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之治
宪法之治又称“宪政时期”。1924年孙中山提出的“建立民国”程序的第三个时期。他把“建立民国”的程序分为军政、训政、宪法三个时期。宪政时期为军政府解除权柄,按照宪法建立的国家机关分掌国事之时代。在宪政时期,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实行宪政,军政府“还政于民”。经过全国大选,产生民选政府,从而达到建立一个独立的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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