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Customs Duties,Tariff)是引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其引进出口商品所征收的税收。
基本含义
关税是指海关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所谓“境”指关境,又称“海关领域”或“关税领域”,是国家海关法全面实施的领域。在通常情况下,一国关境与国境是一致的,包括国家全部的领土、领海、领空。但当某一国家在国境内设立了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等,这些区域就进出口关税而言处在关境之外,这时该国的关境小于国境。例如,中国的香港和澳门保持自由港地位,为中国单独的关税地区,即单独关境区。单独关境区是不适用该国海关法律、法规或实施单独海关管理制度的领域。当几个国家结成关税同盟、组成一个共同的关境、实施统一的关税法令和统一的对外税则时,这些国家彼此之间货物进出国境不征收关税,只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货物进出共同关境时征收关税,这些国家的关境大于国境,如欧盟。
历史沿革
国际
国际上关税最早产生于地中海沿岸。在“荷马时代”,古希腊地区的经济发展十分迅速,各部族或部落为维护各自的利益,纷纷增关设卡,对进入本领地交易的商人征收入市交易费或港口、桥梁通行费。这种收费带有使用费的性质,是关税征收的雏形。随后,在古希腊经济发展的全盛时期,不仅城邦之间的商品交换十分普遍,各城邦同地中海沿岸其他地区间的贸易往来也很频繁,为获取更多的财政收入,各城邦纷纷对往来的外地商人收取港口使用费。作为当时最繁荣的城邦之一,雅典的海外贸易范围从爱琴海扩展到了地中海、黑海等海域,为此,雅典还在港口处设置了专管这一税费征收的官吏,对外地商人征收1%~5%的关税。可以看到,这一时期的关税已经具有了国境关税的雏形。
经过奴隶制、封建制社会,再到资本主义社会,关税不仅在经济贸易领域被广泛运用,更是被作为殖民扩张的工具。垄断资本主义兴起后,关税则在自由贸易和贸易保护主义思想的交锋中不断摇摆。
英国是最早实行统一的国境关税制的国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在1640年取得胜利后,便建立了这种国境关税制。17世纪初开始,保护关税制度成为促使资本主义国家生产资料快速资本化、现代生产方式取代落后生产方式的一种人为手段。17世纪下半叶到18世纪,英国利用强大的海军优势先后击败荷兰、法国取得海上控制权,侵占了这两国作为原料来源地和商品倾销市场的许多重要殖民地,切断了主要竞争国法国与殖民地长达30年的经贸往来。包括印度在内的一些殖民地就顺势成为英国大肆输出商品的绝佳市场。当时英国采取了“双重标准”,一方面在国内市场上实行旨在限制外来竞争的保护关税制度,另一方面又在国际市场上尤其是殖民地实行自由贸易以期寻找延伸的潜在市场。
18世纪60年代,英国以蒸汽为动力系统工业体系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正是凭借畸形关税制度、限制外来竞争实现的。“现代工业体系即依靠用蒸汽发动的机器的生产,就是在保护关税制度的卵翼之下于18世纪最后30多年中在英国孵化和发育起来的。恩格斯认为,正是保护关税制度与自由贸易政策的结合,使1815年英国、荷兰、比利时和汉诺威联军打败法国时,英国获得了一切重要工业部门的世界贸易的实际垄断权。
18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的美国,与英国工业革命最初30年保护关税的做法如出一辙。1789年,美国颁布建国以来第一部关税法案——《1789年关税法》,其显露出保护主义倾向。1791年,时任财政部长的汉密尔顿提出了“工商立国”的政治主张,从这一时期开始,美国的关税政策开始为“成为工业强国”的目标服务。同年,法国建立国境关税制。比利时、荷兰受法国的影响,也设立统一的国境关税。1804年,美国将工业品进口从价税税率提高到15%,《1816年关税法》被认为是美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的保护主义关税法,它提高了对棉花、羊毛等原料型商品的出口关税。自此,保护主义被作为美国关税制度的根本基础。1832年底,南卡罗来纳州极端分子意识到争取政府降税无望,转而以武力脱离联邦要挟。关税问题在此阶段已经与联邦的存废交织在一起,美国当时并不具备打一场内战的主客观条件,权衡之下,总统杰克逊签署了《1833年关税法》,降低关税。至此,南北双方才在关税问题上互相让步,美国关税税率也长时间保持了较低水平。
进入20世纪后,贸易保护主义思想愈加盛行,欧美等资本主义国家大多实行了高额进口关税,同时实施进口限额、出口补贴、外汇管制等政策,将关税对本国贸易的保护作用发挥到了极致。二战后,世界的政治与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各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也随之出现了重大变化。战后初期,发达国家,尤其是西欧、日本等国为了经济重建,一度继续实行超保护贸易政策,严格限制商品的进口,以保护本国市场。但是,美国在战后一直致力于推动贸易自由化,并促使成立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在各缔约方之间进行关税减让,以打开别国市场。在美国的压力之下,再加上各国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的需要,20世纪50年代开始,西欧和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也开始推行贸易自由化。
