抬旗

汉语词语

抬旗,指清朝旗人为了提高出身而抬升旗籍的制度。

所处时代
康熙帝之第四子胤禛即位后,康熙六十一年十二月至雍正元年二月册封贵妃之前,将原隶下五旗之镶白旗侧福晋年氏一支,以及分布于正白旗、镶白旗及正黄旗包衣下的其他年氏家族成员全体抬入上三旗镶黄旗。雍正三年年羹尧获罪,除其于雍正二年青海战场立功其子年兴获封的世管佐领被撤销,年氏全族仍隶镶黄旗。(署理广东巡抚·布政使年希尧雍正元年二月二十七日奏折)
雍正五年(1727年),正蓝旗军人河南巡抚兵部尚书田文镜,以政绩突出,“命抬入正黄旗”(《清史稿》卷294,《田文镜传》)。所谓“抬”,即由低向高提升之意。抬旗乃是褒奖酬劳之举,是旗员改变身份地位的一种重要途经,是一种显赫的荣耀,获此殊荣多由皇帝特旨或部议。
发展历史
愿意做普通百姓之旗人,可以脱离八旗组织,不再承担八旗的义务,但也不再享受八旗的福利,即出旗为民。乾隆七年(1742年)发布《筹汉军归籍移居谕》,谕曰:
八旗军自从龙定鼎以来,国家休养生息,户口日繁。其出仕当差者,原有俸禄钱粮,足资养赡。第闲散人多,生计未免艰窘。又因限于成例,外任人员既不能置产另居,而闲散之人,外省即有亲友可依,及手艺工作可以别去营生者,皆为定例所拘,不得前往。以致袖手坐食,困守一隅,深堪轸念。朕思汉军其初非满洲,有从龙入关者,有定鼎后投诚入旗者,亦有缘罪入旗与夫三藩户下归入者,内务府王公包衣拨出者,以及召募之炮手,过继之异姓,并随母因亲等类,先后归旗,情节不一。其中惟从龙人员子孙,皆系旧有功勋,历世既久,自毋庸另议更张。其余各项人等,或有庐墓产业在本籍者,或有族党姻属在他省者,朕意欲稍为变通,以广其谋生之路。如有愿改归原籍者,准其与该处民人一例编入保甲。有不愿改入原籍而外省可以居住者,不拘道里远近,准其前往入籍居住。
此内如有世职,仍许其带往,一体承袭。其有原籍并无倚赖,外省亦难寄居,不愿出旗仍旧当差者听之。所有愿改归民籍与愿移居外省者,无论京外官兵闲散,俱限一年内具呈本管官查奏。如此屏当,原为汉军人等生齿日多,筹久远安全计,出自特恩,后不为例,此朕格外施仁原情体恤之意,并非逐伊等使之出旗为民,亦非为国家粮饷有所不给。可令八旗汉军都统等详细晓谕,仍询问伊等有无情愿之处,具折奏闻。”(《清高宗实录》卷164,乾隆七年四月壬寅
此向汉军发出的上谕虽然说得很委婉,但下令允许汉军人退出八旗,回归汉籍则是千真万确的。其理由是因为汉军生齿日繁,生计未免艰窘,又因限于成例不能置产另居,而别去营生。为解决因此造成的只能“袖手坐食,困守一隅”的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即“稍为变通,以广其谋生之路”,鉴于“汉军其初非满洲”,因而准其“改归民籍”,“与民人一例编入保甲”,而脱离八旗回归汉籍,实为卸磨杀驴,“亦非为国家粮饷有所不给”,而是随意找的借口。但满洲八旗除外。同时限定此项工作要在一年内结束,并指出此乃“出自特恩,后不为例”。似乎这又是临时举措。尽管这时主要针对的是八旗汉军。然而事态的发展足以说明这并非权宜之计。
因为令汉军改归民籍的决策一经实施便再未停止,而皇帝暨朝廷一再以“谕”、“旨”,或“议准”、“奏准”等形式继续明确提出一系列出旗为民的政策、原则以及具体要求。继续推动这项汉军改归民籍决策的实现,且步步加紧,范围亦逐渐扩大。一年到期后,八旗汉军都统等上奏称:京师八旗汉军中情愿出旗为民者共1939647人,其中有官员身份者达14178名,包括现职官员2213名。其余为“现食钱粮”的马步兵、拜唐阿,并告休、参革官员,以及闲散(《清高宗实录》卷189,乾隆八年四月戊申)。这个状况乾隆帝很是满意,于是他颁布上谕称,准许八旗汉军改归民籍,乃“原指未经出仕及微末之员而言。至于服官既久世受国恩之人,其本身及子弟,自不应呈请改籍,朕亦不忍令其出旗。”于是明确规定:“嗣后文职自同知等官以上,武职自守备等官以上,不必改归民籍”。对出旗一事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对出旗者要从严掌握。似乎收缩了政策。然而这是明紧实松,因为此谕一出,就等于宣布出旗之事限一年内完成,且下不为例之决定作废。因为在这里未言及的其它人员,根据自愿原则当然可以继续出旗。这也等于宣布出旗为民之事照旧进行。乾隆十二年(1747年),上谕说:“朕观汉军人等,或祖父曾经外任置立房产,或有亲族在外依倚资生,及以手艺潜往直隶及各省居住者,颇自不少。而按之功令,究属违例。伊等潜居于外,于心亦不自安。朕思与其违例潜居,孰若听从其便。亦可各自谋生。”于是又决定,“嗣后八旗汉军人等愿在外省居住者”,“不拘远近任其随便散处”(《清高宗实录》卷294,乾隆十二年七月乙未)。显然这是根据实际情况又一次放宽出旗为民的限制。
