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的基础上,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和具有大规模经营、较高集约化程度和市场竞争力的农业经营组织。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经营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快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有利于完善基础制度、加强能力建设、深化对接服务、健全指导体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背景
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人口流动加速,大量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农业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出,“未来谁来种地、怎样种好地”问题日益凸显。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根植于农村,服务于农户和农业,在破解谁来种地难题、提升农业生产经营效率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各级政府出台支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育发展,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截至2018年底,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整体数量快速增长,总量超过300万家。发展质量不断提升,家庭农场经营范围多元化,农民合作社经营规范化。带动效果越发明显,越来越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与小农户形成了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逐步把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引领作用持续发挥。积极运用智慧农业、遥感技术等现代信息手段,不断创新模式,打造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辐射带动小农户,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稳步发展,推动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加快应用,成为乡村振兴的重要推动力量。
但是,目前来看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短板依然突出,总体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实力不强等问题。从自身发展水平看,基础设施落后、经营规模偏小、集约化水平不高、产业链条不完整、经营理念不够先进、经营管理运行不规范、社会化服务组织能力不足、服务领域拓展不够,发展区域性不平衡问题比较突出。从外部环境看,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风险高等问题仍然突出,财税、金融、用地等扶持政策不够具体,倾斜力度不够,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指导服务能力亟待提升。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加快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高质量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集约化、组织化发展势在必行。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为主线,以内强素质、外强能力为重点,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着力完善基础制度、加强能力建设、深化对接服务、健全指导体系,推动由数量增长向量质并举转变,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主要目标
力争到“十四五”期末,农民合作社规范管理和财务会计、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和规范运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等五项管理服务制度更加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稳粮扩油、参与乡村建设、带头人素质和合作社办公司等五方面能力全面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建设、服务中心创建、试点示范等三项指导服务机制全面建立。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效益稳步提升、服务带动效应显著增强,基本形成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依托、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政府支持引导。尊重市场规律,尊重并充分发挥各类主体及农民群众的意愿。
坚持把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放在首位。注重提升经营者素质,在提高质量和确保效益的前提下加快发展,质效合一,防止重数量而轻质量。
坚持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对小农户的引领、带动和服务能力。立足大国小农和小农户长期存在的基本国情农情,正确处理扶持小农户发展和促进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发展的关系,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与小农户能力持续提升相协调。
坚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既要围绕全局性、普遍性短板和问题,统筹推进,又要因地施策,尊重差异,充分认识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禀赋和生产经营等实际情况,务求实效。
主要特征
一是适度规模和专业化生产。新型经营主体经营规模明显高于传统农户的家庭经营规模,专门从事农业生产,分工协作,能够实现对自身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取得较好的规模经济效益。
二是集约化经营。相对于传统小规模家庭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和较高生产技术水平,具有现代经营管理意识,能够实现对资源要素的集约利用,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都比较高。
三是市场化运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动按照市场需求安排农业生产活动,绝大部分产品都要进入市场,能够和市场实现有效衔接,商品化率和经济效益明显高于传统农户。
四是社会化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改善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的同时,也为农村发展提供了社会化服务,将传统农业经营体系转变为分工协作的开放型、商品化的农业经营体系。
类型
专业大户
统指种植或养殖生产规模明显大于当地传统农户的专业化农户。但由于专业大户没有严格的标准,边界较为模糊,且各地区、各行业的专业大户标准差别较大,相当部分大户仅仅是经营规模扩大,集约化经营水平并不高,甚至带有粗放经营特征,不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标准。因此,部分研究不把专业大户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家庭农场
原是指欧美国家的大规模经营农户。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家庭农场的概念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家庭农场,此后家庭农场逐渐成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一个重要类型。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一般种养大户相比,家庭农场在集约化水平、经营管理水平、生产经营稳定性等方面都有更高的要求。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仍然属于家庭经营。
农民专业合作社
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龙头企业
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通过订单合同、合作等各种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实行产加销、农工贸一体化,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包括国家级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市级龙头企业、规模龙头企业。
经营性服务组织
指在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环节为农业生产提供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经济组织,包括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服务队、农民经纪人等。主要为小规模农户提供农机作业、病虫害防治、技术指导、产品购销、储藏运输等服务。
政策沿革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2012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首次正式出现在政府的官方文件中。此后,我国陆续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文件。
