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

201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文件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是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文件。

文件全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
殡葬改革是破千年旧俗、树一代新风的社会改革,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党风政风民风。为发挥广大党员、干部带头示范作用,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老一辈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积极倡导下,在各级党委和政府大力推动下,广大党员、干部带领群众积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革除丧葬陋俗,树立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殡葬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近年来,一些丧葬陋俗死灰复燃,封建迷信活动重新活跃,突出表现在:火葬区遗体火化率下滑、骨灰装棺再葬问题突出,土葬改革区乱埋乱葬、滥占耕地现象严重,浪费了大量自然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重殓厚葬之风盛行,盲目攀比、奢侈浪费现象滋生蔓延,加重了群众负担;少数党员、干部甚至个别领导干部利用丧事活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热衷风水迷信,修建大墓豪华墓,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这些现象亟须整治。
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是移风易俗,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的应尽责任;是推动文明节俭治丧,减轻群众丧葬负担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树立党和政府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是解决人口增长与资源环境矛盾,造福当代和子孙后代,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完善政策措施,逐步形成党员和干部带头、广大群众参与、全社会共同推动的殡葬改革良好局面。
二、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积极推动殡葬改革
(一)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树立时代风尚。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要在殡仪馆或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采用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发放生平等方式哀悼逝者,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对于逝者生前有丧事从简愿望或要求的,家属、亲友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
(二)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火葬区,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在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去世后遗体应当在公墓内集中安葬,不得乱埋乱葬。无论是在火葬区还是在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都应当带头实行生态安葬,采取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积极参与骨灰撒散、海葬或者深埋、不留坟头。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
(三)带头文明低碳祭扫,传承先进文化。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祭奠、低碳祭扫,主动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故人,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文化,不得在林区、景区等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积极参与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现代追思活动,带头祭扫先烈,带领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
(四)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弘扬新风正气。党员、干部要积极主动宣传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文明新风。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要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决不允许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
三、大力营造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作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以党员、干部带头为引领,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自觉性。组织部门要注意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宣传、文明办等部门要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工商、林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基本殡葬服务供给,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措施,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督促党员、干部破除丧葬陋俗,加快推动殡葬改革。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以及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
(二)注重统筹规划,提高保障水平。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立足实际,制定和完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殡葬改革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人口、耕地、交通等情况,科学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统筹确定殡葬基础设施数量、布局、规模和功能。加大投入,重点完善殡仪馆、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网络,为推动殡葬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三)完善法规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加快修订《殡葬管理条例》,健全基本殡葬服务保障、殡葬服务市场监管、丧事活动管理执法等方面制度。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对乱埋乱葬、违规建墓等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积极建立殡葬改革激励引导机制,实行生态安葬奖补等奖励政策。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四)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深入宣传殡葬法规政策,普及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大力宣传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先进典型,传播正能量。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曝光负面案例,努力营造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文件解读