十九年(1754年)三月,乾隆帝颁谕称:“八旗奴仆受国家之恩,百有余年,迩来生齿甚繁,不得不为酌量办理。是以经朕降旨,将京城八旗汉军人等,听其散处,愿为民者准其为民。现今遵照办理,至各省驻防汉军人等,并未办及。亦应照此办理,令其各得生计。”至此,又将八旗汉军出旗为民的范围由京师扩展到各地驻防,八旗汉军出旗为民的决策已全面铺开。此上谕紧接着又称:“所遗之缺,将京城满洲派往。而京城满洲亦得稍为疏通矣”(《清高宗实录》卷459,乾隆十九年三月丁丑)。同年七月,遂议准福州驻防汉军兵一律出旗。其愿为民者,听其散处为民,“令指定所往省份州县,呈明出旗人籍,子弟与民籍一体应试”。其“仍愿食粮者,分派绿营改补”。而汉军原住房屋,无论官房、自盖,均留给满兵驻扎。乾隆帝又针对军机大臣等“所有京口、杭州、广州各驻防汉军似应照此办理”,并“请令各该总督将军按各处情形,详悉妥议”之奏请,乃颁旨称:“不用将来再看,若要办,从京口起”(《清高宗实录》卷469,乾隆十九年七月甲午)。这是令驻防汉军立即出旗,不得迟延。不久,乾隆帝又说,令汉军出旗“正为伊等生计起见”。其出旗后所空之缺额,“即以满洲充补,亦于满洲生计有益,所谓一举而两得也”(《清高宗实录》卷500,乾隆二十年十一月癸酉)。显见这更透露出令八旗汉军出旗为民的举措,大有丢卒保车,即舍弃汉军保存满洲之真实用意。一声令下,从十九年起,各地驻防汉军出旗为民之举便陆续展开。至四十四年,各地驻防之八旗汉军已几乎全部被命令出旗为民(见《清朝文献通考》卷184至卷188;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128。又见《杭州八旗驻防营志》卷15,《经制志政》、《京口八旗志》卷上,《营制志》)。而乾隆二十三年,议准:“八旗汉军年老疾残不能当差,以及差使平常不堪教养者,俱令为民;其闲散人等无以养赡依靠亲属者,亦令出旗为民;至于领种官地之人,久在各州县种地,业属各州县管束,应即令其就近为民”(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115,《八旗都统》)。这是对八旗汉军出旗为民的硬性规定,凡符合此条件者,一律出旗,在这里已完全取消了自愿原则,没有商量余地。一切年老疾残、庸劣无能及谋生乏术者,皆勒令出旗,由此看来令汉军出旗为民一事大有“甩包袱”的味道。与数十年前上谕中所谓为汉军人等着想,筹长久安全之计的“特恩”,已大相径庭。实际上,清廷同时还有规定,对所谓“旗人渐染恶习,竟有不顾颜面,甘为败类者”,认为乃是一些“寡廉鲜耻,估终之徒,留之有损无益”,且“有玷旗籍”,因此凡属此类“不但汉军当斥令为民,依律遣发,即满洲亦当削其名籍,投畀远方”(《清高宗实录》卷759,乾隆三十一年四月乙丑)。可见出旗为民,又是对八旗中“败类”的一种惩罚手段。所以在政治上,从总体来说出旗为民并无光彩可言。
乾隆二十七年,议准:“八旗汉军从龙人员,如直省有可依靠之处,任其随便散处,愿为民者听”(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115,《八旗都统》)。从而突破了汉军出旗为民政策实行二十年来,从龙人员子孙除外的防线。从龙人员子孙备受青睐,永在八旗的优越地位动摇了。从龙人员即清入关前编入八旗的人员,本是八旗构成的基础,允许他们的子孙出旗为民,无异于动摇基础,这不论对汉军乃至八旗总体来说都是一种重大的变化。此年,又议准:“汉军内六品以下现任官员,并一应候补、候选、告退、革退文武官员,及兵丁闲散人等,有情愿改入民籍者”,呈明报部后可收入民籍(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115,《八旗都统》)。这里虽然有是否“情愿”的一项条件,只不过是官样文章。“一刀切”或“一风吹”的现象势所必然。这对八旗存在之基础不能不构成严重的威胁。所以,此政令推行了二十八年后的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在奏准中又收回成命:“汉军六品以下职官准其为民之例,即行停止。”但同时再次申明,“如有兵丁及闲散人等,情愿改入民籍者,仍照旧例准其为民”(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115),(《八旗都统》)。亦即八旗汉军出旗为民的进程继续运行。
