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

汉语词语

吊销,是指收回并注销,即吊销是指由有管辖权力的部门停止原来准许进行某项活动的对象开展该项活动并收回准许文本的执行过程,一般带有强制性,起因基本是由于该对象违背或违反了发放文本时的约定所致。

读音
吊销,拼音diào xiāo。
法律行为
吊销,指发生法定的严重违法行为或不接受管理,由主管机关依法依职权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即不是因相对人申请,而由有权机关依法依职权强制终止其资格、资质、身份。
吊销详细分类分类
国家执法机关工商、行政、交管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违规的企业,个人将发出的印信、执照、证件等收回并取消。它包括营业执照驾驶证资格证等。
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九条至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至第二款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除上述情形以外,由《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第十五条第七项可知: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的,也会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吊销营业执照
当该企业或者商铺不符合营业条件时,比如卫生条件不达标,不按时交纳税收等,工商部门有权利取消该商铺的营业执照,即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是就不能正常营业,如果继续营业,则是违法行为。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工商执法中的一项惩罚条款,只有企业或商铺触及到某些不合工商规定行为时,工商部门才会执行吊销营业执照的。
吊销营业执照和注销的关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是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两种方式,尽管两者均导致企业法人资格的消亡,但其法律后果却大不相同。注销登记以企业申请为前提,是企业的主动行为,是企业合法退出市场的途径,它既是出资人、股东的合法权利,又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吊销营业执照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做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企业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其民事主体资格、经营资格随之消亡,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市场经营活动。
据工商部门有关人士介绍,部分经营者对“吊销”和“注销”在认识上存在一定误区,认为“注销”要清算,要花钱公告,还要跑有关单位,不如被工商部门把营业执照吊销了省时省力,少数企业甚至把“吊销”作为一种“解脱”,因此有些企业在退出市场时采取故意不参加年检等方法,等着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而这种行为往往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首先,吊销营业执照会给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带来一定的限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三年之内不得使用,《公司法》第57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也明文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次,被吊销企业的出资人或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依法履行组织清算的义务,拒不清算的,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另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等缴回原登记机关,拒不缴回的,属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可以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收缴。利用应收缴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按无照经营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据了解,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在积极筹建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一些被吊销营业执照和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及其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的不良信息将被锁入警示信息库,实行分类监管,并逐步推行“黑名单”制度,扩大失信行为的公示范围,方便投资人、交易对象、消费者进行市场调查,保障交易安全。这些不良信用记录并不因企业消亡或责任人离职而终结,不良记录将在相对较长的时间内在责任人个人名下不能消除,使其承担失信于社会的后果。同时,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其他的相关企业任职的也将列入工商部门清理对象和监控范围。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根据《会计工作规范》规定,会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会计人员被动地受单位领导指使弄虚作假,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本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行为的。
(2)连续几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
(3)不依法设置或私设会计账簿的。
(4)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求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6)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7)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等。
吊销转注销
注销一般是经营主体决定终止经营向登记注册机关履行的登记程序。吊销则肯定是登记注册机关对严重违法的登记主体做出的行政处罚。前者是企业的主动行为,后者则是被动的。
但注销也有几种非自主状态的情况:
1、个体工商户逾期无正当理由不验照,工商机关收缴其营业执照后仍不改正的,工商机关应做出注销决定;
2、个体工商户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工商机关决定收缴其营业执照后当事人不恢复营业的,应注销其营业执照;
3、所有的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做出并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在依法履行清算责任后申请注销登记,当事人拒不申请或者本已解散无法申请时,应由登记机关公告后予以注销。其实,吊销和注销的概念不仅存在于企业的营业执照问题上,在《律师资格》、《设计师资格》、《驾驶资格》等等领域都存在。
比如就驾驶资格而言,注销驾证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注销驾证前,相关部门应向被注销者出示注销原因及相关法律依据,否则被注销者可以拒绝;由于行政部门过错给被注销者造成损害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审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些救济渠道在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就应告知被注销者。所谓注销,是指到期或不适应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而依法注销;吊销是指依法取得驾驶证后,出现法定事由被依法吊销的情形,如重特大交通事故当中承担一半以上责任者按规定应当吊销驾驶证。
另外,还有一个概念需要注意——撤销,是指本身就存在不符和法律规定的情形而采用非法的手法骗得,自始就不符合规定。企业没有参加年检,吊销营业执照了,税务方面不会自动销户。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应在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主管宣告终止之日前,或在被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注(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证件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主要区别
吊销全部是被动的,注销是主动的在不同的领域,对这三个概念应该各有不同的的理解。在报关员考试中,这三个概念的解释分别应该是:撤销:是撤回、注销的意思。通常用在证件方面,就是说把本来已经发出且生效的文书、证件等撤回、注销。同取消相比较,撤销面向的是更为严谨和正式的东西,而且一般针对单位。取消:一般是针对个人的某些资格。指因为某种过错,而导致有关部门采取的一种措施。吊销:它主要应该和撤销相比较,因为它所针对的也是单位。但是撤销是直接撤回并注销,它一般是强力部门作出的,其作出的后果一般是会有保障执行的;而吊销则比较软,一般是被吊销人只要不主动找到决定吊销的单位,那么作吊销决定的单位单方是无法直接强制被吊销人交回其执照或者公章等的。再有一点区别就是,吊销一般原来的一些许可手续并没有收回,只是通过登报或广告的形式公布,宣告其部分功能作废。
例子见下:而在企业工商注册领域中,他们的解释又分别是:被吊销单位的公章和营业执照和公章均不交回到工商部门销毁,该单位在被吊销后,只是不允许再进行经营,但是除经营以外的其他活动,例如 起诉收回外单位的欠款等等的活动仍然可以进行,并且法律承认其效力,承认该单位依然存在。就像一个人被判了无期徒刑,虽然不能走出监狱,但是他还是有别的权利的。这里的吊销和另外一个概念注销是相对应的,注销就是指有关权力部门直接终止该单位的所有活动资格,就像人已经死亡一样,不允许再有任何以该单位名义从事的活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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