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防协会

杭州市社会团体

杭州市民防协会于2008年3月21日成立,是由本市从事民防工作及与民防工作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在杭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开展学术研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民防建设。

简介
协会宗旨是:严格遵守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民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积极开展高技术条件下的防空对策研究和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研究,为我市民防建设服务。
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人民防空学术研究;
(二)城市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处置理论研究;
(三)人防工程设计咨询和人防工程施工图的审查;
(四)人防工程监理的培训和检测技术咨询;
(五)人防信息化建设技术咨询;
(六)人防设备生产、安装、检测技术咨询;
(七)组织法规宣传及业务培训;
(八)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积极向业务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九)完成市民防局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杭州市民防协会。
(Hangzhou Civil Defense Associate)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本市从事民防工作的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专业性社会团体。是联系全市民防单位及有关科技工作者、专业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
第三条 协会宗旨:严格遵守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民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积极开展高技术条件下的防空对策研究和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研究,为我市民防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南复路10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人民防空学术研究;
(二)城市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处置理论研究;
(三)人防工程设计咨询和人防工程施工图的审查;
(四)人防工程监理的培训和检测技术咨询;
(五)人防信息化建设技术咨询;
(六)人防设备生产、安装、检测技术咨询;
(七)组织法规宣传及业务培训;
(八)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积极向业务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九)完成市民防局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热心于民防事业;
(四)在民防工作领域具有一定的经验和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受本协会的研究成果和使用相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向社会宣传本协会的业务及相关知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会员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根据需要设名誉会长。
第十八条 协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
第十九条 本协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协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情况,理事会可提前或者延期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其他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决定和执行权。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三)协调内外关系,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财务物资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业务主管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协会换届要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合法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8年3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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