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民政局

海西州政府工作部门

设立局办公室、社会救助与福利科、社会事务与专项行政管理科3个科室,下属事业单位3个:海西州民政局信息中心、海西州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海西州儿童福利院。

机构简介
机构设置
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承担州社会组织党工委的日常工作。
二、做好州社会组织党工委各成员单位的衔接、协调和配合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督促、检查、考核、评比、表彰等具体工作。
四、负责全州社会组织党组织及党员的统计工作,建立全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台账和电子数据库。
五、加强全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制度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起草制定发展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的相关规定和制度。
六、加强调查研究,掌握全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动态情况,开展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理论研究。
七、承担全州性社会组织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及党费的收缴工作。
八、承担州社会组织党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低保工作职责
一、主要职责
(一)起草本州城市低保工作地方性政策,制定城市低保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低保政策、法规宣传工作;
(二)编制本州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负责本州城市低保资金的分配;
(三)指导、监督、检查本州城市低保制度实施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四)制定本州城市低保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
(五)受理本州有关城市低保的咨询和投诉工作,负责本州城市低保工作的行政复议工作,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在低保工作中的违法违纪人员、出具伪证的单位和弄虚作假的保障对象;
(六)负责本级相关部门有关城市低保工作的协调,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本州城市低保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和低保信息计算机网络管理;
(八)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和向上级反映城市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通报城市低保工作情况;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州城市低保标准,并负责标准的调整和上报备案工作;
(十)负责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核、审批工作,核发和收回低保金领取证件。
二、内设机构
按照“精简”原则,海西州民政局低保办不设内设机构,按照审定的职能任务和编制限额设岗定员。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州民政局低保办工作办公室事业编制6名,其中科级两名。
社会组织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有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政策法规。拟定全州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社团会费标准、财务管理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费、财务管理办法;
(二)承办全州性社团、跨地区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等各项日常工作;
(三)审批州管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四)承办全州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查处其违法行为,查处未经登记的非法民间组织;指导、监督全州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社会救助工作职责
一、热情接待群众来访,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答复群众咨询,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二、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张贴新政策,新规
定的宣传资料。
三、做好低保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和公示等工作,做好已批准的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工作;有序组织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掌握本辖区内贫困、弱势、残疾人群体的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帮助落实各类扶助政策;组织开展“慈善救助”和结对帮扶活动;
四、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对因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实施救济,负责救灾款的造册和发放;
五、开展大病医疗救助工作。做好大病医疗救助对象调查、审核、公示等日常事务管理,负责审查、核算补助费用并按时支付;
六、做好老年人福利事业管理的服务职能。掌握辖区内“三无”人员的基本情况,负责做好“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
七、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掌握烈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和退伍军人的工作情况,及时足额发放定期抚恤补助金。联系相关部门,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落实优抚对象各项优惠、优待及减免审核。帮助解退伍军人生活、工作及住房等方面的困难。
八、自觉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自身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做到依法行政。
慈善会工作职责
1、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创始基金、专项基金以及各类慈善基金;接收州内外个人、法人及其它组织的捐赠;接收国际及港澳台地区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2、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救助活动,扶助本市弱势群体,包括助孤、助老、助残、助困、助医、助学等。
3、紧急救助。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国(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
4、社会福利。组织和支持热心社会慈善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上的弱者、病者提供扶助和服务;承办政府委托的社会福利事业
5、合作与交流。加强同省内外及国际、港澳台地区慈善机构的交流与协作;为在我州兴办慈善事业的各种机构和有关人士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省内外的慈善援助活动。
6、协调和指导镇(区)慈善工作,指导团体会员开展慈善活动;加强与州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协作,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7、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传播国内外慈善事业的理论、方法和经验。
8、承办政府委托的慈善服务工作。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职责
负责基层政权的建设与指导;负责村委会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负责完善村委会和居委会的各项制度和人员培训;负责居委会和村委会的换届选举;
机构职能
(一)根据国家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州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指导、监督全州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员责全州性社团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指导、监督全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州级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监督对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和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的实施;审核报批全州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办州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检查有关生活待遇标准的执行情况;拟定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检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州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但海西州减灾十年委员会日常工作。
(七)组织实施全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全州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牧)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牧)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拟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依据国家婚姻登记的方针、政策、规章,指导婚姻登记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拟定州内行政区划规划;承办州内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查报批;承办地名管理的有关事宜。
(十一)组织、协调、指导州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参与州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工作。
(十二)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众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组织实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木级福利资金。
(十三)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推行滨葬改革,指导收养工作,协调收容遣送工作。
(十四)研究提出全州老龄工作委员会规划;督促、检查全州老龄工作开展情况;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十五)承办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事指南
海西州民政办事指南民政局办事程序
办理结、离婚证服务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经审查,对申请结婚登记或者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所持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全,符合《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当即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或离婚证。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工作服务程序:
1、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未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地方,直接向乡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所在单位的收入情况证明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经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查公示、乡镇政府审核后,由县民政部门审批。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从批准之日起,发给保障金,并张榜公布,期限为三个月。三个月后重新申请,如不重新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社会团体登记服务程序:
1、社会团体申请筹备成立:
提交筹备申请书(包括:成立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批复;验资报告、办公场所使用权期限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章程草案等。
2、社会团体申请登记:
提交登记申请书、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表;会员大会通过的章程;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文件;理事会和常务理事组成名单;社团负责人备案表;社团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备案名单;社团章程核准表;社团银行账号备案表;社团印章备案表;会员名单。
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4、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5、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
提交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主要负责人简历及名单;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会议纪要;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作程序:
1、成立登记:提交登记申请书(内容包括成立的目的、业务范围、可行性论证、筹备的基本情况、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渠道);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章程;从业人员名单等。
2、变更登记: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审查文件以及必须提供的其它材料。
3、注销登记:提交注销登记表和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审查文件;清算组织提供的清算报告;登记证书的正副本;全部印章和空白财务凭证;其它材料。
服务程序: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名称符合有关规定,材料齐备,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
收养登记工作服务程序:
办理收养登记的范围:
1、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儿;
2、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孤儿;
3、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间的子女;
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5、继子女;
6、孤儿。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收养人应提供的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服务程序:申请收养当事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弃婴发现地(或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经审查并作必要的调查,收养当事人符合《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且手续齐全,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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