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契税

经济术语

典契税指的是对房屋出典,按契约规定典价的3 %税率,向承典人征收。表明了典契税的起始、发展、新中国的相关规定。契税的征收范围,原规定为土地和房屋两种不动产。后来由于国家规定土地不准自由买卖,并对私人房屋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契税征收范围大为缩小。

起始
契税一、清代契清顺治四年(1647年),规定民间卖买土地,由买主按买卖价银每两纳税3分,典契在10年内的可不纳税。雍正七年(1729年),规定每两银3分外,加征1分,以充科场年费。乾隆十四年(1749年),制订契税法规,并对契纸的格式,填写作了规定。到光绪元年(1875年)田、房不分典卖,都按契价每两征银2分。光绪二十八年,清政府为筹措对外赔款增为每两征银3分。光绪三十年又增为每两征银5分,其中1分拨给地方作为办公费用,另拨出1分作为地方学、警用款,其余3分上解中央。光绪三十四年再增为6分。清宣统元年(1909)年,上海执行度支部(财政部)制订的《契税试办章程》20条,确定卖契税率为9%,典契税率为6%。宣统三年对契税收入划分为:卖契税的四成,典契税的七成半作为中央收入,其余留作地方经费。同时,对契约用纸由度支部(财政部)制定统一格式,通知各地财政部门照式制发。缴纳期限由1年改为6个月内。二、民国契税民国建立初期,契税的征收办法沿用清代旧制办理。民国3年(1914年),执行北洋政府财政部制定的契税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卖契税率为9%,典契税率为6%。同时,规定地方的卖契税率可订在2~6%的幅度内,典契税率可订在1~4%的幅度内,报财政部核准备案民国6年,上海执行修订后的契税条例,卖契税率由9%调整为6%;典契税率由6%调整为3%,作为正税。地方可另征附加税,但不得超过正税的三分之一。对租地造屋并有年限取赎的,按照6%征收契税。教会购置造房用地作永久租赁的,按照卖契税率6%征税。先典后卖的,可将原缴典契税额抵充卖契税,但以承典人与买主属干同一人为限。政府、地方自治团体及其他公益法人,不以收益为目的,而购置或承典不动产的,免征契税。订立田、房契约时,由卖主或出典人向征税管理处填具请领契纸申请书,并缴纳契纸费0.5元。对缴纳税的契约有瞒报行为的,除另换契纸改正契约补缴短纳税额外,还要根据瞒报契价的多少加收罚金。纳税人不接受处罚的,得由征税管理处按契价收买。为加强地方契税的征收,规定民间买卖田房土地,必须先向征收管理处购买契纸,并由官方盖戳,方得成交;成立后的契约要立即缴纳契税,如有拖延不缴,征管处可进行干预,派员督催。设立官契发行所,取消民间印刷的契约用纸。民国16年,上海市政府成立后,地方契税称为土地转移税,由土地局负责征收,规定按契价每百元征税8元,典契减半。民国20年市政府决定带征地方建设特捐,按契价每百元带征5元。民国22年市政府又决定取消建设特捐,改征手续费,按每百元契价征收1元。
发展
民国24年5月4日,上海市政府再次修订征收不动产契税暂行规则:对市内的不动产,凡属未经换证的田单,应自立契之日起,在3个月内携带契纸及所典卖的田单到土地局缴纳契税。税率,卖契由每百元征收8元调整为6元,附加建设特捐每百元征收2元;典契由每百元征收4元调整为3元,附加建设特捐每百元征收1元。卖契应缴税额逾期缴纳的,未满3个月者,按契价每百元加征2元;逾期3个月以上未满6个月者,每百元加征4元;逾期6个月以上未满9个月者,加征6元;典契减半征收。逾期1年以上未缴者,由土地局发文公安局派警强制执行。故意短写契价企图偷税者,一经查实要按短写数额加倍处罚。契税缴纳后,由土地局在契纸上注明税额盖印发还给业主,并凭过户证过户。民国24年,在国民政府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地政会议上,为了推行土地登记,改为缴纳土地费,通过了废除契税的提案,经国民政府送交行政院后,由行政院通知各省市,凡已在进行土地登记的区域停止征收契税及其附加。民国34年,契税再次划为地方收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土地局联合制订《修正上海市征收不动产契税暂行规则》,规定契税卖契照契价每百元征收6元,另征附加建设特捐2元;典契照契价每百元征收3元,另征附加建设特捐1元。未及数月,财政部又将契税重新划为中央收入列为直接税范围。上海市财政局于民国35年1月22日将地方契税、土地税移给上海直接税局征收。