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艺美术系列最高级别职称: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属于“正高级职称”。
释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工艺美术专业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组成部分,是传承和发展工艺美术、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对于提高工艺美术产业整体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要意义。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加快建设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工艺美术专业人员队伍,现就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服务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工艺美术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完善评价机制,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工艺美术从业者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工艺美术专业人才队伍,为提升我国工艺美术行业传承与创新能力、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围绕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激发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推动工艺美术产业高质量发展。
2.坚持遵循规律。遵循工艺美术专业人员成长规律,突出其职业发展特点,建立分类科学、合理多元的评价体系,强化责任意识、弘扬工匠精神,营造潜心创作、扎实研究、追求卓越的制度环境。
3.坚持科学评价。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分类制定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专业性、技术性和创新性,充分调动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创新创造创业的积极性。
4.坚持以用为本。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创新人才评价机制,规范管理服务方式,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相结合,促进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与选人用人制度相衔接,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使用制度相衔接、优化管理服务方式等措施,构建设置合理、覆盖全面、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增设正高级工艺美术师。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工艺美术员、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高级工艺美术师和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2.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业发展通道。支持工艺美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建立职称评审向优秀人才倾斜机制,对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技艺的传承保护和创新性发展、促进工艺美术事业繁荣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对在国家级工艺美术职业技能赛事中成绩优异者,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社会责任和职业操守,倡导精雕细琢、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用人单位可通过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综合考察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剽窃他人作品、设计创意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2.突出评价能力和业绩。适应工艺美术专业性、技术性、创造性强的特点,完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评价标准。增加工艺制作、工艺创新、设计创意、代表作品、标准制定等评价指标的权重。重点考察创作作品质量和技艺水平,以及本专业技艺传承和创新成果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论文等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根据需要自主确定。
3.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附后)。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支持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学会等参与制定评价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改进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综合采取专家评审、业绩展示、实践操作、面试答辩、考核认定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审的针对性、规范性、科学性。为涉密工艺美术技艺人才开辟特殊通道,采取特殊评价方法。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积极吸纳业绩突出、声望较高的专业院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以及活跃在工艺美术生产一线的高级人才担任评审专家。坚持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完善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2.畅通职称评审渠道。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畅通民营企业、个人工作室等工艺美术从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建立完善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满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职称评价要求,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创新发展。依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开展职称评审。
3.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工艺美术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或市地。各省(区、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有关企业等可按有关规定成立工艺美术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备案。
(四)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
1.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制度有效衔接。推动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与工艺美术类高等、中等职业教育有效衔接,结合工艺美术领域人才需求和职业标准,加快重点行业、重要专业人才培养。强化协同育人理念,充分发挥企业等用人单位的重要作用,通过校企合作办学等方式,促进评价标准与培养标准深度融合。
2.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艺美术专业人员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到相应岗位。不实行岗位管理的企业、个人工作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坚持以用为本,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相应岗位工作。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和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五)优化公共服务
1.转变监督管理方式。建立职称评审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单位自律和外部监督。评审结果应在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对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核查,及时妥善处理。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责任。
2.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推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精减申报材料,减少证明事项,优化审核、评审程序,减轻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申报负担。加强项目评审、人才评价和机构评估等相关业务统筹,加大申报材料和业绩成果信息共享,实行材料一次报送、一表多用。加快推进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探索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网上查询验证。
3.推动工艺美术职称国际互认。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选择条件成熟的工艺美术专业类别探索开展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资格双边和多边互认。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确保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精心组织,稳慎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充分调动工艺美术从业者的积极性,引导其积极支持和参与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工艺美术制作、工艺美术研究、工艺美术设计等领域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工艺美术包括雕塑工艺(含砚刻)、金属工艺、漆器工艺、家具工艺、花画工艺、剪纸工艺、编织工艺、结绣工艺、织毯工艺、印染工艺、珠宝首饰工艺、陶瓷工艺、烟花爆竹工艺及其他民族工艺等。
