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生物限度检查法

检查微生物污染程度的方法

微生物限度检查法系检查非规定灭菌制剂及其原料、辅料受微生物污染程度的方法。检查项目包括细菌数、霉菌数、酵母菌数及控制菌检查。

基本信息
微生物限度检查应在环境洁净度10000 级下的局部洁净度100 级的单向流空气区域内进行。检验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无菌操作,防止再污染。单向流空气区域、工作台面及环境应定期按《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悬浮粒子、浮游菌和沉降菌的测试方法》的现行国家标准进行洁净度验证。
供试品检查时,如果使用了表面活性剂中和剂或灭活剂,应证明其有效性及对微生物无毒性。
除另有规定外,本检查法中细菌及控制菌培养温度为30℃~35℃;霉菌、酵母菌培养温度为23℃~28℃。检验结果以1g、1ml、10g、10ml、10c㎡ 为单位报告,特殊品种可以最小包装单位报告。
检验量
检验量即一次试验所用的供试品量(g、ml 或c㎡)。
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供试品的检验量为10g 或10ml;膜剂为100c㎡;贵重药品、微量包装药品的检验量可以酌减。要求检查沙门菌的供试品,其检验量应增加20g 或20ml(其中10g或者10ml 用于阳性对照试验)。
检验时,应从2 个以上最小包装单位中抽取供试品,大蜜丸还不得少于4丸,膜剂还不得少于4 片。
一般应随机抽取不少于检验用量(两个以上最小包装单位)的3 倍量供试品。
供试液的制备
供试液的制备根据供试品理化特性与生物学特性,采取适宜的方法制备供试液。供试液制备若需加温时,应均匀加热,且温度不应超过45℃。供试液从制备至加入检验用培养基,不得超过1 小时。
除另有规定外,常用的供试液制备方法如下。
液体供试品
供试品10ml,加pH7.0 无菌氯化钠-蛋白胨缓冲液至100ml,混匀,作为1∶10 的供试液。油剂可加入适量的无菌聚山梨酯80 使供试品分散均匀。水溶性液体制剂也可用混合的供试品原液作为供试液。
非液体供试品
供试品10g,加pH7.0 无菌氯化钠-蛋白胨缓冲液至100ml,用匀浆仪或其他适宜的方法,混匀,作为1∶10 的供试液。必要时加适量的无菌聚山梨酯80,并置水浴中适当加温使供试品分散均匀。
3.需用特殊供试液制备方法的供试品
(1)非水溶性供试品
方法1 取供试品5g(或5ml),加至含溶化的(温度不超过45℃)5g 司盘80、3g 单硬脂酸甘油酯、10g 聚山梨酯80 无菌混合物的烧杯中,用无菌玻棒搅拌成团后,慢慢加入45℃的pH7.0 无菌氯化钠-蛋白胨缓冲液至100ml,边加边搅拌,使供试品充分乳化,作为1∶20 的供试液。
方法2 取供试品10g,加至含20ml 无菌十四烷酸异丙酯和无菌玻璃珠的适宜容器中,必要时可增加十四烷酸异丙酯的用量,充分振摇,使供试品溶解。然后加入45℃的pH7.0无菌氯化钠-蛋白胨缓冲液100ml,振摇5~10 分钟,萃取,静置使油水明显分层,取其水层作为1∶10 的供试液。
(2)膜剂供试品
取供试品100c㎡,剪碎,加100ml 的pH7.0 无菌氯化钠-蛋白胨缓冲液(必要时可增加稀释液),浸泡,振摇,作为1∶10 的供试液。
(3)肠溶及结肠溶制剂供试品
取供试品10g,加pH6.8 无菌磷酸盐缓冲液(用于肠溶制剂)或pH7.6 无菌磷酸盐缓冲液(用于结肠溶制剂)至100ml,置45℃水浴中,振摇,使溶解,作为1∶10 的供试液。
(4)气雾剂喷雾剂供试品
取规定量供试品,置冰冻室冷冻约1 小时,取出,迅速消毒供试品开启部位,用无菌钢锥在该部位钻一小孔,放至室温,并轻轻转动容器,使抛射剂缓缓全部释出。用无菌注射器吸出全部药液,加至适量的pH7.0 无菌氯化钠-蛋白胨缓冲液(若含非水溶性成分,加适量的无菌聚山梨酯80)中,混匀,取相当于10g或10ml 的供试品,再稀释成1∶10 的供试液。
(5)贴膏剂供试品