就在清廷允许八旗汉军出旗为民之令颁布不久,允许包衣的出旗为民令,便随之出现了。这就是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颁布的“定八旗另记档案人为民例”,及允许宗室王公等包衣出旗为民谕(《清高宗实录》卷506,乾隆二十一年二月庚子)。所谓八旗另记档案之人,又称“开户家奴”,简称“开户”,这些人本为八旗异姓贵族、官员以及富显者之奴仆,后以效力年久,允许其脱离本主另立户口,而取得正身旗人之地位者。但他们仍归原主名下,即仍然留在原主佐领下,是被控制在八旗中具有特殊身份地位的奴仆,这是又一种包衣。清廷之所以令这些开户家奴及宗室王公等包衣出旗为民,皆因“八旗户口日繁”,“致生计日益艰窘”,“旗人众多,伊等不能遽得钱粮,生计未免艰窘”;而由“王公等养赡,亦恐拮据”。故令其出旗为民,以“听从其便,俾各得为谋”,使之“均得一体谋生”(《清高宗实录》卷506,乾隆二十一年二月庚子)。如此表白分明是向世人昭示:此举乃为诸包衣着想。但不久却出现了有些已出旗为民的包衣,因不适应而又返回故主,重入旗籍的现象,对此乾隆帝认定这是“侵占旗缺”之犯罪行为,而颁谕禁止并加驱逐。下令凡于限期内自首者,“不必治罪,仍令为民”。如隐瞒不报被查出者,“即从重治罪”(《清高宗实录》卷668,乾隆二十七年闰五月乙酉)。随即又严申此令,规定凡于限内“匿而不首之人”,查出者“悉发往伊犁”。并严令各旗都统“宜不时悉心严查”,以杜绝此事之发生。此后若有复行入旗者,“一经查出,除将本人从重治罪外,定将该旗都统等一并从重治罪,决不姑贷”(《清高宗实录》卷664,乾隆二十七年六月丁酉)。对这些人简直是弃之如敝屣,留之同赘疣,惟恐清除不净,充分暴露了允许包衣出旗为民的真实用意:为八旗“甩包袱”。当然这还未涉及内府包衣,即上三旗包衣。然而这只不过是时间问题
上三旗包衣即内府世仆,旗籍为八旗满洲,而乾隆帝弘历曾颁谕明确地说:“至包衣汉军则皆系内务府世仆,向无出旗为民之例,与八旗汉军又自有别”(《清高宗实录》卷759,乾隆三十一年四月乙丑)。在这里所称的“包衣汉军”,并非八旗汉军,指的乃是包衣佐领,即旗鼓佐领,隶属于八旗满洲的内务府包衣,即上三旗包衣,他们是直接为皇帝服役者,当然不能脱旗而去。但内府包衣佐领不是内府世仆之全部,内府世仆除包衣佐领外,还有如前所述的内务府管领下人、内务府会计司管辖下的庄头旗人,即散处于各庄头服役的屯居旗户丁口,或称屯居旗人。实际上它们在这股出旗为民潮中也受到了猛烈的冲击,而被卷入了这个进程,虽然其时间有所滞后,但最终还是未能幸免,尽管程度有所不同。当然这仍然是清朝最高统治者决策所致
道光四年(1824年),道光帝针对直隶总督蒋攸铦奏请革除屯居旗人总催、领催名目一折,谕内阁曰:“向来屯居汉军旗人事件,俱归所隶州县管理,应与民人一律编查,自不得任其区分抗阻。着照所请将总催、领催名目概行革除。并着内务府及八旗满洲、汉军都统,将包衣、外旗王包衣各项庄头屯居旗产丁口,分晰各州县城乡住址,造册移交该督,转发各该管官存贮,以备查核,毋得视为具文”(《清宣宗实录》卷66,道光四年三月乙亥。又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015,《八旗都统》)。这里的“包衣、外旗王包衣各项屯居旗户丁口”,既包括上三旗即内务府属也包括下五旗各王公所属下的庄头旗人。将其与屯居汉军旗人,即与屯居八旗汉军人等同对待,一律划归所在州县管理,与民人一律编查,亦即出旗为民。至此,内府包衣向无出旗为民之例终被打破。这样八旗出旗为民,就不只包括汉军改归民籍,也包括包衣中之大部分改归民籍的内容。不论出于何种原因,构成八旗的基本成份纷纷离去,对八旗总体来说不能不是一种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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