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安徽商会

南京市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南京市安徽商会是徽籍企业家们心对心的交流的平台,在这里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愿望和呼声,可以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让自己的事业更加美好。同时,这又是一个宽广的多元平台,一个让南京徽商能够资源共享、互利合作的平台,一个交融了乡情、友情和商情的平台,一个把握今天、走向未来的平台。我们相信,会有更多的人了解南京市安徽商会,认可南京市安徽商会,关注南京市安徽商会,世人将会看到团结、互助、开放、创新的徽商新形象。

商会简介
南京市安徽商会成立于2010年8月,是由多家在宁徽籍优秀企业发起的社会团体组织。商会现有会员企业300余家,涉及地产开发、投资金融、石油化工、酒店连锁、文化传媒、节能环保、装饰建材等三十余种行业业态。
成立目的与宗旨
一、以“传承徽商文化、弘扬徽商精神”为导向,打造徽商品牌、树立徽商企业新形象。
二、整合和凝聚资源,带领在宁徽籍企业互帮互利、抱团发展。在企业与企业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苏皖两地的社会人文及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三、以“为会员企业服务”为宗旨,从科技、金融、文化、法律、人才、公共关系等不同角度协助解决企业在起步、成型、发展、转型各阶段的遇到的困难。
四、引导会员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光彩事业,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引导会员企业爱国爱党。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南京市安徽商会,英文名称为: Association of AnHui People’s Enterprises in NanJing(AAPEN)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由安徽籍人士在南京投资的企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加强在宁徽籍企业家之间的合作交流,共谋发展。立足南京,回报安徽。本商会旨在为各会员单位提供全面、
周到、贴心的服务,引导会员企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范,塑造优秀
的徽商形象,宏扬和传播徽商文化。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为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218号240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规范行业行
为,促进公平竞争;
(二)本团体坚持面向企业,为在南京的安徽籍人士创办的企业提供服务,充分利用和大力开拓江苏市场,努力发挥安徽和江
苏两地的优势,为促进两地合作牵线搭桥;
(三)为在南京的安徽籍人士创办的企业提供经济、技术、培训、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和业务讲座;
(四)联络会员单位、举办必要的业务活动,增进友谊,促进交流,发展横向联系,增加本会凝聚力;
(五)接受两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承办为开展两地经济、技术、贸易、人才等领域的合作,举办专题研讨会等活动。视情
编印资料,介绍国内外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协助会员了解市场动态,扩大业务渠道;
(六)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支持企业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
为会员协调关系,调解纠纷,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七)教育、引导、鼓励会员,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加本团体和其他各有关团体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所经营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充分履行会员义务;
(五)须为在工商局有注册的法人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
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
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
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
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出席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
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
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
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
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
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主要荣誉
2011-2018连续8年被南京市发改委评为社会组织“先进单位”
2018年被南京市工商联评为‘市“四好”示范商会’
2019-2020年被江苏省工商联评为‘省“四好”商会’
2022年被全国工商联评为‘全国“四好”商会’
2022年被南京市民政局认定为“4A”级社会组织
服务内容
以“为会员企业服务”为宗旨,从科技、金融、文化、法律、人才、公共关系等不同角度协助解决企业在起步、成型、发展、转型各阶段的遇到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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