1986~1993年,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主持下,举行了8年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等众多协定和协议。1995年WTO取代GATT,成为多边贸易体制的组织和法律基础。截至2020年5月,世界贸易组织有164个成员,比1995年的113个增加了51个。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正在进行加入WTO的谈判,这势必使WTO的多边贸易体制和贸易自由化更趋于全球化。WTO建立后,继续坚持和扩展GATT的基本原则,根据有关协定和协议在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等领域进一步推进贸易自由化向纵深发展。在货物贸易方面,各方通过大幅度降低关税和取消非关税壁垒等措施,推动货物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促进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
中国
在中国古代,统治者在其领地内对流通中的商品征税,是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最方便的手段。中国西周时期就在边境设立关卡,《周礼·地官》中有最早的“关市之征”的记载。西周建立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贸易往来活动的频繁,开始在城门设立“关”的管理机构和官员。这一时期的关税是对出入关卡的商人征收的通行税,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境关税,当时的关卡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海关。在此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中国古代的国舰都表现为这一形式,直到唐代市舶制度的出现,中国才有了国境关税的雏形。
清代前期内地关税单称关税,为区别以后的外贸关税,后世称之为“常关税”,包括正税、商税、船梁(又称船料)税三种。清代对从事海外贸易者,无论商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一体征税,为区别常关税,称海关税。清代极重视对关税的管理,故有关关税的法令很多。顺治初年,即定有《芜湖等关抽分例》《闽浙收税例》《张家口等关口开塞事宜》《严禁各关差收税例外多征》等则例。清代海关税,有针对货物征收的货税和针对商船征收的船钞,此外还有附加税与手续费等杂项。一般清关税较轻,根据则例规定,进口关税的税率仅4%,而出口税仅1.6%。清前期,中国海关主权完整,对外商征税不由官府出面,假手行商。行商征税,每征银1两,以3分留作行用。外商往往用对行商行贿的手段进行大规模偷税走私。此外,一些陈规陋习亦使外贸开展不顺利,国家关税收入的损失严重。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丧失关税自主权,列强利用不平等条约以低税率向中国倾销商品,掠夺财富,收回关税自主权成为中国人民反帝爱国斗争的重要使命。中国共产党和改组后的中国国民党都明确提出废除不平等条约、要求关税自主的主张。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宣告关税自主,公布《国定进口关税暂行条例》。1928年6月,发表“改订新约”的对外宣言,7月首先与美国签订《中美关税新约》。随后,同挪威、比利时、意大利、丹麦、葡萄牙、荷兰、英国、瑞典、法国、西班牙等国签订“友好通商条约”或新的关税条约。至1928年底,与中国有商贸关系的主要国家,除日本外,均与中国签订了关税条约,承认了中国的关税自主权。1929年2月1日起实行7级等差税率的《海关进口税税则》,接管海关管理权。1930年《中日关税协定》签订。1931年1月1日,国民政府实行12级税率的国定税则。自此,中国在关税自主权上取得一定进展。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公布了第一部海关税则,明确提出海关税则订立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国内生产、保护国家工业化。独立自主的利用关税保护本国经济安全的阶段由此开启。
2014年11月23日,中国将给予
最不发达国家97%
税目的输华商品提供
零关税待遇。
2020年12月23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印发2021年关税
调整方案,决定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对883项商品实施低于
最惠国税率的进口
暂定税率,
抗癌药原料、
助听器、
婴幼儿奶粉原料等跟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均在其中。同时,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持续扩大,部分
协定税率、最惠国税率也将在降低。
2022年3月23日,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表示,将恢复部分中国
进口商品的关税豁免。此次关税豁免涉及此前549项待定产品中的352项。该规定将适用于2021年10月12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进口自中国的商品。
2023年12月15日,财政部公布数据,1-11月累计,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0131亿元,同比增长7.9%。其中主要税收收入项目情况显示,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17552亿元,同比下降5.1%。关税2344亿元,同比下降10.6%。12月2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2024年将调整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中国将对1010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2024年将对20个协定项下、原产于30个国家或者地区的部分商品实施协定税率。中国—尼加拉瓜自由贸易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并实施降税。
