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物业管理协会

宁波市非营利社会组织

宁波市物业管理协会,简称:“宁波物协”。英文名称:NINGBO PROPERTY MANAGEMENTINSTITUTE,缩写:NBPMI。协会是宁波市从事物业管理和白蚁防治工作的企业、专业人士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协会接受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宗旨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团结、组织本会会员,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与企业改革发展服务的“双向服务”方针,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规与方针政策,及时反映广大会员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认真研究物业管理行业的理论和现实问题,不断总结、创新、推广先进的物业管理制度和方法,加强物业管理的宣传和信息交流,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切实维护物业管理行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努力促进宁波物业管理的进步与发展。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宁波市物业管理协会”,简称:“宁波物协”。英文名称:NINGBO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ITUTE,缩写:NBPMI。
第二条 本协会是宁波市从事物业管理和白蚁防治工作的企业、专业人士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团结、组织本会会员,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与企业改革发展服务的“双向服务”方针,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规与方针政策,及时反映广大会员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认真研究物业管理行业的理论和现实问题,不断总结、创新、推广先进的物业管理制度和方法,加强物业管理的宣传和信息交流,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切实维护物业管理行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努力促进宁波物业管理的进步与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宁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协助制订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
(二)积极引导物业服务企业维护物业业主的正当权益,协调解决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业主之间的矛盾。
(三)开展行业调研,举办专业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四)制作行业资料,为会员开展多方面的业务指导,为会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五)组织物业管理考察学习、经验交流活动。
(六)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营业执照、物业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即可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行业声誉;
(三)遵守行业自律守则,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接受协会的监督管理;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等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会员二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严重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建议予以除名,再报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会员退会或除名后不得以本会会员名义进行活动,缴交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会员入会与除名;
(六)决定会费标准和会费使用规定;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建设委员会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个人理事外)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的,经征得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理事人选。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根据会长提名,推举名誉会长,聘请协会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六)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对常务理事会的有关决议进行审核;
(十)听取协会秘书处的年度工作汇报和财务报告;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对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提出意见报会员大会确认;
(四)代表理事会领导本协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决定有关事项并向下一次理事会会议汇报;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经主管部门、会长或三分之一理事或常务理事提议可分别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本会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列席,亦可由会长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并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可根据需要决定临时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检查、监督和处理决议实施的有关重大事项及临时重要事项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第三十条 为适应和推动业务工作开展,协会可设置若干专业分支机构。专业分支机构为非独立社团法人,其组成及任务如下:
(一)专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由会长提议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分支机构经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负责处理本专业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专业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本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带有共性的问题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三)专业分支机构根据本章程制定工作规则,报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专业分支机构的副主任以上人事安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须事先报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并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协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且有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建设委员会审查并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市建设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指导、监督秘书处的工作;
(五)提名秘书长、名誉会长、顾问名单;
(六)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提请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建议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注册资金;本协会注册资金5万元,由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公司、宁波市江东房产物业总公司、宁波雅戈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波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个单位出资,每个单位出资1万元。
(二)会员交纳的会费;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的正当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建设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建设委员会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建设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建设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建设委员会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8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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