半年后,民国35年6月,财政部召开改订财政收支系统会议,决议将契税从中央直接税收入再次划为县(市)地方财政收入,并规定从民国35年7月1日起实行。原由田赋粮食管理处代征的,也一起移交地方财政机关。民国时期验契费。民国元年,上海执行北洋政府财政部制订的统一契纸章程,在契税之外还要征收验契费。凡在以前订立的不动产旧契,不论已税未税,均应办理验契,不论典卖均应办理注册,换发新契纸,每张收纸价1元、注册费1角。契纸上的不动产价格在30元以下者,只收注册费。报验契期,以实行之日起6个月内为限,逾限补验契,要加倍征收纸价。民国16年上海执行南京国民政府于当年发布的验契条例及章程,规定验契一项由财政部主办,对以前不动产的旧契,不分卖典,无论已税末税,均要一律呈验注册,换发新契纸。验契费每契纸收1元5角,注册费1角,附收教育费2角。不动产价在30元以下的契纸,只收注册费。民国时期契税收入。上海地方契税收入,民国元年~12年,为上海县收入,共收93万元。民国19年~25年,为上海市收入,共收366万元。民国35年7月~37年共收入54.18亿元。三、日伪契税日伪时期契税,日伪市财政局、地政局分别主管。市郊7区由财政局征收;吴淞、江湾、殷行、闸北等18个老市区和两个租界由地政局征收。因主管机关、征收方法不同,产生不少矛盾。民国34年5月起,经伪市政府批准,全市契税统一由伪市财政局主管征收。1.市郊7区契税上海沦陷后,日伪上海市政府将南汇、奉贤、北桥(即上海县)、川沙、宝山、嘉定、崇明等7县,改为区建制。民国29年下半年,嘉定、崇明等几个区公署先后呈文给伪上海特别市政府,要求按江苏省战前开征契税的惯例,恢复征收不动产转移契税,经伪市政府同意在嘉定、崇明、南汇和川沙试办征收契税。民国30年4月26日,伪上海特别市政府通知市财政局、市地政局按下列规定试办契税。契纸分典、卖2种,每张0.5元,其中0.25元解市库,余0.25元留区署作为纸张印刷费。税率卖契每百元征6元,典契每百元征3元,不准带征附加费及手续费。在试办期间,允许从契税总收入中提留三成税款,作为经办人员的薪给办公等费用。扣除提留外,其余税款按月报解财政局收入市库。民国30年,伪上海市财政局执行伪国民政府行政院财政部于8月15日发布的《契税条例》,在7个区中实施。条例规定:不动产转移契税包括卖契、典契两种,其契约用纸由财政部统一制订,各省市财政厅局印发。订立卖契或典契时,须由出卖人或出典人到征收机构申领契纸,每张1元,由出卖(典)人与受买(典)人分担。缴纳契税的期限为契约成立后的6个月内。税率,卖契按契价的6%,典契按契价3%,并按缴纳的税额贴用财政部特别印花。卖契由买受人缴纳,典契则由承典人缴纳,但出典人于赎产时应归还税额的一半给承典人。先典后卖的契约,可以原纳典契税额划抵卖契税,但以承典人与买受人属于同一人为限。逾期和瞒报契价的罚则,契约成立后6个月内未缴契税的,逾期不满1个月的,罚10%;逾期1个月未满2个月的,罚20%;逾期2个月以上未满3个月的,罚40%;逾期3个月以上未满4个月的,罚60%;逾期4个月以上未满5个月的,罚80%;逾期5个月以上的,罚税额1倍的罚金。对瞒报契价的,除另换契纸改正契约补缴税额外,并处以税额1倍以下的罚金。对私纸所书写的契纸以白契论,除责令补领契纸缴纳应纳之税额外,并照应纳税额处以1倍以下的罚金。民国32年1月1日起,执行伪财政部修正《契税条例》调整税率和契纸价格。卖契税按契价征9%,典契税按典价征6%,契纸每张调整为5元。对官署、地方自治团体及其他公署法人不以收益为目的买受或承典不动产的,可免征契税。2.旧市区和原租界契税民国30年4月,经伪上海特别市政府批准,伪市地政局公布《上海市征收不动产转移契税暂行规则》,在旧市区和原租界地区开征契税,并编制了计税价格计算基数表,对永租契区域或地价税区域的税率定为3.3%,其他区域定为5.5%。后来,由于物价和地价的上涨,曾规定要在基数表价格的基础上再加20倍征收,但仍低于当时实际的地价。这一做法,以及契纸的格式和其他征收细节与伪市财政局的征收规定不同,带来不少矛盾。伪市财政局便向伪市政府呈文要求将全市契税统一由伪市财政局主管征收。民国34年4月21日,伪上海特别市政府指示伪市财政局接管原由伪市地政局经管的旧市区和原租界地区的征收事项,从而全市的契税统一由伪市财政局主管征收。伪上海特别市政府于民国34年7月31日公布《整理民间未税白契补契缴税暂行办法》,规定了须补契缴税的事项:有田地有旧执业方单有粮串,其买卖未立官契者;有划定地籍图区域内之旧方单,田地买卖未立官契者;有田地有方单而无粮串者,须先补完粮赋后,再领契缴税;中外银行或信托公司等除永租契权柄单应依照永租契章程缴税外,其土地代管如有买卖或分割者,概须立契缴税;业户的不动产在买卖前,已几经转移未领契纳税的,就最后所立之白契申请补契缴税,再追究已往责任;业户所有不动产已经市地政局发给土地执业证者,先向地政局申请审定产权核发纳税通知,再行补契缴税。