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淄博市公安局负责全面部署全市公安工作,担负统一指导打击违法犯罪、防范事故的重要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市公安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掌握控制危害国内安全和影响我市社会稳定的情报和动态,分析研究治安形势和刑事犯罪特点,制定预防、打击对策和措施。
(三)组织指导案件的侦破工作;侦破危害国家安全的重大案件以及特大经济犯罪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组织指挥重特大系列案件的侦破和全市性的集中打击、搜捕、堵截等统一行动。
(四)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和社会丑恶现象;依法管理户籍、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组织指挥处置重大骚乱、重大群体性闹事、非法聚集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活动和重大治安事故,侦破重大治安案件。
(五)指导和组织实施出入境管理和外国人在市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市消防工作,组织指挥重特大火灾的扑救和其他严重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
(七)组织领导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管理全市警用车辆。
(八)指导下级公安机关依法监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九)组织实施对公共信息网络和国际互联网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对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劳动教养和犯罪少年收容教养的审核、审批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审批事项。
(十二)组织实施对来我市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等警卫对象及重要会议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全市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的研究和建设,为重特大案件的侦破提供技术保障和行动支援;组织指导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工作。
(十四)组织实施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和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五)统一领导全市公安消防部队,对全市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六)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公安队伍建设和教育训练规划;组织开展公安宣传和公安系统的表彰奖励活动;协助区、县党委做好各公安分县局领导班子建设工作。
(十七)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和对重大事项的督察;查处或督办全市公安队伍违纪案件。
(十八)领导和管理列入市公安局序列的公安机构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工作。
(十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分工
刘启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领导市公安局全面工作;负责干部、财务方面的工作。分管交警支队工作、武警支队工作。
张洪波,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二级警务专员
于洪德,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分管出入境管理处、法制处、国内安全保卫支队、消防支队、张南分局工作。
顾国星,副局长,分管指挥中心、后勤管理处、宣传处工作;协助桑培伦同志分管信访工作。
许文安,副局长,分管监所管理处、刑事侦查支队、特警支队、看守所工作。
孙敬双,副局长
张宇海, 局长助理、政治部主任, 主持政治部全面工作,分管组织人事处、教育培训处、离退休干部处、团委工作。
丁刚,指挥中心主任,主持指挥中心全面工作。
内设机构
市公安局设立17个内设机构,分别是:
指挥中心、政治部、组织人事处、教育培训处、离退休干部处、警务督察处、信访处、审计处、监所管理处、出入境管理处、户政管理处、法制处、警卫处、信息通信处、宣传处、装备财务处、后勤管理处。
指挥中心
1、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
2、具体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和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
3、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审核和调研工作;
4、负责文秘、档案、机要、史志、保密、统计、督查、督办、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5、掌握全市公安工作情况,收集、分析、研判、报告有关社情及公安信息;
6、协调处理紧急警务,根据授权组织指挥重大骚乱、重大治安事故以及其他有关治安方面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7、负责110报警服务台值班,具体组织指导全市公安系统110报警服务工作。
政治部
负责全市公安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及队伍建设,具体工作由组织人事处、教育培训处、离退休干部处承担。
组织人事处
具体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劳资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协助区、县党委管理公安分、县局领导干部事宜;组织实施全市公安机关警衔管理工作,协调承办全市消防部队干部人事管理工作。
教育培训处
组织实施全市公安机关的思想、纪律、作风建设,表彰奖励和立功创模活动;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教育训练和培训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警务督察支队
1、组织《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在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的贯彻实施;
2、对市局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现场督察;
3、指导、协调全市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工作,了解掌握全市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
