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气象学会

1961年成立的社会团体

安徽省气象学会(Anhui Meteorological Society,AHMS),成立于1961年11月30日,是由安徽省气象科学技术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单位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公益性的学术法人社会团体。

主要职能
组织宗旨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认真贯彻实施科教兴国兴省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发挥学会工作在提高气象预测预报能力、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开发利用气候资源能力中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坚持事实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双百”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和自由争论。团结广大气象科技工作者,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繁荣和发展安徽省气象科技事业,为促进安徽气象科技战线出成果、出人才,为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业务范围
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气象科技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科和会员学术水平。
(二)弘扬科学精神,捍卫气象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气象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三)组织气象及相关学科专家及科学技术人员为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行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承接政府转移的社会管理职能,进行气象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奖以及承担气象及相关专业资格认证、面向社会的技术职务(称)资格的评审和科技标准的制定等。
(四)举办气象科技展览,提供科技文献等方面的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兴办与气象科技有关的实体,增强学会经济活力。
(五)开展交流,继续教育,帮助会员充实新知识,进行气象科技培训和开展青少年气象科技活动。
(六)加强邻省及我省兄弟学会间的联系,开展有关交叉学科及区域性的组织协作交流。接受和组织开展气象科技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国内、外气象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接受和组织海峡两岸气象科技、人员的交流协作。
(七)编辑《气象与减灾》学术期刊和气象科技专辑、气象科普专刊及相关音像制品。
(八)向党和政府反映气象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气象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
(九)组织推荐、评选、奖励优秀论文、优秀科普作品和优秀会员、优秀学会工作者。
(十)举荐人才;提倡并鼓励和广大气象科技工作者遵守科学道德、发扬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
组织结构
安徽省气象学会现有会员近800人,除安徽省气象系统的单位以为,还涉及民航、高校(中国科技大学、安徽农业大学安徽师范大学)、中科院安徽光机所、省环保所、省水文局、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黄山96151部队、省农学会等单位;高级(资深)会员120人,大专以上学历者占会员总数的92%以上,他们分布在全省各地,担任中高级技术职务和管理职务,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和气象科技的发展贡献着自己的力量。其领导机构是拥有五十多名成员的理事会。理事会推选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负责学会的各项领导工作。
理事会
安徽省气象学会第九届理事会
(安徽省气象学会第九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理 事 长于波
副理事长
王英俭 程中才 刘永春 姚大全 潘东旭 杨 波 傅云飞 高仲辉 李泽福 宋传中 程兴无 胡余忠
常务理事
饶瑞中 魏合理 胡 雯 包正擎 汪克付 方文贵 陈晓辉 蒋跃林 王行舟 程 霞 李大春 吴雪莱
韩 涛 王东勇 田 红 吴必文 盛绍学 杨 彬
秘书长
周倍顺
安徽省气象学会第九届理事会成员
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
一、天气学专业委员会
二、气候学专业委员会
三、农业气象学专业委员会
四、气象电子专业委员会
五、大气遥感专业委员会
六、大气物理专业委员会
七、气象与水文专业委员会
八、公众气象服务专业委员会
九、雷电防护专业委员会
十、气象科普专业委员会
十一、气象法规与软科学专业委员会
十二、《气象与减灾》编辑委员会
组织章程
安徽省气象学会章程
(2012年9月28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安徽省气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Anhui Meteorological Society(缩写AHMS),是由安徽省气象科学技术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单位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公益性的学术法人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联系安徽省气象及相关学科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安徽省气象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本会受安徽省科协领导并为其组成部分,接受安徽省社团管理局监督管理,挂靠在安徽省气象局;在省气象局党组领导下工作。业务活动接受中国气象学会指导。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认真贯彻实施科教兴国兴省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发挥学会工作在提高气象预测预报能力、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开发利用气候资源能力中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坚持事实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双百”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和自由争论。团结广大气象科技工作者,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繁荣和发展安徽省气象科技事业,为促进安徽气象科技战线出成果、出人才,为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地址为合肥市芜湖路22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气象科技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科和会员学术水平。
(二)弘扬科学精神,捍卫气象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气象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三)组织气象及相关学科专家及科学技术人员为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行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承接政府转移的社会管理职能,进行气象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奖以及承担气象及相关专业资格认证、面向社会的技术职务(称)资格的评审和科技标准的制定等。
