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开发规划、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拟订全市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全市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市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按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以及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假期制度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市(回市)工作政策。按规定权限负责部分外国人来华工作相关事宜。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政策,建立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机制。建立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统筹协调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承办上级部门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全市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按照本部门权责清单履行相关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落实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有关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相关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相关事项的审批工作。
2.与市教育局有关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3.与市科学技术局有关职责分工。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政策制定上,A类人员的政策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B类和C类人员的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局制定。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组织实施上,使用由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管理维护的“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继续使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制作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C类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议、信息、安全、机要、保密、文书档案、督查检查、政务公开、相关文稿起草、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机关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本系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
(二)综合科。综合协调各科室、所属单位重点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科研课题和综合性调研。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改革推进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承担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和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普法、法律咨询及相关法律事务工作。负责基础清单标准化建设。
(四)人事科。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及所属单位的实绩目标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办呼和浩特市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
(五)财务科。组织编制与全市就业、相关社会保险基金(资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全市就业、相关社会保险基金(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工作。组织编制本系统部门经费预决算。
(六)政务服务科。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信息发布、情况通报及舆情监控等工作。指导本局门户网站建设、各类数据库建设、信息化建设和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牵头组织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七)就业促进科。拟订全市就业规划、计划和劳动者公平就业、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劳动力跨市有序流动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公共就业服务管理。牵头拟订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年度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拟订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全市创业政策和创业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失业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人力资源开发科。拟订全市人才开发政策并组织实施。编制并发布市场主体人才需求目录。推进和完善人才储备制度。承担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呼和浩特市人才开发网”的建设及运营。开展国际和区域人才交流与合作。拟定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和规划。指导、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负责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相关工作。
(九)职业能力建设科。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政策。拟订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政策。指导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大师工作室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拟订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技能竞赛规则和措施。指导实施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资质审核。
(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组织指导职称评审工作。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指导组织实施。监督指导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推荐和培养等工作。负责留学人员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申报建立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工作。
(十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才引进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市本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人员聘用、调配、考核、奖惩等人事管理事宜。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十二)农民工工作科(呼和浩特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指导、协调农民工信息工作。
(十三)劳动关系科(呼和浩特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落实劳动标准和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假期制度,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发布制度,落实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指导、调控和支付政策。参与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和工资决定机制相关工作。
(十四)工资福利科。组织实施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工龄认定、工资确定和离退休政策。负责市本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组织拟订市本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本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退休审批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组织实施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工作。做好相关统计工作。统筹协调全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十五)养老保险科。组织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政策。落实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城镇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并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指导并监督全市养老保险工作。落实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政策和标准。负责市本级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
(十六)工伤保险科。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法规、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市工伤保险补充政策,完善工伤保险预防、认定、康复、鉴定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调整意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工伤认定、鉴定工作。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负责全市工伤协议机构的管理工作。
(十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组织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参与拟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监督并指导旗县区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
(十八)基金资金监管科。拟订全市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对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人才开发基金、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预算资金进行督查检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对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十九)仲裁信访科(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处理市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负责本系统信访工作。
(二十)劳动监察科。拟订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开展劳动监察,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查处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全市劳动监察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纪检等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人员编制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6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46名〔22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科科长各1名)24副(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获得荣誉
2021年6月,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党委被评为呼和浩特市先进基层党组织。
2021年11月,被全国普法办公室拟表彰为2016-2020年全国普法工作先进单位。
现任领导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宝力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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