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宅村

温州市永嘉县桥下镇潘宅村

潘宅村,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桥下镇辖下行政村之一。地处永嘉县西南部,西楠溪中游,全村共16个村民小组,573户,总人口2069人,耕地735亩、林地3382亩,距县城中心距离约22公里,距桥下高速出口9公里。枇杷植面积达150亩。 2007年被评为市级整治村。2008被评为二星级新农村。

简介
桥下镇西溪潘宅村地处永嘉县西南部,西楠溪中游,全村共16个村民小组,573户,总人口2069人,耕地735亩、林地3382亩,距县城中心距离约22公里,距桥下高速出口9公里。我村交通便利、资源丰富。枇杷是我村的特色产品,枇杷植面积达150亩。 2007年被评为市级整治村。2008被评为二星级新农村。
自治章程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充分调动广大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性。按照“依法管理、村级自治、优质服务”的要求,根据《浙江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建立以全面优质服务为核心,以群众自觉参与为基础,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相结合的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围绕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生育开展服务。
第三条:本章程是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监督执行。村内各个组织、共产党员、干部和全体村民,章程面前人人平等,村委会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章程,广大村民要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四条:本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人大主席团备案。
第二章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目标
第五条:通过全村村民的共同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l、全村村民自觉按照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规范自己的婚育行为,自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无计划外出生、无大月份引产。
2、全村村民婚育观念有明显的转变,树立起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知识、身体素质等有明显提高。
3、全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按照目标考核的要求,认真完成人口指标任务,构建和谐的人口环境,实现人口与经济协调发展。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督促,协助村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和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建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配好计生服务员。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认真研究和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半年、年终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计划生育各项指标及工作完成情况。
第八条:每季召开一次育龄群众培训教育,每月更换计划生育宣传栏内容一次;向群众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规,传播和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优教、妇幼保健等科普知识。
第九条:及时为申领《结婚证》、《生殖健康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村民提供有效的证明。
第十条:每年二次负责通知已婚妇女接受乡镇政府组织的生殖健康体检服务。
第十一条:每月向村民提供避孕药具,做到上门服务,及时随访。
第十二条:对举报违反规定条件怀孕或生育的,经查属实,给予一次性300-500元奖励,并对举报者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村委会因领导、组织等原因没有完成与乡镇签定的目标考核责任的,向村民代表大会作出书面检讨。
第十四条:村委会根据村经济发展情况逐步调整对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家庭的各项优惠政策。实行计划生育公开制度。
第四章
村计划生育服务员职责
第十五条:村计划生育服务员受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直接领导下,行使计划生育服务的职能。其职责是:
l、当好领导参谋助手,协助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
2、利用活动室积极组织育龄妇女开展活动,在各大节日开展好社会大宣传,并针对不同的育龄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与服务。
3、帮助育龄妇女了解各种避孕方法的原理和优、缺点,指导育龄妇女在知情的基础上选择适合自己的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
4、认真做好“村级工作手册” 的记录,确保各种帐、卡、册的整齐、规范。
5、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育龄妇女的“现居住地管理”工作,及时检查外地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携带《婚育证》的情况。
6、为育龄妇女搞好生殖健康服务,每年为已婚育龄妇女搞好两次B超查体(2月、8月),并记入健康档案。新婚、孕产、术前、术后的育龄妇女搞好访视服务,帮助她们解决实际困难。
7、熟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发现孕情及时做好补救,每半年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总结、分析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一次。
第五章
村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第十六条:村计划生育协会是协助村党支部、村委会搞好计划生育的群众组织,是实现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重要载体,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的领导下,通过开展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活动,促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健康发展。村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1、组织会员带头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勤劳致富,联系群众并帮助特困的计划生育家庭。
2、协助搞好宣传,普及计划生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生殖保健知识。
3、积极开展“三结合”搞好帮扶及生殖健康服务。
4、协助村委会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通过开展多项服务,稳定群众的低生育水平。
5、参与人口计划的制定和落实,参与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监督、奖励措施的落实。监督二胎的申报、审批,广泛听取和反馈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村计划生育协会活动制度
1、例会制度
2、学习培训制度
3、会员联系户制度
4、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制度
5、评比奖励制度
6、会员小组活动制度
第六章
村民的职责
第十八条: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接受并按时参加村委会组织的各类婚育知识、计生法规、基本国策、“五期”教育等培训。
第十九条:结婚要登记。凡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推迟三年为晚婚。未领《结婚证》同居的,不受法律保护。未到法定年龄结婚生育和未领《结婚证》生育的,均为违反规定条件生育。
第二十条:生育要计划。育龄夫妇领取《结婚证》后,可自行安排生育时间,怀孕前要领取《生殖健康服务证》,凭《生殖健康服务证》到医疗服务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无生育能力的,要符合《收养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第二十一条:已生育一个女孩的,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间隔必须在48个月以上(女方已满28周岁,不需要间隔),夫妻双方提出申请,村计划生育协会评议,村委会审议后签署意见报乡镇计生办,由乡镇计生办审核后报县计生局批准后方可怀孕生育。
第二十二条:如第一孩子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双方需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孩子的有关病历、病残部位的照片上报村委会审议后报乡镇计生办,由县计生局审核后报温州市计生委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批准后方可怀孕生育。
第二十三条:生育孩子后,应在产后接受避孕节育措施,在知情的前提下引导他们选择落实一孩放环,二孩结扎为主的避孕节育方法。
第二十四条:按时参加每年二次生殖健康检查,外出流动人口不便返回的,可到温州市计生委指定的地点检查,并按时寄回检查证明。
第二十五条:违反规定条件怀孕后,应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凡外出务工、经商离开本乡镇的19-49周岁的村民,在外出前须带身份证、单寸照片,已婚的还须带《结婚证》、两人照片持村委会证明,到乡镇计生办办理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凭此证可在流入地办理《暂住证》、《务工证》、《营业证》等证件。
第二十七条:生育一个孩子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妇,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上级政府规定的各种优惠奖励政策。
第七章
奖励与限制
第二十八条 本村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实行优待和奖励。
(一)对领证的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发给《优惠卡》,享受省、县、乡有关优待规定。
(二)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子女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已绝育的家庭,在子女年满14周岁前,村委会每年给予慰问;在村集体经济收益分成、申请宅基地时按双份安排;对考取大专、大学本科的一次性分别给予 元和 元的奖励。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村委会一次性给予 元奖励。
(四)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其子女在入学、参军、招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先安排就业,优先承包村里果园、山林、鱼塘等,优先获得新技术培训、扶贫开发或“三结合”项目等方面的扶助。在生产、生活发生困难时,村委会给予优先照顾救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五)对本村计划生育作出突出贡献的村民,由村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村民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除按省《条例》进行征收社会抚养费,村委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多生育的,在子女年满14周岁前,不享受救济和补助。
(二)已婚育龄妇女无故不按时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不按时落实节育措施的,政策外怀孕拒绝落实补救措施的,除上报上级计生部门按规定进行教育、警告或处罚外,应当负担计生工作人员外出寻找的一切费用。
(三)外来流动人口常住本村的,须办理暂住证和婚育情况审验证。用工单位或房屋出租者应履行《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的义务,对因外来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出现问题而造成的经济责任,流动人口未能承担的,用工单位或房屋出租者应予以承担。
(四)凡藏匿外来躲避计划生育对象,刁难、围攻、谩骂、威胁计生工作人员,除报告上级政府依法处理外,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村中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赔偿计生工作人员误工等经济损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村民委员会。本章程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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