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统计标准。起草统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和统计改革建设规划,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的实施。组织协调全区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区及各盟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区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区及各盟市地区生产总值,汇编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盟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组织实施全区人口、经济、农牧业等重大区情区力普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区情区力的普查及专项调查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全区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汇总、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全区能源、投资、消费、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汇总、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各盟市各部门各单位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七)负责对全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监测和统计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工作,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或备案自治区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各盟市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协助各盟市管理盟市统计局主要负责人,指导全区统计科学研究、干部培训、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等工作。按规定管理旗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中央财政统计事业经费。
(十)负责拟订全区统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建立、管理和维护全区统计信息化系统、统计数据库系统、全区宏观经济与社会发展基础数据库。指导各盟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保密管理、会务组织、安全保卫等工作。制定机关工作制度。负责重要工作的组织实施、督查督办等。
(二)人事处。制定干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督促实施。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管理和人才工作。组织全区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资格的评审。承办协助盟市管理盟市统计局主要负责人的有关工作。
(三)财务处。管理全区统计部门中央财政统计事业经费和机关本级经费。负责机关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承担机关会计核算和全区统计系统的财务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监督管理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工作。
(四)统计设计管理处。拟订全区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和方案,执行国家统计制度、统计标准,拟订自治区各类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审核部门统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调查方案。组织协调全区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工作。建立、管理和维护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数据库。
(五)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负责对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统计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负责对各专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及内网、外网统计信息的审核、发布,举办季度经济形势新闻发布会。承担党委政府考核中的经济指标监测工作。负责舆情监测、应对处置工作。
(六)国民经济核算处。负责全区地区生产总值、投入产出、资金流量、资产负债和资源环境核算。编制全区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指导盟市国民经济核算。开展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分析研究。开展“三新”经济和派生产业增加值核算。
(七)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负责全区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
(八)工业统计处。组织实施工业生产、财务、经营状况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汇总、整理和提供生产运行、经济效益、企业经营状况等统计数据。负责开展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
(九)能源与环境统计处。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负责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的统计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有关部门、行业和基层统计工作。
(十)贸易外经统计处。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行业发展变化、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商业业态与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提供进出口货物、外商投资、对外经济合作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部门行业统计工作。
(十一)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处。组织实施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统计调查和对妇女儿童两个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组织开展全区文化产业统计和科技统计调查,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提供社会和科技统计数据。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调查和普查工作。
(十二)人口和就业统计处。组织实施全区人口普查、1%人口抽样调查、年度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提供人口、就业和劳动工资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
(十三)农村牧区经济统计处。组织实施全区农村牧区社会经济调查,负责全区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统计和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增加值的核算。负责全区牧业年度畜牧业普查。负责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县卡、乡卡、村卡统计任务。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收集、整理和编印农村牧区统计资料。
(十四)服务业统计处。组织实施服务业、交通运输邮电软件业、互联网经济统计调查工作。编制服务业生产指数。进行服务业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编辑《内蒙古服务业专报》。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协调全区服务业统计工作。
(十五)统计执法监督局。起草统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全区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办理统计违法举报和查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建立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完善统计信用制度。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组织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承办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等法律事务,承担机关重大事项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直属单位
一、内蒙古自治区统计普查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普查中心,为自治区统计局所属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1)承担国家在我区进行的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等统计普查有关工作;
(2)承担自治区重大区情区力的普查相关工作;
(3)承担普查数据的汇总、分析,提供普查数据等工作;
(4)承担全区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与分析研究等工作;
(5)承担自治区统计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经济统计监测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经济统计监测中心,为自治区统计局所属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1)承担城市社会经济情况的专项调查分析等工作;
(2)承担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区新型城镇化和信息化发展进程的统计监测等工作;
(3)承担搜集、整理和提供全区城市基本情况统计、分析、监测及年报等工作;
(4)承担城市人民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的分析研究、市场预测,为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提供统计数据等工作;
(5)承担自治区部门统计的数据搜集、审核、资料开发应用等工作;
(6)承担自治区统计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综合保障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综合保障中心,为自治区统计局所属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1)承担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管理、档案管理、机要交通等事务性工作;
(2)承担业务系统数据的日常维护和分析等工作;
(3)承担统计数据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等工作;
(4)承担安保、物业、车辆等后勤保障工作;
(5)承担自治区统计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四、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科研宣教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科研宣教中心,为自治区统计局所属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1)承担《内蒙古统计》杂志编辑出版工作;
(2)承担统计数据发布等辅助性工作;
(3)承担统计方法、统计技术应用、数据质量评估评价方法等研究工作;
(4)承担统计科研课题研究等相关工作;
(5)承担自治区统计工作的宣传报道等工作;
(6)协助开展统计业务培训、教育等工作;
(7)承担自治区统计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五、内蒙古自治区社情民意调查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社情民意调查中心,为自治区统计局所属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1)承担全区社情民意调查相关工作;
(2)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自主调查,为相关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3)承担社会动态、经济发展态势、重大决策民意数据的调查、收集、汇总、分析等服务工作;
(4)承担自治区统计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人事编制
自治区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7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35名〔18正(含总统计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各1名)17副(含机关纪委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副处长各1名)〕。
自治区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相关附则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现任领导
静永波 党组成员、副局长
汪传敬 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晓妍 党组成员、副局长
田新茹 一级巡视员
历任领导
曹思阳 党组书记、局长
所获荣誉
2020年4月,被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命名为“第九届自治区文明单位标兵”。
2021年6月,被评为内蒙古自治区脱贫攻坚先进集体。
2022年4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青年工作委员会被授予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先进团青组织”荣誉称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63号政府办公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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