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

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等7部门发布的意见

2016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分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意义;大力发展绿色信贷;推动证券市场支持绿色投资;设立绿色发展基金,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动员社会资本;发展绿色保险;完善环境权益交易市场、丰富融资工具;支持地方发展绿色金融;推动开展绿色金融国际合作;防范金融风险,强化组织落实9部分35条。

简介
发展绿色金融,是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要通过创新性金融制度安排,引导和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绿色产业,同时有效抑制污染性投资。要利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关政策为绿色发展服务。要加强对绿色金融业务和产品的监管协调,完善有关监管规则和标准。
经国务院同意,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随着《指导意见》的出台,中国将成为全球首个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的经济体。
《指导意见》强调,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主要目的是动员和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同时更有效地抑制污染性投资。构建绿色金融体系,不仅有助于加快我国经济向绿色化转型,也有利于促进环保、新能源、节能等领域的技术进步,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升经济增长潜力。
《指导意见》提出了支持和鼓励绿色投融资的一系列激励措施,包括通过再贷款、专业化担保机制、绿色信贷支持项目财政贴息、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等措施支持绿色金融发展。
《指导意见》明确了证券市场支持绿色投资的重要作用,要求统一绿色债券界定标准,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开发绿色债券指数、绿色股票指数以及相关产品,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此外,《指导意见》还提出发展绿色保险和环境权益交易市场,按程序推动制订和修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支持发展各类碳金融产品,推动建立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发展各类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
《指导意见》支持地方发展绿色金融,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专业化绿色担保机制、设立绿色发展基金等手段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绿色产业。同时,还要求广泛开展绿色金融领域国际合作,继续在二十国集团(G20)框架下推动全球形成共同发展绿色金融的理念。
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对支持绿色产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绿色金融的需求不断扩大。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从经济可持续发展全局出发,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支持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意义
(一)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二)绿色金融体系是指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关政策支持经济向绿色化转型的制度安排。
(三)构建绿色金融体系主要目的是动员和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同时更有效地抑制污染性投资。构建绿色金融体系,不仅有助于加快我国经济向绿色化转型,支持生态文明建设,也有利于促进环保、新能源、节能等领域的技术进步,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升经济增长潜力。
(四)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需要金融、财政、环保等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支持,通过建立适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解决项目环境外部性问题。同时,也需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加大创新力度,通过发展新的金融工具和服务手段,解决绿色投融资所面临的期限错配、信息不对称、产品和分析工具缺失等问题。
二、大力发展绿色信贷
(五)构建支持绿色信贷的政策体系。完善绿色信贷统计制度,加强绿色信贷实施情况监测评价。探索通过再贷款和建立专业化担保机制等措施支持绿色信贷发展。对于绿色信贷支持的项目,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支持。探索将绿色信贷纳入宏观审慎评估框架,并将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指标评价结果、银行绿色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纳入相关指标体系,形成支持绿色信贷等绿色业务的激励机制和抑制高污染、高能耗和产能过剩行业贷款的约束机制。
(六)推动银行业自律组织逐步建立银行绿色评价机制。明确评价指标设计、评价工作的组织流程及评价结果的合理运用,通过银行绿色评价机制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做好环境风险管理。对主要银行先行开展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将绿色银行评价范围扩大至中小商业银行。
(七)推动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总结前期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扩大参与机构范围,规范绿色信贷基础资产遴选,探索高效、低成本抵质押权变更登记方式,提升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流动性,加强相关信息披露管理等举措,推动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常态化发展。
(八)研究明确贷款人环境法律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借鉴环境法律责任相关国际经验,立足国情探索研究明确贷款人尽职免责要求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适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九)支持和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符合绿色企业和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优化授信审批流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绿色企业和项目加大支持力度,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绿色信贷成本。
