据奖励等级标准条件提名,说明被提名者的贡献程度及奖项、等级建议。评审专家严格遵照评价标准评审,进一步提升获奖项目整体水平和含金量。
定额。省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数量不超过200项,其中,杰出贡献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实行限额评审。适当提高各等级奖项奖金标准。
3.调整奖励对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对象由“公民”改为“个人”,对获奖外国公民同样予以奖励。合理增加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获奖项目的奖励人数。
4.加强资格审查
进一步加强对完成人员和完成项目的资格审查。分类确定被提名科技成果的实践检验年限要求,杜绝中间成果报奖,同一成果不得重复报奖。
5.严格落实政府部门和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划分
省科技厅负责制定奖励评审规则、标准和程序,履行对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监督职能。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干涉专家评审,各级专家评审委员会履行对候选成果(人)的科技评审职责,对评审结果负责,充分发挥同行专家独立评审的作用。
6.增强奖励活动的公开透明度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奖,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向全社会公开奖励政策、评审制度、评审流程和指标数量,对候选项目及其提名者、评审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科技界监督。
7.健全科技奖励诚信制度
建立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实行诚信承诺机制,为各奖励活动主体建立科技奖励诚信档案,纳入科研信用体系。对违规的责任人和单位,记入科技奖励诚信档案,视情节轻重予以公开通报、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参与省级科技奖励活动资格等处理;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8.强化奖励的荣誉性
禁止使用省科学技术奖名义进行各类虚假或夸大事实的营销、宣传等活动。对违规广告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获奖成果的应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安全和人民健康。对违反规定,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强化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科技拔尖人才、优秀成果、杰出团队,弘扬崇尚科学、实事求是、鼓励创新、开放协作的良好社会风尚,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对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模糊宣传误导公众。
(二)引导我省科学技术奖高质量发展
除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外,省以下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直各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已设奖项的应及时清理并取消。
(三)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坚持公益化、非营利性原则,引导社会力量设立目标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遵守国家法规、维护国家安全、严格自律管理的科技奖项,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于具备一定资金实力和组织保障的奖励,鼓励向国际化方向发展,逐步培育若干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知名奖项。
支持我省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在省内设立规范的科学技术奖,鼓励民间资金支持科技奖励活动。逐步构建信息公开、行业自律、政府指导、第三方评价、社会监督、合作竞争的有效模式,提升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整体实力和社会美誉度。
省科技厅指导社会力量规范设奖,在省科技厅网站将规范运行的社会力量设奖名单向社会公开,并联合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社会力量设立的奖项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组织实施
(一)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公布后,由省科技厅、法制办负责修订完善《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修订完善《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从规章制度层面贯彻落实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
(二)省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具体实施工作中的提名规则和程序、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奖励数量和类型结构、评审监督、异议处理等问题,由省科技厅研究制定有关办法;奖金调整问题,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研究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三)除省科学技术奖外,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各类科学技术奖由各设奖单位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自行清理并取消。被清理和取消的奖项如设立依据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应及时完成有关设立依据的修订或废止工作。
(四)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等部门,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技奖励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五)关于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问题,由省科技厅牵头,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研究制定监管措施,并会同有关方面建立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印发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3日