2024年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10月25日,外交部发言人林剑主持例行记者会。路透社记者提问,中国驻阿富汗大使在社交媒体平台发文称,中国将给予阿富汗100%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中方能否介绍更多情况,林剑介绍,习近平主席在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开幕式上的主旨讲话中宣布,中方愿主动单方面扩大市场开放,决定给予包括33个非洲国家在内的所有同中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100%税目产品零关税的待遇,成为实施这一举措的首个发展中大国和世界主要经济体。作为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之一,阿富汗也享有上述的优惠政策,相信这将有利于促进中阿经贸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2024年11月18日,财政部公布2024年10月财政收支情况。1-10月,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15777亿元,与2023年同期持平。关税2021亿元,同比下降4.4%。11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从2024年12月1日开始,对原产于同中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100%税目产品适用关税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支持相关最不发达国家用好用足这一优惠安排。2024年,全中国关税收入2443亿元,比上年下降5.7%。同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公布《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自2025年1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和税目。根据调整方案,中国关税总水平仍保持在7.3%,处于全球较低水平。
纳税人
关税是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纳税人。
课税对象
关税的课税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凡准许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均应由海关征收进口关税或出口关税。对从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货物,应按规定征收进口关税。
分类
按征税对象
按征收对象分,有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
进口关税是指海关在外国货物进口时所课征的关税。进口税通常在外国货物进入关境或国境时征收;或在外国货物从保税仓库提出运往国内市场时征收。世界各国的关税,主要是征收进口税。征收进口税的目的在于保护本国市场和增加财政收人。
出口关税是指海关在本国货物出口时所课征的关税。为了降低出口货物的成本,提高本国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世界各国一般少征或不征出口税。但为了限制本国某些产品或自然资源的输出,或为了保护本国生产、本国市场供应和增加财政收入以及某些特定的需要,有些国家也征收出口税。
过境关税又称通过税。它是对外国货物通过本国国境或关境时征收的一种关税。过境税最早产生并流行于欧洲各国,主要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征收的。后由于各国的交通事业发展,竞争激烈,再征收过境税,不仅妨碍国际商品流通,而且还减少港口、运输、仓储等方面的收入,于是自19世纪后半期起,各国相继废止征收,1921年资本主义国家在巴塞罗那签订自由过境公约后,便废除了过境税的条款。
按征税方式
按征税方式分为从价税、从量税、滑准税、复合税、选择税等。
是以货物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关税。从价税的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比数值。从价税的计算公式为:从价税税额=进口货物总值(完税价格)×从价税率。
是以货物的计量单位(如重量、数量、长度、容量、面积等)作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关税。其中,重量单位是最常用的从量税计量单位。从量税的计算公式为:从量税税额=货物计量单位数×从量税率。
是指关税的税率随着进口货物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的一种税率形式,即价格越高,税率越低。中国对关税配额外进口一定数量的棉花实行滑准税。
是对同一税目的货物同时使用从量和从价两种计税标准而课征的关税。复合税按从量、从价的主次不同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以从量税为主加征从价税,即在对每单位进口商品征税的基础上,再按其价格加征一定比例的从价税。另一种是以从价税为主加征从量税,即在按进口商品的价格征税的基础上,再按其数量单位加征一定数额的从量税。
是对同一税目的货物同时有从量和从价两种税率,征税时由海关选择其中一种征税,作为该种货物的应税关税额。
按征税目的
按照征税目的不同,关税可以划分为财政性关税和保护性关税。
财政性关税是以获得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课征的关税。各国一般都把进口数量多、消费量大的商品列为课税对象,以使关税的税源广泛、收入充沛可靠。为了不影响本国的生产和人民生活,主要选择一些非生活必需品来征税。为了不至于因税负太重而使得价格上升和消费减少,进而影响进口数量及关税收入,财政性关税的税率不宜定得太高。早期课征关税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财政收人。在许多国家的历史上,关税都曾是最大的财政收人来源。例如,关税曾同田赋、厘金、盐税一起,构成中国清朝后期的四大财政支柱。只是到了近代,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往来的增加以及国际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关税取得财政收入的功能逐渐淡化。
