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文件

2015年3月1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鲁政办字〔2015〕44号印发修改后的《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该《办法》共12条,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文件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5〕24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对《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作以下修改:
将《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第八条“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20万元/(微克/立方米)”修改为“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40万元/(微克/立方米)”。
现将修改后的《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3月1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8日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制度的总体部署,促进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设区的市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实行省、市分级筹集。
第三条 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设区的市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PM2.5、PM10、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
第四条 考核数据采用山东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提供的各设区的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每月通过《山东环保要情简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官方网站发布。
第五条 省对各设区的市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下达补偿资金额度。
第六条 有关市向省级补偿的资金纳入省级生态补偿资金规模,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市。
第七条 根据自然气象对大气污染物的稀释扩散条件,将全省17市分为两类进行考核。第一类为青岛、烟台、威海、日照市,稀释扩散调整系数为1.5;第二类为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莱芜、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稀释扩散调整系数为1。
第八条 省环保厅、财政厅按如下公式对各设区的市考核并计算补偿资金:
考核得分=[(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60%+(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S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SO2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N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NO2平均浓度)×10%]×稀释扩散调整系数
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40万元/(微克/立方米)。
某设区的市补偿资金额度=考核得分×生态补偿资金系数
第九条 年度空气质量连续两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设区的市,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一次性奖励,下一年度不再参与生态补偿;若该市后续年度出现污染反弹,空气质量达不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则继续参与生态补偿。
第十条 各设区的市获得的补偿资金,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
第十一条 各设区的市应当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资金使用方案报省财政厅、环保厅备案。省财政厅、环保厅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解读
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发达国家工业化、城镇化数百年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省集中出现,呈现出压缩型、复合型、结构型特点,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十分艰巨。未来5-10年,是山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环境需求刻不容缓。山东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国十条”)出台之前,就率先制定实施了《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鲁政发〔2013〕12号),明确了未来八年全省大气污染防治的总体思路、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为原则,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本《办法》,旨在通过实施生态补偿,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进一步调动各市大气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总体思路
根据经济学的外部性理论,外部性分为外部正效应和外部负效应。大气污染防治的最终成果体现在环境空气质量上,因此,各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对于全省而言属于外部正效应,对全省及其他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产生正贡献;各市环境空气质量恶化对于全省而言属外部负效应,对全省及其他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产生负贡献。《办法》出台之前,各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或恶化的外部环境成本不能体现到其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本中。为解决上述问题,激发各市大气污染防治的积极性,需要采取一定的经济政策措施,将各市大气污染治理或排污活动产生的外部收益或外部成本内部化,促使其“内化”到各市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本中,这一政策体现了生态补偿“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基本原则。市级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对全省空气质量改善作出正贡献,省级向市级补偿;市级环境空气质量恶化,对全省空气质量改善作出负贡献,市级向省级补偿。市级向省级交纳的资金纳入省级生态补偿资金进行统筹,用于补偿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市,实质上是建立了环境空气质量恶化城市向改善城市进行补偿的横向机制,《办法》兼具纵向生态补偿和横向生态补偿的双重特征。
主要特点
《办法》明确规定了考核指标、权重、考核数据来源、考核时段、生态补偿资金核算公式、生态补偿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等,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根据自然气象对大气污染物的稀释扩散条件,将全省17城市划分为两类进行考核。据气象部门观测, 青岛、烟台、威海、日照4市年均风速是其他城市的1.6倍,大气污染物稀释扩散条件较好,环境空气质量受扩散条件影响较大,因此,将青烟威日4市的稀释扩散调整系数设置为1.5,其他13市的稀释扩散调整系数为1。利用稀释扩散调整系数进行调整,可以较为客观地反映青烟威日4市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付出的努力。若青烟威日4市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恶化,向省级支付的生态补偿资金数额也要乘以1.5的调整系数。因此,实行分类考核对各市来讲是相对公平的。
二是按照对全省空气质量改善的贡献大小核算各市补偿资金。全省空气质量实际是各市空气质量的平均值。因此某市同比改善的绝对量越多,对全省空气改善的贡献率就越大。依据各市同比变化的绝对量计算补偿额度,物理意义明确,也比较简单。补偿系数暂定为每改善1微克/立方米补偿20万。
三是在考核因子的设置上,把目前影响空气质量的四项因子全部纳入。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评价, 2013年空气质量日报中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占全年的77.5 %;PM2.5由一次粒子和二次粒子组成,二次粒子的前体物主要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是影响大气能见度,造成灰霾天气的主要影响因子,是反映大气污染治理效果的综合指标,因此,《办法》将PM2.5的权重定为60%。PM10和二氧化硫从污染负荷和超标频次上来看相差不多,均占15%;二氧化氮超标频次最低,定为10%。
四是省级对各市实行季度考核。如果按月来考核,受自然气象条件的影响可能太大;如果以年为尺度考核,则由于时间跨度较长,不利于推动工作。因此,权衡下来,按季度考核较为合适。另外,考核数据采用山东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提供的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每月通过《山东环保要情简报》、省环保厅官方网站发布。数据和计算方式公开透明,各市每季度上缴或省级下拨的资金额度公开透明,便于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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