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南合作促进会

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南南合作促进会(Council for Promoting South-South CooperationCPSSC,CPSSC)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业务指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管理监督 。

发展历程
2014年,南南合作促进会成立,其宗旨是为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和机构牵线搭桥,提供信息咨询和帮助。这是南促会第四次访问非洲,乌干达是此次考察第一站,随后南促会将赴肯尼亚和坦桑尼亚考察。
2018年11月27日,中国-乌干达投资贸易座谈会在乌首都坎帕拉举行,两国政商人士在会上探讨如何促进双方在投资、贸易、产业等方面的合作。涵盖投资、工程承包、金融、文化旅游、轻工环保、安防设备、农业、食品加工和贸易等多个领域。
主要职能
组织宗旨
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决维护祖国利益和荣誉,积极开展公共外交,促进我国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多领域合作。
业务范围
(一)积极与发展中国家的政府部门、企业单位、民间组织和各界人士建立联系,开展国际友好合作活动。广泛宣传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政策,介绍我国改革开放巨大成就;
(二)研究发展中国家的内外政策和形势,向国内有合作意愿的单位和企业介绍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政局和经济、文化、教育、科技政策,接受相关咨询,提供信息服务;
(三)积极为会员搭建市场拓展及信息共享平台,为会员提供优质有效服务;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组织结构
领导机构
荣誉会长
会长
吕新华,男,现任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副主任、新闻发言人、第十一、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曾任外交部副部长、中国驻芬兰大使、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
副会长
组织会员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有志于开展与发展中国家友好合作、并在行业业务领域中具有一定实力和影响的企业,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曾在发展中国家工作过的高级外交官,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本会聚集了一批曾长期在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国际机构任职的高级外交官,他们在长期外交工作实践中,对国际社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情况有全面深刻了解,积累了丰富的对外工作经验,拥有广泛而深厚的人脉关系,是帮助我国企业走出国门、开拓国际市场、谋求互利共赢和科学发展的宝贵人才资源。
促进会会员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常务理事)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常务理事)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常务理事)
北京银行(常务理事)
北京丽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务理事)
经纬集团有限公司(常务理事)
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常务理事)
北京东方瑞港投资有限公司(常务理事)
多彩实业有限公司(常务理事)
华永投资集团(常务理事)
北京经久能源有限公司(常务理事)
新亚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常务理事)
菲达集团有限公司(常务理事)
丰球集团有限公司(常务理事)
越美集团有限公司(常务理事)
广东雅莎罗时尚皮具有限公司(常务理事)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常务理事)
上海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常务理事)
上海钻石交易所(常务理事)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常务理事)
河北惠仁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常务理事)
中信国安投资公司(常务理事)
上海国际设计贸易促进中心(常务理事)
中国铝业公司(理事)
千足珍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理事)
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理事)
非亚(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理事)
浙江省建设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理事)
广而告之合众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会员)
南充中泰森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会员)
北京唐风汉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会员)
上海达之路控股集团(会员)
江苏万蓬集团有限公司(会员)
机构设置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依照本会章程行使相关职权。
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本会设立如下工作部门,努力为会员提供优质到位服务:
(一)研究部
(二)开发部
(三)会员部
(四)行政部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南南合作促进会”,英文 名称为:Council for Promoting South-South Cooperation,缩写为:CPSSC。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有志于促进我与发展中国家友好交流合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弘扬爱国主义,维护祖国的利益和荣誉,积极开展公共外交,促进我国与发展中国家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领域合作。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外交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积极与发展中国家的政府部门、企业单位、民间非政府组织和各界人士建立联系,开展国际友好活动。广泛宣传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政策,介绍我国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就;
(二)研究发展中国家的内外政策和形势,向国内有关单位介绍有关国家、地区政局和经济、文化、教育、科技政策并提供服务,接受相关咨询;
(三)搭建会员单位市场拓展及信息共享平台,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已经或有志于开展与发展中国家友好合作的单位,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五)在发展中国家工作过的高级外交官,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学习、宣传我国外交和改革开放政策;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发展,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声誉和本会利益的活动,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追究法律责任。
如非本会会员盗用我会名义从事各种活动者,一经发现,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2/3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8月8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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