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处分

具有法定权限的机关对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公务员实施的制裁措施

公务员处分是指具有法定权限的机关对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制裁措施。

条件
公务员违反纪律,就应当施以行政处分,予以惩戒。对公务员施以行政处分,是基于公务员一定违法违纪行为所做出的。公务员违法违纪是指尚未构成犯罪,或虽构成犯罪,但依法没有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应当施以行政处分的行为。《公务员法》第55条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公务员违纪惩戒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实施了违纪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公务员法》第53规定了公务员必须遵守的16条纪律。公务员实施了违纪行为,是指公务员出于故意或过失违反了公务员16条纪律规定的某项条款的行为。公务员违纪行为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积极的作为,如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也可是消极的不作为,如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作为或是不作为,都必须是公务员已经实施的行为,并由此造成了一定的后果。如果公务员违纪行为只表现为思想意识活动,而实际并未实施违纪行为就不构成违纪行为。
2.违纪行为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公务员违反纪律的行为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或者虽然构成了犯罪,但尚为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如果公务员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依法达到了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就构成了犯罪。构成犯罪的,就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存在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违纪的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就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行为不慎,以致发生了违纪行为。无论公务员故意还是过失引起的违纪,行为人都要承担违纪责任。一般对公务员是否违纪的认定,通常以因果联系的原则来归责。如公务员一般的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且情节显著轻微的违纪行为,经过过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纪律处分。
种类
限《公务员法》第56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规定中的“降级”与“职务升降”一章中规定的降职不同,“职务升降”一章中第47条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该规定所指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即降职不属于行政处分的性质,是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而给公务员带来的不利后果。
1.警告。警告适用于轻微违纪行为,违纪后果影响较小的情形。时间为6个月。
2.记过。记过是一种将公务员过错记录在案,使其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的处分形式。时间为12个月。
3.记大过。记大过是一种比记过更严重的行政处分。时间为18个月。
4.降级。降级是降低公务员现任职务级别,使其遭受一定的物质利益损失和精神压力的处分形式。时间为24个月。
5.撤职。撤职即解除公务员现任职务的一种处分形式,适用于违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公务员。时间也是24个月。
6.开除。开除即对现职公务员开除公职、予以除名,不再拥有公务员身份。开除是对公务员最严重的惩戒,适用于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公务员。被处以开除处分的公务员,根据《公务员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今后将不能再被录用为公务员。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0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要求
(一)公务员处分的原则
1.事实清楚
事实清楚是指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必须清楚,这是对违纪行为正确定性量纪的客观基础。定案的事实不能前后矛盾、牵强附会、含糊不清,更不能把一些捕风捉影、道听途说,甚至无中生有、颠倒是非、随意夸大或缩小的材料,作为定案所依据的事实。
2.证据确凿
证据确凿是指收集的证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是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确凿包含有四个层次的内容:一是证据必须真实,所取得的证据要能经得起现实和历史的检验。二是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的联系,与案件没有联系的任何事物,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三是证据必须充分,必须能够将案件中所认定的违纪事实证明清楚,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四是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排除。需要强调的还有,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确凿,不能认定违纪;证据充分、确凿,即使犯错误的本人拒不承认,也可以认定违纪。
3.定性准确
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违纪人员或者违纪单位所犯错误事实的性质的认定确实无疑。准确地判定案件的性质,是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前提,直接关系到纪律能否得以正确执行。办案人员要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来认定案件的性质,切忌将此行为认定为彼行为。定性不准,必然会导致对案件的错误处理。
4.处理恰当
