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规划局

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株洲市规划局是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株发〔2010〕3号)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委〔2010〕3号),设立株洲市规划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本市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和修改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修建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以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乡镇、村规划的审查、审批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规划的实施计划。
(三)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实施实行集中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临时)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监察,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负责城市规划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五)负责对全市规划设计工作的管理以及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和建筑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查;负责城市设计和城市景观环境规划的管理;指导管辖范围内管线资源的有关工作。
(六)参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参与有关建设项目的扩初设计审核和可行性研究工作;参与对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计划和供应的管理。
(七)负责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与报批;指导监督县(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按权限审批或参与审查县(市)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
(八)负责指导规划信息和规划展示工作。
(九)承担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规划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局机关文电、会务、接待、机要、档案等日常工作;承担局机关信息、安全、保密、督查、建议提案办理、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劳动工资、保险福利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财务科
承担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财政投资的城市规划编制项目的资金拨付和监管;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
(四)法规信访科
承担本系统法制信访工作;承担组织起草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承办重要文件和行政审批工作的合法性审查事项;承担执法责任分解、执法责任确定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组织对规划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承担查处违法建设案件的审查工作;承担组织规划行政听证工作;承担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的工作。
(五)行政审批科
承担规划管理业务的综合协调工作;受理各类规划行政许可的申请,承担核发各项规划许可批件的工作;承担业务案卷督办、反馈、资料收集、归档以及各类规划行政许可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承担本局政务公开窗口的接待和服务工作。
(六)总规划师室
协助总规划师承担全局技术管理工作;拟订规划编制计划和城乡规划科研项目计划;承担组织总体规划修编、城镇体系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论证工作;承担城乡各类规划的审核和上报审批工作;承担组织各种技术性咨询、审核、评审工作;承担局规划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承担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核和管理工作;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建筑方案评审和可行性研究等相关工作;参与对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计划和供应的管理。
(七)规划管理一科
承担管辖区河西范围内城市道路、市政设施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工作;承担管辖区河西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环境景观规划管理工作;承担或参与协调处理管辖区河西范围内与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工作;参与管辖区河西范围内各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参与管辖区河西范围内有关城乡规划编制审核工作;参与对管辖区河西范围内各类违法建设工程的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八)规划管理二科
承担管辖区河东范围内城市道路、市政设施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工作;承担管辖区河东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环境景观规划管理工作;承担或参与协调处理管辖区河东范围内与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工作;参与管辖区河东范围内各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参与管辖区河东范围内有关城乡规划编制审核工作;参与对管辖区河东范围内各类违法建设工程的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城乡规划科
承担组织全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参与对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布局影响大的大型项目建设时序的确定工作;承担组织城市设计、城市景观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工作;承担局机关各项规划编制合同的签订和专项经费使用计划的编制工作;承担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和审批工作;参与拟订规划编制计划和城乡规划科研项目计划。
(十)园区规划管理科
参与园区内各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承担园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工作;承担园区内建设项目的景观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园区范围内有关城乡规划编制审查工作;参与园区范围内对各类违法建设工程的认定,对其提出规划审查处理意见,承担或参与协调处理园区范围内与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有关的争议和纠纷,配合处理违法违章建筑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和党群组织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人员编制
市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规划师1名,科长(主任)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检监察负责人1名),副科长(副主任)9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党群组织行政编制及领导职数在局机关行政编制及领导职数总额内。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
现任党组书记、局长边宁,党组成员、副局长黄升阳、王亚军。
其他事项
(一)调整后,市规划局领导和管理的单位有:
1.市规划设计院,副处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38名。
2.市规划监察支队,副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7名。
3.市规划展览馆,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0名。
4.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正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核定编制3名。
5.市管线资源服务中心,正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8名
6.市规划局荷塘分局、芦淞分局、天元分局、石峰分局为市规划局直属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机构,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3名,其中:市规划局荷塘分局,正科级,核定编制11名;市规划局芦淞分局,正科级,核定编制10名;市规划局天元分局,正科级,核定编制12名;市规划局石峰分局,正科级,核定编制10名。
(二)关于拆除违法建设的职责分工
城市各区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拆除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认定、组织拆除以及防范和制止违法建设等工作。市规划、国土部门作为全市拆除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单位,凡需要下达拆除违法建设法律文书的,分别由市规划和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预先批次授权各区人民政府,以授权主体资格单位的名义,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并下达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其中,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下达认定和拆除违法建设的法律文书;对城市建成区范围以外的违法建设,以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下达认定和拆除违法建设的法律文书。
获得荣誉
2015年2月,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四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地理位置
地址:嵩山路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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