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五、持续参加行业组织开展的工艺美术公共文化和社会教育等服务,取得良好的社会效应和行业认可。
六、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工艺美术员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辅助性专业工作的操作能力。
3.大学专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考察合格;或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5年以上。
助理工艺美术师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运用专业技艺知识独立完成一般性专业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艺难题。
3.具有指导工艺美术员工作的能力。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并经考察合格;或大学本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4年以上;或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0年以上。
(2)中专(不含)以下学历,取得工艺美术员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或取得工艺美术员职称后,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且独立完成至少3件具有一定水平的作品。
工艺美术师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高水平的代表作。
2.具有一定的工艺美术专业研究能力,能够独立撰写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
3.具有指导助理工艺美术师工作的能力。
4.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2年;或取得大学本科学位、大专学历,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4年;或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或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15年。
5.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工艺美术中级职称:
(1)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发表至少2篇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或参与编制完成至少1项行业标准或团体、地方标准;或参与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至少1项。
(2)作品获得中央国家机关保留项目目录中的评比达标表彰工艺美术类全国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经省市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省市级工艺美术类一等奖3项,或二等奖以上5项。
高级工艺美术师
1.系统掌握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发掘、传承、保护、管理、研究、创新、发展、人才培养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目,取得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工艺美术骨干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艺美术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4.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
5.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中至少1件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或国际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被国家级或省部级专业艺术馆收藏的作品不少于1件。
(2)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出版的书籍上发表至少2篇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其中至少1篇论文或报告达到专业领域国内先进水平。
(3)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至少1项行业技术标准或至少2项团体或地方标准。参与组织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至少1项。
6.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正高级工艺美术师或本领域2名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破格申报,具体办法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定。
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发掘、传承、保护、管理、研究、创新、发展、人才培养等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目,取得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工艺美术生产、制作或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工艺美术骨干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高级工艺美术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申报条件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热爱本职工作;积极参加行业组织开展的工艺美术公共文化和社会教育等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二)规定申报年限内(从申报年度向前起算),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三)身心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能够承担和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取得继续教育学时。
工艺美术员职称评价标准和条件
(一)熟悉工艺美术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辅助性专业工作的能力。
(三)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
2.中专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
3.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考察合格;
4.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5年以上。
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评价标准和条件
(一)掌握工艺美术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技艺。
(二)具有运用专业技艺知识独立完成一般性专业工作的实际能力,参与工艺美术的课题、设计、项目、作品的专业技术工作,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艺难题。
(三)具有指导工艺美术员工作的能力。
(四)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并经考察合格;
2.大学本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
4.中专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4年以上;
5.中专(不含)以下学历,取得工艺美术员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或取得工艺美术员职称后,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且独立完成至少3件具有一定水平的作品。
6.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0年以上。
工艺美术师职称评价标准和条件
(一)熟练掌握工艺美术专业理论、技术知识或专业技能,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指导工艺美术专业初级职称人员工作的能力。
(二)具有一定的工艺美术专业工作能力,独立开展专业技术工作,指导、解决本专业研究、制作或设计中比较复杂的专业问题,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县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期刊或报纸理论版(文艺版)上发表专业文章1篇以上。
2.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或总结报告等专业文章1篇以上。
3.完成的工艺美术技艺作品、专业设计、工程项目、科研课题等专业工作任务,其中1项获得县级以上工艺美术协会专业比赛奖励,或为体现本人专业工作水平、能力、特点的代表作。
(三)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取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2年;
3.取得大学本科学位、大专学历,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4年;
4.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
5.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15年。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工艺美术师:
1.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发表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2篇以上;或参与编制完成行业标准或团体、地方标准1项以上;或参与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1项以上。
2.作品获得中央国家机关保留项目目录中的评比达标表彰工艺美术类全国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省级工作部门工艺美术类一等奖3项,或二等奖以上5项。
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评价标准和条件