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农业产前、中、后的服务。
2012年3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明确了加快发展壮大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政策措施。
2013年7月,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农业部牵头的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2013年12月,工商总局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工作,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工作。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
2014年2月,农业部发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促进家庭农村发展,鼓励其带动其他农户共同发展。
2014年9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发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完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设施用地政策,支持其兴建农产品贮藏、农机具存放等农业生产设施。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围绕增添农村发展活力,提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骨干力量。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三品一标”认证登记,提升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2017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
2017年6月国家农发办发布《关于做好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以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的方式,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优势特色产业。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注重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打造区域公用品牌,开展农超对接、农社对接,帮助小农户对接市场。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启动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深入推进示范合作社建设,建立健全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联合体,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农业产业强镇建设。
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重点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通过订单农业、入股分红、托管服务等方式,将小农户融入农业产业链。
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经营主体,鼓励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把农业规模经营户培育成有活力的家庭农场。推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加大对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社扶持力度。发展壮大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将先进适用的品种、投入品、技术、装备导入小农户。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创新发展、做大做强。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支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发展质量。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支持有条件的小农户成长为家庭农场,引导以家庭农场为成员组建农民合作社,引导推动农民合作社办公司发展。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加强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建设。
2022年3月农业农村部发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加快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决定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
问题现状
一是规模小、效益偏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规模、产品规模普遍较小。受市场风险、自然风险、质量风险等多重风险的影响,面对日趋激烈的国内外竞争,无论是种养大户、合作社,还是龙头企业,经营效益普遍不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普遍不强。
二是运行不规范。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制度不健全,民主管理机制不完善,运作管理随意性大,相当比例的龙头企业尚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基地农户的联结不紧密。
三是人才匮乏。生产经营人才严重缺乏,由于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的工作条件较为艰苦、待遇较低,很难留住高素质人才。
发展方向
一是深化农村改革,加强政策保障。完善支持政策,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规范农村金融体系,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创新农村信贷担保方式,规范规模经营主体的准入标准及条件,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环境,指定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其税收负担。
二是完善基础制度,提升规范运营水平。建立农民合作社规范管理长效机制。健全农民合作社财务和会计制度。建立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服务机制。建立家庭农场规范运营制度。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
三是加强能力建设,增强支撑产业功能。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依托“耕耘者”振兴计划、“头雁”项目,加强内部从业人员培训,大力发展农业职业教育,组织多种形式农业技术培训,重视外部人才引进,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分级建立带头人人才库,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主体融合发展,引导各类主体加强联合合作,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和组织机制,发挥小农户、家庭农场的生产主体作用和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平台功能,加快构建主体多元、功能互补、运行高效的现代农业产业组织体系。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乡村发展和乡村建设,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由种养向产加销一体化拓展。
四是深化社企对接,激发主体发展活力。扩大对接合作范围,鼓励各地引入各类优质企业,提供全产业链条的产品和服务,与新型经营主体资源共享,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遴选社企对接重点县。在粮食主产省和大豆油料扩种地区,遴选社企对接重点县,跟进配套指导服务,向粮油类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提供产销渠道支持、寄递资费优惠、加大授信、品种筛选、数字农业、烘干仓储、品控溯源等综合服务。
五是建立健全指导服务体系,推进服务规范化便利化。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选聘机制。实施“千员带万社”行动,在依托基层农经队伍发展辅导员的基础上,鼓励各地面向乡土专家、大学生村官、企业和社会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示范社带头人、示范家庭农场主等选聘辅导员,细化辅导员工作职责,提供点对点指导服务,实行绩效评价、动态管理。组织承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运营指导、财税代理服务。强化试点示范引领,持续开展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典型案例征集,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引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地制宜探索发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