取规定量供试品,去掉贴膏剂的保护层,放置在无菌玻璃或塑料片上,粘贴面朝上。用适宜的无菌多孔材料(如无菌纱布)覆盖贴剂的粘贴面以避免贴剂粘贴在一起。然后将其置于适宜体积并含有表面活性剂(如聚山梨酯80 或卵磷脂)的稀释剂中,用力振荡至少30 分钟,制成供试液。贴膏剂也可以其他适宜的方法制备成供试液。
(6)具抑菌活性的供试品
当供试品有抑菌活性时,采用下列方法进行处理,以消除供试液的抑菌活性后,再依法检查。常用的方法如下。
①培养基稀释法 取规定量的供试液,至较大量的培养基中,使单位体积内的供试品含量减少,至不含抑菌作用。测定细菌、霉菌及酵母菌的菌数时,取同稀释级的供试液2ml,每1ml 供试液可等量分注多个平皿,倾注琼脂培养基,混匀,凝固,培养,计数。每1ml 供试液所注的平皿中生长的菌数之和即为1ml的菌落数,计算每1ml 供试液的平均菌落数,按平皿法计数规则报告菌数;控制菌检查时,可加大增菌培养基的用量。
离心沉淀法 取一定量的供试液, 500 转/分离心3 分钟,取全部上清液混合,用于细菌检查。
薄膜过滤法 见细菌、霉菌及酵母菌计数项下的“薄膜过滤法”。
中和法 凡含汞、砷或防腐剂等具有抑菌作用的供试品,可用适宜的中和剂灭活剂消除其抑菌成分。中和剂或灭活剂可加在所用的稀释液或培养基中。
菌计数
细菌、霉菌及酵母菌计数计数培养基适用性检查。
细菌、霉菌及酵母菌计数用的培养基应进行培养基的适用性检查,成品培养基、由脱水培养基或按培养基处方配制的培养基均应检查。菌种试验用菌株的传代次数不得超过5 代(从菌种保存中心获得的冷冻干燥菌种为第0 代)。应采用适宜的菌种保藏技术进行保存,以保证试验菌株的生物学特性。
大肠埃希菌(Escherichia coli)〔CMCC(B) 44 102〕
金黄色葡萄球菌(Staphylococcus aureus)〔CMCC(B) 26 003〕
枯草芽孢杆菌(Bacillus subtilis)〔CMCC(B) 63 501〕
白色念珠菌(Candida albicans)〔CMCC(F) 98 001〕
黑曲霉(Aspergillus niger)〔CMCC(F) 98 003〕
菌液制备
接种大肠埃希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枯草芽孢杆菌的新鲜培养物至营养肉汤培养基或营养琼脂培养基中,培养18~24 小时;接种白色念珠菌的新鲜培养物至改良马丁培养基或改良马丁琼脂培养基中,培养24~48 小时。上述培养物用0.9%无菌氯化钠溶液制成每1ml 含菌数为50~100cfu 的菌悬液。接种黑曲霉的新鲜培养物至改良马丁琼脂斜面培养基中,培养5~7 天,加入3~5ml 含0.05%(v/v)聚山梨酯80 的0.9%无菌氯化钠溶液,将孢子洗脱。然后,用适宜方法吸出孢子悬液至无菌试管内,用含0.05%(v/v)聚山梨酯80 的0.9%无菌氯化钠溶液制成每1ml 含孢子数50~100cfu 的孢子悬液。菌悬液在室温下放置应在2 小时内使用,若保存在2~8℃可在24 小时内使用。黑曲霉孢子悬液可保存在2~8℃,在验证过的贮存期内使用。适用性检查 取大肠埃希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枯草芽孢杆菌各50~100cfu,分别注入无菌平皿中,立即倾注营养琼脂培养基,每株试验菌平行制备2 个平皿,混匀,凝固,置30~35℃培养48 小时,计数;取白色念珠菌、黑曲霉各50~100cfu,分别注入无菌平皿中,立即倾注玫瑰红钠琼脂培养基,每株试验菌平行制备2个平皿,混匀,凝固,置23~28℃培养72 小时,计数;取白色念珠菌50~100cfu,注入无菌平皿中,立即倾注酵母浸出粉胨葡萄糖琼脂培养基,平行制备2 个平皿,混匀,凝固,置23~28℃培养72 小时,计数。同时,用相应的对照培养基替代被检培养基进行上述试验。
结果判定