业户自动补契缴税期限自该办法公布之日起,以1个月为限,在限期内自动补契缴税的,免予处罚,超过限期的,照章加征滞纳罚金。四、上海解放后契税上海解放后,没有沿用旧制征收契税。1950年4月,政务院发布《契税暂行条例》(草案),上海市人民政府据以制订《上海市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规定自1951年10月1日起,对上海解放后发生的房地产买卖、典出、赠与、交换行为的房地产承受人依法征收契税。税率:买契按买价的6%,典契按典价的3%,赠与契按现值的6%计征,交换契双方价值相等的免征,不相等的按其超过部分比照卖契办理。纳税领契程序:凡房地产买卖、典出、赠与、交换和分析,当事人应先持房屋、土地所有证件及身份证明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购买契纸申请审核,经办机关审核后给予办理产权转移过户,并限期缴纳契税;税款入库后,承受人可向经办机关领取产权证和契证。《施行细则》对房地产买卖等产权转移行为中,匿报产价或伪造契约企图逃税者,除按规定追补契税外,还可处以滞纳税额2~5倍的罚金。对隐匿不缴契税或假借继承、分析等名目立契逃漏契税的,除按规定追缴契税外,并处以应缴税款6~10倍的罚金。
相关规定
1951~1953年,为支持国防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对因军事和大规模建设而征购的土地、房屋,在政府机关及国营企业间相互转移的国有房地产,机关、学校接受人民捐献的房地产,以及公私合营企业中私股作价投资的房地产等予以免税。1955年7月,市人民政府对《施行细则》进行修改,机关、部队、学校、党派和受国家补贴的团体、国营和地方国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合作社等,有关土地、房屋买、典、承受、赠与或交换,均予免税。同年10月,规定公私合营企业也可比照办理。1956年,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买卖和转让,房屋产权转移也很少发生。从1959年起,对继承、分析、等价交换、征地拆迁,用国家补偿资金,下放职工用退职金,农民用平调房屋退赔款,以及外汇、侨汇等购买房屋,均予以免税。1985年,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房地产管理局的报告,执行财政部有关私人购买国家或社会集资新建房屋、离退休干部购买新建住宅(包括房屋部门出售公有旧住宅)、机关、部队等单位相互间发生的房屋买卖、赠与或交换,实行公有房屋补贴出售、试点城市个人购买新建住宅等,均免征契税,但对有奖储蓄中奖房屋恢复征收契税。上海解放初期,契税征收的分工,税款由市税务局征收,契纸和产权证书由市地政局核发。1953年7月,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决定把征收契税的具体业务移给市房地产管理局合并办理,实行只发产权证,不发契纸。财政部门负责修订《施行细则》和征免范围的解释,以及税款解缴等。当年8月,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与市房地产管理局三方交接清楚。针对“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度放松对私房买卖管理的现象,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对私有房屋买卖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与税务部门密切合作,认真执行《施行细则》,开展对契税的检查,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也要保障房产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健全了契税的管理制度。1987年7月1日,市财政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联合制订有关契税收入的财务处理办法,决定1987年1月1日起把契税收入的20%留给房产管理部门、用于私房管理业务的各项开支,以调动征管单位的积极性;其余80%,经办部门要及时解缴财政。实施这个办法后,本市的契税收入开始出现稳步增长的趋势
全国各地天气预报查询