(十)支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资产质量压力测试时,将环境和社会风险作为重要的影响因素,并在资产配置和内部定价中予以充分考虑。鼓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环境高风险领域的贷款和资产风险敞口进行评估,定量分析风险敞口在未来各种情景下对金融机构可能带来的信用和市场风险。
(十一)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等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企业环境信息的共享机制,为金融机构的贷款和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三、推动证券市场支持绿色投资
(十二)完善绿色债券的相关规章制度,统一绿色债券界定标准。研究完善各类绿色债券发行的相关业务指引、自律性规则,明确发行绿色债券筹集的资金专门(或主要)用于绿色项目。加强部门间协调,建立和完善我国统一的绿色债券界定标准,明确发行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和监管安排等。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发行绿色债券和相关产品,提高核准(备案)效率。
(十三)采取措施降低绿色债券的融资成本。支持地方和市场机构通过专业化的担保和增信机制支持绿色债券的发行,研究制定有助于降低绿色债券融资成本的其他措施。
(十四)研究探索绿色债券第三方评估和评级标准。规范第三方认证机构对绿色债券评估的质量要求。鼓励机构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参考绿色评估报告。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在信用评级过程中专门评估发行人的绿色信用记录、募投项目绿色程度、环境成本对发行人及债项信用等级的影响,并在信用评级报告中进行单独披露。
(十五)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在符合发行上市相应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发行上市。支持已上市绿色企业通过增发等方式进行再融资。
(十六)支持开发绿色债券指数、绿色股票指数以及相关产品。鼓励相关金融机构以绿色指数为基础开发公募、私募基金等绿色金融产品,满足投资者需要。
(十七)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对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上市公司,研究制定并严格执行对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企业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重大环境事件的具体信息披露要求。加大对伪造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的惩罚力度。培育第三方专业机构为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提供环境信息披露服务的能力。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采集、研究和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与分析报告。
(十八)引导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产品。鼓励养老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开展绿色投资,鼓励投资人发布绿色投资责任报告。提升机构投资者对所投资资产涉及的环境风险和碳排放的分析能力,就环境和气候因素对机构投资者(尤其是保险公司)的影响开展压力测试。
四、设立绿色发展基金,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动员社会资本
(十九)支持设立各类绿色发展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中央财政整合现有节能环保等专项资金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投资绿色产业,体现国家对绿色投资的引导和政策信号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区域性绿色发展基金,支持地方绿色产业发展。支持社会资本和国际资本设立各类民间绿色投资基金。政府出资的绿色发展基金要在确保执行国家绿色发展战略及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投资管理。
(二十)地方政府可通过放宽市场准入、完善公共服务定价、实施特许经营模式、落实财税和土地政策等措施,完善收益和成本风险共担机制,支持绿色发展基金所投资的项目。
(二十一)支持在绿色产业中引入PPP模式,鼓励将节能减排降碳、环保和其他绿色项目与各种相关高收益项目打捆,建立公共物品性质的绿色服务收费机制。推动完善绿色项目PPP相关法规规章,鼓励各地在总结现有PPP项目经验的基础上,出台更加具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鼓励各类绿色发展基金支持以PPP模式操作的相关项目。
五、发展绿色保险
(二十二)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按程序推动制修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保险监管机构发布实施性规章。选择环境风险较高、环境污染事件较为集中的领域,将相关企业纳入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鼓励保险机构发挥在环境风险防范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企业开展“环保体检”,并将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通报环境保护部门,为加强环境风险监督提供支持。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程序和技术规范,指导保险公司加快定损和理赔进度,及时救济污染受害者、降低对环境的损害程度。
(二十三)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建立完善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巨灾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研发环保技术装备保险、针对低碳环保类消费品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森林保险和农牧业灾害保险等产品。积极推动保险机构参与养殖业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建立农业保险理赔与病死牲畜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
(二十四)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参与环境风险治理体系建设。鼓励保险机构充分发挥防灾减灾功能,积极利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研究建立面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主体的环境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实时开展风险监测,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及时提示风险隐患,高效开展保险理赔。鼓励保险机构充分发挥风险管理专业优势,开展面向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环境风险管理知识普及工作。