保护性关税是以保护本国的民族经济或幼稚产业发展为主要目的而课征的关税,各国主要把那些本国需要发展但尚不具备国际竞争力的产品列入课税范围。保护性关税一般根据国内不同商品需要保护的程度,采用差别税率。对国内外差价大、需要加大保护力度的商品征收比较高的关税,而对本国紧缺的工业原料、生活必需品、本国尚不能生产又急需的技术先进产品征收较低税率或免税进口。通过设置合理的关税税率,使关税税额等于或略高于进口商品成本与本国同类商品成本之间的差额,保护性关税在防止外国商品大量进口、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生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收入再分配关税是指以调节国内各阶层收入差距为目的设置的关税。收入再分配关税的税率主要取决于进出口商品的具体情况。例如,对高档手表、钻石、化妆品、汽车等奢侈品进口征收高额关税,而对生活必需品进口征收较低关税或免税;对进口有暴利的商品征收高关税,而对进口低利润或无利润的商品征收低关税或免税。
按差别待遇
按照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进口正税可分为普通关税、最惠国关税、协定关税、特惠关税和普惠制关税。
普通关税又称一般关税,是对未与本国签订带有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商品所征收的非优惠性关税。普通关税的税率一般由进口国自主制定,只要国内外的条件不发生变化,则长期使用,其税率较高,一般比最惠国税率高1~5倍,少数商品甚至高10倍、20倍。例如,美国对进口玩具征收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为6.8%,而普通关税税率为70%。
普通关税并不是被各国普遍采用的进口关税,它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大多数国家之间还没有签订贸易协定时,被各国普遍采用的进口关税,因而被称为普通关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的建立,以及政府间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的实施,普通关税只适用于少数没有签订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之间,征收已很少,税率很高,带有歧视性质,大多数国家只是将其作为其他优惠性关税税率减税的基础。
最惠国关税是对已与本国签订带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商品实行的进口关税。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所有优惠、特权和豁免,将立即无条件地给予缔约的另一方。各国政府间的贸易协定中均有最惠国待遇条款,该条款规定缔约方之间的贸易互相采用最惠国关税。最惠国关税税率比普通关税税率低很多。由于绝大多数国家都签订了双边贸易协定或加入了世贸组织,相互提供最惠国待遇,因此这种关税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正常关税,世贸组织和各国计算关税平均水平时使用的都是最惠国关税。但最惠国关税税率并非是最低税率。最惠国待遇往往规定有例外条款,如在缔结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有特殊关系的国家之间规定更优惠的关税待遇时,最惠国待遇并不适用。
协定关税又称约束关税,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经过谈判达成协议而定下来的关税,协定关税税率一般比最惠国税率低,在条约或协定有效期间,未经缔约国一致同意,税率不得自行更改或废除。协定关税有双边协定税率、多边协定税率和片面协定税率。
特惠关税又称特定优惠关税或特惠税,是对来自特定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使用特惠税的目的是增进与受惠国的贸易往来。特惠税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裹的,税率一般低于最惠国税率和协定税率。
普惠制关税又称普遍优惠制关税,简称普惠税,来源于普遍优惠制度,简称普惠制。普惠制是发达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关税优惠的一种制度。普遍性、非歧视性和非互惠性是普惠制的三个基本原则。普遍性是指发达国家或地区应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制成品或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非歧视性是指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都不受歧视、不例外地享受普惠制的待遇;非互惠性是指发达国家或地区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关税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提供反向优惠。
税率
关税的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两种。其中,进口税率又分为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和暂定税率。进口货物适用何种关税税率是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为标准的。进口关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实行从价计征的办法,但对啤酒、原油等少数货物则实行从量计征。对广播用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实行从价加从量的复合税率。
