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福建商会

2011年创办的商会

广东省福建商会是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经过积极筹备,于2010年12月16日成功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全国政协委员、信义(集团)公司董事局主席李贤义荣任创会会长;香缤投资集团董事长许明金任理事长;福建省政协委员、金业(集团)公司董事局主席黄剑忠任监事长。2011年1月21日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复同意成立注册。商会有会员企业单位500多个,还有团体会员。会员企业涉足房地产开发、纺织品、服装、金融、建筑、钢铁、能源、电子、文化产业、物流等各个行业和领域。广东省福建商会从筹备到成立,始终凝结着闽粤两省主要领导的深深关爱,凝聚着在粤百万乡亲的浓浓情谊。

商会简介
商会宗旨:团结、拼搏、开拓、奉献。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闽粤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为闽籍在粤企业家营造和谐氛围,实现资源共享、互通有无、协作发展,促进闽粤两省经济合作与发展,为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做贡献。
商会将继续以服务经济为主题,充分发挥自身机构多元化,功能多样化的优势,坚持在党的基本方针指导下,不断的更新观念,多谋新思路,多出新举措,适应新要求,充分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着眼长远,面向未来,走科技兴会、创新兴会、可持续发展之路,为会员企业的发展壮大多做贡献。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广东省福建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Fuji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Guangdong ,缩写:GFCC。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福建籍人士在广东投资兴办并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闽粤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团结、拼搏、开拓、奉献。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闽粤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为闽籍在粤企业家营造和谐氛围,实现资源共享、互通有无、协作发展,促进闽粤两省经济合作与发展,为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境内。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为广东省广州市体育东路37号天宝大厦5楼5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加强联系当地政府部门,引导会员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之间的关系,提高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的自觉性。
(二)发挥好会员与政府之间的纽带作用,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相关的合理意见、要求和建议,当好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三)开展信息交流咨询等服务,建立经济信息网络,出版简报、会刊,建立商会网站,收集、传递国内外经济信息,帮助会员开拓市场、发展生产,不断提高企业的总体素质。
(四)加强与区域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促进会员在国内外贸易、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交流与发展。
(五)组织会员参与开展各项社会公益事业活动,提升会员良好形象,宣传闽商“善观时变、顺势有为、敢冒风险、爱拼会赢、合群团结、豪侠仗义、恋祖爱乡、回馈桑梓”的精神,以提高在粤闽商的知名度。
(六)组织会员开展联谊交流活动,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及时为会员排忧解难,提供服务。开展本会允许的其他活动,办理会员需要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企业会员。本会会员须为福建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投资兴办,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最近连续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每一会员指派一名代表参加商会活动,该代表为该会员的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
第九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允许其他异地商会自愿加入本会,并做如下规定:
(一)各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团法人,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
(二)异地商会自愿加入本会的,应以团体会员加入,各项会议的表决权按商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四)系闽籍人士在粤创办的工商企业;
(五)连续三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发给会员证;
(五)定期将新入会会员名单报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
第十五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理事长企业每届缴纳会费50万元;
(二)监事长企业每届缴纳会费25万元;
(三)执行常务副会长企业每届缴纳会费15万元;
(四)副理事长(副会长)企业每届缴纳会费6万元,其中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企业每届缴纳会费12万元;
(五)副监事长企业每届缴纳会费3万元;
(六)常务理事企业每届缴纳会费2万元;
(七)理事企业每届缴纳会费1万元;
(八)会员企业每届缴纳会费1000元。
(九)团体会员缴纳会费按所拥有的会员企业数量分类缴费,标准如下:
团体会员数量(个) 缴费标准(元/个·届)
10—100 500
101—500 300
501—1000 200
1001—1500 150
1501—2000 120
2001个以上 100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商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除名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全体半数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方可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从会员中产生,委托各地区商会推荐。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或修改章程;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监事长、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八)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会选举方式:本会制订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监事长、监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一)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的产生方式。
(二)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执行常务副理事长(执行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职权。常务理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执行常务副理事长(执行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长、执行常务副理事长(执行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对常务理事会负责。按章程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常务理事会审核;
(二)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执行常务副理事长(执行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理事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理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本人或企业对社会有较大贡献;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八条 本会副理事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工作;
(二)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参加理事长办公会议;
(三)执行常务副理事长(执行常务副会长)可由理事长授权主持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
第四十条 本会的常务副秘书长采用聘任制。
第四十一条 理事、监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本会届中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二)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理事公告,并经理事会追认。
第四十二条 副会长的变更和增补:
本会届中副会长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追认,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的变更。本会理事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理事长的,理事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理事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理事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理事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商会的经费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商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印章管理:
(一)商会印章、秘书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七条 重大活动需提交备案报告:
(一)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
(二)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五十八条 评比达标表彰备案:本会开展面向本会会员及会员以外的对象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须提前6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工作:必须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年12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获荣誉
2020年11月,获得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商会组织”通报表扬。
2021年1月26日,获评2019—2020年度全国“四好”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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