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

四川省业性非营利性的自律性组织

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成立于1993年,前身为“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02年经批准更名为“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英文译名:Sichuan Cost Engineer Association,缩写为SCEA)。本会是由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依法依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工程造价管理单位、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教学、软件等单位(团体)和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组织性质
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成立于1993年,前身为“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02年经批准更名为“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The Cost Engineer Association Of Sichuan,缩写CEASC)。由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管理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有关单位(团体)及专业人员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的社会团体;是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自律性组织。
联盟领导
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现任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如下:
会长:陶学明
副 会 长:弋 理、赖咏梅、潘 敏、黄 旭、张劲松、周 勇、杨定坤、明 针、左佳琼、张军岐、罗 钢、杨 洪、阳 南
秘 书 长:赖明华
副秘书长:李 敏 闵 弘
理事名单
川价协第三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名单
川价协第三届理事会名单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The Cost Engineer Association of SiChuan,缩写为CEASC。
第二条协会性质:是由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管理机构、科研院(所)、院校等有关单位(团体)及专业人员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的社会团体。是从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以及涉及工程造价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企业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自律性组织。
第三条协会宗旨: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研究和探索建设工程造价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改革,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办公室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星辉东路8号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业务范围:
(一)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开展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当好政府主管部门的助手和参谋;围绕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研究本地区行业发展、行业改革、行业市场准入制度,促进行业管理规范化;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对重点课题进行规划;向有关部门提供工程造价方面的立法意见及建议。
(二)建立国际和国内同行的广泛服务,为会员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提供服务;开展与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友好往来和协作;组织全省各地区之间的学术、经验交流活动;推荐优秀学术论文和优秀成果;组织交流和推广工程造价管理经验;指导和推动各会员单位工作的开展。
(三)建立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系统,编辑出版、发行工程造价刊物和资料,疏通信息渠道,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四)受理工程造价执业质量鉴定;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处理投诉;向会员提供技术经济以及法律咨询服务。
(五)组织对专业技术队伍的业务培训以及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考试、继续教育等方面的工作。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及工程造价专业工作者的建议和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协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承认协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及个人,自愿提出申请,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即可成为协会会员。
(一)团体会员
1.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咨询及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
2.各市、州成立的工程造价协会;
3.各行业协会、学会、大专院校以及与工程造价专业有关联的学科组织。
(二)个人会员
1.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造价员从业资格者;
2.从事工程造价科研、教育工作的专家、学者和管理工作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填写协会统一印制的会员单位(个人)申请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获得协会编辑的书刊、资料等;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向协会如实反映情况,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承担并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1.会费交纳标准:
(1)团体会员: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上年度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5‰交纳,最高限额为甲级30000元/年(含交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部分)、乙级10000元/年;
其余会员单位,每年交纳2000元/年。
(2)个人会员:
注册造价工程师每人200元/年;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每人100元/年。
2.会费交纳时间:
个人会员每年3月底前交纳当年会费,团体会员每年9月底以前交纳当年会费。
3.会费减免:
会员交纳会费若有困难,可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领导研究同意减免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背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协会组织机构包括: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会;
(四)秘书处。
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如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通过,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会员单位在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中,学术研究上有见解,业务上有贡献,学风正派的造价工程师、学者和热爱、支持造价管理的管理人员中推荐。
第十九条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当选票超过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1/2以上票数方能当选。
第二十条因工作需要增加或变更理事,由理事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查,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理事;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临时增补和更换理事;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或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当选票超过理事会到会理事1/2以上票数方能当选。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或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协会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聘请关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领导,知名学者、专家担任。
第二十八条协会设会长、秘书长各1名,副会长、副秘书长若干名。协会下设秘书处,在会长的领导下,协会日常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十九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当选票超过理事会到会理事1/2以上票数方能当选。
第三十条协会设学术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培训部、注册部等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一条与工程建设相关专业的单位、团体经批准可成立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法律意识强;
(二)在工程造价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五年,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者,须经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可由秘书长担任。
第三十六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需要由会长处理决定的事。
第三十七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协会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政府资助或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题研究经费;
(三)有关单位的资助和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协会按照第十一条(五)款会费交纳标准和交纳时间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四十条协会经费支出项目:
(一)协会召开各类会议的开支;
(二)印发文件、刊物、资料等办公费用;
(三)协会工作人员工资、旅差费、福利费等;
(四)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五)其他必须的开支。
协会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和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二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协会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协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协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协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协会完成宗旨和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五十条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2012年9月 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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