六、完善环境权益交易市场、丰富融资工具
(二十五)发展各类碳金融产品。促进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有国际影响力的碳定价中心。有序发展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碳租赁、碳债券、碳资产证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探索研究碳排放权期货交易。
(二十六)推动建立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水权等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在重点流域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领域,合理推进跨行政区域排污权交易,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加强排污权交易制度建设和政策创新,制定完善排污权核定和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推动建立区域性及全国性排污权交易市场。建立和完善节能量(用能权)、水权交易市场。
(二十七)发展基于碳排放权、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等各类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拓宽企业绿色融资渠道。在总结现有试点地区银行开展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经验的基础上,确定抵质押物价值测算方法及抵质押率参考范围,完善市场化的环境权益定价机制,建立高效的抵质押登记及公示系统,探索环境权益回购等模式解决抵质押物处置问题,推动环境权益及其未来收益权切实成为合格抵质押物,进一步降低环境权益抵质押物业务办理的合规风险。发展环境权益回购、保理、托管等金融产品。
七、支持地方发展绿色金融
(二十八)探索通过再贷款、宏观审慎评估框架、资本市场融资工具等支持地方发展绿色金融。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通过专业化绿色担保机制、设立绿色发展基金等手段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于绿色产业。支持地方充分利用绿色债券市场为中长期、有稳定现金流的绿色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地方将环境效益显著的项目纳入绿色项目库,并在全国性的资产交易中心挂牌,为利用多种渠道融资提供条件。支持国际金融机构和外资机构与地方合作,开展绿色投资。
八、推动开展绿色金融国际合作
(二十九)广泛开展绿色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继续在二十国集团框架下推动全球形成共同发展绿色金融的理念,推广与绿色信贷和绿色投资相关的自愿准则和其他绿色金融领域的最佳经验,促进绿色金融领域的能力建设。通过“一带一路”倡议,上海合作组织、中国-东盟等区域合作机制和南南合作,以及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撬动民间绿色投资的作用,推动区域性绿色金融国际合作,支持相关国家的绿色投资。
(三十)积极稳妥推动绿色证券市场双向开放。支持我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到境外发行绿色债券。充分利用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引导国际资金投资于我国的绿色债券、绿色股票和其他绿色金融资产。鼓励设立合资绿色发展基金。支持国际金融组织和跨国公司在境内发行绿色债券、开展绿色投资。
(三十一)推动提升对外投资绿色水平。鼓励和支持我国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我国参与的多边开发性机构在“一带一路”和其他对外投资项目中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高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使用绿色债券等绿色融资工具筹集资金,开展绿色供应链管理,探索使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工具进行环境风险管理。
九、防范金融风险,强化组织落实
(三十二)完善与绿色金融相关监管机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加强对绿色金融业务和产品的监管协调,综合运用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工具,统一和完善有关监管规则和标准,强化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有效防范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的违约风险,充分发挥股权融资作用,防止出现绿色项目杠杆率过高、资本空转和“洗绿”等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三十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绿色金融发展。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应当密切关注绿色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激励和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调整完善。加强金融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信息和统计数据共享,建立健全相关分析预警机制,强化对绿色金融资金运用的监督和评估。
(三十四)各地区要从当地实际出发,以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为重点,积极探索和推动绿色金融发展。地方政府要做好绿色金融发展规划,明确分工,将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纳入年度工作责任目标。提升绿色金融业务能力,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力度。
(三十五)加大对绿色金融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绿色金融领域的优秀案例和业绩突出的金融机构和绿色企业,推动形成发展绿色金融的广泛共识。在全社会进一步普及环保意识,倡导绿色消费,形成共建生态文明、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良好氛围。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中国银监会 中国证监会 中国保监会
2016年8月31日
解读1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31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出台这一指导意见有何政策考量,将对绿色产业和生态文明建设产生怎样的影响?如何看待中国在这一议题上的国际影响力?新华社记者就此独家专访了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
动员和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绿色产业
问:制定《指导意见》的主要出发点和政策考量是什么?