4、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警务督察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5、制定淄博市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有关制度、规范;
6、受理市局所属单位民警因被采取停止执行公务、禁闭措施不服而提出的申诉;
7、办理公安厅督察机构和市局领导交办的督察事项;
8、协助市局政治部做好所属公安机关督察机构领导的考察管理工作;
9、履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赋予的其他职责。
信访处
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登记、受理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承办、转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指导本级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和下级公安机关的信访工作。
审计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审计工作和全市公安业务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监所管理处
1、组织实施本级公安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
2、掌握本地区监所的队伍建设、业务工作、设施保障等基本情况,逐一建立指导工作台帐;
3、指导、督促本地区监所实施等级化管理,承担日常检查考核工作职责;
4、指导监所安全防范工作;
5、指导监所教育转化工作;
6、指导监所深挖犯罪工作;
7、指导监所信息化建设工作;
8、指导监所生活卫生工作;
9、指导监管民警队伍建设,开展民警的业务培训工作;
10、查处监所安全责任事故,受理和查处涉及监管工作的来信来访;
11、负责审批余刑一年以上罪犯留所服刑;
12、负责留所服刑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审核把关工作;
13、领导管理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地市级公安机关监管场所。
出入境管理处
1、公民因私出国(境)受理审批工作。负责我市居民因私出国、赴港澳地区、赴台湾地区申请的受理、审核与审批;
2、境外人员管理工作。一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常住境外人员和临时来华境外人员实施管理;二是受理、审核、审批外国人、台湾居民的各类签证、证件申请;
3、出入境证件制作与签发。负责护照加注、赴港澳再次签注等中国公民出国(境)证件和各类境外人员签证、证件的制作与签发;
4、出入境中介机构管理。负责受理、审核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的设立及年检工作,打击查处出入境中介活动;
5、查处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涉外案(事)件,归口掌握其他各类涉外案(事)件有关情况;
6、国籍事务管理。
(十一)户政管理处
1、负责户籍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全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做好实有人口的管理、登记和统计工作;
2、负责户籍证件制发和管理工作;
3、指导全市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4、负责市级人口信息数据库建设与管理维护工作;
5、负责全市门楼牌编划管理和装订。
6、指导全市居民身份证及临时居民身份证日常管理、制发、使用查验等;
7、负责特殊身份人员申办居民身份证审核、制发和管理;
8、负责居民身份证专业防伪措施鉴定。
(十二)法制处
1、承办属市公安局办理的行政听证、复议;
2、承办属市公安局办理的刑事复核、复议;
3、承办属市公安局办理的国家赔偿案件。
(十三)警卫处
保卫警卫对象、警卫目标和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安全,预防和制止阴谋暗害活动以及治安、责任事故。
(十四)信息通信处
研究拟订全市公安机关信息通信气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公安机关有线、无线、图像等通信业务工作,提供应急通信保障,承担局机关通信工作;组织规划、开发建设和管理全市公安计算机信息应用系统;承担全市公安科技项目立项、申报和公安科研成果鉴定工作;具体负责公安科技进步奖的申报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十五)宣传处
1、负责全市公安新闻宣传;
2、负责全市公安文化创作工作;
3、负责对社会进行公安工作新闻发布及统筹安排全市公安宣传工作;
4、负责与国家及、省级、市级新闻单位的联系协调并组织公安新闻稿件;
5、根据不同时期党和公安工作的中心任务,组织策划、实施重大典型的宣传和组织大型新闻采访活动;
6、负责编辑、制作《淄博警方报道》电视栏目;
7、做好《淄博警务网》、淄博公安信息网门户网站的维护更新工作;
8、做好《每周警情播报》在广播电台等媒体的编发工作。
(十六)装备财务处
研究拟订全市公安装备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装备标准,组织配发装备物资;具体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申报、分配、管理全市公安业务经费和其他专项拨款。
(十七)后勤管理处
具体负责局机关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
地理位置
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设立8个直属单位,分别是:
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治安警察支队、刑事侦查支队、巡逻警察支队、城市管理警察支队、看守所、特警支队、交通警察支队。
经济犯罪侦查支队
1、掌握经济犯罪的动态,研究分析经济犯罪情况,拟定预防、打击对策;
2、负责侦破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3、组织、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安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4、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文化教育系统的内部保卫工作和保卫组织建设工作。
治安警察支队
1、收集、分析、报告全市有关社情及治安情况,研究制定全市治安管理工作意见;
2、负责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承办大型文体活动审查和安全保卫的组织协调;负责集会、游行、示威的审查、申报;处置和协调处置群体性事件和民事纠纷;负责淫秽物品的鉴定工作;组织、指导防汛、防震等治安保卫工作;查处违反行业治安管理的各类违法行为;
