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24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也是中国雕塑之都,中国大古都和中国优秀旅游城市,被誉为“塞北明珠”和“中国煤都”。
园区简介
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是1992年经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省级开发区,2010年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面积50.2平方公里。
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区以来,开大同开放之先河,领云中经济之风骚,二十年奋进不辍,已吸引美、印、英、澳和港台等多个国家和地区企业来区投资,项目涉及医药化工、机械制造、食品加工、新材料、节能环保和现代服务业等多个领域。
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服务支撑体系健全,产业结构布局合理,园区规划超前,医药化工、装备制造行业突出,是投资创业之理想场所。
“十二五”期间,根据大同城市转型发展和绿色崛起的客观要求,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将着力打造环境优美、功能齐全的华北药都、中部先进制造业基地和大同现代城市新中心。
地理位置
山西省
大同市御河以东。位于大同城东6公里处文瀛湖东畔,地势平坦,风景优美,南靠大秦铁路湖东编组站,大塘公路与京大高速公路沿区南边而过,大阳公路贯穿区内,北倚
京包铁路,东邻
大准铁路解庄站;距大同民航机场5公里;城南片位于大同市区南端新建南路两侧的黄金地段,是理想的投资建设、经济技术合作、开发的区域。
园区组成
湖东片区
湖东片位于大同城东6公里处文瀛湖东畔,地势平坦,风景优美,南靠
大秦铁路湖东编组站,大塘公路与京大高速公路沿区南边而过,大阳公路贯穿区内,北倚京包铁路,东邻大准铁路解庄站;距大同民航机场(
大同倍加造机场)5公里。
装备制造产业园
装备制造产业园区位于市区东侧,与大同老城相距10公里,与
文瀛湖相距6公里,园区南侧与
大同云冈机场相距5公里,西侧有环城高速改线后的208国道,北侧有规划中的京大复线和大张公路,
京包铁路横贯其中,区位优越,交通便利。规划总面积31.6平方公里。
装备园区是大同开发区以“装备制造产业”为特色的园区之一,也是“山西省重要的装备制造产业基地之一”,产业布局以发展重型汽车及配套、汽车整装车及配套、食品制造、煤机制造、新材料、新能源六大产业板块为主。2012年被山西省确定为“产业转型园”。2018年被国家工信部授予“
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2018年7月与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合作成立了大学生实习实践基地。
园区坚持“项目先行、配套跟进、科学组织、分步实施”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供水、排水、电、气、热、路、讯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园区的项目平台承载能力不断提升。
截至2018年6月底,累计47家企业落户园区,营业收入实现28.8亿元,同比增长31.3%;上缴税金9324万元,同比增长11.6%;产值实现27.9亿元,同比增长32.7%。
现代服务产业园
现代服务产业园是大同开发区“三化三制”改革后成立的产业园区之一。园区位于大同市主城区南端,前身是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城南片区,规划总面积2.2平方千米高新技术产业园。
园区现已初步形成了以电子商务产业为引领,以新的商业模式、服务方式为主导的现代服务产业集聚地。园区电子商务产业主要以大同电商产业园(现代服务产业园园中园)为主要载体,通过“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企业管理”的运营模式,吸引了包括京东在内的一批电子商务品牌企业入驻。培植壮大了一批如广告策划、软件开发、影像制作、电商客服外包、仓储物流等电子商务产业链本土化企业。
现代服务业板块将重点发展生产、生活服务业,包括现代物流、电子商务、金融保险、研发创意、信息服务、健康养老以及仓储运输、餐饮住宿、零售批发、文化教育等产业。园区的工作重点将从加强服务管理创新入手,发挥政府总体规划和引导,以优化空间布局、促进集约发展为原则,对服务业集群的发展加以引导,打造立足大同、服务晋冀蒙的综合性现代服务产业中心区。
高新技术产业园
高新技术产业园位于开发区规划范围的南端,云州区境内,紧邻桑干河北岸和御河东岸,按占地行政区域涉及4个行政村,规划总用地面积21平方公里,已利用15.2%,现正在规划起步区范围。按照园区道路规划,已修建了东西方向的通源街(中央大道)为主干道、其它经纬支路共6条道路,水、电、燃气、供热、通讯等基本实现“九通一平”,具备了引进接纳大中型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能力。高新园规划的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为现代生物制药、大数据及电子信息产业、新材料及应用、新能源及环境保护新技术等。
医药工业园区
医药工业园区是国家级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主导产业园区,是大同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重点规划建设的新兴产业集聚区,是山西重点打造的全省六大特色医药产业集群之首,也是承载和实施“晋药战略和同药战略”转型崛起的重要平台。
园区位于
京大高速公路与
大秦铁路湖东编组站之间,西距大同县
党留庄乡安留庄村1780米,北距京大高速公路827米,东距
郭家窑头水库515米,南距
大秦铁路编组站320米,总体规划面积2990亩。
主管部门
大同经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人口民族
汉族为主。
发展成果
从2000年开始,开发区驶入了经济发展的快车道。在从2000年到2003年四年的时间里,开发区以招商引资为中心,全区上下齐心协力,奋勇开拓,取得了建区以来最令人瞩目的业绩。四年中,开发区的主要经济指标平均每年均以高位高幅递增:
国内生产总值平均每年递增52.71%,工业总产值平均每年递增56.46%,技工贸总收入平均每年递增58.46%,财政总收入平均每年递增70.24%。2004年8月底,实现国内生产总值9.55亿元,同比增长32.08%;实现工业总产值15.45亿元,同比增长30.85%;实现工业总产值15.45亿元,同比增长30.05%; 实现技工 贸总收入29.25亿元,同比增长30.85%;财政总收入完成6035万元,同比增长36.50%。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进展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山西省大同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03-31
【生效日期】2005-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2005年2月25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文件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开发区的管理,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开发区内从事管理、投资、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开发区应当以发展工业,利用外资,出口创汇为主,致力于发展
高新技术产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开发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开发区实施管理。
第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为投资者、生产经营者提供高效和优质的服务,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七条 鼓励国(境)内外组织或者个人,以各种形式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企业、事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各种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活动。