最惠国税率
是指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而适用的税率。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协定税率
是指按照签署的贸易协定或优惠贸易安排实行的关税税率。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特惠税率
是指为给予最不发达国家的特定优惠关税待遇而适用的税率。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普通税率
是指对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以及不属于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的税率。
关税配额税率
是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适用的税率,即在一定时期内,关税配额内的进口货物按关税配额税率征收关税,超过配额的进口货物则按其他适用的税率征收关税。
此外,国家还对部分进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实行一种临时性进出口关税税率,称为暂定税率,与暂定税率相对的是长期执行的关税,一般为最惠国税率。
特征
强制性
强制性是指关税由海关凭借国家权力依法强制征收,而非纳税人自愿献纳,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无条件地履行其义务,否则就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
无偿性
无偿性是指海关征收的关税都是国家向纳税人无偿取得的国库收入,国家获取这部分税收不付代价,也不归还给纳税人。
预定性
预定性是指国家预先规定关税征收比例或者征税额,征纳双方必须同时遵守执行,不得随意变化或减免。
间接税
关税是对进出口商品进行征税,进出口商事先垫付关税后,将其作为成本计入货价,在货物出售给买方时收回这笔垫款,最后关税是由消费者或买方承担。
税收主客体
税收的主体也称课税主体,即纳税人,是指负担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税收的客体也称课税客体,是指课税的对象,如消费品等。关税的税收主体是本国的进出口商,当商品进出国境或关境时,进出口商根据海关的规定向当地海关缴纳关税。关税的税收客体是进出口货物,海关根据关税法及有关规定,对各种进出口商品制定不同税目和税率,征收不同的关税。
体现贸易政策
进出口商品不仅与国内的经济和生产有着直接关系,而且与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治、外交、经济、生产和流通等方面关系密切。关税措施体现一国对外贸易政策。关税的种类与税率高低直接影响国际贸易价格,继而影响着一国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关税措施保护国内市场和争夺国外市场,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关税措施维持和发展本国民族经济及反对发达同家的经济侵略。
作用
维护主权
对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征收关税,表面上看似乎只是一个与对外贸易相联系的税收问题,但一国采取什么样的关税政策其实直接关系到国与国之间的主权和经济利益。随着历史发展,关税已成为各国政府维护本国政治、经济权益,乃至进行国际经济斗争的一个重要武器。关税是贯彻对外经济贸易政策的重要手段,在调节经济、促进改革开放、保护民族企业、防止国外经济侵袭、争取关税互惠、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保护产业
保护职能是设立关税的初衷之一,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关税政策,是由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状况、国际贸易收支状况以及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能力等多种因素决定的。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差、产业结构落后,大多重视利用关税保护本国幼稚产业,而发达国家则更重视利用关税保护本国的夕阳产业和农业。
调节作用
关税是国家的重要经济杠杆,国家通过调节关税的高低和关税的减免来影响进出口规模,调节国民经济活动。
国家可利用关税来调节进出口产品的利润水平,引导各类产品的生产,调节进出口商品数量和结构,以此促进国内市场商品的供需平衡,维护国内市场的物价稳定等。
国家对于国内能大量生产或暂时不能大量生产但将来可能发展的产品,可制定较高的进口关税,以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和发展;对于非必需品或奢侈品的进口则可制定高关税,以达到限制甚至禁止进口的目的;对于本国不能生产或生产不足的原料、半成品、生活必需品或生产上的急需品,则制定较低进口税率或免税,以鼓励进口。当贸易失衡时,即逆差过大或顺差过大时,国家可通过提高或减免进口关税的措施,来促使贸易恢复平衡。
发展中国家由于工业基础薄弱,产业结构以农产品或初级产品出口为主,换取工业制成品。发达国家则与此相反,他们以高附加值的工业制成品换回农产品或初级制成品,在这个过程中也赚取了高额利润。不同国家间进出口商品的结构,就构成了贸易格局。而这种格局的形成是通过关税的调节来实现的,因为关税的征收及比例关系会影响进出口商品的基本流向。
一国通过关税结构和关税政策的调整,利用价格等因素的差异,把更多的社会资源调整到希望重点发展的行业和领域中去。尤其是政策制定中对初级产品和工业制成品的不同关税水平,可以促进产业链的不同环节均衡发展,而不是只扶持下游产业而忽视上游产业。
财政收入