现实意义
殡葬改革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社会习俗改革,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党风政风民风。在当前殡葬改革的新形势下,《意见》的出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并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体现社会习俗改革的一般规律,是促进我国殡葬改革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殡葬改革是破千年旧俗、树一代新风的社会改革,在推行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传统观念阻力大、思想认识不统一等问题。因此,我国的殡葬改革始终坚持循序渐进、积极稳妥的原则,由倡导到依法管理、从党内到党外、由干部到群众而逐步发展。早在1956年4月27日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毛泽东等151位老一辈党和国家领导人就签名倡议身后实行火葬,不保留遗体,并且不建坟墓,从此拉开了殡葬改革的帷幕。到1978年,全国年均遗体火化率接近20%。改革开放后,在各种思潮冲击下,丧葬陋俗有所抬头,1982年全国遗体火化率降至14.5%。198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党组《关于共产党员应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葬的报告》,对共产党员带领广大群众参与殡葬改革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有效扭转了当时火化率下滑、丧葬陋俗抬头的局面。1985年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1997年《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殡葬改革逐步被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2005年全国遗体火化率一度达到53%,文明节俭办丧事渐成风尚,殡葬改革成效明显。殡葬改革的发展历程表明,党员、干部带头是殡葬改革的重要先导和动力之源,是殡葬改革顺利推行并取得长足进步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
当前,伴随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殡葬改革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2012年全国火化率下滑到49.5%,违规土葬、滥占耕地、骨灰装棺再葬、重敛厚葬等问题日渐突出,殡葬改革面临着严峻挑战。此时,中央专门发文要求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是对我们党推动殡葬改革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是对新时期坚持殡葬改革方向发出的强有力信号,有利于统一全党全社会对殡葬改革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狠刹殡葬领域奢靡低俗之风,这在我国殡葬改革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二)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是立足我国国情、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
我国是人口大国,人多地少、资源紧缺是基本国情,人均耕地面积不足1.4亩,排名世界第126位。特别是随着国家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步伐加快,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中央对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农业集约化经营和城镇化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节约土地资源,严守耕地红线,保护生态环境,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成为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
当前殡葬改革中存在的违规土葬、骨灰装棺再葬、乱埋乱葬、修建大墓豪华墓等问题,占用了大量耕地、林地,白化了很多山头、山林,耗费了大量木材、石材、水泥,造成了自然资源浪费、生态环境破坏的不良后果。在这种情况下,中央要求党员、干部带头移风易俗,在坚持火化的前提下,推动骨灰、遗体节地生态安葬,是充分发挥殡葬改革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中应有作用的重要举措,是缓解人口发展与资源环境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这也正是殡葬改革“既为当代发展着想、更为子孙后代着想”的使命所在。
历史意义
(三)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是坚持以党风政风带动民风、净化社会风气、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途径。
从人类文明进步的演化进程看,殡葬活动是人类自我意识觉醒、走向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历代社会传递亲情、传承文化的有益载体,但也因风俗习惯的传承性和历史惰性,很容易为传统陋俗、不良风气提供寄生和滋长的土壤。我们党一贯倡导通过婚丧嫁娶等社会习俗改革,端正党风政风,净化社会风气。在我国,党员、干部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中坚力量,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既是党员、干部移风易俗、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的应尽责任,也是加强党风政风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必然要求。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殡葬活动中是否模范遵守国家殡葬法规政策、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是否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抵制丧葬陋俗和大操大办之风,不仅会影响到殡葬改革推行的效果,也反映了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特别是在当前全党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之际,中央要求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彰显了我们党坚持从严治党、带头改进作风、以实际行动凝聚党心民心的坚定决心,是反对“四风”行动中着眼于规范约束党员、干部丧事行为,整治不良治丧之风,净化社会风气的有力举措。
政策要求
《意见》按照丧事活动的程序和规律,从殡、葬、祭以及宣传引导四个方面,对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提出了全面系统的要求,不仅对党员、干部依法规范治丧行为予以明确指引,也对规范广大群众治丧行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同时,适应新形势新情况,对规范丧事活动亮出了一些新理念、新要求、新提法,体现了以人为本、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
(一)对于丧事活动,要求文明节俭。针对当前丧事活动中存在的大操大办、奢侈浪费、迷信低俗等问题,《意见》首次对党员、干部应用治丧场所、哀悼形式、治丧方式进行了全面规范,着力发挥党员、干部在文明节俭办丧事、树立社会新风尚方面的引领作用。在治丧场所方面,要求在殡仪馆或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在哀悼形式方面,要求采用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发放生平等行为哀悼逝者,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在治丧方式方面,要求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简朴。在丧事简办方面,要求尊重支持逝者生前丧事从简愿望和要求。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这些规定体现了现代生活方式和节奏,对治丧方式和行为文明、快捷的要求,体现了打破陈规旧俗、勇于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