第八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内的投资、财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二章行政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开发区的各项行政管理规定,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在开发区的贯彻实施;
(二)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招商引资等方面的激励、扶持政策和奖励办法;
(三)编制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四)按规定权限审批或者核准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项目;
(五)负责开发区的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商务、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等工作;
(六)兴办开发区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传媒等社会公益事业;
(七)开发区的财政预算、决算和国有资产的管理;
(八)开发区内的街道工作;
(九)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人员出国(境)的审核;
(十)对省、市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实行双重领导;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开发区财政预算、决算实行计划单列管理。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和发展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编制限额内设置必要的内设机构。
开发区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
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实行聘任、聘用制。
第十二条 开发区内实行政务限时办理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办理的审批事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开发区外行政执法部门对开发区内企业进行检查,应当与开发区管委会取得联系,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积极给予配合。
开发区内企业应当接受开发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开发区内企业依法年检工作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及派出机构应当依据《大同市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实行政务公开制度。
第十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对涉及开发区长远发展和公众利益等的重大事项应当实行民主决策制度。
第三章 资金、技术与项目引进
第十八条 鼓励国(境)内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联合等方式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工业、商业、贸易、旅游、服务等项目。
第十九条 开发区优先引进下列项目:
(一)属于国家或者地方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
(二)有利于国内某个行业或者产品赶上世界先进水平的;
(三)对国内企业技术改造或者产品更新换代有明显促进作用的;
(四)其产品能外销或者替代进口的;
(五)有利于本地资源综合利用的。
第二十条 开发区不得引进下列项目:
(一)污染环境并且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
(二)国家淘汰的;
(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
第二十一条 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期限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建立会计、统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停业,应当向开发区有关管理机构申报,办理相关手续;不再复业的,应当依法办理终止手续;破产的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土地征收或者征用与开发利用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内经依法征收或者征用的土地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开发区内的土地收益用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区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应当按照规定用于开发区的土地开发和整理。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应当按照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高新技术项目和重大项目的建设,应当优先保证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内依法征收或者征用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五章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开发区应当发展城乡统筹的劳动就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再就业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录用员工及职业培训提供服务,为开发区城乡劳动力就业服务。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录用员工依法实行
劳动合同制。
第三十条 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开发区内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安全生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监督实施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
社会保险制度。
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为其员工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人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申报和加强人才引进、人才交流、劳动工资及劳动力市场管理等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发生违反劳动、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土地、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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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所获荣誉
2020年12月29日,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确定为“绿色产业示范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