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纪人协会

2003年11月21日成立于北京的社会团体

北京经纪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国资委、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经纪机构共同发起设立的团体。

发展历史
协会依法经北京市民政局注册登记,于2003年11月21日正式成立的经纪人自律性社团组织。其目的是为了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改革的精神,尽快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要求,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经纪人行业规范有序的发展。
主要职责
1、 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经纪人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 开展经纪行业的情况调查,建立经纪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制定经纪人从业规则,建立会员奖惩办法,组织行业考核;
3、 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4、开展对经纪人的职业道德教育,指导会员守法文明经营,调解会员之间的纠纷,对本行业的经营秩序进行自律监督管理;
5、 组织经纪业务培训和经纪资格考试,培训专业资格人才,指导各教学单位的教学活动,保证教学质量,提高行业素质;
6、组织业务交流活动,开展学术研讨 ,编印发行有关培训及经纪专业刊物和有关资料;
7、 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发展与国内外相关民间经纪组织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8、建立经纪行业风险准备金、履约保证金等风险防范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提高行业信誉,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9、 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和其他服务活动,丰富活跃经纪人生活,促进本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10、承担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的事项,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建设宗旨
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愿望,引导全市经纪人恪守职业道德,规范经纪活动,提高服务水平,维护经纪市场秩序,积极发挥协会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本市 经纪行业健康发展,繁荣首都市场经济。
服务范围
协会为会员提供以下服务
1、建立经纪人档案库;2、 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推介经纪人;
3、 共享行业有关信息;
4、 提供有关法律咨询;
5、 推荐经纪人参加政府的“守信”企业公示活动;
6、 建立经纪人网站,会员共享网站信息发布、利用等权利。
组织章程
北京经纪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北京经纪人协会
英文名称为:BEIJING BROKERS ASSOCIATION 缩写:BB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北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较大规模,较好经济效益,良好的商业信誉的经纪机构等自愿联合发起成立, 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愿望,教育引导全市经纪人恪守职业道德,规范经纪活动,提高服务水平,维护市场秩序,积极发挥协会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本市经纪行业健康发展,繁荣首都市场经济。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按照协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
(一) 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经纪人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 开展经纪行业的情况调查,建立经纪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制定经纪人从业规则,建立会员奖惩办法,组织行业考核;
(三) 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对经纪人的职业道德教育,指导会员守法文明经营,调解会员之间的纠纷,对本行业的经营秩序进行自律监督管理;
(五) 组织经纪业务培训和经纪资格考试,培训专业资格人才,指导各教学单位的教学活动,保证教学质量,提高行业素质;
(六) 组织业务交流活动,开展学术研讨 ,编印发行有关培训及经纪专业刊物和有关资料;
(七) 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发展与国内外相关民间经纪组织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八) 建立经纪行业风险准备金、履约保证金等风险防范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提高行业信誉,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九) 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和其他服务活动,丰富活跃经纪人生活,促进本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十) 承担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的事项,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由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 , 须具备下列条件 :
团体会员: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
(三) 依法登记取得市场主体资格;
(四)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交纳会费。
个人会员: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
(三) 取得经纪执业资格;
(四)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交纳会费。
名誉会员:
经协会秘书处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授予在经纪业务实践和理论方面成绩突出人士或有一定影响的领导和著名专家、学者等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三) 由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五) 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 遵守经纪人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自觉维护经纪行业信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三) 接受协会的指导、监督,履行培训义务,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协会反映情况 , 提供有关资料;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 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 ,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的取消: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损害协会信誉;
(二)严重违反协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取消市场主体资格;
(四)失去经纪执业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 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 ,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纳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 政治素质好 ;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
(四) 身体健康 , 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 需延长任期的 , 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协会的常设机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 ,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 ,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 , 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 ,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 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并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 , 须在业务主管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 清理债权债务 ,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于 2003年11月4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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