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女企业家协会

1989年成立的协会

安徽省女企业家协会是1989年成立于安徽省的全省性社团组织,由安徽省妇女联合会主管。

协会简介
安徽省女企业家协会始建于1989年,是经省民政厅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团组织。是中国女企业家协会的团体会员和安徽省企业联合会安徽省企业家联合会发起单位之一。主管单位是安徽省妇女联合会,协会汇聚了一批成功的女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协会在省妇联的指导下,以服务企业和女企业家为宗旨,通过组织研讨、交流、培训、联谊、考察等活动提高会员的综合素质;通过各种渠道宣传优秀女企业家先进事迹,提高女企业家地位和社会知名度;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交流与沟通等服务,把女企业家推向社会,把女企业家企业推向世界。
协会章程
安徽省女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安徽省女企业家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本协会是以企业中的女董事长、女经理、女经营管理者为主,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质的地方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四自”、“四有”精神。在改革开放中,以提高女企业家素质为重点,以维护女企业家合法权益、提高女企业家社会地位、扩大女企业家队伍为目标,团结、联络、组织全省女企业家、女经营管理者为促进安徽经济快速持续发展、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新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省妇联、省企业家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57号省妇联大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规等,国家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探讨改革中的新问题。
(二)开展经济信息、经营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交流活动和咨询服务,帮助女企业家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通过举办各种培训班、讲座、研讨会、论坛等多种活动,提高会员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提高女企业家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四)组织会员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的学术活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商务考察,开展企业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活动,促进中外女企业家的合作与友谊。
(五)加强同省内外有关团体、组织的联系,互通信息,互相合作。
(六)推进妇女的创业活动,并与社会上的多种媒体合作宣传女企业家的事迹和成功经验,评比表彰优秀女企业家。
(七)反映女企业家的建议和正当要求,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八)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本团体工作,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五)团体会员:经当地民政部门登记并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各市、县(市、区)级女企业家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宣传本团体宗旨,推荐新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企业经营效益较好,有一定规模。热爱本协会,关心本协会的建设与发展,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会议,对国家、对社会贡献较大者。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若因工作变动,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10月 10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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