从世界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税收结构来看,关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并不大,且呈下降趋势。但是,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那些国内工业不发达、工商税源有限、国民经济主要依赖于一种或几种初级产品出口,以及国内许多消费品主要依赖于进口的国家,征收进出口关税仍然是他们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渠道。
征收管理
申报审核
税款征收
税款计算
除另有规定外,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按照下述计算公式计征:
从价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从量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关税税额
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
从价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从量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消费税税额
关税滞纳金
关税退还
关税退还是关税纳税义务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因某种原因的出现,海关将实际征收多于应当征收的税额(称为溢征关税)退还给原纳税义务人的一种行政行为。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逾期不予受理:
对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非其他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经海关查验属实的,也应退还已征关税,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该规定强调的是,“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如果属于其他原因且不能以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不能退税。
补征和追征
补征和追征是海关在关税纳税义务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发现实际征收税额少于应当征收的税额(称为短征关税)时,责令纳税义务人补缴所差税款的一种行政行为。《海关法》根据短征关税的原因,将海关征收原短征关税的行为分为补征和追征两种。
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关税的,称为补征。关税的补征期限为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
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关税的,称为追征。关税的追征期限为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并从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务优惠
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纳税人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暂时进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或者暂时出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进境的,海关应当依法征收关税。
影响
经济效应
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会引起该商品国内、国际价格的差异,并对该国的消费、生产、贸易以及福利产生影响,这些影响统称为关税的经济效应。要探讨关税的经济效应,必须区分国际贸易中的大国、小国。贸易大国是指那些贸易流量较大,且其变动会影响到世界市场价格的国家。而相反,贸易小国的贸易流量不足以影响世界市场价格,是世界市场价格的接受者。
贸易小国由于无法影响进口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因此,征收关税导致的价格上升部分全部由进口国的消费者承担。就贸易大国而言,征收关税是否导致国民福利的损失,取决于贸易条件改善所带来的收益能否弥补关税导致的生产扭曲和消费扭曲。
通过局部均衡分析,关税导致的相对价格变动不仅直接影响国内进口替代品部门的生产和消费,还会影响到其他部门的生产、消费等经济活动。
工业保护
从有效保护程度来看,中国保护程度较高的行业是农业、食品制造业、交通运输制造业和电器制造业等。这些行业有些事关国民经济的基础,有些是尚在起步或跟跑阶段。而且关税的保护程度也会根据产业的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特别是利用关税税率增强或放开一部分产品的贸易障碍,可以达到调节产业发展和促进产业结构更新换代的目的。
贸易博弈
运用关税进行贸易中的博弈,对中国国际贸易的影响是有限的。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测算,美国的加征关税措施预计会拖累中国出口增速0.75个百分点,而对中国GDP增速的影响在0.05-0.25个百分点。这说明中国经济增长更多依靠内需拉动,对外依存度低,反而能够承受国际贸易中的波动。
相关事件
美对华加征关税
2024年5月,拜登政府宣布针对电动汽车等关键战略产业征收新的对华关税,其中对中国电动汽车征收的关税将从27.5%上调至102.5%,其他产业将增加一倍或两倍。针对拜登政府欲对华加征新关税,中国外交部5月10日表示,敦促美方切实遵守世贸组织规则,取消全部对华加征的关税,更不得增加关税。拜登对华征收新关税的计划主要是“象征性的”,因为被纳入加税范围的中国产业并不依赖美国消费者。多年前,中国的电动汽车就因为关税壁垒被阻挡在美国市场之外,而光伏企业则大多通过其他国家向美国出口,以避免类似的限制。