陈雨露: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已经成为国家的重大发展战略。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对支持绿色产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绿色金融需求持续扩大。构建绿色金融体系,增加绿色金融供给,是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和发挥金融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用的重要举措。
出台这一《指导意见》,一是动员和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同时更有效地抑制污染性投资。实践表明,声誉效应可以激励绿色投资。一些绿色投资者,包括今年以来的我国绿色债券发行人,在追求商业回报的同时,也收获了良好的社会声誉。重视“声誉”的、负责任的投资者正在增多。政策层面鼓励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绿色投融资,会得到积极响应。
二是政府在适当领域运用公共资金给予激励。许多绿色项目由于其正外部效应没有被完全内生化,收益率略低于市场水平,社会资本可能不愿介入。因此,有必要通过贴息、担保、再贷款、PPP模式等办法来降低其融资成本或提高其收益。同时,提升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四两拨千斤”的撬动作用。
三是推动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积极稳妥地加大金融创新力度。通过发展新的金融工具和服务手段,解决绿色投融资经常面临的期限错配、信息不对称、产品和分析工具缺失等问题。
多维度创新满足绿色产业投融资需求
问:《指导意见》在推动我国绿色金融发展方面推出了哪些创新性的工具和手段?
陈雨露:《指导意见》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总结了近一年来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成功实践,研究提出了很多创新性的融资工具和激励约束机制,以更好地满足绿色产业发展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融资需求。
一是设立绿色发展基金。《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中央财政整合现有节能环保等专项资金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区域性绿色发展基金。这就向社会各界发出了政策层面支持绿色投资的积极、重大的政策信号,有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
二是通过央行再贷款支持绿色金融发展。《指导意见》中提到通过再贷款等措施来支持绿色信贷和绿色金融发展。这里说的“再贷款”,应该从广义上去理解。它可以是央行给商业银行利息较低的贷款,也可以是支持商业银行购买绿色债券或绿色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也可以是抵押补充贷款。央行会选择合适的具体操作方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绿色金融发展。
三是发展绿色债券市场为中长期绿色项目提供新的融资渠道。许多绿色项目是中长期项目,让银行发行中长期的绿色金融债券、让企业发行中长期的绿色企业(公司)债券,可一定程度缓解期限错配带来的融资难问题。
四是发展碳交易市场和碳金融产品。我国已经宣布在2017年启动全国碳交易市场,在此基础上的碳金融业务将有助于大幅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碳交易价格的有效性,并可为绿色企业提供一系列的融资工具。
五是强化环境信息披露。在《指导意见》中,特别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对绿色投资构成的制约。
为未来全球绿色金融发展提供重要参考
问:绿色金融已经成为今年G20的一个重要议题。如何看待中国在绿色金融议题上的国际影响力?
陈雨露:在我国的倡议下,绿色金融今年首次被纳入G20议程,并形成了G20绿色金融综合报告,明确列举了发展绿色金融的七条可选措施,为未来全球绿色金融发展提供了重要参考。
我国是全球仅有的三个建立了绿色信贷指标体系的经济体之一。2016年以来,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快速发展,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绿色债券市场。随着《指导意见》的出台,中国将成为全球首个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的经济体。
《指导意见》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广泛开展绿色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中国将继续与其他经济体一道,在G20框架和双边合作框架下,努力推动全球绿色金融的发展。
问:下一步央行等部门将如何贯彻好《指导意见》?
陈雨露:构建和完善绿色金融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的互相协作和配合。下一步,人民银行等部门将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密切关注绿色金融业务发展,对激励和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调整完善。加强金融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信息和统计数据共享,建立健全相关分析预警机制,强化对绿色金融资金运用的监督和评估。
二是鼓励各地区从当地实际出发,以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为重点,积极探索和推动绿色金融发展。
三是完善与绿色金融相关监管机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加强对绿色金融业务和产品的监管协调,综合运用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工具,统一和完善有关监管规则和标准,强化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四是加大对绿色金融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绿色金融领域的优秀案例和业绩突出的金融机构和绿色企业,推动形成发展绿色金融的广泛共识,形成共建生态文明、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良好氛围。
解读2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近日联合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称,发展绿色保险,按程序推动制订和修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
那么,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行的最新进展、下一步打算有哪些?记者1日采访了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相关负责人。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方案》正在修改完善
记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目前推行的最新进展是什么?
