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简称“河南家纺协会”,英文简称“HHTA”,系非盈利全省性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不受部门、地区和企业所有制的限制,其合法权益和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 协会于1994年7月经省民政厅核准登记成立,协会历经改革,主管部门是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接受民政厅和国资委的双重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协会宗旨
(一)积极当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掌握行业情况,反应商家、企业普遍性的困难、问题和要求,当好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
(二)坚持为家纺行业商家和企业服务,以传播行业文化,引领消费理念,提高商家、企业创新能力,推动技术进步,改善产品的设计和品质为己任,不断培育品牌,打造国内外品牌,推动商家、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承担行业的自律管理,制定行规、行约和行业服务规范,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协会服务
(一)每年举办家纺产品交易会或展览会,以促进营销。
(二)协助政府制定产品、服务和质量技术执行标准。
(三)进行行业信息的收集、统计、整理、发布和交流,为企业提供信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广开营销渠道,每年组织企业、商家、门店去广州、上海、江浙、山东等家纺产业生产基地,参观学习、采购订货、物质交流、开阔视野、办会员最热心的正事。
(五)协会有下属设计和技术实体。故可以承担家纺、印染、针织有关业务的咨询、论证、生产技术、经验交流和推广等工作。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项目的鉴定、推广及培训等相关工作。节能降耗、环保、清洁生产质量、生态纺织品等行业相关工作。
(六)协会每年有针对性的开展行业专题服务活动。
协会会长
河南省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现任会长曹新莲。
曹新莲,男,汉,出生于1967年,河南省滑县人、中共党员、河南省家纺行业知名企业家。
理事会名单
常务副会长:张年青、李建峰、牛效村、李现忠、袁小银、顾陆军、戴 丽、陈素霞、
陈卫东、李 广、李晓阳、王军锋、刘海蛟、杨 阳、赵 飞
副会长:贾冬军、胡翠莲、李 阳、华敬华、刘春叶、赵立成、张卫军、刘俭力、杨 梅、
贾同磊、窦志勇、赵国阳、刘 君
理事:亢艳霞、康银宇、李 岩、徐金山、王欲欢、王国建、冯会延、段朝顺、曹存政、
李 强、高茂才、李洪民、罗 魁、丁晓华
会长:曹新莲
书记:徐博
秘书长:彭艳军
监事长:王占霞
副监事长:徐慧聪
办公室主任:张士伟
副秘书长:徐慧聪、李继峰、张士伟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条本协会定名为“河南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简称河南家纺协会)。 英文名称: HenanHomeTextileAssociation(简称CHTA) 。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
(一)由家用纺织品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社会经济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二)不受部门,地区和企业所有制的限制,其合法权益和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当好政
府经济部门的参谋和助手,坚持为企业的整体利益服务,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维护企业在国内外
市场的合法权益,提升行业国际竞争力,推动全行业共同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河南民政厅核准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是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接受省 民政厅和省国资委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协会办公地址在郑州市市场街70号。
第二章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行业经济体制改革、技术进步、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动态等方面的调查研究、搜集和整理工 作,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产品质量及有关经济法规建议。
(二)协助政府统一协调企业之间,行业与外部之间所发生的生产、经营、价格、质量等方面的关系,保护 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行业有关的业务咨询、诊断、鉴定、论证、和各项专业管理、生产技术和经验总结,推广交流, 举办各类为行业服务的培训班,提高行业素质。
(四)搜集、整理和分析行业从原料到产品的产、供、销资料和国内外家用纺织品行业科学技术、产品开 发、花色品种、经济情报以及国内外市场信息,创办行业协会简报,及时向全省家用纺织品行业传递信 息。
(五)推动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和联合,协调企业之间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关系,协调企 业生产原料、产品价格,确保全行业产品质量水平全面提高。
(六)联系和组织各地区行业协会的有关单位,交流工作经验,研讨行业热门问题,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 企业的愿望和要求。
(七)积极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民间联系,积极参与中国家纺及相关行业的活动与联系,及时了解国内外同 行业动态,并将这些信息迅速传达到省内各会员单位,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八)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行业管理的具体事务,承办会员单位及其它社会团体委托的事项。
(九)组织行业内部的技术练兵和操作比赛活动。
(十)制订“行规”、“行约”,搞好行业自主管理。
(十一)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有关专家、学者和多年从事本行业的离退休老同志;
(四)为本行业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与本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
科研设计部门和地方协会以及其它社会团体。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条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三)积极支持并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及时提供有关基础情况、生产技术和经济指标等资料信息;
(六)内部重大变更及时通报协会。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单位两年不交纳会费被视为自动退会,理事
单位一年不交会费取消理事资格。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协会的任务和工作方针;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
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十
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
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对行业内独立性较强的专业企业,可设立专业委员会,以组织和协调本专业的各项工作。专
业委员会直属协会领导,其设置或撤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地方家纺协会是独立的社团法人。省家纺协会同地方家纺协会保持经常的业务联系和合作。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于协会工作和为行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
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
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
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设名誉会长,由主管纺织行业的副部级以上领导担任,具体指导协会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
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
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
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提出终止事宜。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
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二00五年三月三十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