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际经济协会

2009年成立的民间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广东国际经济协会是由国际经济领域的重要企业、中介组织和具有影响力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民间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协会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于2009年9月30日正式成立。协会现有5个执行会长单位,分别是: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会长、名誉会长、顾问、副会长等由一批有名望的老领导、在职领导以及资深专家学者担任,工作人员主要由多位经验丰富的专家和海归人员组成。协会设秘书处,下设综合管理部、产业与信息安全部、金融安全部和资源安全部。

协会宗旨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坚持“为政府、为社会、为企业服务”的原则,组织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学者对产业、金融、资源、信息等领域的经济安全进行研究,有效推进经济安全工作,促进广东及泛珠三角地区与世界各国、区域之间的经济技术交流合作。为广东经济健康发展提供积极的建议,为企业和社会提供有关方面的咨询与服务。
业务范围
(一) 建立经济安全专家库,组织专家开展产业、金融、资源、信息等领域的经济安全研究。
(二) 开展相关经济交流活动。联系省内乃至泛珠三角区域的企业开展产业、贸易、金融和技术等方面的交流合作;联系国外企业及财团与省内乃至泛珠三角区域的企业开展交流合作。
(三) 组织经济、技术交流和经济安全论坛活动。
(四) 组织经济安全培训,培养经济安全人才。
(五) 组织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为企业提供法律、经济、技术等方面的服务,协助企业防范法律、经济、技术等领域的风险。
(六) 收集、整理相关经济技术和经济安全信息,并通过简报、资讯、网站、刊物等方式传递和发布。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国际经济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或“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INTERNATIONAL ECONOM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国际经济领域的重要企业、中介组织和具有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及知名人士等自愿组成的民间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坚持“为政府、为社会、为企业服务”的原则,组织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学者对产业、金融、资源、信息等领域的经济安全进行研究,有效推进经济安全工作,促进广东及泛珠三角地区与世界各国、区域之间的经济技术交流合作。为广东经济健康发展提供积极的建议,为企业和社会提供有关方面的咨询与服务。
第四条 本会受广东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广东省民政厅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场所在广州市环市东路亚洲国际大酒店写字楼第18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 建立经济安全专家库,组织专家开展产业、金融、资源、信息等领域的经济安全研究。
(二) 开展相关经济交流活动。联系省内乃至泛珠三角区域的企业开展产业、贸易、金融和技术等方面的交流合作;联系国外企业及财团与省内乃至泛珠三角区域的企业开展交流合作。
(三) 组织经济、技术交流和经济安全论坛活动。
(四) 组织经济安全培训,培养经济安全人才。
(五) 组织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为企业提供法律、经济、技术等方面的服务,协助企业防范法律、经济、技术等领域的风险。
(六) 收集、整理相关经济技术和经济安全信息,并通过简报、资讯、内部网站、刊物等方式传递和发布。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
(一)热衷于我国国际经济发展的重要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及中介组织,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二)热心于国际经济发展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在本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有效证件或相关证照;
(五)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执行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20万元,任期年30—50万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15万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10万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0.4—2万元;
(五)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0.2—1万元;
(六)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0.1—0.5万元;
(七)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2万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执行会长单位是本会的终身会员,在本会合法有效期间不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会员的入会和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审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执行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达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
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全体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由会员大会聘任或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和会长、执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执行会长不兼任秘书长。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五人(由执行会长单位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常务副会长三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
第三十条 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
(二)主持换届工作;
(三)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监督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9年12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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