3、负责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自卫枪支、射击运动枪支、放射性同位素、剧毒危险物品的审批和监督检查;组织培训行业从业人员;负责控制爆破工程的审批和安全警戒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整顿矿业秩序;
4、指导全市公安派出所各项业务工作,规划和组织实施城乡治保会、治安联防队、社区治安员等群防群治组织的建设、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城乡治安巡逻,指导城乡治安防范机制和安全文明社区建设;组织、指导全市铁路护路联防工作;拟定我市公安技防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对社会公共安全防范产品实施行业管理,对技防工程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管理保安服务公司和自建保安组织;组织非机动车管理;负责治安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表彰建议勇为行为;
5、指导全市治安案件查处工作;侦办和指导侦办治安部门管辖的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利益等罪名的95类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和移送起诉工作;协调、督促各区县核查线索、办理案件。
刑事侦查支队
1、制定并督促实施全市刑事侦查工作的总体规划,控制掌握重要的犯罪信息,研究打击犯罪对策;
2、组织指挥和协调重大、疑难案件的侦破和审理,直接侦办部分大要案件和领导交办的案件;
3、针对突出的犯罪问题,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斗争、破案会战和区域治理;
4、指导全市刑事技术工作,承担物证鉴定和技术管理工作责任,承担对下支援任务,帮助分县局勘查疑难案件现场,组织全市刑事技术学术研讨和交流工作;
5、结合打击犯罪工作提出加强公安机关防范工作的措施意见。
巡逻警察支队
组织实施巡警工作的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巡警巡逻规章制度,指导协调全市巡逻警察勤务工作;巡控城区主要街道和公共复杂场所,维护公共秩序,预防、制止各种现行犯罪活动,实施紧急救护,处置突发事件;组织指导全市巡警工作。
城市管理警察支队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委、政府关于加强综合行政执法的重大决策、部署,自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2、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及时搜集上报各类情报信息,重点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发面情报信息的搜集和分析研判,为上级决策提供依据;
3、协同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做好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侦查和查处综合行政执法中发生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案件,调处城市综合执法中的治安纠纷;
4、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制宣传,预防、控制和处置有关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中的各类群体性事件;
5、负责城市管理警察部门民警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法制工作,做好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看守所
看守所是羁押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人、被告人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此外看守所因工作需要,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并经人民检察院同意,对个别余刑在一年以上的已决犯,可以留在看守所执行;
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在押人员实行武装看守,保障安全;对在押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在押人员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看守所监管在押人员,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在押人员。
特警支队
担负反恐怖活动任务,处置严重暴力犯罪、骚乱及重大治安案件,保护要害部门、重点部位、重要目标的安全,参与重大活动的保卫和重要警卫任务等。
交通警察支队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公安机关有关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并指导、检查、监督贯彻执行情况;
2、研究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全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灵活高效的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体制;
3、掌握信息,分析、预测全市的交通安全形势并制定对策;
4、组织、实施全市城乡道路及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5、组织、实施全市交通安全教育;
6、组织、实施交通指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7、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8、负责全市机动车及驾驶员管理、机动车辆安全检验及驾驶员人体适应性检测;
9、负责全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考核、发证工作;
10、参与全市道路建设和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
11、组织、实施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工作;
12、负责交通安全警卫工作;
13、负责公路治安管理工作,实施公路统一执法;
14、组织实施全市公安交警队伍的正规化建设以及全市公安交通民警的教育训练工作;
15、承办市委、市政府、省交警总队和市公安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所获荣誉
2019年11月,获得“‘七五’普法中期先进集体”称号。
2020年11月,入选第六届全国文明单位名单。
2020年12月15日,被确定为“2019-2020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
2022年11月7日,入选山东省淄博市“拟推荐复查合格的省级文明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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