上海市

  • 市辖区
  • 云南省

  • 临沧市
  • 云南省

  • 丽江市
  • 云南省

  • 保山市
  • 云南省

  • 大理白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昆明市
  • 云南省

  • 昭通市
  • 云南省

  • 普洱市
  • 云南省

  • 曲靖市
  • 云南省

  • 楚雄彝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玉溪市
  • 云南省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迪庆藏族自治州
  • 内蒙古自治区

  • 乌兰察布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乌海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兴安盟
  • 内蒙古自治区

  • 包头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呼伦贝尔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呼和浩特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巴彦淖尔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赤峰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通辽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鄂尔多斯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锡林郭勒盟
  • 内蒙古自治区

  • 阿拉善盟
  • 北京市

  • 市辖区
  • 吉林省

  • 吉林市
  • 吉林省

  • 四平市
  • 吉林省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 吉林省

  • 松原市
  • 吉林省

  • 白城市
  • 吉林省

  • 白山市
  • 吉林省

  • 辽源市
  • 吉林省

  • 通化市
  • 吉林省

  • 长春市
  • 四川省

  • 乐山市
  • 四川省

  • 内江市
  • 四川省

  • 凉山彝族自治州
  • 四川省

  • 南充市
  • 四川省

  • 宜宾市
  • 四川省

  • 巴中市
  • 四川省

  • 广元市
  • 四川省

  • 广安市
  • 四川省

  • 德阳市
  • 四川省

  • 成都市
  • 四川省

  • 攀枝花市
  • 四川省

  • 泸州市
  • 四川省

  • 甘孜藏族自治州
  • 四川省

  • 眉山市
  • 四川省

  • 绵阳市
  • 四川省

  • 自贡市
  • 四川省

  • 资阳市
  • 四川省

  • 达州市
  • 四川省

  • 遂宁市
  • 四川省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 四川省

  • 雅安市
  • 天津市

  • 市辖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中卫市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吴忠市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石嘴山市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银川市
  • 安徽省

