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

法律名词

婚前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缔结前,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定义
婚前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缔结前,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规定
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判断依据
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取消了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
常见问题
(一)婚前财产一定是个人财产吗?
婚前财产一般情况下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但不同的财产处置行为和方式有时也会造成财产形态和归属的变化,以房屋为例:
1、婚前全款买的房子,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2、婚前用个人财产作为首付款,向银行按揭贷款买的房子,房子登记在出首付的这一方名下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按揭贷款的,那么如果日后离婚了,就由双方协商房子归哪一方所有,如果协商不了,一般房子判给登记方,但是另外一方是可以要求对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还有婚后房产增值的部分进行补偿的。
3、不管是婚前全款买的房子,还是婚前出首付按揭贷款买的房子,如果双方协商,比如说签订协议,这个房子是算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情况房子也算夫妻共同财产。
4、若婚前有多套房产,但在婚后对房进行了变卖,所得房款将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属于个人财产吗?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依物的本性天然而生长,不需要人力作用就能获得的孳息,比如植物生产出的果实等。法定孳息,指物因某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房屋的租金、存款的利息等。自然增值是属于不需要人为操作自然的增加某个东西,就是非人为的增值。对于房屋的自然增值来说,主要指房屋在未来一段时间后的房屋价格的上涨。如夫妻双方没有就婚前财产所产生的收益进行特别约定,孳息如房屋的房租、该收益部分应认定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协议
婚前财产协议应包含哪些内容?
婚前财产协议既可以对双方在婚前所拥有的个人财产进行明确地梳理和约定,也可以对婚后生活中夫妻双方可能获取的财产权进行约定,但约定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以价值较高的房产为例,比如在约定涉及房产的有关事项时应写清房屋的坐落地等信息,相关信息应当能够明确指向和说明财产的性质、数量、价值、归属等,且相关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案例分析
案例:甲诉乙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情介绍
【裁判要旨】个人婚前购买保险,虽然保险收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属于自然增值的投资收益,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个人婚前购买保险,虽然保险收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属于自然增值的投资收益,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2010年8月,甲(女)诉至法院称,甲与乙(男)2008年9月结婚,婚后不久即发现乙与其他异性有染并致其怀孕,现该孩子已经出生,夫妻感情难以弥合,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诉求是:
  (1)分割共同存款20万元;
  (2)分割乙保险账户内资金10万元、投资收益3万元及保险理赔金5 000元。
  乙同意离婚,同意分割共同存款20万元,但不同意分割其所购保险,理由是保险是其婚前购买,收益也是该保险的收益,应该归他个人所有。
  法院查明:甲与乙2008年9月15日结婚,婚后不久乙即与其他女子相好,并于2010年6月7日生下一子,现甲诉求离婚,乙表示同意,法院不持异议。甲与乙均认可有共同存款20万元,诉讼中乙同意全部给甲,法院不持异议。关于乙所购买保险,法院查明自2007年6月11日至2008年6月20日,乙陆续用10万元购买了×××保险公司的投资连结保险,乙认可自2009年2月起,从该保险中获益3万元。另查明2009年7月15日,乙因不慎跌倒骨折,该保险公司理赔5000元。双方均认可无其他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因乙与其他异性有染,致使双方感情破裂,现在双方同意离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除保险财产以外的财产分割,双方达成一致,法院不持异议;关于该保险,购买保险的本金系乙个人婚前所有,因此,该保险应当认为系乙婚前财产的转化,不应予以分割,该保险收益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自然增值的投资收益,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关于意外伤害的保险赔偿金,具有人身性,应属于乙个人所有,法院不予分割。
案件评析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
  (1)乙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的保险,离婚时能否予以分割?
  (2)该保险所产生的受益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3)乙因保险获得的意外伤害赔偿能否分割?
  按照我国《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中,虽然乙婚前的财产形式发生变化,由现金变成了保险产品,但是形式上的变化不能改变该财产的性质,其仍然属于乙婚前的个人财产,不能在离婚中予以分割。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归属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夫妻一方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投资,无论该个人财产因何种原因被归属为个人财产,也无论该投资行为起始于什么时间,只要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即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乙系以个人财产投资,并且投资系婚前行为,收益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应当属于财产的自然增值,
  应当认为该收益是个人婚前财产。一方面以个人财产投资,另一方面投资行为又完成于婚前,仅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了可以预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将该财产增值部分认定为个人所有是公平的。
  乙因为受到意外伤害,从而从该保险获得的损害赔偿金问题,应当认为法院的处理是妥当的。该保险金是为了弥补乙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具有人身性,不能够看做是该保险的收益,应当认定为乙的个人财产,不能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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