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1983年成立的社会团体

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北京市社科联)成立于1983年7月,是中共北京市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北京市社会科学界学术性社会团体的联合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首都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联合会概况
经过20多年的发展,北京市社科联已经成为拥有哲学、政治学、法学、经济学、史学、教育学、语言学、文学、社会学等113个学会(协会、研究会)、31家民办社科研究机构、9家社科类基金会、10多万会员的学术团体联合组织。
北京市社科联是首都社科工作者之家。北京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办公室、北京市社会科学出版基金办公室、北京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公室、《当代北京》编委会办公室也设在北京市社科联。
经过20多年的发展,北京市社科联已形成了许多品牌工作项目,为首都社会科学的研究和普及搭建了一系列服务平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论坛、学术前沿论坛、中青年学者“百人工程”论坛、社会科学界与自然科学界两界高峰论坛、决策咨询季谈会、社会科学普及周、周末社区大讲堂等活动,影响越来越大,成果越来越多。
主要领导
市社科联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市社科规划办主任:张才雄
市社科联党组成员、副主席,市社科规划办副主任,保留正局长级待遇:高祥阳
市社科联秘书长,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一级巡视员:崔占辉
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一级巡视员:荣大力
市社科联党组成员、副主席,市社科规划办副主任:杨志俊
市社科联党组成员、副主席,市社科规划办副主任:许星
市社科联党组成员、副主席,市社科规划办副主任:陈睿
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二级巡视员:傅彦泽
社科联职能
(一)组织、推动首都社会科学学术研究活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服务。
(二)依法对全市社会科学学术团体和民办社科研究机构进行管理。
(三)负责全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的组织工作。
(四)负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基地的有关工作。
(五)负责全市社会科学著作出版资助和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工作。
(六)促进首都社会科学界的团结、学术团体的沟通、理论工作部门与实际工作部门的联系、社会科学界与自然科学界的协作。
(七)加强首都社会科学人才队伍建设。
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北京市社科联”。
第二条 本会是北京市社会科学界学术性社会团体的联合组织,是中共北京市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首都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本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思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为首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1.依法对北京市的社会科学学术团体、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2.推动和组织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团体、研究机构开展学术研究活动,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
3.促进社会科学学术团体、研究机构与实际工作部门,社会科学界与自然科学界之间的联系和协作;
4.推动和组织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5.开展决策咨询服务工作,为党和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供智力支持,促进社会科学研究为社会服务
6.组织编辑社会科学研究与普及的有关图书、期刊、资料;
7.反映社会科学界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社会科学界的正当权益;
10.承担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理论著作出版资助协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依法成立并承认本会章程的本市全市性社会科学界学术性社会团体,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1.根据本会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学术活动;
2.按照民主程序,推选出席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的代表,提名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候选人;
3.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4.向本会申请开展学术活动的必要支持和帮助;
5.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6.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4.向本会报告工作,提供学术信息和资料,推荐科研成果
5.按时交纳会费。
第八条 本会会员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或不按其宗旨开展活动,本会常务委员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关是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出席会议的代表,主要由各团体会员根据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分配的名额推选产生;部分代表由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组织程序与有关部门民主协商推选。
第十条 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1.制定、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2.选举产生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
3.选举产生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监事会
4.审议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报告;
5.审议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6.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领导本会工作。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常务委员会负责。
根据主席提名,确定常务副主席一人,协助主席主持日常工作;确定秘书长一人,负责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第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监事若干人。监事会由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依据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监督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推举名誉主席若干人、顾问若干人。
第十五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罢免、增补,由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 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个专业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负责各专业方面的工作,并定期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常务委员会设置办事机构及秘书处,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1.北京市财政拨款
2.团体会员会费;
3.社会捐助。
第十九条 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资产的管理与使用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条 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因故终止活动时,须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通过并提出终止方案,成立处理善后工作机构,负责资产清算,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做好剩余资产处置工作。
二十一条 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终止前,须向业务主管部门申报,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常务委员会。
组织机构
主 席
常务副主席
史秋秋
副主席
文 魁 王江渝 王保树 史秋秋 冯惠玲 叶 朗
刘牧雨 刘新成 宋贵伦 张文启 张兆民 张国有
张建明 李 强 辛国安 陆 奇 陈之昌 林 岗
郑师渠 傅 华 董 颖 韩 震
秘书长
崔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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