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隶属于共青团河北省委,于1993年在省民政厅注册成立,属公募基金会。其使命愿景是:争取海内外关心本省青少年事业的团体、个人支持和捐助,促进本省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环保等事业的发展。
建设宗旨
争取海内外关心本省青少年事业的团体、个人的支持和赞助,促进本省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环保等事业的发展,推进本省现代化建设。
理事成员
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
门兰新(女) 河北省体育局群众体育处二级调研员
王占伟 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春芝(女) 河北真维斯服饰有限公司行政部高级主任
王 超 河北广播电视台交通频率副总编
刘 景(女) 河北省青少年网络工作指导中心主任
闫国华 隆和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河北省青年创业就业服务中心主任
杜玉波(女) 河北省青少年服务和权益保护指导中心主任
李秋水 河北飞天进出口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洪峰 中国青年报全媒体用户中心河北区域负责人
李 峥 河北省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主任
李瑞红(女) 河北省国资委团委书记
何 薇(女)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总监、二六三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总经理
张 妍(女) 长城新媒体集团文化新闻部主任
张雪燕(女) 上海树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首席讲师
张毅然 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副秘书长
周江松 河北广播电视台(集团)办公室主任
周政阳 河北科技学院执行董事
周俊元 省监狱管理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周 游 共青团河北省委少年部部长
侯树林 团省委二级巡视员、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理事长兼秘书长
夏少鹏 共青团河北省委统维部部长
徐丁壹 石家庄市润泽水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高 伟 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副秘书长
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第六届理事会监事名单
李永琴(女) 共青团河北省委常委、办公室主任
组织章程
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国内外。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争取海内外关心河北青少年事业团体,人士的支持和赞助,促进河北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事业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推动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促进省、市、国际青少年间的友好关系,维护世界和平。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来源于社会筹集。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河北省委。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地址为石家庄市师范街75号省直办公楼A座10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社会发展和青少年成长的需要,创办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和环境保护事业;
(二)组织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三)支持、推动并组织实施青少年问题的研究工作;
(四)奖励青少年人才及为青少年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五)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内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青少年组织基金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加强相互合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23名理事和1名监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
(二)在青少年发展领域具有相当影响力;
(三)有能力推动相关事业的发展。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鉴于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主管单位和业务范围的实际情况,团省委少年部、河北省青年联合会、河北省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河北省青少年服务和权益保护指导中心作为席位理事单位,由现任团省委少年部部长、河北省青年联合会秘书长、河北省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主任、河北省青少年服务和权益保护指导中心主任出任理事;团省委办公室为席位监事单位,由现任团省委办公室主任出任监事。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二)根据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宗旨参加有关活动;
(三)对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工作进行审议;
义务:
(一)遵守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参加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活动,维护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并为推动青基会事业发展尽力;
(三)对河北省青基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反映青少年意愿和要求。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捐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岁数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动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组织募捐的收入(公募基金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为贫困农村地区改善办学条件;(建设希望学校、增加和改善教学设施和设备等)
二、资助家庭贫困的大、中、小学生;
三、用于绿色希望工程,改善生态环境;
四、用于促进河北省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事业等。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
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关注广大农村的教育事业的“希望工程”募捐活动;
二、关注人类的生活环境的“绿色希望工程”募捐活动;
三、在国家法律政策和基金会管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基金增值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计算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可转由其他性质一致,宗旨相近的团体继续开展符合捐赠方意愿的活动;
(二)用于发展与河北省青基会宗旨相关的活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1年3月24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社会贡献
多年来,“希望工程”一直是河北省青基会倾力打造的重点,主要任务是聚焦助学育人目标,运用社会化动员方式,广泛募集海内外爱心捐助,资助家庭贫困学生继续学业,改善贫困地区办学条件,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河北省希望工程自1989年10月开始实施以来,截至2021年底,全省希望工程共累计资助中小学生287776名,高中生22238名,大学生54239名,援建希望小学949所,捐建希望图书室、体育室、电影院线、电脑室、音乐室、美术室、希望厨房等4131个,培训奖励希望小学教师9231名,资助405名贫困先心病患儿进行了手术治疗,累计援建保护母亲河公益林59381亩。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通过社会化动员方式募资1000多万元,为抗击疫情作出了积极贡献。
获得荣誉
★ 1994—1995年,河北省委省直工委“十佳文明处室”
★ 1995年,河北省委省直工委“文明单位”
★ 1996、2000年,河北省委省直工委“先进基层党组织”
★ 1999年,共青团河北省委“文明单位”
★ 1999年,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攻坚奖”
★ 2001,年,河北省民政厅“优秀社会团体”
★ 2001年,河北省教育厅“两基工作先进单位”
★ 2000、2002年,河北省委省直工委“省直文明单位”
★ 2008年,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文明办、河北省广电局等单位联合授予“河北省慈善组织奖”和“河北省慈善项目奖”
★ 2011年,荣获河北省民政厅5A级基金会称号
★ 2011年,被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社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组评为“100个优胜红旗单位”之一
★ 2012年,荣获中国青基会首届“全国希望工程创新奖”
★ 2013年,荣获中国青基会“全国希望工程影响力奖”
★ 2014年,荣获河北省委省直工委“省直先进基层党组织”
★ 2014年,荣获中国青基会“全国希望工程影响力奖”
★ 2014年,荣获由共青团河北省委、河北省文明办、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单位联合命名的“河北省十佳青年公益组织”
★ 2015年,河北省民政厅授予“5A级基金会”
★ 2018年,河北省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授予“河北省脱贫攻坚奖-先进集体”
★ 2018年、2019年,河北省民政厅两次授予“社会组织助力脱贫攻坚突出贡献单位”
★ 2020年,河北省民政厅、北京市民政局、天津市民政局授予“京津冀社会组织跟党走——助力脱贫攻坚行动”突出贡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