相关负责人:保监会一直高度重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积极会同环保部等有关部门共同推动相关工作开展,具体包括:
——推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首次提出“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明确要求,为建立健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奠定基础。
——会同环保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相关指导意见等,在涉重金属企业等高环境风险行业启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并鼓励各保险公司开发相关产品。引入第三方环境风险评估机构和环评技术,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推动制定化工、金属冶炼等6个行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风险评估标准,逐步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技术规范体系。
——指导行业协会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示范条款,为企业提供全面风险保障。
——根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要求,以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部署,今年,保监会会同环保部起草《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方案》,并反复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目前正在修改完善。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提供风险保障244.21亿元
记者:经过几年的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取得哪些成效?
相关负责人:试点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大。目前,试点省份扩展至30多个,试点涉及重金属、石化、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电力、医药、印染等多个领域。
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初步显现。2015年,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签单数量1.4万单,同比增长5.27%;签单保费2.8亿元,同比增长14.01%;提供风险保障244.21亿元,同比增长7.52%。
促进高环境风险企业防范环境风险的效果不断增强。保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推动企业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保险费率高低与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水平挂钩,奖优罚劣,借助市场价格杠杆,抑制高污染行业扩张,倒逼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助力“绿色经济”发展。
将在危险化学品储运等重点领域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记者:下一步,将如何继续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
相关负责人:一是完善制度体系。组织行业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研究工作,会同环保部进一步修改完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方案》,并适时提交审议。二是扩大强制保险投保范围,在涉重金属企业、石油化工行业、危险化学品储运等重点领域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三是提升保险产品和服务水平。继续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环境风险特点,创新开发有针对性保险产品,简化理赔手续,优化理赔流程,加大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投入力度,并充分借助环境风险管理评估专业机构力量,做好事前风险管控和事后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解读3
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近日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就推动证券市场支持绿色投资提出了具体要求。资本市场在支持绿色投资方面有哪些实践?未来政策储备有哪些?记者2日就此采访了中国证监会中证金融研究院副院长马险峰。
股市:优先支持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
“积极支持绿色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能够激励引导大量社会资金进入绿色行业,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缓解绿色企业融资难题,更好地支持绿色经济发展。”马险峰说。
据介绍,由于目前排队等待新股发行审核的企业数量较多,证监会将考虑加大支持绿色企业直接融资力度,提高发行审核效率,加大支持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工作力度,逐步缓解绿色企业排队时间过长的问题。不过,马险峰也强调,这些政策的落地有待进一步研究论证。
与此同时,证监会也在发行审核中强化了环保标准。根据相关规定,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最近36个月内存在违反环保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等情形的,不得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准则等规则也对发行人存在的环保问题、采取的措施及资金投入情况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