被检培养基上的菌落平均数与对照培养基上的菌落平均数的比值大于70%,且菌落形态大小应与对照培养基上的菌落一致。判该培养基的适用性检查符合规定。计数方法的验证当建立产品的微生物限度检查法时,应进行细菌、霉菌及酵母菌计数方法的验证,以确认所采用的方法适合于该产品的细菌、霉菌及酵母菌数的测定。若产品的组分或原检验条件发生改变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时,计数方法应重新验证。验证时,按供试液的制备和细菌、霉菌及酵母菌计数所规定的方法及下列要求进行。对各试验菌的回收率应逐一进行验证。菌种及菌液制备 同计数培养基的适用性检查验证方法 验证试验至少应进行3 次独立的平行试验,并分别计算各试验菌每次试验的回收率。
(1)试验组 平皿法计数时,取试验可能用的最低稀释级供试液1ml 和50~100cfu 试验菌,分别注入平皿中,立即倾注琼脂培养基,每株试验菌平行制备2个平皿,按平皿法测定其菌数。薄膜过滤法计数时,取规定量试验可能用的最低稀释级供试液,过滤,冲洗,在最后一次的冲洗液中加入50~100cfu 试验菌,过滤,按薄膜过滤法测定其菌数。
(2)菌液组 测定所加的试验菌数。
(3)供试品对照组 取规定量供试液,按菌落计数方法测定供试品本底菌数。
(4)稀释剂对照组 若供试液制备需要分散、乳化、中和、离心或薄膜过滤等特殊处理时,应增加稀释剂对照组,以考察供试液制备过程中微生物受影响的程度。试验时,可用相应的稀释液替代供试品,加入试验菌,使最终菌浓度为每1ml 供试液含50~100cfu,按试验组的供试液制备方法和菌落计数方法测定其菌数。结果判断 在3 次独立的平行试验中,稀释剂对照组的菌回收率(稀释剂对照组的平均菌落数占菌液组的平均菌落数的百分率)应均不低于70%。若试验组的菌回收率(试验组的平均菌落数减去供试品对照组的平均菌落数的值占菌液组的平均菌落数的百分率)均不低于70%,照该供试液制备方法和计数法测定供试品的细菌、霉菌及酵母菌数;若任一次试验中试验组的菌回收率低于70%,应采用培养基稀释法、离心沉淀法、薄膜过滤法、中和法(表1)等方法或联合使用这些方法消除供试品的抑菌活性,并重新进行方法验证。表1 常见干扰物中和剂或灭活方法干扰物 可选用的中和剂或灭活方法戊二醛 亚硫酸氢纳酚类、乙醇、吸附物 稀释法醛类 稀释法、甘氨酸、硫代硫酸盐季铵类化合物(QACs)、对羟基苯甲酸酯卵磷脂、聚山梨酯汞类制剂 亚硫酸氢纳、巯基乙酸盐、硫代硫酸盐双胍类化合物 卵磷脂酒、洗必泰类 聚山梨酯卤化物 硫代硫酸盐 乙二胺四乙酸(EDTA) 镁或钙离子磺胺类 对氨基苯甲酸
若没有适宜的方法消除供试品中的抑菌作用,那么验证试验中微生物回收的失败可看成是因供试品的抗菌活性引起的,同时表明该供试品不能被试验菌污染。但是,供试品也可能仅对试验用菌株具有抑制作用,而对其他菌株没有抑制作用。因此,根据供试品须符合的微生物限度标准和菌数报告规则,在不影响检验结果判断的前提下,应采用能使微生物生长的更高稀释级的供试液进行方法验证试验。若验证试验符合要求,应以该稀释级供试液作为最低稀释级的供试液进行供试品检验。计数方法验证时,采用上述方法若还存在一株或多株试验菌的回收率达不到要求,那么选择回收情况最接近要求的方法和试验条件进行供试品的检验。验证试验也可与供试品的细菌、霉菌及酵母菌计数同时进行。
供试品检查
计数方法包括平皿法和薄膜过滤法。检查时,按已验证的计数方法进行供试品的细菌、霉菌及酵母菌菌数的测定。控制菌检查方法的验证当建立药品的微生物限度检查法时,应进行控制菌检查方法的验证,以确认所采用的方法适合于该药品的控制菌检查。若药品的组分或原检验条件发生改变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时,检查方法应重新验证。验证时,依各品种项下微生物限度标准中规定检查的控制菌选择相应验证的菌株,验证大肠菌群检查法时,应采用大肠埃希菌作为验证菌株。验证试验按供试液的制备和控制菌检查法的规定及下列要求进行。菌种及菌液制备 同控制菌检查用培养基的适用性检查 。
验证方法