(四)举办气象科技展览,提供科技文献等方面的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兴办与气象科技有关的实体,增强学会经济活力。
(五)开展交流,继续教育,帮助会员充实新知识,进行气象科技培训和开展青少年气象科技活动。
(六)加强邻省及我省兄弟学会间的联系,开展有关交叉学科及区域性的组织协作交流。接受和组织开展气象科技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国内、外气象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接受和组织海峡两岸气象科技、人员的交流协作。
(七)编辑《气象与减灾》学术期刊和气象科技专辑、气象科普专刊及相关音像制品。
(八)向党和政府反映气象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气象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
(九)组织推荐、评选、奖励优秀论文、优秀科普作品和优秀会员、优秀学会工作者。
(十)举荐人才;提倡并鼓励和广大气象科技工作者遵守科学道德、发扬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凡承认本会会章,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后方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气象和相关专业的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气象和相关专业的科技人员。
3、气象和相关专业大学本(专)科毕业,从事实际工作三年(大专五年)以上,并有一定专业知识水平者。
4、虽非高等院校毕业,但已具有相当工作经验和学术、技术水平的气象或相关专业的科技人员;热心的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科技管理或科普组织的管理工作者及其他有关人员。
(二)团体会员
各市气象学会、安徽省气象局各直属单位为本会的当然团体会员,理事所在单位或凡与本会专业有关,并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教育、生产等独立的事业、企业单位以及地(市)气象及相关专业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愿意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有关的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
4、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5、遵守本会章程;
6、执行本会决议和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7、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
1、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可与本会联合开展科技咨询、举办培训班;
4、可与本会联合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5、执行本会决议和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6、按规定交纳团体会费。
第八条 会员入会须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即为会员并颁发会员证。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但需作书面声明;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讨论决定重大活动事宜及本会的终止;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征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同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及选举办法,有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条 理事会是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一般四年换届改选一次。理事候选人在各会员单位以民主协商、推举产生,经全省会员代表会议选举后组成理事会。理事会组成人员要实现老、中、青相结合,55岁以下人员在理事会中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理事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理事的,由原单位提出申请、推荐接任理事人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讨论同意,予以替换。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选举产生、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
(四)决定下属机构的设置和撤销,领导下属机构开展活动。
(五)进行奖励和表彰;
(六)筹集活动经费、监督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七)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组成及职责
由理事会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一般一年召开1—2次,也可采取通讯方式。会议和议决事项必须到会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
理事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为加强领导和联系业务工作,委员会应分别挂靠在某一业务、科研或教学单位,主任委员由挂靠单位提名,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组成,由常务理事会认可后发放聘书或通知。各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具有专业代表性的工作机构,其职责是:
(一)制定本专业的学术活动计划;
(二)召开本专业的学术会议和组织其他科技活动;
(三)提出本专业发展情况的报告和建议;
(四)评选本专业的优秀论文,推荐本专业的科技成果;
(五)承办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委员会的活动由主任委员根据我省业务、科研工作的进展,结合国内外学科发展动态,届内召开(或与国家、区域联合)1—2次学术会议。挂靠单位应给予经费资助。
第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人代表。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挂靠单位(安徽省气象局)和安徽省科协拨款资助;
(二)理事单位资助;
(三)会员会费;
(四)国内外单位、团体、个人捐赠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
本会的所有资产为公有资产,受法律保护。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终 止
第十七条 学会的终止必须经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作出本会自动终止的决定和提出善后工作方案及人员组成。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定,按照国家社团管理的有关条例终止活动,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2012年9月28日第九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实行。解释权属安徽省气象学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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