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机构,同时加挂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牌子。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承担中央驻赣企业和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 组织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性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法组织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受托承办特别重大事故审批结案的有关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九) 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 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管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和执业活动。
(十二) 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 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四)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和外事工作。
(十五)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办公室(财务处)职能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访、安全、保密、外事管理以及机关和下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与审计等工作;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工作。
1. 组织协调机关办公,拟订工作规则和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督促检查局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决定和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2. 承担机关文秘、文电、机要、档案、保密管理与密码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机关涉密网、公文加密传输网建设和管理工作,管理省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省局党组、省局印鉴。
3. 组织起草省局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报告,承担组织编发《江西省安全生产简报》和政务信息报送工作。
4. 承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直属机构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局办证大厅的工作。
5. 承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指导协调信访工作;组织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工作。
6. 承担机关外事工作,拟订相关外事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计划编制、任务审批、人员审查及相关证照的办理与管理工作。
7. 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拟订相关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和汇总机关和局属单位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机关银行账户。
8. 承担财务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审计工作,组织协调对局属单位财务收支审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工作。
9. 综合协调本局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
10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筹备重要会议、重大活动。
11. 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政策法规处职能
负责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地方标准草拟、执法监督、行政处罚审核把关、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生产安全事故案件审理、安全生产考核评先表彰、安全生产宣传与新闻发布、安全文化建设、重大政策研究、本局规范性文件草拟与审核工作。
1、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和地方标准。
2、监督检查全省安监系统执法行为,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承担安生产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3、负责本局牵头组织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案件的审理工作,审核把关本局的行政处罚,指导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执法工作。
4、负责安全生产的考核评先表彰工作,承担典型经验的调研、总结和交流推广工作。
5、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承担安全生产重要研究课题的组织管理工作。
6、组织、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新闻与宣传工作和安全文化建设,负责本局新闻发布工作。
7、承担局机关综合性规范性文件草拟与行业性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
8、承担本局综治工作。
9、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规划科技处职能
负责全省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安全生产事故统计、职业卫生统计和行政执法统计,负责安全生产规划、科技、信息化建设、装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以及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工作。
1、承担安全生产事故、职业卫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统计工作综合管理,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
2、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及分解意见,监督考核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执行情况,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统计认定工作。
3、组织研究拟订全省安全生产规划和科技规划。
4、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鉴定奖励和技术推广工作。
5、承担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
6、承担规定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相关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7、承担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认证、安全咨询等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监督检查。
8、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工作。
9、监督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的协调服务工作。
10、负责草拟本处职责范围有关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1、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安全监督管理一处职能
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拟订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依法监督检查上述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和方针政策情况、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相关人员安全资格持证上岗情况,按分级负责原则,监督检查上述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
3、组织指导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按“二级发证、属地监管”原则,核准非煤矿山企业(含地质勘探)及其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监督检查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按分级负责原则,组织指导上述行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5、组织指导相关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和安全标准化工作。
6、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7、指导上述行业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安全监督管理二处职能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化工(含石油化工,下同)、医药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拟订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3、依法监督检查上述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和方针政策情况、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相关人员安全资格持证上岗情况,按分级负责原则,监督检查上述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
4、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生产、经营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按分级负责原则,核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
5、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按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相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准入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
6、组织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准入管理和备案工作,按分级负责原则,核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一类)生产、经营许可证。
7、监督检查化工、医药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按分级负责原则,组织指导上述行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8、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和安全标准化工作。
9、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10、负责协调质监、环保、卫生等部门承担的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监管工作。
11、指导上述行业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12、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安全监督管理三处职能
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消防、农业、水利、电力、军工、民爆、特种设备、旅游、教育、邮政、电信、体育、林业、气象等有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参与有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订有关工作;负责拟订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3、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和方针政策情况、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相关人员安全资格持证上岗情况,按分级负责原则,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
4、组织指导公路、水运、铁路、民航、水利、电力、军工、民爆、旅游、电信等风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冶金机械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5、参与或组织指导相关行业安全专项整治,指导和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
6、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7、指导上述行业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8、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处
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拟订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依法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和方针政策情况、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相关人员安全资格持证上岗情况,按分级负责原则,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
3、组织和指导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查发证,并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审查发证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4、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按分级负责原则,组织指导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5、组织指导相关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和安全标准化工作。
6、参与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7、指导上述行业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
负责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1、负责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2、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和方针政策情况、职业安全健康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相关人员职业安全健康资格持证上岗情况。
3、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全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按分级负责原则,核发相关工矿商贸生产企业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4、组织指导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5、监督检查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组织指导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6、指导监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指导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化工作。
7、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8、指导监督职业安全健康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
9、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关党委(人事处)职能
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退休干部工作和党群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安全资格考核、培训机构资质认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等工作。
1、承担机关、下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及监督管理、教育培训工作。
2、承担机关、下属单位人事、工资等工作,负责机关退休干部工作,指导下属单位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队伍建设,指导局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3、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及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承担三级、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及监督管理,归口管理培训工作。
4、参与组织实施全省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考试工作,监督管理全省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组织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
5、组织实施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监督和指导安全评价师技能鉴定及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
6、组织省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执法资格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7、贯彻执行省直机关工委和局党组决议,组织开展机关和下属单位党的工作,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基层党组织理论学习、承担党员教育和管理工作。
8、承担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局党组民主生活会的服务工作。
9、承担机关及下属单位党的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对口扶贫等工作,承担机关和下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及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等工作。
10、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纪检组(监察室)职能
为省纪委(省监察厅)的派驻机构。
1、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和部署,结合实际,提出贯彻实施意见和办法。协助局党组抓好局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同时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纪检组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经检监察工作。
2、监督检查局机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省政府决定、命令情况,及时向省纪委、监察厅、局党组报告,必要时进行初步核实。
3、受理本局所属范围内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和申诉;调查处理本局所属范围内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4、监督检查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5、配合相关业务处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参加安全执法检查等工作。
6、负责调查了解和综合分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提出有关意见和措施;对所查办的案件进行审理;抓好纠风专项整治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7、负责对瞒报、谎报和延报安全生产事故案件的信访初核了解工作,负责本局机关及系统内工作效能监察,指导系统内党风廉政建设和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8、督促、协调局机关各处室制定预防和治理腐败的规章、制度和措施。
9、完成中纪委驻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纪检组、监察部驻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监察局、省纪委、监察厅和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其它事项
(一)省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领导干部13名(含4名安全生产监察员)、副处级领导干部8名。
(二)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省局综合性业务实行归口管理,业务处室分工负责。涉及综合处室负责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划科技、中介机构、考核指标和安全培训等事项,要征求相关业务处室的意见。
获得荣誉
2015年2月,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四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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