债市:鼓励发展绿色债券
指导意见提出,要完善绿色债券的相关规章制度,统一绿色债券界定标准,采取措施降低绿色债券的融资成本,并研究探索绿色债券第三方评估和评级标准。
对此,马险峰认为,目前我国绿色债券的市场规范、认定标准、监督管理体系尚未完备,未来需要更清晰且权威的规范和标准,比如绿色债券的定义、资金的用途、信息披露要求、项目筛选等,证监会支持监管机构制定统一的标准。
在降低融资成本方面,马险峰说,绿色金融涉及的产业中主要体现出项目贷款占比高,投资回收期长,项目收益率较低等特征,在银行信贷投放中往往不具备竞争优势。他建议,可以考虑采取“免税”、“贴息”等政策支持绿色债券。
据介绍,沪深交易所均对绿色债券的申报受理及审核建立了专门的“绿色通道”。截至目前,已有12家发行人正式申报了13只绿色公司债券或者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申报规模约350亿元,已发行70亿元,申报品种覆盖了普通公司债、熊猫债、可续期债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等。
期市:探索研究碳排放权期货市场
指导意见提出,有序发展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碳租赁、碳债券、碳资产证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探索研究碳排放权期货交易。
对此,马险峰表示,碳市场是利用市场化机制化解气候危机的重要手段,开展碳期货交易是实现减排目标的重要方式,碳期货市场也是争夺国际碳资源定价权的重要平台。
他透露,证监会正积极探索碳期货品种的研究。“当前,上市全国性碳期货合约的条件尚不成熟,可以在碳现货市场取得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探索建立碳期货市场。”马险峰认为。
投资:开发绿色指数及产品
指导意见明确,支持开发绿色债券指数、绿色股票指数以及相关产品,鼓励相关金融机构以绿色指数为基础开发公募、私募基金等绿色金融产品,满足投资者需要。
马险峰介绍说,目前我国绿色股票指数共有19个,分为可持续发展指数、环保产业指数、绿色环境指数三类,仅占全部指数的约2%,这与发达证券市场约20%的比例相比尚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要健全绿色股票指数体系,发展系列指数、特色指数,同时鼓励境内资产管理机构开发多种形式的绿色股票、债券指数投资产品。”马险峰说。
据介绍,截至今年7月中旬,国内基金管理机构已推出环保、低碳、新能源、清洁能源、可持续为主题的基金近百只,规模近980亿元。
解读4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近日联合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称,研究提出设立绿色发展基金,并通过运用财政政策支持绿色金融体系建立健全。
未来财政政策如何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绿色发展基金将扮演何种角色?记者2日采访了财政部相关负责人。
以市场化原则激励社会资本投入绿色产业
问:从财政角度,如何看待绿色金融发展?
答:“绿色”是我国五大发展新理念之一。《指导意见》对构建绿色金融体系进行了全面部署,将有效增加绿色资金供给,助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绿色金融首先是个市场化的制度安排,发展绿色金融就是要以市场化原则引导激励社会资本投入绿色产业,鼓励金融机构提供更多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
绿色金融的发展,从根本上要依靠社会力量,政府应侧重构建公平、高效的市场环境。
中央财政多维度助力绿色产业
问:在促进绿色产业发展方面,财政领域采取了哪些举措?
答:财政部一直高度重视绿色环保领域的发展,并从多方面提供了政策支持。
具体来看,在财政直接投入方面,中央财政主要对绿色产业给予直接资金支持,设立了“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等多项节能环保领域专项资金,对于环保领域也制定了多项税收方面的鼓励、引导或约束政策。
根据2015年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2015年中央本级的节能环保支出为400.41亿元,比上年增长16%。2015年全国环保财政支出为4803亿元,比2014年增长26%。
在绿色金融发展方面,中央财政主要是针对资金使用端给予定向支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比如对成品油质量升级项目贷款、林业贷款等给予贴息等。
推动设立国家和区域绿色发展基金
问:下一步,将如何继续推动构建绿色金融体系?
答:未来将综合运用财政金融手段,促进建立有利于绿色金融发展的正向激励机制,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绿色领域。针对《指导意见》提出的一些财政政策措施,下一步将积极贯彻落实。
具体来看,未来将整合现有节能环保等部分专项资金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投资绿色产业,体现国家对绿色投资的引导和政策信号作用。
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区域性的绿色发展基金,支持地方绿色产业发展。绿色产业基金将以市场化方式运作,有效带动社会资本投入,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下一步,还将落实好绿色金融领域的有关财政政策,包括按规定进行财政贴息、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积极推动绿色产业发展,为绿色金融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此外,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绿色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有效利用国际平台交流经验、提升能力,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引资引智,助力国内绿色金融和绿色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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