(一)系统掌握工艺美术专业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熟悉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掌握工艺美术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工艺美术骨干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艺美术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长期从事工艺美术研究、制作、设计、创新、保护、传承、人才培养等方面工作,业绩突出,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侧重工艺美术理论研究的人员,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出版的书籍上发表2篇以上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其中至少1篇论文或报告达到专业领域国内先进水平;或公开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专业著述1部以上。
2.侧重工艺美术传统技艺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作品被用于省级重大外事活动、省内举办的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或作品被省部级以上专业工艺美术馆(艺术馆、博物馆)收藏1件(套)以上;或参与组织恢复传承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1项以上。
3.侧重工艺美术现代设计的人员,作为主要参与者,参加完成的重要设计项目或设计方案,被省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采用或实施、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项以上,获得省(部)级工程(设计)比赛一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省级行业协会工程(设计)比赛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4项以上。
4.工艺美术高技能人才,独创或主创的工艺美术作品,获得国家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工艺美术专业比赛一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省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工艺美术专业比赛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4项以上。
5.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取得工艺美术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
6.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级行业技术标准或至少2项团体或市级地方标准;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得者。
(三)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
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评价标准和条件
(一)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工艺美术骨干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高级工艺美术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长期从事工艺美术研究、制作、设计、创新、保护、传承、人才培养等方面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目,取得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工艺美术创新、保护、传承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侧重工艺美术理论研究的人员,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出版的书籍上发表5篇以上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其中至少1篇论文或报告达到专业领域国内先进水平;或独立公开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专业著述1部以上。
2.侧重工艺美术传统技艺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或国内举办的国际大型活动、国际赛事等场合,或被省部级以上专业工艺美术馆(艺术馆、博物馆)收藏2件(套)以上;或组织恢复传承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1项以上;或独创或主创的工艺美术作品,获得中央国家机关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中,工艺美术类全国一等奖5项;或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省部级工艺美术类专业奖项一等奖8项。
3.侧重工艺美术现代设计的人员,作为主要参与者,参加完成的重要设计项目或设计方案,被省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采用或实施、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工程(设计)比赛一等奖3项以上,或获得省级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工程(设计)比赛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5项以上。
4.工艺美术高技能人才,独创或主创的工艺美术作品,获得国家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工艺美术专业比赛一等奖3项以上,或获得省级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工艺美术专业比赛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5项以上。
5.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取得工艺美术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
6.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编制完成1项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2项以上团体或地方标准;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得者。
(三)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
破格推荐
对在工艺美术行业发展、传统技艺传承和作品设计创新等方面,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具备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可由2名正高级工艺美术师或本领域正高级职称专家作为推荐人推荐,破格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或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的工艺美术师,具备第十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推荐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
(一)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二)独创或主创的作品,作为重要国事活动或省级重大外事活动赠送礼品,获得较高荣誉。
(三)工艺美术专业工作业绩显著,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的高级工艺美术师,具备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推荐申报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一)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二)独创或主创的作品,作为重要国事活动赠送礼品,获得较高荣誉,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2年以上。
(三)工艺美术专业工作业绩显著,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2年以上。
第十五条 破格推荐高级工艺美术师或正高级工艺美术师的推荐人,应为现从事工艺美术相关专业的专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高级工艺美术师的推荐人条件:
1.获得工艺美术及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
2.曾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二)正高级工艺美术师的推荐人条件:
1.获得工艺美术及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3年以上;
2.曾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第十六条 推荐人应当如实撰写推荐书,包括推荐层次、推荐理由,并对被推荐人的理论水平、工作业绩、专业成果、技艺水平以及突出特点等撰写综合评语。
每一名推荐人每年度破格推荐不超过2人,推荐人当年不作为工艺美术高评委评审专家人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中涉及的年限计算均截止到参评当年的12月31日。
第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业绩、成果专利和论文著作,均指现聘期内或任现专业技术资格后所获荣誉、奖项、文章、项目、设计,不可重复使用。
成果、专利、奖项、项目须提供奖励证书、鉴定证书、认定证书、收藏证书、中标证明书等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本标准条件中的表彰,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评审依据。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大专、大学学历申报参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部分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工艺美术传统技艺是指陶瓷工艺、雕塑工艺、金属工艺、漆器工艺、花画工艺、剪纸工艺、抽纱刺绣工艺、编织工艺、织毯工艺、印染工艺、珠宝首饰工艺、烟花爆竹工艺及其他民族工艺等。
(二)工艺美术高技能人才是指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荣获市级以上首席技师、技术能手等的申报人员。
(三)本标准条件凡冠有“以上”“不超过”的,均包含本级数量。
(四)“独创”指唯一的创作完成者;“主创”“主要参与者”均指排名前2位的参与完成者;出版专业著述和发表专业文章指排名前2位的作者。
(五)“省级”“市级”“县级”分别指行政区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县)的市、县(不设区的市、区)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单位),以及人大、政协机关或同等级的有关部门、机构等。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