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原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全省各类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定全省主体功能区划。

机构职责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省范围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市、县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警工作,协调处理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落实国家减排目标任务。组织实施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组织制定和实施污染减排计划,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负责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总量核定和排污许可证监督管理。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按国家和省规定组织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污情况、国家和省管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环境稽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实施处罚。组织实施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收费制度。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向省政府提出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对省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设和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环境质量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拟订地方环境标准、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归口管理全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协调省内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政务协调和督办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拟订全省环境保护政策;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涉及环境保护的其他政策制定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管理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和项目;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提出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并组织检查验收。
(四)科技标准处(国际合作处)
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参与拟订全省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与计划;管理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和成果;组织环境保护新技术的示范与推广;拟定地方环境标准、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与环保产业发展工作;承担全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工作;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承担外事工作。
(五)环境影响评价处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负责省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拟订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建议;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七)污染防治处(流域水环境管理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建立跨市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组织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承担全省流域水环境质量管理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编制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流域环境保护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八)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
承担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和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配合环境保护部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实施监督管理。
(九)自然生态保护处(农村环境保护处)
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提出新建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推荐意见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审批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规划,监督省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承担全省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
(十)环境监察局
监督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的执行;组织拟订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实施省内排污申报登记、省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组织管理全省环境监察网络,组织实施全省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负责处理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信访工作(对外可使用厅信访办公室的名义)。
(十一)环境监测与信息处
组织开展和指导全省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工作;承担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的有关工作;调查评估全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建设和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十二)宣传教育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厅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
(十三)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全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全省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承担全省环境保护系统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领导分工
陈蒙蒙:1960年生。曾任省医药总公司生产技术处处长,省经贸委副主任,省政府副秘书长。2009年7月任省环保厅厅长、党组书记。   主持省环保厅全面工作。
姚晓晴:1952年生。曾任省人事局秘书、副处长、处长、局长助理兼办公室主任,省人事厅副厅长兼省编办主任、党组成员。2002年9月任省环保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管人事、污染防治和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方面工作。   分管处室:人事处、污染防治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
潘良宝: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方斌斌: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秦亚东:1965年生。曾任盐城市环境监测站室主任,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市环保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省环保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00年10月任省环保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管行政管理、总量减排和环境监察、党务和作风建设方面工作
分管处室:办公室、总量处、环境监察局、机关党委、环境监察总队,苏南、苏中、苏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厅机关服务中心。
赵挺:1954年生。曾任部队书记、干事、秘书、步兵团副团长、处长、海防团团长,军分区参谋长、军分区司令员(正师职)。2001年11月任省环保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管规划财务、政策法规和自然生态保护方面工作。
分管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自然生态保护处、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刘东霞:1952年生。2009年6月任省环保厅纪检组长、党组成员。
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主持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环保厅纪检组、监察室工作。
柏仇勇:1962年生。曾任原淮阴市环境监测站室副主任、主任、市环保局秘书、副科长,盱眙县马坝镇镇长、党委副书记,宿迁市环保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局长、党组书记,省环保厅处长兼省环境监测中心主任、省环境信息中心主任、省太湖水质监测中心站站长,2008年11月任省环保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管环境监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太湖治理方面工作。
分管处室:环境影响评价处、环境监测与信息处、省环境监测中心、太湖水质监测中心站。
于红霞:1963年生。南京大学环境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2006年4月任省环保厅厅长助理。2009年6月任省环保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管环境科技、外事外经和环保宣传方面工作。
分管处室:科技标准处、外事外经处、宣传教育处、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世行办、省环境经济技术国际合作中心。
胡和林:1956年生。曾任部队参谋、科长、副处长、处长,副司令员(正师职)。2007年7月任省环保厅副巡视员。
协助厅长分管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信访办公室、基建办公室(筹)
刘一帆:1952年生。2009年6月任省环保厅副巡视员。
协助厅长分管老干部工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省环境信息中心,联系省环境科学学会、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省环境保护联合会。
有关政策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2月15日公布,江苏全面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日前,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等5个部门印发《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办法指出,江苏全面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对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促进作用。
办法指出,各地环保部门应加大对重污染行业(化工、医药、钢铁、印染、造纸、电镀等行业)的监管力度。鼓励有条件地区可逐步按照环保部门开展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分档制定收费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被评为“红色”等级企业污水处理费加收标准不低于0.6元/立方米;对被评为“黑色”等级及连续两次(含)以上被评为“红色”等级企业污水处理费加收标准不低于1.0元/立方米;对暂不具备按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实行差别化政策的地区仍按重污染行业污水处理费高于一般工商业1.5倍征收。
办法指出,到2016年底前,苏南地区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费平均收费标准应调整到1.5元/立方米至2.0元/立方米,苏中、苏北地区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费平均收费标准应调整到1.2元/立方米至1.6元/立方米;建制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照苏南地区、其他地区分别平均不低于0.6元/立方米、0.4元/立方米征收,具体标准由各市、县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地理位置
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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