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沧州商会

在大连沧州同乡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社团组织

大连沧州商会是在大连沧州同乡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社团组织。经大连市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核准,大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批注册,自2012年6月开始筹备组建,于2013年8月正式成立。

商会成立以来,现已拥有注册会员企业115家。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大连中建耐火保温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何东明当选会长。生产经营涉及电线电缆、阀门管件、钢结构、工程、商贸、机电、保温材料以及铸造等诸多行业领域,相关市场所占份额均超50%,已在大连地区产生了很强的影响力。
商会的宗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断提高在连沧州商人形象和信誉。以“凝聚乡情、强化职能、服务沧商、携手共赢”为发展目标,以“平等、诚信、合作、互利”为基本准则,通过积极努力,把商会建成联络乡情的纽带,政企沟通的桥梁,企业服务的助手,共谋发展的平台。
商会的职能和任务: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七自”原则,通过充分发挥和利用沧州的地缘人缘优势,构建协作机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为会员排忧解难;沟通和加强会员与当地及家乡政府有关部门及商业组织之间的联系,使全体会员在商会平台上达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通有无、合作发展”的愿望;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的招商引资、参观考察、展销洽谈、交流合作等活动;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等信息咨询、岗位培训等服务;举办各种商务专题论坛、研究会等;开展会员联谊活动,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加强与在连其他地方商会和行业协会的联系,促进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在服务和开拓大连市场的同时,发展和壮大企业自身实力,为促进大连和沧州经济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海纳百川而阔,业聚群英则兴。大连沧州商会自成立以来,在连沧两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下,按照本会章程和宗旨,积极为会员提供了信息咨询、企业宣传、政府沟通、法律维权、专业培训、商务考察、融资贷款等多方面的服务,实实在在地为会员解决了在生产、生活中所遇到的难题,取得了一定的优异成绩,在业内赢得了良好的口碑和声誉。
面向未来,作为会员之家,商会将永远伴随在连沧企发展壮大,用自强赢得尊重,用服务赢得拥护。更加关注会员企业诉求,虚心接受会员建议和意见,闻过则改、遇贤思齐,善于创新、勇于担当,与全体会员一道,孜孜以求,共建一流商会,开创更加幸福美好的未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和地址:大连沧州商会,英文译名(Da Lian Cang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缩写:DCCC)。本会日常办公住所:大连沙河口区星海广场F区5-6号星海大观C座西单元2105号。
第二条 本会性质: 大连境内常住或长期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沧州籍公民创办的工商企业 ,自发、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非政治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协调、组织在大连的沧州籍商业机构,搭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平台,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推动沧州企业与大连企业的商务往来、项目合作、技术交流,为大连和沧州两市的社会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大连市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合办),登记机关是大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本会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依照法律和政策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开展工作。
大连沧州商会财务管理制度(一)商会经费由财务部统一管理,主要负责人为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二)动用经费3千元(含3千元)以下,须由秘书长签字批准生效;(三)动用经费3千元(不含3千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须由执行会长签字批准生效;(四)动用经费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须由会长签字批准生效;(五)动用经费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须由常务理事会成员签字批准决定生效;(六)财务人员要认真审核各项财务收支凭证,对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款项拒绝受理;(七)严格控制会议费用开支,一切会议都要事先提出计划,按权限批准后方可召开;(八)严格执行差旅费报销标准,会员因公出差,凭票据报销,凭证按权限予以报销;(九)报销发票须由经办人、执行会长和会长签字后,会计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十)对上级批准的项目经费,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做到专款专用,如需使用经常务理事会共同商议,任何人不得挪用或借用。(十一)财务人员要会同商会财务部负责人定期核对账目,并定期向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汇报;(十二)每年年初,商会财务人员应根据上年开支情况和本年度活动计划,作好经费开支预算,报理事会审批;(十三)本制度其它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商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服务范围: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断培养提高会员的守法意识、经营素质和道德风尚;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为会员协调关系、消除纠纷、排忧解难;
(三)协调会员沟通和加强与当地及家乡政府有关部门及商业组织的联系;
(四)举办各项有益活动,增强本会的凝聚力与活力;
(五)按照国家规定和当地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的招商引资、参观考察、展销洽谈、交流合作等活动;
(六)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等信息咨询、岗位培训等服务;
(七)举办各种商务专题论坛、研讨会等;
(八)接受并采纳会员提出的相关商务活动合理建议,开展相应的有效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凡在大连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 、经营状况稳定、信誉好的沧州籍工商企业,或企业注册在外地,居住地在大连的沧州籍成功企业家,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参加本会活动,按时缴纳会费;
(四)遵守国家法律,无严重犯罪记录。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入会登记表;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成为正式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 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提请本会为其提供维权援助;
(三) 参加本会有关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拥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享有本会采集的有关商务信息和资料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时交纳会费,会费从成立之日起计收;
(五)及时真实地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本会决议及重要信息资料保密。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同意,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除名;如有会员受到国家刑事处罚,自动停止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本会有关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且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要对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等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监督,对商会的运营、财务、办公实行监督,向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一般情况下,监事长不能代替会长管理商会的业务活动,不能以商会名义进行对外活动,监事长行为要有利于商会的正常活动,监事会的决议应当有2/3以上监事表决同意。
监事会、监事长的职权是:
1、监事会有权了解商会决策、运营情况;有权检查商会财务、帐薄和文件;
2、监事长有权组织监事会会议、出席商会会长会议;
3、对会长‘秘书长执行商会职务时违反纪律、法规或者商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4、当会长、秘书长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商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请和解聘;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 决方能生效。理事会议定重大事宜须邀请永久名誉会长,监事长参加。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迅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迅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产生商会会长一名、执行会长一名、监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常务副会长6-10名、副会长若干名。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热心本会工作,具有较强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
(三)常务理事会成员最高任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如工作需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包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理事、副会长、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满五年后、经选举可以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下需延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如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作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驶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一般情况下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商会日常工作;
(三)根据会长提出的方针、目标,制定讨论本商会的中短期工作安排;
(四)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政府、社会的资助、赞助、捐赠等;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商会每五年为一届,会费按年计收。会费标准制定及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协调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册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先后报经业务协调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业务协调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意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协调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根据发展和管理需要,必要时设立大连沧州商会驻地联络处,隶属本会领导。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经2013年08月14日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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