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省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营造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云南省人民政府于近日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18〕98号)。为便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等更好地理解我省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任务和内容,凝聚人心,积极营造创新环境,现就相关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7年5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方案》),提出进一步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引导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高质量发展,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健康发展,要求各地要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改革的方向、抓紧制定具体改革方案,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之后,按省委、省政府要求,由省科技厅负责结合云南省情制定我省的实施方案。期间,向16个州、市人民政府和相关省属部门、省科学技术奖评委征集了意见。最后,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印发实施《云南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改革的重点任务
《方案》提出了3项我省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重点任务。一是改革完善我省科技奖励制度;二是引导我省科学技术奖高质量发展;三是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一)改革完善我省科技奖励制度
这项任务是《方案》的重点,主要包括8个方面的内容:奖励申报由推荐制改为提名制;建立定标定额的评审制度;调整奖励对象要求;加强资格审查;严格落实政府部门和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划分;增强奖励活动的公开透明度;健全科技奖励诚信制度;强化奖励的荣誉性。
(二)引导我省科学技术奖高质量发展
这项任务的重点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方案》,除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外,省以下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直各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已设奖项的应及时清理并取消。
(三)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这项任务的目的是为了鼓励民间资金支持科技奖励活动,引导包括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内的各种社会力量参与设立规范的科技奖项,全方位营造创新环境。
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几项具体措施和内容
(一)由推荐制改为提名制
该项改革措施是与以往奖励制度相比变化最明显的一项。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今后不再由项目完成单位自荐,然后推荐单位审核后推荐报奖,改由具备资格的提名者主动通知被提名者申报奖励,没有被提名的项目自荐不予受理。实施提名制一方面是学习诺贝尔奖等国际知名科学技术奖的做法,另一方面是加大行业专家的话语权。提名制的实施将促进提名者加强平时调研,深入基层调查、了解,使实施效果好、知名度高的项目更容易脱颖而出。
(二)调整奖金
我省现行的奖金标准是2009年制定的,从顺应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我们将适度提高奖金标准,增强科技人员的获得感。具体调整数额将在后续的《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过程中确定。
(三)调整奖励对象
1.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这三大奖的奖励对象由“公民”改为“个人”。
“公民”强调是拥有中国国籍的人员,“个人”则没有国籍限制。这个改变体现了我省包容、开放的姿态,意味着只要是在为我省的发展作贡献,即使科学家没有中国国籍,他的项目也可以参加我省科技奖励评审。在实际工作中,这个变化将解决以往中外合作项目只奖励中国公民,不奖励外国公民,变相否认国外人员贡献的问题。
2.合理增加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获奖项目的奖励人数。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的获奖项目数量按照杰出贡献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顺序逐级增加,呈现正金字塔形。考虑到项目实施的难易程度,每个项目的奖励人数则正好相反,呈现倒金字塔形,高等级获奖项目的奖励人数要多于低等级获奖项目的奖励人数。
同时,2010年以来我省按照国家奖的做法,同等级不同奖种的获奖项目奖励人数不同。其中,科技进步奖最多,每项奖励人数比同等级的技术发明奖多2人,比自然科学奖多4人。经过几年的运行,我们发现自然科学奖和技术发明奖的奖励人数偏少,如技术发明奖三等奖每项奖励人数只有5人,自然科学奖三等奖每项奖励人数只有3人,会导致部分完成人员不能得到奖励。从公平角度出发,这次《方案》提出合理增加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获奖项目的奖励人数。具体奖励人数将在后续的《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过程中确定。
(四)引导我省科学技术奖高质量发展
《方案》中提出,除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外,省以下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直各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已设奖项的应及时清理并取消。出台这项政策主要是因为《国务院方案》明确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单独设立一项),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可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除此之外,国务院其他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这项政策对我省当前的科技奖励工作影响较大,因为全省16个州(市)均设立有科学技术奖,129个县(市、区)中有65个设立了科学技术奖,按照《方案》,这些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均要予以取消。短期来看,对基层科技人员有一定负面影响,但从长远看,对提高国家和省级科技奖励的权威性效果明显,并将推动基层科技人员攻坚克难,提高科研质量,向高等级奖励发起冲击,带动我省科技水平整体提升。
(五)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从国家层面来讲,希望全社会都关注科技创新,营造一个良好的创新环境,带动更多的人投身科技事业。所以《方案》提出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鼓励民间资金支持科技奖励活动。对于这项工作来说,如何使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规范运行是重点。为此,《方案》中明确提出不允许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要求奖项以公益化、非营利性为原则,并将规范运行的社会力量设奖名单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省科技厅还要联合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社会力量设立的奖项进行监督和指导。通过这些措施把经济实力差,难以长期维持,以及期望从报奖人员身上牟利的不规范奖项予以淘汰,把资金实力和组织保障都较强的社会力量设奖逐步培育成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知名奖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