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河北商会

以在琼河北籍企业和工商界精英人士为主体的社团组织

海南省河北商会,经海南省民政厅批准,于2009年7月16日注册,2009年11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商会是以在琼河北籍企业和工商界精英人士为主体的社团组织。

商会简介
为了团结在琼燕赵儿女,共同为海南大特区发展贡献力量,由在琼河北籍企业发起,并经海南省、河北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海南省河北商会筹备组正式成立了!河北商会以联络、团结、服务于在琼河北籍企业和人士为宗旨,搭建一个交流、联谊、相互协作的平台;以维护在琼河北籍企业和人士的合法权益为己任,是燕赵儿女在海南的家!我们诚邀您的加入并相互转告!
地址:海口市国贸路48号新达商务大厦1206室
徽标释义
一、会徽整体造型为圆形,体现了河北商会要带领广大会员团结进取,共创辉煌。圆形寓意和谐、圆满;外圈的黄色给人以质朴、内敛的感觉,由此诠释了冀商重信、中庸的商业操守和文化传承。
二、会徽中间的龙和古城楼象征“老龙头”,突出了河北悠久的历史文化,又寓意了商人的龙马精神。
三、蛟龙出海和圆形的椰子树图案,恰如明珠从龙口中吐出。既暗示了地点是海南,又寓意冀商在琼如鱼得水,财源广进,同时又体现了广大冀商对海南的热爱及经济社会建设的贡献。
四、会徽以黄、红、蓝、绿等颜色为主,黄色即是金色,象征财富,红色象征商会的明天更美好,蓝色象征财源似海,绿色象征生机与活力。而多色又代表多元化,喻示着河北商会将打造一流的、有特色的、和谐的现代化商会。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海南省河北商会。英文名称:HEBE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AINAN.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河北籍人士在海南所办企业及在琼河北籍人士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是经河北省、海南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经海南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地方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宗旨:以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为中心,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加强企业之间的交流、协作;为河北籍企业和人士搭建一个沟通、交流、联谊的平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为琼冀两省经济技术合作和文化交流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商会的主管部门为海南省商务厅,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也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商会的驻所在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充分发挥商会的整体优势,积极协助会员企业整合资源,扩大影响,提高实力和社会及市场竞争力。
(二)促进河北在琼企业间的合作,提供信息服务,建立资源共享平台,协助企业共同发展;
(三)积极开展行业自律,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企业文化建设,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引导会员树立社会主义道德观、信用观和法制观;
(四)加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六)积极为会员提供科技、指导、培训、教育、协调、咨询等服务;
(七)开展专项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管理,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八)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河北在琼企业中的优秀企业、工商界代表人士的推荐工作;
(九)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协助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十)增进与其他商会以及与境外工商界人士的联系,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的合作和发展;
(十一)积极组织开展在琼河北籍人士文化交流活动,加强在琼河北籍人士的交流、联谊。
(十二)定期、不定期办好会刊;
(十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入会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三)自愿申请加入商会;
(四)河北企业在琼的分公司、子公司(其法人代表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是河北省籍或其他省、市籍);河北省籍人士以资金、设备、技术、人才等在琼兴办的企业、事业、技术服务和社会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由河北省籍人士担任法人代表的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八条 本会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本会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情节严重者,经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九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十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未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能是:
(一)通过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一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本会设理事若干人,理事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正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年度会员大会举行前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以上人选同时为本会常务理事。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热心为河北驻琼企业和社会服务的奉献精神,办事大公无私、品行端正;
(三)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开拓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会选举的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议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重大事项,可临时召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五、六、七、八项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职责: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职责:
(一)协助会长、副会长主持商会常设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机构负责人人选,以及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逐步设若干工作部门和专业委员会。由相关副会长负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商会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1月份,会费收缴标准由常务理事会制定,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随时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不论来源于自购、捐赠或赞助都属本会所有,必须建帐立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有、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应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一名,名誉副会长、顾问若干名。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本会邀请党政军河北籍在职工作人员,作为商会的特邀会员。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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