  • 亳州市
  • 安徽省

  • 六安市
  • 安徽省

  • 合肥市
  • 安徽省

  • 安庆市
  • 安徽省

  • 宣城市
  • 安徽省

  • 宿州市
  • 安徽省

  • 池州市
  • 安徽省

  • 淮北市
  • 安徽省

  • 淮南市
  • 安徽省

  • 滁州市
  • 安徽省

  • 芜湖市
  • 安徽省

  • 蚌埠市
  • 安徽省

  • 铜陵市
  • 安徽省

  • 阜阳市
  • 安徽省

  • 马鞍山市
  • 安徽省

  • 黄山市
  • 山东省

  • 东营市
  • 山东省

  • 临沂市
  • 山东省

  • 威海市
  • 山东省

  • 德州市
  • 山东省

  • 日照市
  • 山东省

  • 枣庄市
  • 山东省

  • 泰安市
  • 山东省

  • 济南市
  • 山东省

  • 济宁市
  • 山东省

  • 淄博市
  • 山东省

  • 滨州市
  • 山东省

  • 潍坊市
  • 山东省

  • 烟台市
  • 山东省

  • 聊城市
  • 山东省

  • 菏泽市
  • 山东省

  • 青岛市
  • 山西省

  • 临汾市
  • 山西省

  • 吕梁市
  • 山西省

  • 大同市
  • 山西省

  • 太原市
  • 山西省

  • 忻州市
  • 山西省

  • 晋中市
  • 山西省

  • 晋城市
  • 山西省

  • 朔州市
  • 山西省

  • 运城市
  • 山西省

  • 长治市
  • 山西省

  • 阳泉市
  • 广东省

  • 东莞市
  • 广东省

  • 中山市
  • 广东省

  • 云浮市
  • 广东省

  • 佛山市
  • 广东省

  • 广州市
  • 广东省

  • 惠州市
  • 广东省

  • 揭阳市
  • 广东省

  • 梅州市
  • 广东省

  • 汕头市
  • 广东省

  • 汕尾市
  • 广东省

  • 江门市
  • 广东省

  • 河源市
  • 广东省

  • 深圳市
  • 广东省

  • 清远市
  • 广东省

  • 湛江市
  • 广东省

  • 潮州市
  • 广东省

  • 珠海市
  • 广东省

  • 肇庆市
  • 广东省

  • 茂名市
  • 广东省

  • 阳江市
  • 广东省

  • 韶关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北海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南宁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崇左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来宾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柳州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桂林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梧州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河池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玉林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百色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贵港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贺州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钦州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防城港市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乌鲁木齐市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克拉玛依市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吐鲁番市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和田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哈密市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喀什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塔城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昌吉回族自治州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阿克苏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阿勒泰地区
  • 江苏省

