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救助

为保障适龄人口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在不同阶段向贫困地区和贫困学生提供物质和资金援助的制度

教育救助是指国家或社会团体、个人为保障适龄人口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在不同阶段向贫困地区和贫困学生提供物质和资金援助的制度。其特点是通过减免、资助等方式帮助贫困人口完成相关阶段的学业,以提高其文化技能,最终解决他们的生计问题。

背景介绍
全球普遍认为,公共教育的普及对国家的整体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美国从南北战争第一次世界大战的60年间快速成为世界头号工业强国,其中教育科技发挥了重要作用。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奇迹般的飞速发展,公共教育的作用更是功不可没。在日本,教育机会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对待贫困家庭的教育救助更是以国家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在加强义务教育普及的同时,采取各种鼓励高等教育的救助措施,不断增强国民素质。
在教育制度改革前,我国一直把教育作为一项公益性福利事业,基本上实行的是免费教育的政策,如初等教育免收学费,只是收取少量杂费。大学本科教育学费、杂费均免缴,研究生教育不仅学、杂费免缴,而且事实上是拿工资上学。这是由我国当时实行的高度计划经济体制所决定的。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现实国情表明了教育福利化的做法在普及义务教育的过程中必定会受到制约。截至1988年,我国中学入学率为37%,大学入学率仅为适龄人口的2%左右。
随着国家体制改革的推进,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长期以来我国教育管理体制的僵化、缺乏竞争激励、应试教育制约创新等诸多弊端日益显现。教育产业化就是在这样特定的背景下提出的,旨在改变我国当前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事业公益化的局面,借鉴世界各国公立、私立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办学的先进经验,按照市场机制配置教育资源,扩大教育供给能力,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率。与此同时,教育费用的大幅度提高在所难免。相关调查显示:173户城镇居民中家庭中有54%的家庭子女就学一个学期人均支出1208元;培养一个孩子从幼儿园到大学毕业20年共需花费5.5万元,还不包括学生生活费;大学期间的学习费用和生活费用每年个人支出在9000元左右。而目前许多城镇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200~300元左有,很显然,如此庞大的教育支出使他们难以负担。
在这种情况下,在顾及教育产业效率提高的同时,关注相对贫困地区和贫闲学生的教育公平问题,这便是教育救助的使命。
内容
中国教育救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救助对象
义务教育阶段救助的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家庭的学生;国有企业特困职工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孤儿;困难家庭残疾学生;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学生;残疾人特困家庭子女;没有经济来源的单亲家庭子女;因受灾、疾病等导致不能维持基本生活家庭的子女。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教育救助的对象包括:经市(州)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注册、取得中等职业教育正式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含县级市、农业区)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城市残疾学生)。
高等教育阶段教育救助的对象包括:城镇低保特困家庭以及无收入来源和能力支付首次入学费用的家庭子女;农村家庭人均年收入在贫困线以下以及无收入来源和能力支付首次入学费用的家庭子女;因天灾人祸,家庭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生活来源的学生;家庭困难的烈属子女及没有经济来源的孤儿;残疾人特困家庭子女。
2.救助内容
对于符合上面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减免学杂费,对其中特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减免学杂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对特困家庭住宿学生补助生活费。对于农村特别是西部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的资助,国务院提出了从2006年开始全部免除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2007年扩大到了中部和东部地区。据统计,全国农村中小学每年可取消学杂费达150亿元,分摊到每名中、小学生身上,分别为180元和140元。
对于符合上面条件的高中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进行资助,资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计划生学费标准,对特殊困难的学生可适当补助生活费。
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也就是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目前,形成了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并存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如,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全国平均为每生每年2000元。
3.救助资金
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分别为:西部地区8:2,中部地区6:4,东部地区除直辖市外,按照地方财力状况,分省确定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东部地区未享受中央补助的省份,其免学杂费资金全部由地方财政承担。对贫困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资金,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东部地区由地方自行承担;对贫困寄宿学生的生活费补助,由地方承担。
