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中海贫血防治协会,英文名称是: Thalassaemia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是从事地中海贫血研究、教学、医疗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是跨地区、跨部门的全省性学术性组织、非营利性团体。接受广东省卫生厅及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卫生厅业务指导。本协会在会员单位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要求,协助各级政府部门进行地中海贫血的宣传、预防与治疗等专业工作,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组织会员对地中海贫血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培训、学术交流、技术咨询与出版;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地中海贫血管理及技术咨询;广泛沟通医院、医师、医药公司和设备供应商、媒体之间的联系,开展国内、外技术合作与交流。设立地中海贫血技术人员的培训基地和全省地中海贫血协作网络。在互联网上宣传地中海贫血防治的知识。有加入本协会愿望的凡与地中海贫血有关的管理、科研、教学、销售、医疗卫生单位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团体会员;凡与地中海贫血有关的专家、学者可申请入会,成为个人会员;凡从事本职工作具备中级技术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从事本专业五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地中海贫血药商、设备供应商及管理人员均可申请入会,成为个人会员。
本协宗旨
将医院、医师、医药公司、病人、病人家属和设备供应商密切联系在一起,贯彻执行国家医疗卫生政策、法令。推动地中海贫血防治技术发展,为广大的地中海贫血患者服务。协会各项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地中海贫血防治协会,英文名称是: Thalassaemia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一)是从事地中海贫血研究、教学、医疗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二)是跨地区、跨部门的全省性学术性组织、非营利性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将医院、医师、医药公司、病人、病人家属和设备供应商密切联系在一起,贯彻执行国家医疗卫生政策、法令。推动地中海贫血防治技术发展,为广大的地中海贫血患者服务。协会各项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
广东省卫生厅及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卫生厅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驻地在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838号南方医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在会员单位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要求,协助各级政府部门进行地中海贫血的宣传、预防与治疗等专业工作,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二)组织会员对地中海贫血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培训、学术交流、技术咨询与出版;
(三)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地中海贫血管理及技术咨询;
(四)广泛沟通医院、医师、医药公司和设备供应商、媒体之间的联系,开展国内、外技术合作与交流。
(五)设立地中海贫血技术人员的培训基地和全省地中海贫血协作网络。
(六)在互联网上宣传地中海贫血防治的知识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愿望;
(三)凡与地中海贫血有关的管理、科研、教学、销售、医疗卫生单位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团体会员;
(四)凡与地中海贫血有关的专家、学者可申请入会,成为个人会员;
(五)凡从事本职工作具备中级技术以上职称的
专业技术人员,或从事本专业五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地中海贫血药商、设备供应商及管理人员均可申请入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查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有优先参加协会各类技术培训和各项学术活动的权利;
(三)有科技协作权利;
(四)有优先获得协会技术刊物、通讯资料的权利;
(五)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向协会提供学术、技术信息,提供人才交流信息;
(七)组织与参加通讯报道。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社团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04年9月22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