  • 南京市
  • 江苏省

  • 南通市
  • 江苏省

  • 宿迁市
  • 江苏省

  • 常州市
  • 江苏省

  • 徐州市
  • 江苏省

  • 扬州市
  • 江苏省

  • 无锡市
  • 江苏省

  • 泰州市
  • 江苏省

  • 淮安市
  • 江苏省

  • 盐城市
  • 江苏省

  • 苏州市
  • 江苏省

  • 连云港市
  • 江苏省

  • 镇江市
  • 江西省

  • 上饶市
  • 江西省

  • 九江市
  • 江西省

  • 南昌市
  • 江西省

  • 吉安市
  • 江西省

  • 宜春市
  • 江西省

  • 抚州市
  • 江西省

  • 新余市
  • 江西省

  • 景德镇市
  • 江西省

  • 萍乡市
  • 江西省

  • 赣州市
  • 江西省

  • 鹰潭市
  • 河北省

  • 保定市
  • 河北省

  • 唐山市
  • 河北省

  • 廊坊市
  • 河北省

  • 张家口市
  • 河北省

  • 承德市
  • 河北省

  • 沧州市
  • 河北省

  • 石家庄市
  • 河北省

  • 秦皇岛市
  • 河北省

  • 衡水市
  • 河北省

  • 邢台市
  • 河北省

  • 邯郸市
  • 河南省

  • 三门峡市
  • 河南省

  • 信阳市
  • 河南省

  • 南阳市
  • 河南省

  • 周口市
  • 河南省

  • 商丘市
  • 河南省

  • 安阳市
  • 河南省

  • 平顶山市
  • 河南省

  • 开封市
  • 河南省

  • 新乡市
  • 河南省

  • 洛阳市
  • 河南省

  • 漯河市
  • 河南省

  • 濮阳市
  • 河南省

  • 焦作市
  • 河南省

  • 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
  • 河南省

  • 许昌市
  • 河南省

  • 郑州市
  • 河南省

  • 驻马店市
  • 河南省

  • 鹤壁市
  • 浙江省

  • 丽水市
  • 浙江省

  • 台州市
  • 浙江省

  • 嘉兴市
  • 浙江省

  • 宁波市
  • 浙江省

  • 杭州市
  • 浙江省

  • 温州市
  • 浙江省

  • 湖州市
  • 浙江省

  • 绍兴市
  • 浙江省

  • 舟山市
  • 浙江省

  • 衢州市
  • 浙江省

  • 金华市
  • 海南省

  • 三亚市
  • 海南省

  • 三沙市
  • 海南省

  • 儋州市
  • 海南省

  • 海口市
  • 海南省

  • 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
  • 湖北省

  • 十堰市
  • 湖北省

  • 咸宁市
  • 湖北省

  • 孝感市
  • 湖北省

  • 宜昌市
  • 湖北省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 湖北省

  • 武汉市
  • 湖北省

  • 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
  • 湖北省

  • 荆州市
  • 湖北省

  • 荆门市
  • 湖北省

  • 襄阳市
  • 湖北省

  • 鄂州市
  • 湖北省

  • 随州市
  • 湖北省

  • 黄冈市
  • 湖北省

  • 黄石市
  • 湖南省

  • 娄底市
  • 湖南省

  • 岳阳市
  • 湖南省

  • 常德市
  • 湖南省

  • 张家界市
  • 湖南省

  • 怀化市
  • 湖南省

  • 株洲市
  • 湖南省

  • 永州市
  • 湖南省

  • 湘潭市
  • 湖南省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 湖南省

  • 益阳市
  • 湖南省

  • 衡阳市
  • 湖南省

  • 邵阳市
  • 湖南省

  • 郴州市
  • 湖南省

  • 长沙市
  • 甘肃省

  • 临夏回族自治州
  • 甘肃省

  • 兰州市
  • 甘肃省

  • 嘉峪关市
  • 甘肃省

  • 天水市
  • 甘肃省

  • 定西市
  • 甘肃省

  • 平凉市
  • 甘肃省

  • 庆阳市
  • 甘肃省

  • 张掖市
  • 甘肃省

  • 武威市
  • 甘肃省

  • 甘南藏族自治州
  • 甘肃省

  • 白银市
  • 甘肃省

  • 酒泉市
  • 甘肃省

  • 金昌市
  • 甘肃省

  • 陇南市
  • 福建省

  • 三明市
  • 福建省

  • 南平市
  • 福建省

  • 厦门市
  • 福建省

  • 宁德市
  • 福建省

  • 泉州市
  • 福建省

  • 漳州市
  • 福建省

  • 福州市
  • 福建省

  • 莆田市
  • 福建省

  • 龙岩市
  • 西藏自治区

  • 山南市
  • 西藏自治区

  • 拉萨市
  • 西藏自治区

  • 日喀则市
  • 西藏自治区

  • 昌都市
  • 西藏自治区

  • 林芝市
  • 西藏自治区

  • 那曲市
  • 西藏自治区

  • 阿里地区
  • 贵州省

  • 六盘水市
  • 贵州省

  • 安顺市
  • 贵州省

  • 毕节市
  • 贵州省

  • 贵阳市
  • 贵州省

  • 遵义市
  • 贵州省

  • 铜仁市
  • 贵州省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 贵州省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 贵州省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 辽宁省

  • 丹东市
  • 辽宁省

  • 大连市
  • 辽宁省

  • 抚顺市
  • 辽宁省

  • 朝阳市
  • 辽宁省

  • 本溪市
  • 辽宁省

  • 沈阳市
  • 辽宁省

  • 盘锦市
  • 辽宁省

  • 营口市
  • 辽宁省

  • 葫芦岛市
  • 辽宁省

  • 辽阳市
  • 辽宁省

  • 铁岭市
  • 辽宁省

  • 锦州市
  • 辽宁省

  • 阜新市
  • 辽宁省

  • 鞍山市
  • 重庆市

  • 重庆市

  • 市辖区
  • 陕西省

  • 咸阳市
  • 陕西省

  • 商洛市
  • 陕西省

  • 安康市
  • 陕西省

  • 宝鸡市
  • 陕西省

  • 延安市
  • 陕西省

  • 榆林市
  • 陕西省

  • 汉中市
  • 陕西省

  • 渭南市
  • 陕西省

  • 西安市
  • 陕西省

  • 铜川市
  • 青海省

  • 果洛藏族自治州
  • 青海省

  • 海东市
  • 青海省

  • 海北藏族自治州
  • 青海省

  • 海南藏族自治州
  • 青海省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 青海省

  • 玉树藏族自治州
  • 青海省

  • 西宁市
  • 青海省

  • 黄南藏族自治州
  • 黑龙江省

  • 七台河市
  • 黑龙江省

  • 伊春市
  • 黑龙江省

  • 佳木斯市
  • 黑龙江省

  • 双鸭山市
  • 黑龙江省

  • 哈尔滨市
  • 黑龙江省

  • 大兴安岭地区
  • 黑龙江省

  • 大庆市
  • 黑龙江省

  • 牡丹江市
  • 黑龙江省

  • 绥化市
  • 黑龙江省

  • 鸡西市
  • 黑龙江省

  • 鹤岗市
  • 黑龙江省

  • 黑河市
  • 黑龙江省

  • 齐齐哈尔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