形式
(一)财政拨款
基础教育和中等教育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但中央和省级财政依然遵循“统筹规划、保证重点、扶持贫因、奖励先进”的原则,根据各地教育实际和财力水平,在财政预算中拨出贫困地区教育专项拨款,用于贫困、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的义务教育补助费用、高等教育的部分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筹资和部分利息的偿还等。其具体政策有:
(1)1995年6月8日,国家教委与财政部联合举行了“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聚集中央、地方各级财政,有重点地改善贫困地区和义务教育发展薄弱地区的小学、初中办学条件,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其中,中央集资专款39亿元,地方各级财政动员资金达61亿元,21个省、自治区受益,涉及了全国“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中的大部分贫困县592个,使其中318个县实现了“两基”目标(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少年文盲)。
(2)在农村,由于原有基础教育的筹资渠道主要是以乡级政府为组织者,通过对农民征收3%的教育附加费来保证,结果出现了一些地方教师工资拖欠严重的现象。于是在2001年开始了农村教育体制的调整,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新体制”。同年,中央财政投入50亿,用于中西部贫困地区发放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专项补助。中央同时决定,在2年内出资30亿元专项基金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中央财政还向全国提供1亿元助学金和1亿元免费提供教科书的专项经费,2005年对农村小学教育实施一费制,减免学生的学杂费。
(3)随着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1997年以来,国家相关部门通过确立“奖、贷、助、补、减”这五个方面的救助体系,着力解决家庭贫困大学生的学习、生活等问题。其中,“奖”是指我们非常熟悉的学校各类奖学金,用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而学习优秀的学生和学习农业、师范、体育、航海、民族等特殊专业的学生;“贷”是指由金融机构对高校贫困学生开展的各种贷款,其中部分利息由国家财政解决;“助”是指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在学校设立的勤下助学岗位上适当劳动,给予适当的报酬;“补”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专款用于家庭困难大学生的困难补助,国家规定高校每年都要从学费中提取10%左右的用于困难学生的补助;“减”是指减免学费,国家规定对学习农业、师范、体育、航海、民族等特殊专业的学生和家庭困难的大学生减免学费。
(二)教育自救
教育自救是指鼓励学校积极创办校办企业,并给予优惠政策,使学校进行教育的自我救助。我国各个地区充分利用自身条件,结合政府从税收政策方面给予的优惠,校办企业整合学校科技、人才、设备的力量,得到了很好的发展,既促进了科技产品化、商品化,又为学校的发展、当地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截至1996年,校办企业及其勤工俭学的收入用于教育的投入达87亿元。如内蒙古自治区根据本地土地辽阔的特点,提出农林牧区学校建设“三百工程”的计划,即每所中、小学营造百亩林,经营百亩地,饲养百头猪。有的盟市再加上“一厂一园”,即一个小型加工厂和一个生物同。如科尔沁1997年底已实现“三个百”的学校有18所,“两个百”的有25所,“一个百”的有36所,全旗中小学年收益700万左右。
(三)社会捐助
社会捐助包括社会团体集资、单位集体集资、个人捐赠、海内外侨胞和港澳台胞的捐资、国际组织的捐赠以及教育基金。形式有教育基金会、东部发达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扶困挂钩制度、希望T程等。社会捐助的资金数量不可低估,仅1996年就达188.42亿元,占当年教育经费来源的8.33%。各类教育基金会踊跃成立,如青海省西宁市政府出台了《西宁市贫困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救助暂行办法》,建立了“西宁市教育救助基金”,由市财政局每年出资20万元,市民政局、市教育局每年筹资20万元,同时社会各界也给予捐助。地区之间的互帮互助也联系频繁,如深圳市先后为西藏、贵州、甘肃、新疆各捐1亿元,用于资助这些地区的贫困学生。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争取国际组织的教育援助,仅从世界银行贷款就达14亿美元。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组织的“希望工程”活动更是众所周知,在其覆盖的贫困县中,失学儿童占在校小学生的比例由1985年的3.6%成功降至1998年的1%。1998年,中国慈善总工会还启动了“烛光工程”计划,包括两部烛光救济金、贫困教师生活补助、烛光助教基地、开展教师培训、建立烛光图书馆等救助项目。2000年该工程共投入资金3059968万元,捐赠物资约200万元。
作用
①具有很强的反贫困功能。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国家,教育都是减轻甚至消除贫困的最有效方法之一。人力资本不足的个人因为受教育程度低、工作能力差、就业经验不足,往往会削弱其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力。因此,消除贫困应以提升贫困人口的人力资本为主,提供经济支援和医疗救助等现金支持、职业训练或就业辅导的服务支持来补充贫困家庭的收入不足,并增进家庭中个人的人力资本,促进其脱贫自立。
②体现了教育公平。由于教育能够显著地改善人的生存状态,增进社会公平,因而被视为实现社会平等“最伟大的工具”。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公民享有教育机会均等的权利,接受教育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人权。
③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一个国家的经济要发展,归根结底需要高素质的国民。此处国民不仅仅指社会精英,而是全体公民;素质则是指包括技能在内的文化素质和各种能力的提高。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贫富差距将扩大,这就意味着每个公民在接受教育的机会上并不是完全平等的,弱势群体急需教育救助。只有社会整体素质提高了,国民经济才能够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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