取规定量供试液及10~100cfu 试验菌加入增菌培养基中,依相应控制菌检查法进行检查。当采用薄膜过滤法时,取规定量供试液,过滤,冲洗,试验菌应加在最后一次冲洗液中,过滤后,注入增菌培养基或取出滤膜接入增菌培养基中。结果判断 若上述试验检出试验菌,按此供试液制备法和控制菌检查法进行供试品的该控制菌检查;若试验组未检出试验菌,应采用培养基稀释法、离心沉淀集菌法、薄膜过滤法、中和法等方法或联合使用这些方法消除供试品的抑菌活性,并重新进行方法验证。验证试验也可与供试品的控制菌检查同时进行。供试品检查供试品的控制菌检查应按已验证的方法进行,增菌培养基的实际用量同控制菌检查方法的验证。阳性对照试验 供试品进行控制菌检查时,应做阳性对照试验。阳性对照试验的加菌量为10~100cfu,方法同供试品的控制菌检查。阳性对照试验应检出相应的控制菌。阴性对照试验 取稀释液10ml 照相应控制菌检查法检查,作为阴性对照。阴性对照应无菌生长。
限度标准
无菌药品的微生物限度标准是基于药品的给药途径和对患者健康潜在的危害以及中药的特殊性而制订的。药品的生产、贮存、销售过程中的检验,中药提取物及辅料的检验,新药标准制订,进口药品标准复核,考察药品质量及仲裁等,除另有规定外,其微生物限度均以本标准为依据。
1.制剂通则、品种项下要求无菌的制剂及标示无菌的制剂 应符合无菌检查法规定。
2.口服给药制剂
2.1 不含药材原粉的制剂
细菌数 每1g 不得过1000cfu。每1ml 不得过100cfu。霉菌和酵母菌数 每1g 或1ml 不得过100cfu。大肠埃希菌 每1g 或1ml 不得检出。
2.2 含药材原粉的制剂
细菌数 每1g 不得过10 000cfu(丸剂每1g 不得过30 000cfu)。每1ml不得过500cfu。霉菌和酵母菌数 每1g 或1ml 不得过100cfu。大肠埃希菌 每1g 或1ml 不得检出。大肠菌群 每1g 应小于100 个。每1ml 应小于10 个。
2.3 含豆豉、神曲等发酵原粉的制剂
细菌数 每1g 不得过100000cfu。每1ml 不得过1000cfu。
霉菌和酵母菌数 每1g 不得过500cfu。每1ml 不得过100cfu。
大肠埃希菌 每1g 或1ml 不得检出。
大肠菌群 每1g 应小于100 个。每1ml 应小于10 个。
3.局部给药制剂
3.1 用于手术、烧伤或严重创伤的局部给药制剂 应符合无菌检查法规定。
3.2 用于表皮或黏膜不完整的含药材原粉的局部给药制剂
细菌数 每1g 或10cm2 不得过1000cfu。每1ml 不得过100cfu。
3.3 用于表皮或黏膜完整的含药材原粉的局部给药制剂
细菌数 每1g 或10cm2 不得过10 000cfu。每1ml 不得过100cfu。
3.4 眼部给药制剂
细菌数 每1g 或1ml 不得过10cfu。
霉菌和酵母菌数 每1g 或1ml 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大肠埃希菌 每1g 或1ml 不得检出。
3.5 耳、鼻及呼吸道吸入给药制剂
细菌数 每1g、1ml 或10cm2 不得过100cfu。。
3.6 阴道、尿道给药制剂
细菌数 每1g、1ml 或10cm2 不得过100cfu。
霉菌和酵母菌数 每1g、1ml 或10cm2 应小于10cfu。
3.7 直肠给药制剂
细菌数 每1g 不得过1000 个。每1ml 不得过100cfu。
霉菌和酵母菌数 每1g 或1ml 不得过100cfu。
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 每1g 或1ml 不得检出。
3.8 其他局部给药制剂
细菌数 每1g、1ml 或10cm2 不得过100cfu。
霉菌和酵母菌数 每1g、1ml 或10cm2 不得过100cfu。
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 每1g、1ml 或10cm2 不得检出。
4.含动物脏器(包括提取物)及动物类原药材粉(蜂蜜、王浆、动物角、阿
胶除外)的口服给药制剂 每10g 或10ml 还不得检出沙门菌
5.有兼用途径的制剂 应符合各给药途径的标准。
6.霉变、长螨者 以不合格论。
7.中药提取物及辅料 参照相应制剂的微生物限度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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