处理恰当是指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违纪行为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一贯工作表现等,依法给予违纪行为人恰当的处理,轻重适度,不枉不纵。处理是执行纪律的最后一个环节。犯错误人员是否受到应有的处分,给予的处分是否恰当,对于正确执行政纪,惩处违纪行为,挽救犯错误人员,教育广大公务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程序合法是指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整个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程序不合法也会使处分无效。程序合法原则是《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处分规定的新增原则。近年来,办案人员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较为严重,由于程序不合法,导致办理案件缺乏公信力,严重损害了处分对象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务员法》将“程序合法”作为对公务员处分的基本原则予以明确规定。程序合法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对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二是案件调查处理程序中每个阶段的任务、手续、要求都是法定的,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对案件的调查处理要求做到程序合法,是客观公正地调查处理案件的根本保证,与遵守实体性规定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只有达到程序合法的要求,才能保证处分决定机关正确履行职责,保障被调查处理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实际工作中,人们往往忽视程序性规定的重要性,认为程序严格会束缚手脚,影响办案效率,这是十分有害的。因此,处分决定机关要在注重把好事实关、定性处理关的同时,也必须把好程序关。
6.手续完备
手续完备是指案件查处过程中必须具备的书面材料,要完整、全面和准确、,这是程序合法的一部分。例如,初查审批手续、立案审批手续、调查报告、处分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复核决定书等必须齐全完整。手续完备是对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公务员处分工作公正、公平原则的体现。
(二)公务员处分的程序
机关在调查处理公务员的违纪行为并对公务员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决定时,一般采取下列程序办理。
1.初查
初查是指处分决定机关在正式立案之前,采取一定的措施,确认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活动,也就是初步确认公务员是否犯有违法违纪行为,并是否有必要追究纪律责任。
2.立案
立案是指机关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经过初查后,认为存在违法违纪的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决定案件成立、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调查取证是指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的一系列活动。
被调查的公务员,并听取其陈述、申辩对已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是程序合法原则的必然要求。调查人员履行了此项义务,被调查人员才能进行陈述和申辩,因此调查人(办案人)向公务员告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是保护被调查公务员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5.作出处分决定或者撤销案件
作出处分决定,是指经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后作出给予公务员处分的决定。撤销案件,是指经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认为被调查的公务员的行为不构成违法违纪,或者有其他法定事由不应当给予公务员处分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6.书面通知
书面通知是指对公务员的处分决定作出之后,为了使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知晓,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通知是为了保证处分决定的正确执行,也是为了保护被处分公务员的救济权利,使其能够提出申诉或者采取其他救济渠道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公务员处分的法律后果
处分的法律后果,是指受处分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在晋升工资档次、级别、职务上所受到的影响。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受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但可以晋升工资档次。受警告处分以外的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而且也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其中,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职务层次重新确定职务,并按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
(四)公务员处分的期间
处分期间,是指处分决定的执行期限,也即处分的法律后果的影响期间。根据规定,警告的处分期间为六个月;记过为十二个月;记大过为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为二十四个月。
(五)公务员解除处分的规定
1.受到开除处分的法律后果
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任何机关不得重新录用其为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的人员,其违纪的性质,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以及本人的素质、表现都不适宜再留在党政机关,也不宜再重新录用为公务员。否则,不仅不利于对公务员的教育,不利于维护公务员的形象,更不能保证机关的正常运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也都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不能再录用为法官、检察官和人民警察。
2.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的解除
第一,解除处分的条件。受到开除处分的公务员已经解除与机关的人事关系,因此不涉及解除处分的规定。对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的解除,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处分期满;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即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并能够改正错误;设有在处分期间发生违纪行为。只有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才能解除公务员的处分。
第二,解除公务员处分的机关。解除公务员处分的机关应是作出该处分决定的机关。如果原处分决定机关被撤销,则由承接该处分决定的机关作出;如果原处分决定机关分立,则解除处分应当由从原处分机关分立出的与该公务员有人事关系的机关解除处分。
第三,解除处分的形式要件。解除处分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达该公务员。
3.解除处分后的影响
解除处分后,受处分的公务员的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档次不再受到原处分的影响,其权利、义务与未受处分公务员没有任何不同。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在处分期满后,不能误认为要恢复其在受处分前的级别或职务,而是指今后的晋级、晋职应当在受处分后新确定的级别和职务的基础上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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