2025年2月1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行政令,对进口自中国的商品加征10%的关税。
2025年2月4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2025年2月1日,美国政府宣布以芬太尼等问题为由对所有中国输美商品加征10%关税。美方单边加征关税的做法严重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仅无益于解决自身问题,也对中美正常经贸合作造成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2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
以方加税土耳其
2024年5月2日,土耳其贸易部宣布,由于以色列在加沙地带的行动不断加剧该地区的人道主义灾难,土耳其决定暂停与以色列的所有进出口贸易。以色列外交部3日表示,将就土耳其这一决定采取多项反制措施。以方决定采取措施减少土耳其与巴勒斯坦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带的经济联系,推动国际经贸组织对土耳其违反贸易协定实施制裁。以色列经济部长巴尔卡特3日表示,以方已向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投诉土耳其的决定。同时,以色列财政部长斯莫特里赫5月16日发表声明说,以色列将废除与土耳其的自由贸易协定,并对从土耳其进口的商品加征100%的关税。
欧盟对华加税
2024年6月12日,欧委会发布关于对华电动汽车反补贴调查初裁结果,拟对进口自中国电动汽车征收17.4%-38.1%不等的临时反补贴税。欧委会在该案调查中,违背世贸组织规则,调查程序显失公平公正,中国应诉企业无法正常完成调查程序,欧委会因此以所谓“可获得事实”规则裁定中国企业高额补贴幅度。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代表中国工商界呼吁欧方切实遵守世贸组织规则,立即取消对华电动汽车反补贴征税措施。
玻利维亚零关税
当地时间2024年8月14日,玻利维亚生产发展和多种经济部长万卡宣布,该国针对进口小麦和小麦面粉实行零关税政策,直至12月31日,以保证全国粮食供应。万卡表示,由于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国内小麦产量大幅下降,并已危及衍生产品的价格稳定和正常供应。万卡称,零关税法令将极大激活产业内国际贸易。
美国加税东南亚
2024年12月,美国商务部以来自东南亚的太阳能产品低于生产成本价格在美销售为由宣布,拟对相关国家光伏产品征收最高约271%反倾销税。拟征收的反倾销税涉及从柬埔寨、马来西亚、泰国和越南进口的晶体硅光伏电池及其模块,具体税率取决于不同公司。美国太阳能电池和模块主要从上述国家进口,约占美国此类产品进口的八成。这一计划遭到媒体和相关国家人士质疑。柬埔寨贝尔泰国际大学资深教授约瑟夫·马修斯表示,对来自东盟国家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不合逻辑,不能让美国本土产业起死回生,而且还将使美国进口商和美国消费者承担更高成本并承受损失。
美国加税墨西哥加拿大
2025年2月1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行政令,将对进口自墨西哥、加拿大两国的商品加征25%的关税。当地时间2025年2月2日,加拿大政府在其官网上发布新闻通报,公布了对美国实施报复性关税的产品目录,“作为回应,我们将对价值1550亿加元的美国进口产品征收25%的关税”。墨西哥总统辛鲍姆也表示,墨方“将保持冷静”,并将“捍卫墨西哥人民的尊严”。辛鲍姆强调,无论美国政府做出什么决定,墨西哥都有各种相应的应对方案。
美国征税欧盟
2025年2月,特朗普还称,计划很快对欧盟产品征收关税,但是否对英国征收关税的相关决定还在考虑中。特朗普此前已多次威胁对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加征关税。他说,如果不在美国生产产品,就将面临“数千亿美元甚至数万亿美元”关税。当地时间2月3日,德国总理朔尔茨表示,如果美国对欧盟商品征收额外关税,欧盟将采取反制措施。2月14日,欧盟委员会称,美国正在破坏具有约束力的国际贸易承诺,欧盟将“坚决即时”回应不合理关税。2月20日,欧盟委员会负责贸易和经济安全等事务的委员马罗什·谢夫乔维奇在美国首都华盛顿表示,前一日与美国贸易官员会晤后,他看到美方有意愿与欧盟相互降低关税。
美国对钢铝产品加征关税
2025年2月10日,特朗普宣布对所有进口到美国的钢铁和铝征收25%的关税。
当地时间2025年2月10日,德国联邦经济和气候保护部发言人表示,美国政府的关税措施将冲击德国经济,德国政府和欧盟正积极努力,争取避免这一情况发生。他同时强调,德国政府已为可能的关税冲突做好准备。
2025年2月10日,路透社援引巴西《圣保罗页报》报道,如果美国总统特朗普对美国进口的所有钢铁产品征收25%关税,巴西政府将对美国科技公司征税。
当地时间2025年2月10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行政命令,宣布对所有进口至美国的钢铁和铝征收25%关税。行政命令显示,新税率将于3月12日生效。
2025年2月11日,据财联社消息,白宫官员表示,铝关税将从10%上调至25%。将对所有国家的钢铁进口恢复25%的关税。该行动将扩大关税范围,包括关键的下游产品。
当地时间2025年2月11日,墨西哥经济部长埃布拉德在回应美国政府对全球钢铁和铝加征关税时表示,墨西哥是美国钢铁出口的主要目的地,相比出口美国,墨西哥从美国进口钢材和铝制品更多。加征关税是“没有道理的昏招”。
美国对进口汽车征税
2025年2月14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称,最早将于4月2日对进口汽车征收关税,但没有透露更多细节,没有说明关税是否适用于所有进口汽车。据法国媒体报道,在美国销售的汽车中,约有一半是在美国制造的。在进口到美国的汽车中,大约一半来自墨西哥和加拿大,另一半来自日本、德国等多个国家。
韩国要求美国将其排除关税措施之外
2025年2月21日,韩国政府要求美国政府将韩方排除在各项关税措施的适用对象之外,并传达了美方有必要持续为当地韩企提供支援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