(二)在坚持推行火化前提下,要求对骨灰遗体节地生态安葬。针对当前违规土葬、骨灰装棺再葬、乱埋乱葬等现象,以及由此造成的占用耕地、破坏山林、浪费资源、加重群众负担等问题,《意见》首次根据火葬区、土葬改革区以及少数民族地区不同特点,对不同区域党员、干部带头实行生态节地安葬,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突出了殡葬改革在保护资源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中的重要作用。在火葬区,要求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在土葬改革区,要求党员干部去世后遗体在公墓内集中安葬,不得乱埋乱葬。在安葬形式上,要求所有党员、干部都应带头实行生态安葬,采取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积极参与骨灰撒散、海葬或者做到深埋不留坟头。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
(三)在祭奠缅怀方面,推行文明低碳做法。针对近些年来、特别是清明节被纳入为国家法定假日以来,祭扫活动高度集中,烧纸化钱、燃放鞭炮甚至焚烧低俗纸扎祭品等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精神污染以及带来的巨大安全隐患,《意见》首次要求党员干部带头改变传统祭扫习惯,实行文明低碳祭扫,带头祭扫先烈,提升殡葬活动中精神传承的人文内涵。在祭扫方式上,要求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故人,积极参与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现代追思活动,不得在林区、景区等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在祭扫内涵上,要求带头祭扫先烈,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文化,带领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这些规定体现了对殡葬活动传递思想内涵和人文价值的高度重视,必将推动殡葬活动从注重保存实物向保存人生文化转型提升。
(四)在宣传引导方面,强化对与党员、干部关系密切者治丧行为的约束。针对一些党员干部对亲属的不良治丧行为教育、提醒、约束不够,对其他相关人员正面影响不足的问题,《意见》首次强化领导干部对与自身关系密切者治丧行为的约束责任,强调党员干部带头弘扬新风正气的应尽义务。对普通党员、干部,要求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文明新风。对领导干部,要求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要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决不允许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这些规定促进党员干部增强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责任意识,在殡葬活动中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贯彻落实
推动殡葬改革,是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职责。民政部门作为殡葬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带头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社会各方,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推动殡葬改革,改进殡葬管理,完善殡葬服务。
(一)加强学习宣传,强化舆论引导。民政部已经以明传电报形式下发了《关于迅速开展宣传和学习两办〈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宣传和学习领会《意见》精神作为当前殡葬工作的首要任务,立即组织民政系统干部职工和广大群众开展学习活动,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采取灵活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社会宣传,把中央关于推动殡葬改革的声音传送到所有城乡居民,让文明节俭治丧、生态节地安葬、文明低碳祭扫的新理念、新要求家喻户晓,体现在广大党员干部以身作则的行动中,并扎根落实在基层。
(二)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殡葬改革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基本服务保障、丧事活动管理、殡葬用品和服务市场监管等诸多方面,需要各级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全面负责、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广泛参与,形成推动殡葬改革的合力。为落实好《意见》各项任务要求,民政部门要主动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完善殡葬设施规划、加强殡葬公共服务供给、保障基本殡葬服务、规范殡葬服务市场、加强殡葬行为和丧事活动管理。同时,充分发挥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推动建立协调统一、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确保殡葬改革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三)注重统筹规划,强化服务保障。要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的统筹规划,增强殡葬改革的系统性和协同性。在科学核定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划分的基础上,加紧制定殡葬设施建设规划,重点加大对殡仪馆、火葬场、公益性公墓及骨灰堂等基本殡葬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的投入,为推行殡葬改革提供重要依托和载体,为满足群众基本治丧需求提供基础保障。要进一步缩小城乡、地域之间殡葬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差距,逐步消除不同人群间基本殡葬服务保障水平的差异。
(四)完善惠民政策,强化激励引导。按照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遵循分类指导、统筹兼顾的原则,加快完善惠民殡葬政策,落实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措施,着重做好面向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的惠民政策实施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低收入群众,以至扩大到所有城乡居民和非户籍常住人口。同时,加快建立殡葬改革激励引导机制,把骨灰存放、树葬、深埋、海撒等不占或少占地的骨灰处理方式,以及土葬改革区采取深埋不留坟头、集中生态安葬和自愿实行火葬行为,逐步纳入奖补范围,加大奖补力度,鼓励更多群众接受和参与生态安葬。
(五)完善法规制度,强化督查落实。推动尽快修订《殡葬管理条例》,充分体现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等时代要求,增强推动殡葬改革的法制保障。建立和完善基本殡葬服务供给、殡葬服务监管、丧事活动管理等基本制度和殡葬服务市场规范、公墓建设管理、殡葬违法行为治理、党员干部丧事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查处等具体规定,适应深化殡葬改革的需要,适应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积极回应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殡葬改革的关切和人民群众的期待,促进殡葬改革在法治轨道上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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