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译名为Jiangsu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缩写为JSMDA,于2010年1月23日在南京成立。协会是经江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由注册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及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地区性、行业性、非营利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江苏省一级协会。
协会简介
2010年1月23日,江苏省医师协会在南京正式成立。协会是在江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由注册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及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地区性、行业性、非营利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一级协会。业务范围包括医师维权、学术交流、科普、咨询、继教培训、表彰、出版刊物、接受政府委托等。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江苏省医师协会,英文译名为 Jiangsu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 缩写为JSMDA。
第二条 江苏省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以注册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及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地区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会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央路42号,邮政编码21000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广大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向政府提供反馈意见;
(二)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秩序,使医师的劳动得到全社会的尊重。保障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三)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依法行医,注重医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医德医风的提高,表彰奖励优秀医师,批评通报违规行为,对违反医师执业规则和执业道德的会员予以惩戒;积极探索医师队伍管理的新模式、新方法,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
(四)履行行业协会职责,开展行业调研,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标准,协助政府制定行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师考核、考试体系。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
(五)开展对医师的终身医学教育,开展医师注册考试、职称晋升、医疗事故防范等方面的培训;
(六)关心帮助乡村医师和基层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展医疗扶持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与健康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七)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医师协会的合作与交流,学习借鉴先进的医师行业管理和医疗服务经验;
(八)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倡导有利身心健康的行业文化;
(九)为会员和会员单位提供医学科技的开发应用与咨询服务,介绍医学新技术、新成果。编辑出版卫生行业管理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读物及音像制品;
(十)调查并了解我省医师队伍的现状、诉求,积极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搭建医师与政府、人民群众沟通的平台,促进医师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联系,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广大医师的积极性;
(十一)承办卫生行政部门及政府其他部门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及从事医疗卫生社团工作的专职人员;
(四)医疗、预防、保健、医学科研、医学教育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五)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师和相关人士、机构要求加入本会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入会可由单位统一办理,或本人直接提出申请;
(三)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后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和举办的各种活动;
(四)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有入会、退会选择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医师职业道德,遵守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声誉;
(四)积极参加与本会有关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五)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缴回会员证。会员如未按规定交纳会费或经常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八)决定变更、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讨论决定,报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审核,经江苏省民政部门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本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爱岗敬业、医德高尚、作风正派;
(三)在行业中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
(四)本会会员;
(五)身体健康,能履行理事职责;
(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
(六)制定协会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差额选举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1/2,等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及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半数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或其他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半数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重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过届次,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审查同意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单位批准,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人代表。本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制定本会发展的中、远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建议,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工作计划及内部管理制度,报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七)监事会每年召开会议不得少于2次。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及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和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它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规定接受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和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民政厅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审查同意,报江苏省民政厅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和江苏省民政厅审核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江苏省民政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和江苏省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6 年6月13日经江苏省医师协会第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发展历史
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87人,理事220人,会长黄祖瑚;第二届理事会,常务理事41人,理事123人,会长郭兴华,设监事会,监事3名。
组织体系
现有31家单位会员,20多万个人会员;办事机构下设办公室、会员部、维权自律部、毕业后医学教育部、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学术会务部、财务部。
建设成就
协会在
江苏省民政厅全省性社会团体等级评估中获5A等级,并连续被
中国医师协会评为先进地方医师协会。
协会宗旨
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
协会职能
加强江苏地区医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人道主义职业道德;努力提高医师医疗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江苏地区人民健康和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协会活动
7月17日,由江苏省医师协会、江苏省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医师分会主办,南京美莱医疗美容医院协办的“智能体雕·黄金时代 2021江苏省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医师年会暨2021中国纤体紧致塑形学术创新高峰论坛”在南京隆重召开。
活动伊始,中国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医师分会会长江华和南京美莱医疗美容总院长洪志坚分别发表致辞和授课。
南京美莱现场获江苏省医师协会“纤体紧致塑形规范化操作示范基地”和“抗衰年轻化规范化操作示范基地”荣誉授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